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与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发展

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与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发展
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与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发展

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与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发展

江东区司法局杨文珍郑凤岚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理想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历史的继承,又是对现实的创新,它的提出,具有深远的历史背景,更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45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得到了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在全国总结、试点和推广,就是枫桥人民对和谐社会的执着追求。今天,“枫桥经验”依然紧扣时代脉搏,并在全国各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有识之士指出,“枫桥经验”的魅力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呈现多发、多样和易激化的特点,如何深化“枫桥经验”,探索有效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亟需研究的一个课题,笔者结合我区的实践就新时期如何深化“枫桥经验”,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如下探索和思考。

一、新时期发展人民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

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原则,又体现了我国“和”文化的思想,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认可和借鉴,并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和“东方一枝花”,并正成为打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一)发展人民调解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和谐社会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作为当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重要组成内容的人民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争议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是为解决纠纷而不是寻求以对抗为价值取向的交涉,因此各方当事人除了要对和解表示诚意外,还要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妥协性,所以互谅互让是当事人避免冲突的基本态度,友好的气氛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当事人之间没有正面冲突,避免了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结局,既解决了纠纷又不伤和气,从而获得双赢和更圆满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

(二)发展人民调解体现和谐社会的“和为贵”的文化精髓。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文化。两千多年来,中国儒家文化始终居于正统地位,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和代表,正是由于特定的文化基础而使得中国人形成崇尚“和谐”的传统。从“和谐”这一最高功利出发,解决纠纷不愿诉诸于官府,往往求助于民间按照公正和人情的原则去解决,这就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的重要地位,正是这种文化和制度基础使调解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之中,这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推行和运用产生了重要

影响。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不伤感情的群众自治活动,它的内核就是“和谐”,因此居居在众多纠纷解决机制中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争端的首要选择。

(三)发展人民调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

我国社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多元化的利益形成多元化的主体和社会关系,导致产生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作为有着优良传统和广泛应用的人民调解更是成为了首选。而发现、调解、平息民间纠纷历来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任务,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起着民事诉讼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解决社会转型期的纠纷,无论是纠纷当事人基于解决纠纷考虑,还是中国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人民调解这一拥有悠久历史及良好口碑的中国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都必须站到前台来。据统计,江东区仅自从2006年至今年7月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民间纠纷1756起,调处成功1714起,调解成功率为97.6%。调解了61起重大群体性纠纷,包括因零星地块开发、村级财务管理征地拆迁、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等引起的包括君悦花园”开发、“甬港豪庭”开发、东港波特曼工程开发、“东城国际”开发等一系列群体性纠纷。

二、人民调解的价值与群体性纠纷的解决

当前,我们江东区正跟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化中心城区

建设的推进,因房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旧村改造、集体资产管理等群体性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城区的突出因素。根据近几年的材料显示,我区的群体性纠纷主要显示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主体的群体性。随着江东区各项改革事业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江东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一直呈上升趋势且升幅较大。群体人数一般为几十人以上,上百人参加的也有多起。如地块开发纠纷中,君悦花园工程涉及166户、宁江村村民安置工程涉及307户、东港波特曼工程涉及居民398户、民安小商品市场拆迁纠纷涉及的摊位898个。二是层次的多元性。多由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或利益差别而引发,原因非常复杂。如土地征用时,安置补偿金不足、安置不及时、集体资产管理等问题都会交织在一起。三是矛盾的双重性。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纠纷既反映出了某一个群体的集体意愿,但其所采取过激行为却不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其行为中既有人民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意向,又有要挟和无理要求,甚至扰乱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四是处置的难度性。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决定了矛盾纠纷反复性。一些纠纷因调处难度大,时间长,久而久之引起群众对政府、干部的不满,降低政府的威信,同时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事件却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使处置难度加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一方面有赖于制度的健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源头上减少问题产生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调处、早化解,必须对矛盾纠纷进行全程跟踪和控制,非触角广泛、信息

