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也应学习《刑事诉讼法》

自1997年1月1日起,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正的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已正式生效实施。该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正确收集使用证据,准确定性办案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作为从事党纪政纪办案工作的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办案之间虽有各自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但究其实质来讲,都是涉及到对自然人(公民、党政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查证、定性和处理。某种意义上讲只是处理的程度、层次方面有所区别而已。因此,在掌握、运用党纪政纪《条例》、《法规》原则的同时,又能认真学习、熟悉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内容实质,对于丰富本职业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学习领会新《刑诉法》的重要内容特点。为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以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需要,新《刑诉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正。(一)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主要表现在: (1)明确了我国刑法以“无罪推定”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原则,纠正了多年来“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后果,充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不得随意剥夺。(2)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明文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3)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提高了诉讼地位,增加了保护条款。如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作出抗诉的决定等。(二)确保审判公正,根绝“先定后审”。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对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字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三)收集使用证据的标准更高更严。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最终达到以“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

具体来讲,其一,“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指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结果,在查案时必须弄清7个方面的要件,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种方法、何种原因、何种后果”。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就不能达到事实情节清楚。其二,“证据确实充分”,含4个方面要求。(1)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3个标准,即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联性(作为证据,必须同客观事实有客观联系)、合法性(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证据)。(2)作为决定全案的证据,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即所有证据的“同向性”。凡出现相反的证据,必须排除。(3)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情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具备一定的数量,即“孤证不定”。(4)结论的排他性。全案证据最后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唯一的,不能得出两种结论。上述种种规定,要求办案过程中,必须把重点放在取得符合法定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及如何鉴别真伪和正确使用证据上。

二、纪检监察办案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司法机关查办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乃至生命能否得到公正裁决。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同样关系到被惩处对象(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党、政干部的政治生命问题,责任更加重大。这就要求我们在整个办案工作中,无论从立、查程序上,还是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方面,都应用新《刑诉法》作为统一的尺度和要求,严格规范我们的每一个工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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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

也应学习《刑事诉讼法》

◆赵炜连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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