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委、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专业经营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

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房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明示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和依据等。

第十三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七条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要按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

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期按照中标单位承诺工期计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须向价格部门报送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概算,价格部门应对该项目的单位成本提出建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销售条件之前,开发经营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核价申请,并同时报送客观真实、内容详细的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及该项目法定的相关资料。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

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三十条符合规定的住房低收入困难家庭,一户只准购买、保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家庭资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股票、车辆及其它固定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8平方米;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持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转同级民政

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五)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并将登记向社会公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经济适用住房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三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标准,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家庭供应。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

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通知书的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第三十八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划拨土地"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

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以及已减免的由政府承担的费用,政府可优先回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购房人须按照住房交易指导价交纳土地收益并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交易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十一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二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四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

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第四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住房开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五十一条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没有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小区总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不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五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滨州市城区内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统一政策、标准,分别实施。

第五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文本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 住房)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北京市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

对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思考——以滨州市经济开发区为例

对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思考 ■李艳春 我国经济开发区自80年代初兴建以来,已由初步探索阶段步入较规范化全面发展阶段。十多年来,经济开发区在全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逐步发展壮大,大多数已经走上正轨,成为我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生力军。 滨州经济开发区是山东省省级开发区,位于滨州新市区西部,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是滨州市委、市政府在实施“追赶战略”和“工业兴市战略”的重点开发区域。开发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服务,以工业项目开发为主体,努力建成现代化工业示范区和高新技术的聚集区。 滨州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的若干问题1.规划问题。不要混淆了开发区与城市的区别,导致开发区规划建设无章可循。我们应该认识到:开发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等同与城市;开发区的用地规模、用地结构与城市有较大的差别,缺乏规划建设标准,忽视了开发区的规划特点,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开发区设立、建设的盲目性较大,存在“多占少用、早占少用,占而不用”等问题。 2.资金问题。滨州经济开发区开始定位偏高,后期资金跟进存在难度。滨州经济开发区在建设初期,坚持高起点的规划方针,建立了许多投资 以滨州市经济开发区为例 大,经济效益回报低的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这些建设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 水平,陶冶情操,有重要的意义,但建 设这些公共基础设施,不仅初期投入 较大,后期维护也需要大量资金。而滨 州本身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后期资金 的来源问题,成为现在开发区建设中 比较棘手的问题。 3.环保问题。在大力发展经济、有 效开放土地的背景下,如何切实保护该地 区的生态环境?如何尽可能避免和消除城 市用地扩张对农业用地,生态用地、水资 源保护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侵占和威胁? 在合理拓展城市空间的过程中,如何体现 对未来新兴产业和功能的前瞻性预测,以 进行可持续开发?这些都是开发区建设过 城市发展新区 程中应该予以重视的环保问题。 滨州开发区建设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滨 州经济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对区内外环境因素进行充分分 析研究 重视环境因素分析,研究发展战略 并及时调整策略,是开发区实现可持续 发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环境因素包括 国内外经济与政策大环境、周边地区环 境和开发区内部的软、硬件因素,以及这 些环境因素的变化趋势。由于环境因素 复杂多变,加之策略调整本身就是一个 改革与自我扬弃的过程,因此,对内外部 环境分析研究与战略谋划易被忽视。当 54中国城市经济 万方数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2010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934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

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 (合同示范文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2755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 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

滨州行政区划

滨州行政区划 滨州市辖滨城区、无棣县、阳信县、沾化县、惠民县、博兴县、邹平县、滨州经济开发区两区六县。全市18个乡,57个镇,9个办事处,各县区所辖镇、乡、街道办事处如下: 滨城区辖11个街道、2个镇、2个乡. 市中街道、市西街道、北镇街道、市东街道、彭李街道、滨北街道、里则街道、小营街道、梁才街道、杜店街道、沙河街道、旧镇、堡集镇、尚集乡、单寺乡。其中,杜店街道、里则街道、沙河街道由滨州经济开发区管理。 惠民县:10 镇、4乡。 孙武镇、石庙镇、桑落墅镇、淄角镇、李庄镇、胡集镇、麻店镇、姜楼镇、清河镇、魏集镇。何坊乡、皂户李乡、辛店乡、大年陈乡。 阳信县:6 镇、3乡。 阳信镇、温店镇、商店镇、流坡坞镇、翟王镇、河流镇。劳店乡、水落坡乡、洋湖乡。 无棣县:6 镇、5乡。 无棣镇、小泊头镇、水湾镇、碣石山镇(旧名:大山镇,2007年启用‘碣石山镇’,取曹操东征到访此地,登‘山’望海,作《观沧海》 东临‘碣石’,以观沧海。 水何澹澹,山岛竦峙。 树木丛生,百草丰茂。 秋风萧瑟,洪波涌起。 日月之行,若出其中; 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马山子镇、埕口镇。信阳乡、佘家巷乡、西小王乡、柳堡乡、车镇乡。 沾化县:5 镇、5 乡、1 街道办事处。 富国镇、下洼镇、古城镇、冯家镇、泊头镇。 下河乡、利国乡、大高乡、黄升乡、滨海乡。 海防办事处。 博兴县:9 镇、3 街道办事处。 曹王镇、陈户镇、兴福镇、庞家镇、湖滨镇、店子镇、纯化镇、乔庄镇、吕艺镇。城东街道办事处、锦秋街道办事处、博昌街道办事处。 邹平县:13 镇、3 街道办事处。 长山镇、魏桥镇、西董镇、好生镇、临池镇、焦桥镇、韩店镇、孙镇、九户镇、青阳镇、明集镇、台子镇、码头镇。黄山街道办事处、黛溪街道办事处、高新街道办事处。 滨州经济开发区:1 镇。 杜店镇 2010年,滨城区撤销旧镇镇,设立青田街道;撤销尚集乡,设立杨柳雪镇。惠民县撤销孙武镇,以其原行政区域和原何坊乡的部分行政区域设立孙武街道、武定府街道;撤销何坊乡、辛店乡、大年陈乡,设立何坊镇、辛店乡镇、大年陈镇。阳信县撤销阳信镇,设立信城街道、金阳街道;撤销水落坡乡,设立水落坡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滨州市经济发展区位分析