灵敏、积极主动、灵活机动的解决机制难以达到上述要求。如何运用有效手段化解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已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江东区积极深化“枫桥经验”,在运用人民调解化解群体性纠纷走出了具有江东特色的新路子。自2003年东柳街道调委会第一次运用人民调解化解了“星辰明珠”开发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后,江东区先后运用人民调解程序成功解决了星辰明珠开发、东港波特曼工程、民安小商品市场拆迁、君悦花园开发、彩虹国际地块开发等60多起疑难复杂重大群体性纠纷,涉及金额6000多万元。并且在运用此手段的同时已形成了一整套的规范程序,得到了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东柳街道调委会还因此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百丈街道调委会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前,就解决各种纷争的途径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调解和诉讼。在江东区的实践中探索出调解比诉讼更有利于化解群体性纠纷,那是因为人民调解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优势:(一)人民调解的优势首先来处自于程序利益,它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根据国务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而且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遍布城乡和企业,随时可以介入纠纷的解决。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严格性与费用高昂和迟延,使得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在尚未得到利益之前就得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代理费,还不一定能得到所期待的结果。因此比起法院的诉讼积压、程序迟延、费用高昂的情况,当事人更愿

意选择人民调解,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

(二)人民调解更易实现“公平”和“实质正义”。运用人民调解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以简易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举证责任,使不借助于律师的当事人自行解决成为可能;整体地考察事件背后的复杂长远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分解为简单关系,仅就部分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使得更容易维护当事人的关系,从而使纠纷能得到“一揽子”的整体解决,也使得当事人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接受程度也更高,不服协议的情况比较少。从江东区的几年情况来看,人民调解调解纠纷履行率达到99%以上,调解的群体性纠纷除了少数由于新的损害事实引起新的纠纷之外,也全部得到了履行。这一点,和法院系统上上下下想方设法力克“执行难”的严峻局面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人民调解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自由处分功能,更有利于纠纷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的权利而非义务。对于调解人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而且人民调解并不是一种“自力救济”,而是以法律和社会规范、道德等作为解决纠纷的基准,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的空间,在强制与合意之间寻求到最符合自身利益和价值观的结果,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而法院“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审判结果常常与当事人的愿望和期待相去甚远。耗费大量时间和

金钱到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说法的人们不无遗憾地发现,将所有纠纷不分青红皂白地通过法院“依法裁决”并非最佳方案,“一刀两断”式的司法裁决,不仅没能让自己寻求到“理想”中的公正,反而使自己更加忿恨对方当事人以及代表国家断案的法院和法官,甚至产生了很多涉法信访,使法院头痛不已。

三、现代背景下人民调解发展的窘境

虽然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有着诉讼无法替代的优势,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人民调解制度在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人民调解制度仍然面临着发展的窘境。

(一)社会变迁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功能的冲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和发展,单位和个人生存的基本资源从国家完全垄断发展到由国家和社会(市场)双重提供,为个人与单位的分离提供了有利条件。大量人员脱离原来的单位变为“社会人”,使得城市社会变成一个“陌生人的世界”。“陌生人”的形成的直接后果是传统的权威体系解体或控制能力下降,控制纠纷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呈几何级数下滑。这也是为什么传统解决纠纷的主要机制----“人民调解”运转效果差强人意的原因。而新型的社会自治组织尚处于培养和发展过程,没有行政权力的依托,自治组织连运行都很困难。而建立在自治组织体系之下的人民调解机制,更是由于缺乏法律资源的充足支持和物质条件的切实保障而不是陷入尴尬困境。而与此同时,只有几个社区工作者的居委会却承担了几乎所有政府职能的工作,一根针穿着千万条线,结果使得原有的职能被大量涌入的新的工作所淹没,就江东区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而言,调委会的牌子已

被撤离,调解室的位置也岌岌可危,随时面临着被摘牌的可能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居委会的调解出现明显的功能弱化,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更多地转向基层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和解决,这也是近几年来信访上访的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的重要原因。

