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聚氨酯-罗马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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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柱 Pillar & Column 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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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契约制度对现代合同法的影响

自十二铜表法颁布,罗马帝国的法律变开启了它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制度的不断建立为后世的民法制度奠定了最原始的基础,同时也对我国的民法体系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中,笔者将对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与我国现行合同法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一、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 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源于债之发生。根据古典罗马法学家之观点,契约是指数个当事人之间创设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契约的构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作为债根据的客观事实或原因,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被称为契约,只有产生债的关系才可称之为契约,契约是最重要的债渊源。 所谓契约,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债的关系,契约应具备四个要件: 首先需要订立契约的当事人具备订立契约的能力;其次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再次,契约的订立须经过法律所认可的方式,此外,还须发生债之效果。 二、罗马契约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罗马法中的契约主要分为铜块和秤式、要式口约、文书契约三类。其中铜块和秤式是罗马法中最早的契约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要式买卖和用于金钱借贷的要式现金借贷。 要式口约是当事人用特定的语言经问答相符而订立的单务契约。其中要约者是债权人,承诺者是债务人。因要式口约的形式相对简单,且为严法契约,因而成为重要的契约形式而被普遍适用。 文书契约是因家长登记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古罗马市民家中都存有账簿,记录现金收支,所有关于家庭经济的各项现金收支都记录其中。起初其并非债之契约,直到公元前三世纪银行营业的传入,账簿被广泛的运用,债权人为支出登记,债务人为收入登记,这样的双方记载便演变成了最初的文书契约。

这三种契约最大的共同之处是都十分重视套语和程式,因此罗马法学家将其统称为要式契约。 而随着时间的变革,罗马共和国进入了中期,统治者不断扩张,罗马版图不断扩大,罗马市民之外的人也被纳入罗马的生活范围,原有的市民法已经不能满足罗马的整体需要,再此背景下,万民法诞生了。而对于契约问题,万民法规定了诺成契约,相对于市民法做出了根本性的变革。 在罗马时代早期,物权移转行为与契约合意行为统称为要式交易行为,而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契约。但在此之后,这种要式交易行为中的合意行为因素与物权移转行为不断分离,意思表示行为因素被不断抽象出来,万民法上的交付行为相继取代了早期的各种要式交易手段而作为民法无权取得制度的基本要素保留下来。罗马时期的裁判官在审理纠纷的过程中充分的认识到了这一趋势,并最终通过告示赋予非特定形式产生的当事人间的协议以法律效力,从而导致了罗马法上诺成契约的产生。诺成契约的产生对于罗马法乃至后期民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开启了契约制度的新阶段,今天所讨论的契约制度都是由不断发展而来的,虽不够成熟,但它开辟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三、近代民法对于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至公元476年,曾经无限辉煌的罗马帝国已经开始走向衰败,日耳曼人攻破了西罗马帝国,罗马法也开始与日耳曼法不断地融合,但这并未影响罗马法的地位。罗马法对近代各国的民法发展依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认为,罗马法所发展的契约形式只是契约的个别形式,而未发展出契约的一般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罗马法在立法技术发面有相当大的前瞻性,并为现代民法打下了不可小觑的基础。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较接近于近代大陆法系在理性主义支配下的概念化立法方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合同,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用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从而使合同可能脱离物的实际交付而单独存在,这意味着“诺成合同”开始与“实践合同”相分离成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

(合同知识)婚礼合同

(合同知识)婚礼合同

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于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基础上充分协商壹致,签订本合同。 壹、婚礼基本情况: (壹)新郎:_________________新娘:__________________ (二)婚礼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至_______时止 (三)婚礼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预计参加庆典宾客数量:________人,_________桌 二、服务内容

(壹)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婚礼庆典服务内容提供相应服务(服务项目内容见附件壹); (二)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婚礼服务项目,包括关联配套服务,概以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书面内容为准。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壹)服务费用(人民币):_ 元(大写金额:_),其中各分项目内容及费用(见附件壹); (二)支付方式: 1、签定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_ %即_ _元作为合同首期款; 2、余款婚礼前_个工作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所有余额。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壹)权利 1、审核婚礼服务内容。甲方签定本合同后,且对乙方的婚礼服务内容认可后,乙方始得执行。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之内容按时、保质提供相应服务项目,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服务项目,应签定补充合同(附件二)《婚礼庆典服务项目变更单》(如是口头协议需当时完结),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合同为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GRC施工方案

