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操作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操作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操作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操作流程
计划财务部 2017-3-3
项目立项阶段
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政府配套 资金,参 照省部级 要求,进 行专项资 金项目管 理,专款 专用 根据财税 [2015]11 9号文《 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 》,计划 财务部汇 同会计师 事务所对 其最近1 个会计年 度的研究 开发费用 结构明细 表和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的高 新技术产 品(服务) 收入明细 表进行审 计,并出 具专项审 计报告。
纳税申报阶段
自行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根据省部级 有关部门发 布的申报通 知,专业所 向提出立项 申请,提交 相关资料
总师办、 研发中心 组织专家 初审,院 (部)总 监总师审 核,择优 推荐
通 过
省部级部 门根据上 报的资料 组织审查
将符合条件的列入 项目计划,并下达 立项批文和相关资 金
终止
集中开发
不 通 过
环境院自立项科研项目
自行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专业所提交 《环境院科 研项目申报 简表》和《 环境院自立 科研项目建 议书》至总 师办
集中开发
组成研发 项目立项 评估委员 会,必要 时可邀请 企业外部 专家参 加,负责 对技术研 发部门提 交的立项 可行性研 究报告进 行评估
通 过
总监总师审核;行政办公会议通过;财 务配合落实经费;形成年度计划报批 稿;发文(函)下达
通 过
项目建议书修改
企业自筹 经费,参 照《高新 技术企业 认定指引 》(财企 (2007) 194号) 对项目进 行管理
年初,总 师办、研 发中心向 计划财物 部提供《 环境院自 立项科研 项目年度 汇总清单 》及相关 项目备案 资料
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 审核备案 相关资料 及配套的 专项审计 报告
通 过
不 通 过
终止
不 通 过
会计师事 务所对审 计报告进 行修改, 专业所对 项目资料 进行修 改,相关 备案资料 重新梳理
不 通 过
按照《企 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 办法》 (国税 2015年第 76号)本 办法规 定,在年 度终了进 行所得税 年度申报 和汇算清 缴时,财 务人员向 税务机关 按税法规 定计算研 发支出的 加计扣除 金额,并 办理相关 申报事 宜,并按 要求履行 备案手 续,妥善 保管留存 备查资料 。
有 异 议
税务机关 对企业享 受加计扣 除优惠的 研发项目 有异议 的,可以 转请地市 级(含) 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 鉴定意 见,科技 部门应及 时回复意 见。
否 定
研发费用不予加计 扣除,另加收滞纳 金、罚款
肯 定
无 异 议
研发费用准予加计 扣除
纳 税 风 险 管 控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三十条;
注意事项 ? 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不能加计扣除。由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企业在收到时,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分别计入 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发生时直接从研发支出中列支。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减去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的余额,就是加计扣除基数。因此,政府部门 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 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 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 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5 号)第四条。
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 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企业必须接受一次研发加计扣除的后 续核查——秋后算账。 税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审批。把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 有误,在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企业要证明自己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就是研发活动留下的各种文件。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经营、质量、工艺、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 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科技性、可行性。
规范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小组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汇报进 展情况。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 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 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 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 费。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项目小组每月应编制项目进展情况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研发支出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等。 ?人力资源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项目组成人员的绩效考核; ?企业所有的立项研发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企业内部立项的研发项目可以组成以总工程师(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验收小组,成员由企技术、生产、经营、质量、 工艺、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专业人员组成,同时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的加入。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相关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或科技成果鉴定。政府部门 立项的研发项目,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企业外包的研发项目或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的研发项目,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验收。 ?在进行评审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前,应先进行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登记等保护工作。专利申请受理书、专利证书或版权登记书等可以很好地证明研发项目。
部门岗位职责: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 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 费。
6.其他相关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 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 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 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等。
部门岗位职责: ?研发部门的职责:(1)研发小组应登记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对账。(2)研发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领用 和费用报销等,应在相关采购申请单、领料单和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研发项目名称或编号。(3)涉及与生产经营部门共用设备、仪器的,应提 供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工时等。 ?综合管理部的职责:(1)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工资汇总表、明细表。(2)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 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明细表。 ?计划财务部的职责:(1)及时收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涉及的资料并整理归档: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 项批复、项目计划书、组织编制文件(责任人、岗位、职责)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费用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费用发生情况 归集表、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或研究成果报告、项目专利申请受理书或专利证书、项目版权登记证、项目鉴定意见书、项目科技成果鉴定、 项目验收报告等。(2)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分别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列支情况。 (3)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金额,并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总师办的职责:(1)自筹经费项目的归集,跟踪管理.(2) 科研成果的登记、备案、管理、奖励工作。
提交税务机关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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