(二)调解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问题成为影响调解权威的关键。人民调解原有的设计是依托于自治组织的,调解委员会由选举产生,无论是专职的还是兼职的一般都没有特殊的专业要求,但是也制约了法律人才进入到调解组织。在实践中,调解委员往往由居委会主任或其他成员兼任,再加上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将主要精力放在调解工作上,调解效果则依其经验、口才、个人威信及知识的掌握而各不相同,由于选举产生或临时任命的调解人员经常发生流动或变动,培训几乎很难发生长久的效用,好的调解员则也难以专职化,由此影响到人民调解的价值评估和现实声誉。从江东区目前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状况看,整体调解业务素质不是太强。一是社区调解干部调动频繁,难以马上适应业务工作。近几年随着社区建设加快,人员调整比较频繁。就在去年换届选举时,我区社区72个社区有43个社区调整了调解干部,调整率达到60%,这还不包括中途调整的人员,这对于经验型和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无异是一个挑战。二是调解干部兼职过多,精力分散。一名调解干部身兼三、四职已是常见的现象,使得调解质量难以提高。三是调解业务知识钻研不深。有些调解人员在处理纠纷时不能析理说法、依法服人,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面临着现实的挑战。人民调解由兴盛、衰弱到今天的复兴,这说明人民调解正因现实的需要被重新定位。但是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人由于受纯粹法治主义思潮这一主流意识的误导的影响,对人民调解工作仍然存着一种偏见,有的甚至认为调解是一种“人治”的产物,是“和稀泥”,同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一部分人将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混淆,忽略两者的同一性,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区别,使人们往往产生一种盲从,在其他各方面都相同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会选择比较有“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人民调解则被冷落、被边缘化。再加上部分群众错误地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因此不管大小事都找政府和领导解决,整天信访或上访不断。这既增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难度,阻碍了新型治安工作体系的变革与生成,又增加了国家和社会解决矛盾纠纷和维持法治秩序的代价和成本。

四、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发展设想

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无法避免纠纷的发生。在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提到:要求“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矛盾的新路子”,“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其他调解互为多元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我们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纵观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走过的历史,经历了过分强调和极力淡化调解,然后又转而今天重视调解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说明了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是必不可

少的。

(一)确立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作用。在当前构建纠纷解决机制中有两种并不正确的意识主流:要么将人民调解淹没于一般性的纠纷解决组织中,忽视它的存在;要么试图以人民调解包揽一切民间社会性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如何给人民调解一个准确的定位,是当前决定人民调解走向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将人民调解淹没于一般性的民间社会性纠纷解决机制,那么人民调解将会逐渐失去其自身的生命力。而以人民调解包揽一切民间社会性纠纷解决机制并不符合多元化的需要,也无法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在当前,人民调解必须基于宪法的定位,强调其作为民间自治组织的性质、功能和价值,发挥其作为一种具有相对制度化牲的非正式制度的特殊作用,避免过多地将国家权力渗透或介入,否则脱离了基层社会的人民调解必将失去生命力和生存的土壤。人民调解属于一种建立在基层社会组织中的草根性纠纷解决机制,仅具有最低程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其价值也恰恰蕴藏于其中,因此不要轻易改变基层人民调解的自治性群众组织及其地域性特征,肯定其在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和地位,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应有的作用。

(二)积极探索调解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新途径。由于调解是一种与调解者个人经验、能力、知识及至人格魅力密切相关的实践活动,从纠纷解决的效果和效益角度来看,至少在乡镇、街道一级的调解组织建立人员相对稳定的专业化调解队伍就成为必然的要求。当然,像海曙区那样在每个社区设立专职调解员所取得的成

效也未尝不是一个新的探索。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不论在街道还是在社区,调解力量的力不从心已是一个普遍问题,因此如何加强调解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纠纷发展的需要就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在街道一级设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还是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的。从当前所调解的几乎所有群体性纠纷来看,街道调委会在其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在街道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中,把懂法律、懂政策、热心服务于群众的人才吸引进来,专门负责调处社区调解不了上交、以及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具体形式以一批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为核心,配备一部分专职调解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专职调解机构,以加强调解机构和人员的素质,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和质量。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地加强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培训,逐步建立起“社会化招聘、专业化服务、专职化运作、契约化管理“的模式,使人民调解队伍稳定化,从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只有调解未成或调解不了的申请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行政调解将大量疑难纠纷解决在内部,只有不服政府处理的才到法院起诉,启动“最后一道正义的防线”,法院受理的仅仅是矛盾纠纷的一小部分。当然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大部分纠纷也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这就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制度设置的价值,也是三者之间相互联系、互补之处。首先是加强人民调解与司

法调解的衔接配合。一是建立“双聘”制度。即双方互相聘用,人民调解组织聘请法官担任指导员,法院聘请人民调解员为特邀民事诉讼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二是在人民法院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室,建立劝导、引导机制。三是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四是建立委托调解制度。在诉讼中法院委托调委会对案件进行调解。其次是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一是建立委托调解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纠纷的难易程度和影响大小,委托与纠纷当事人或发生地有关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加强行政调解对人民调解的支持。行政部门要尊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的调解意见。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介入政府信访机制。四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衔接制度。总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的都可以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同时,建立人民调解与其它制度委托、移交、配合机制,让人民调解在诉讼、信访、调解、仲裁、治安等领域发挥作用。