GRC饰品制作、安装工程 施工组织方案 第一章施工项目管理组织 一、项目管理组织结构 根据该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建立以公司工程部经理为项目经理的管理层,推行项目法施工,设立项目经理部,承担整个过程中的质量、工期、安全、成本以及文明施工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班组责任制,员工岗位责任制及质量技术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二、项目经理部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主管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对本项目经理部的施工质量负责。 2)根据该工程性质与特点认真做好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工程质量目标与质理保证措施,工程竣工时做好施工总结。 3)支持和督促本项目经理部的各类人员认真执行本岗位的质量职责,把好施工

质量关,认真组织好自检、互检、专检,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并逐步完善项 目经理部的质量保证体系。 4)贯彻执行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搞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2、项目施工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验收规范及质量标准。 2)随时审查施工现场,根据该工程性质及特点,及时提出技术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 3)组织施工人员,每道工序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3、项目联系人职责: 1)负责项目各工作环节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及时跟进工程进度的申报和工程进度款回收; 3)负责跟甲方的关系协调与沟通,跟进甲方对工程进度与质量要求的信息反馈和工程业务信息反馈; 4、施工管理员职责: 1)掌握本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对本工程质量负责。 2)对工人班组做好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交底,搞好施工过程控制。 3)坚持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方针,把住施工质量关,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前,搞好文明和安全施工。 5、质安员管理职责: 1)负责本项目所管辖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理负责。 2)负责检查、监督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实施,严格彻执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安全规程。 3)按甲方认定的效果和样板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对不合格部分要及时修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6、材料(设备)员管理职责: 1)熟悉本项目施工进度,及时做好供料计划。供料计划要有明确的供料时间、规格、数量、要求。 2)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调入所需材料和设备工具。 3)所调入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存入工程竣工资料中。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令狐采学 致:广西保利龙湖蓝湾成长有限公司 我司为保利山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装置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插安排,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丈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制品装置、制品呵护、制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合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PQ 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年夜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方太阳鸟阳台栏杆),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招致我司技术员 在下料过程中尺寸呈现一定偏差,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制品无法依照国家标准装置,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装置,故此影响一按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明有相当一部分 GRC罗马柱没有装置,由于栏杆对装置精度要求比较高,罗马柱

没有装置直接招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最终结论是:GRC装置完成后,具备工作面,栏杆方能装置,此项直接影响一按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为确保工期,我司要求装置工人加班加点,利用 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做工,但事与愿违,一次下雨天做工,我司其中一位装置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年夜的严重后果,为避免同类事情产生,确保工人平安,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卑劣情况下做工,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呈贵司审阅! 聊城市高力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4月26日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word版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概念: 1、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2、法国民法典: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令数人承担给付 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意 3、德国: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 为 4、康德: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 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你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 (一)合同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 注意: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 (1)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 (2)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 (二)合同概念 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行为能力为条件 (2)双方法律行为 ●以合意为成立要件——与“多方法律行为”相同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与“多方法律行为”不同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注:言下之意就是反对或不保护非自愿的合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辨别能力 (2)合同主体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3)合同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其目的是:我们不能解决人生来不平等的实质正义问题,那么我们至少要保证对每个人给与同等的机会。 【20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平等仅仅是指订约时平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交易和交易带来的竞争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 四、合同的约束力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注意: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合同内容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涉他合同:(合同64、65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4、65条)。 (二)债权转让(80条)与债务承担(84条) 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 1、第三人的地位――是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121条)

布线现场施工方法

精心整理 第一章编制说明 1、设计、施工图纸 2、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评标准 1)建筑电气通用图集92DQ1,92DQ3,92DQ4,92DQ6;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电气安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01—26—96;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8《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J10090—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 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 精心整理 第二章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一、工程概况 园区亮化布线 二、工程施工特点 园区内部123、阜新1

精心整理 第二章总体布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一、施工总平面图 二、施工方案 (一)、施工方案重点内容分析 本工程位置位位于阜新市123园区内部 编制原则 ◆体现“均衡有序、突出重点、保证工期”的原则。 ◆采取专业组施工。实行施工人员和施工项目相对固定的原则。

( 1, 2, 3, 4 精心整理4、配电箱

5、 9、管内穿线工程 1).安装工艺流程 选择导线穿带线扫管放线及断线导线与带线的绑扎 导线检查绝缘遥测带护口穿线导线接头接头包扎.管内穿线2).