滨州市经济发展与区位分析 【摘要】 滨州市位于黄河下游、鲁北平原,地处黄河三角洲腹地,北临渤海湾,东与东营市接壤,南和淄博市毗邻,西同德州市和济南市搭界,西北与河北省隔漳卫新河相望,是山东的北大门。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动转方式调结构、加快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的关键一年。本文从滨州市经济现状的调查入手,通过分析滨州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劣势,深入思考滨州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问题,提出滨州经济发展的建议,寻求一条适合滨州经济发展之路。 【关键词】滨州经济发展区位分析优势劣势 1.滨州市概况 滨州市位于黄河下游、鲁北平原,地处黄河三角洲腹地,北临渤海湾,东与东营市接壤,南和淄博市毗邻,西同德州市和济南市搭界,西北与河北省隔漳卫新河相望,是山东的北大门。现辖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六县一区和滨州经济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版图面积9600平方公里,人口370多万。滨州市处于华北新生代沉降区东南部的济阳拗陷中。全境地势大体是南高北低,略向东北倾斜,渐次过度到大海,境内山地为泰沂山地余脉,走向近南北,仅邹平县境内有少量山丘地。境内除过境黄河外,以黄河为界,南部为小清河流域,北部为海河流域。各河大致流向东北,注入渤海。 2.滨州市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市上下始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科学发展是主题,改善民生是根本,调整转型是主线,招商引资是重点,创新实干是关键,和谐稳定是基础,清正廉洁是保证”的“49字”工作方针,按照“123456”的总体发展布局,深入实施追赶超越战略,经济社会始终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2010年,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551.52亿元,增长13.5%;地方财政收入103.99亿元,增长29.7%;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886.12亿元,增长22.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919.83亿元,增长16.6%,基本实现了年初确定的“三步走”发展战略中2010年人均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同时,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城乡面貌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 3.滨州市经济发展优势分析 3.1区位优势 滨州市位于黄河下游、鲁北平原,地处黄河三角洲腹地,北临渤海湾,东与东营市接壤,南和淄博市毗邻,西同德州市和济南市搭界,西北与河北省隔漳卫新河相望,是山东的北大门。滨州市是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主战场和核心区域。现辖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六县一区和滨州经济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版图面积9600平方公里,人口370多万。 滨州交通便利。济青高速、滨博高速、京滨高速和205、220国道穿越境内,是连接苏、鲁、京、津的重要通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年内,全市共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33.8亿元,交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高位运行。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顺利推进。港航建设全面加快 3.2资源优势 滨州市自然资源丰富。全市已探明的矿藏有29种,已开发利用的19种,尚未开发的10种。据地质资料显示,滨州市矿产潜在总值1400亿元,居全省第六位。滨州海岸线长239公里,约占山东省的8%;滩涂17万公顷,约占山东省的31%;负十五米浅海20万公顷,宜盐面积9.6万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正式版)样本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正式 版)样本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

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 银行帐号为: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标准范本)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878064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 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应当满3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12月1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和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细致明确了经济适用房审核、转让和监督等相关规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认为新管理办法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限定在60平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限定经济适用房在60平米左右,在增加住房套数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降低住房舒适度。通过增加住房套数和降低住房舒适度保障经济适用房实际供给低收入人阶层,解决住房难问题。因为以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存在户型过大、舒适型偏高,导致经济适用房没能真正地售给中低收入群体。此次明确经济适用房限定面积为60平米左右,并明确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经营,以及在二手房经济经济适用房转售环节的严格限制极大地消除了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属性,使得投资者和骗购人群消除了购房动机,回归并强化了经济适用房是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自住需求的本质。 明确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被强调是“有限产权”,是基于《物权法》的前提下,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来说业主只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仍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业主和国家“共有产权”,相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个人来说只能享受房屋而非土地的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主要体现在房产转售环节上,《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有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则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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