精心整理 (1)扫管 (2)穿带线:带线一般采用?1.2-?2.0mm的铁丝,将其头部弯成不封口的圆圈穿入管内。管路受阻时,应用两根带线在管路的两端同时搅动,使两根铁丝的端头相互绞在一起,然后将带线拉出。 (3)穿线前应首先穿带线检查管路是否畅通,管路的走向及盒、箱的位置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图的要求; (4)放线前应根据施工图对导线的规格、型号进行认真核对。 (5)敷设于垂直管路中的导线,当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管口处和接线盒中加以固定: abcd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项目消防领导小组,治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致: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为保利山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排部署,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测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成品安装、成品保护、成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同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于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PQ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大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如太阳鸟阳台栏杆),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导致我司技术员在 下料过程中尺寸出现一定偏差,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成品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安装,故此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GRC 罗马柱没有安装,由于栏杆对于安装精度要求比较高,罗马柱没有安装直接导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

最终结论是:GRC安装完成后,具备工作面,栏杆方能安装,此项直接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为确保工期,我司要求安装工人加班加点,利用一 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做工,但事与愿违,一次下雨天做工,我司其中一位安装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严重后果,为避免同类事情发生,确保工人安全,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恶劣情况下做工,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呈贵司审阅! 聊城市高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012年4月26日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3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第一部分小论文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

论罗马契约制度对现代合同法的影响

论罗马契约制度对现代合同法的影响 自十二铜表法颁布,罗马帝国的法律变开启了它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制度的不断建立为后世的民法制度奠定了最原始的基础,同时也对我国的民法体系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中,笔者将对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与我国现行合同法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一、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 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源于债之发生。根据古典罗马法学家之观点,契约是指数个当事人之间创设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契约的构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作为债根据的客观事实或原因,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被称为契约,只有产生债的关系才可称之为契约,契约是最重要的债渊源。 所谓契约,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债的关系,契约应具备四个要件:首先需要订立契约的当事人具备订立契约的能力;其次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再次,契约的订立须经过法律所认可的方式,此外,还须发生债之效果。 二、罗马契约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罗马法中的契约主要分为铜块和秤式、要式口约、文书契约三类。其中铜块和秤式是罗马法中最早的契约形式,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要式买卖和用于金钱借贷的要式现金借贷。 要式口约是当事人用特定的语言经问答相符而订立的单务契约。其中要约者是债权人,承诺者是债务人。因要式口约的形式相对简单,且为严法契约,因而成为重要的契约形式而被普遍适用。 文书契约是因家长登记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古罗马市民家中都存有账簿,记录现金收支,所有关于家庭经济的各项现金收支都记录其中。起初其并非债之契约,直到公元前三世纪银行营业的传入,账簿被广泛的运用,债权人为支出登记,债务人为收入登记,这样的双方记载便演变成了最初的文书契约。 这三种契约最大的共同之处是都十分重视套语和程式,因此罗马法学家将其统称为要式契约。 而随着时间的变革,罗马共和国进入了中期,统治者不断扩张,罗马版图不断扩大,罗马市民之外的人也被纳入罗马的生活范围,原有的市民法已经不能满足罗马的整体需要,再此背景下,万民法诞生了。而对于契约问题,万民法规定了诺成契约,相对于市民法做出了根本性的变革。 在罗马时代早期,物权移转行为与契约合意行为统称为要式交易行为,而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契约。但在此之后,这种要式交易行为中的合意行为因素与物权移转行为不

水包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3、水包水施工工艺及产品说明 一、产品说明 磐彩多彩水包水即:磐彩多彩水包水W系列(仿石荔枝面)涂料,是采用超耐候改性树脂乳液、高性能水性复合树脂乳液、进口颜料及其它材料研制,利用高新技术与先进的生产工艺制造的水包水多彩花岗涂料,是集高技术、高品位于一体的新型优质产品。执行标准:GB/T 9779-2005 复层建筑涂料,参考标准:HJ/T 4343-2012 水性多彩建筑涂料。 二、产品技术参数 基料:超耐候改性氟硅树脂乳液、高性能水性硅丙、纯丙复合树脂乳液、进口颜料、优质石英砂 外观:颗粒状流动乳液体 颜色:多彩(依据客户所提供石材样品调制) 比重:1.30~1.65g/cm2 涂布率:1.2kg/m2 pH值:8-10 耐人工老化:2000h涂层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粉化0级,变色0级 粘结强度:标准状态0.70MPa,浸水后0.60MPa 漆膜附着力:划格测试,切割边缘完全平滑,无脱落,附着力0级(最高级)。 耐冲击性:冲头直径:15.9mm,重量:1.814kg,冲击高度:40cm,破坏率0%,无破坏 耐温变性:5次-20℃~+50℃循环后,不剥落、不起泡,无裂纹,

无变色 耐洗刷性:>10000次来回 耐污性:≤2级 调色:工厂根据石样或磐彩所提供样册调色 三、产品特征 1.多色彩一次喷涂施工简易。 2.展现花岗石自然颗粒,无懈可击的高仿真性。 3.纯水性多彩配方,符合环保要求,施工时无公害产生。 4.优越的耐候性、耐碱性、耐久性及粘结性。 5.优越的耐冲刷、抗紫外线;易于保养和清洗,自洁性优异。 6.不受基面造型限制,可随建筑物造型任意涂装。 7.提升建筑物艺术感、价值感最优质的表现形式。 四、适用范围与适用基面 可用于各式住宅、别墅、公共建筑、写字楼、医院、酒店等,以及其它需要提高档次的建筑物。 应用部位:建筑物之外墙、围墙、罗马柱、线条、外保温、旧基面翻新等。 适用基面:水泥墙面、各种复合板、各种金属板、塑料、玻璃、GRC、FRP、EPS板等均可涂装。 五、施工前基面要求 1.基面强度需达5kgf/cm2以上,平整度达到国家中级抹灰标准,平整度偏差不小于3mm,阴阳角垂直。 2.基面含水率10﹪以下。

【推荐】施工合同汇编七篇

【推荐】施工合同汇编七篇 施工合同汇编七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施工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施工合同篇1 托给乙方施工,根据该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武汉×××绿化工程。 二、施工地点及范围: 本工程位于武汉×××,绿地总面积为×又平方米。 三、工程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按图施工,甲方按图验收; 2.绿地深翻50厘米,加工20厘米(包括土地平整、 造地形等);

3.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养护一年(落叶树今冬明春种植,按具体 树种种植起算); 4.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需要返工的,则须经甲方签证认可后 按实结算;养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均由乙方按合同规格要求补植; 5.种植质量应根据武汉市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的要求进行验收。草 坪应按地形铺设,要求平整度高,整体性强,自然泛水,铺设间隙不得超过一指宽。 四、工程造价: 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元整,一次性包干。 五、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50%; 2.第二次付款,在草皮铺设过半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25%; 作。 3.第三次付款,在工程验收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20%;

4.余款待一年养护期满、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施工期限: 本工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 七、甲方委托×××,乙方指派×××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工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义份,图纸预算各×份。 甲方: 法定代表 联系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 联系人: 日期: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下) 七、价金的确定 在一项规定了支付价金(佣金、报酬等)的商事合同中,或是对价金明确地给予规定,或是规定了确定价金的方式。[41]我只想对第二种情况进行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为:A)确定价格的方式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或者依该方式无法确定价格;B)没有或看不出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式。 通常,在债的关系中,给付必须是确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这一对确定性的要求源丁?债的定义:如果债是对履行给付的一种法律约束的话,那么,为了产生这一约束,就必须对该项给付及其范围进行约定。在合同中仅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式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只规定应支付价金,但未恰当地对价金的“多少”作出规定时,就会产生有关合同有效性(或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合同是否有效、以何种方式对这一欠缺进行补救、而通常补救这一欠缺的可能性有多大存有疑问。 《通则》第5,7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条共有4款[42],为维持合同有效性,这四项条款一一规定了对此类欠缺进行弥补的规则。 我将尽可能全面地、比本文所论述的其他议题更系统地探讨这些规定和这些规定的基础。 1,首先我想探讨一下第一种情况,即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 式,但这一方式被认为是不恰当的,或依该方式无法确定价格。《通则》第5,7条中的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提出的三种假设与此情况相对应。 1)对由第三人确定合同价格的问题,无疑有着最久远和最丰富的论述 ①罗马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这一问题首先产生于买卖契约。在买卖契约中,价金必须是确定的。这一问题是买卖契约核心问题,罗马法学家们的争论终于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通过盖尤斯(gaius) [43]我们知道:对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第三人确定价格的问题,一些法学家认为契约无效,而另一些则认为契约有效。此外,盖尤斯还告诉我们上述分歧同样存在于赁借贷契约中(因此,涉及承包、运输,车辆租赁,提供专业服务等契约)。 盖尤斯告诉了我们这一争论的开端,但我们尚不能完全了解这一争论的整个发展过程。在那些认为契约有效的罗马法学家中,可能存在两种观点。 在合伙契约中,对于由第三人确定合伙人承担盈利或亏损的份额问题,法学家普罗库勒(Proculus)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确定(arbitraggio) ”方式。 a)由当事人双方选择的、特定的第三人自行决定。

GRC干挂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GRC干挂幕墙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XX工程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1、工程概况 昆仑府排屋外墙GRC预制构件工程将由欧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责加工制作、现场安装施工,为更好的保质、保量完成GRC工程,特制订本工程GRC单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施工准备工作 2.1熟悉图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文件。 2.2熟练掌握安装标准; 2.3作好交接检记录:及时办理好与土建工程的交接手续,为后续工程提前插入创造良好施工条件。 2.4组织测量组,测量所需安装的工作面; 2.5复核土建基线,并以基线为标准制做所需安装基线。由技术人员及项目工程师对施工图进行交底。 2.6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进行交底。 3、生产加工制作 3.1生产用原材料 3.1.1符合JC/659-1977标准生产标号P.0.42.5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3.1.2必须符合JC/T572-2002标准生产的抗碱性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3.1.3符合GB/TI4684-2001标准规范之矽砂或相同质量之河砂。 3.1.4镀锌钢筋,锚入钢筋直径12倍D。 3.2施工机具 专用喷枪、强力水泥搅拌机、单螺杆泵前浆机、空压机、特殊压子、气动螺丝枪、电动磨光机、电动切割机。

3.3生产工艺:机械喷射成型 3.4生产前准备 3.4.1模具车间熟悉图纸及所需生产模具数量; 3.4.2按图纸制作模具,做到尺寸精准; 3.4.3校正模具、交付生产车间。 3.5产品质量要求 3.5.1产品脱模后需进行水养护(冬天需蒸汽养护)。 3.5.2产品外表尺寸误差±5mm,无缺棱掉角,单件平均气泡在20mm内。3.5.3每批次产品抽检,其物理性能均达标。 3.6预埋件要求: 3.6.1腰线板类:1、宽度为160-300mm的线板,单位平均重量为21-40Kgs/m,锚固点间距为800mm-1000mm。 3.6.2宽度为310-500mm的线板,单位平均重量为30-80Kgs/m,锚固点间距为800mm-1000mm。 3.6.3宽度510mm以上线板,锚固点间距必须控制在800mm以下,并视凸出墙面程度,需在结构墙上预装三角轻钢支架辅助加固。 3.7门窗套类: 3.7.1宽度为50-150mm的线板,单位平均重量为10-20Kgs/m,锚固点间距为600mm。 3.7.2宽度为160-300mm的线板,单位平均重量为21-40Kgs/m,锚固点间距为600mm。 3.8罗马柱类:

布线施工方案

第一章编制说明 1、设计、施工图纸 2、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评标准 1)建筑电气通用图集92DQ1,92DQ3,92DQ4,92DQ6;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电气安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01—26—96;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8)《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J10090—2001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二章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一、工程概况 园区亮化布线 二、工程施工特点 1、阜新 123园区内部

第二章总体布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一、施工总平面图

二、施工方案 (一)、施工方案重点内容分析 本工程位置位位于阜新市 123园区内部 编制原则 ◆体现“均衡有序、突出重点、保证工期”的原则。 ◆采取专业组施工。实行施工人员和施工项目相对固定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采用先进施工机械设备实施以机械作业为主的原则。 (二)、总体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阶段,熟悉图纸资料,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施工标准、规范。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图纸等技术资料,做好技术交底,合理配备劳动力、设备、材料等。 三、施工方按及技术措施 1,地面布线需要在土地地面以及地砖地面挖槽,铺设电线。在就近路灯灯杆处取电,并配置配电箱。如图01所示 2,穿线管选用尼龙阻燃穿线管: 3,凉亭柱子、水池,为确保美观,使用白色护套线在表面喷漆,使其与原理石材质颜色相近。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doc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致: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为保利山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排部署,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测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成品安装、成品保护、成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同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于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PQ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大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如太阳鸟阳台栏杆),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导致我司技术员在 下料过程中尺寸出现一定偏差,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成品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安装,故此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GRC 罗马柱没有安装,由于栏杆对于安装精度要求比较高,罗马柱没有安装直接导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

最终结论是:GRC安装完成后,具备工作面,栏杆方能安装,此项直接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为确保工期,我司要求安装工人加班加点,利用一 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做工,但事与愿违,一次下雨天做工,我司其中一位安装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严重后果,为避免同类事情发生,确保工人安全,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恶劣情况下做工,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呈贵司审阅! 聊城市高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012年4月26日

合同法第132条

合同法第132条 篇一: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132条之规定(陈本寒周平) 买卖标的之再认识 --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132条之规定 陈本寒周平 上传时间:XX-4-23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新《合同法》第130条和第132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界定,范围过窄。买卖标的并不限于有体物,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皆可成为买卖标的;买卖标的也不限于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订约时尚不存在或者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将来物,亦可成为买卖标的。 【关键词】民商法、买卖合同、买卖标的 1999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第130 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标的物所有权”应当如何理解?买卖标的是否仅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及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之交易能否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当事人是否仅能以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为买卖标的?若以订约时尚不存在或出卖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将来物为买卖标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不仅涉及民商法上一系列理论问题的争议,而且对于准确把

握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正确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买卖标的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究竟为何物?我国学术界历来存在不同的学说观点。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一是认为买卖的标的仅限于有体物。如有学者就将买卖合同定义为:“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协议。”(注:江平、巫昌祯主编:《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北京出版社1987年版,第222页;崔建远、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在汉语的语言习惯里,“财物”主要是针对有体物而言的。二是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就认为:“买卖以财产权移转为目的,包括物及权利。”(注: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4页。)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权利、非物亦非权利(如占有)和物与权利的结合(如电影拷贝、计算机软件等)。(注:黄茂荣:《买卖法》,台北东升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00-109页。)从上述观点的表述中,不难看出对于有体物成为买卖标的,各方均持赞成态度。争执的焦点在于:除有体物外,权利能否成为买卖标的?在有体物和权利之外,是否还存在第三种客体可以作为买卖标的?要回答这一问题,不妨首先对

合同法1

学号:2009083061017 姓名:周晓光 合同在分配当事人之间成本与报酬、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但不论是合同的自治性还是合同的拘束力,均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多为学者所论及。目前国内学者也已经普遍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指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可以以无效合同为例子,即有的合同虽然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存在,但由于有可能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如果仅止于此,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也已经解决了,因为此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虽然是两个范畴,由于是在同一订约过程中出现可以把它们仅视作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即合同成立且同时符合生效要件方可-笔者注)。但是当出现了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即所谓的延期生效合同)的时候,由于出现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步性从而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这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关系有何特殊性、法律该如何保障该类合同按时生效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探讨较为特殊的延期生效合同以前,首先应当认识一般的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在该类合同中,除非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合同自成立时即生合同的效力。而我国有学者在论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对二者作绝对片面的区分,在讨论合同效力的时候出现了“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无效系指此意”的提法,从而导致了理论上不必要的复杂和混乱。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就是可以强制执行合同内容的法律上的力;合同的生效可以有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的区别,但是合同效力的产生只能是单一的、完整的和一次性的。 二、延期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与生效以同时为一般原则,已如上述。往昔,罗马法设有“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zipder simultanitot,Simultane entstehung)法律行为之成立必须与其效力同时为之。故当时权利发生原因之事实,非要件全部具备,不发生法律之效果。惟及后由于罗马法之发达,从此原则产生许多例外,经德国法继受后,此一原则贻已失其原意。 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可以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其典型形式如《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其中第一类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为生效要件,是以法律的强行规定为前提;第二类合同则是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将来一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合同最终生效的条件,也就是本文所称的附款合同。 乍看起来,这两类延期生效合同由于成立与生效的不同步性而与上述的即时生效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比如,(1)需批准方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进行审批时,因为发现合同违反规定而未被批准,同时还发现该合同亦存在《合同法》第52条所列的无效的情形,此时该合同无效的原因究竟是那一个,还是两者皆有。(2)附款合同在成立后至生效以前这段期间内的法律地位如何。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延期生效合同只是即时生效合同的合理延伸,它必须首先完全符合即时生效合同的要求,然后才能经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发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不论延期生效合同最终能否生效,它在成立时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时生效合同的生效要件-笔者注)而不存在合同法上所禁止的无效情形。简言之,如果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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