(四)加快立法的步伐,努力实现人民调解的法制化。人民调解制度尽快纳入立法,已是基层实践者和法学界的共同呼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近几年颁布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章,但许多规定仍是过于原则,给操作上带来很多困难。目前我们在实践中运用了“大调解”的模式,是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这一行之有效的实践尚无法律上的依据。尤其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上有一定的探索,但是仍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并没有真正地整合起来,因此从社会公平与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益来考量,建立

一部专业的调解法已是社会解决纠纷的强烈需求。

总之,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基层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要大家统一认识,看清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将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价值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并将其置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制度一定会走出困境,开放出更艳的花朵。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浅谈人民调解实务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概述 民间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古老方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在古代民间调解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来的。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地方政府具有调解的职能; 1942 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和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更是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建国后,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首次确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先后出台多项规定,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改造,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人民调解的概念 (一)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在平淡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具有3个方面的特征: (1)由第三方主持协商,不同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的过程,就是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协调和心理平衡的过程; 第三方主持人在调解中的作用仅限于斡旋、协调,而不能对双方做出强制性的决定和裁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协议的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一方当事人在签收后如果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卷宗范本

天津市滨海新区XX街(镇)XX社区(村)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彭某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 卷号: XX街(镇)XX社区(村)【2014】Ⅲ001 人民调解员:张三、李四调解日期: 2014年6月18至6月25日立卷人:李四立卷日期:2014年7月15日 保管期限: 5年(短期)、10年(长期)、永久 备注:

卷内目录 序号文书名称页号备注 1 人民调解申请书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1-2 2人民调解调查记录3-8 3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4人民调解记录9-14 5 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15 6人民调解回访记录16 7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8卷宗情况说明17 9封底18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彭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 26岁 职业或职务某通讯公司职员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XX街(镇)XX社区(村)X栋X门(门牌号)被申请人姓名徐某性别女民族汉年龄64岁 职业或职务某单位退休职工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XX街(镇)XX社区(村)X栋X门(门牌号)纠纷简要情况2014年6月18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乘坐的83路公交车到达塘沽洋货公交站,申请人从后车门下车后发现被申请人摔倒在地,于是便上前帮扶,后协助其家人将被申请人送至医院,但事后被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将其撞倒,并向申请人索要巨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对于被申请人的主张无赔偿义务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徐某 2014 年 6 月 18 日

人民调解卷宗

人民调解卷宗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区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彭某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 卷号:平 X(县市区)X (乡镇街道) X(村居社区)人调字【2007】8号人民调解员:化解何协调解日期:2007年7月7日-7月15日立卷人:何协立卷日期:2007年8月13日 保管期限:长期 备注: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彭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 26 职业或职务某通讯公司职员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被申请人姓名徐某性别女民族汉年龄 64 职业或职务某单位退休职工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乘坐的83路公交车到达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申请人从后车门下车后发现被申请人摔倒在地,于是便上前 帮扶,后协助其家人将被申请人送至医院,但事后被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将其撞倒, 并向申请人索要巨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 1、对于被申请人的主张无赔偿义务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彭某 2007 年 7 月 7 日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徐某性别女民族汉年龄 64 职业或职务某单位退休职工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被申请人姓名彭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 26 职业或职务某通讯公司职员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 等候83路公交车,车到站时被从车上冲下的被申请人撞倒在地,并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最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就医疗费及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 1、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2、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徐某 2006 年 7 月 6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007 年 7 月 7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彭某、徐某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时许,当事人徐某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乘车时,被从到站公交车上下车的彭某撞倒,当事人彭某则认为徐某是自己摔倒的,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徐某因倒地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双方就医疗费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申请调解。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参考范文)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随着加快实施“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工业城开发建设迅猛推进,征地拆迁、利益调整、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性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镇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把握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法治余庆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4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有调解人员75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2018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起,调解成功106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

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近年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综治办。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社会公众认识程度不够。一是重视不够。部分基层领导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没有专职的人民调解员。二是认识不足。社会各界对人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也为西方国家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RD)”所吸收。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调解逐渐显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相适应性,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出下降的态势。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试图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做些探讨。 1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目前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仲裁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2.1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民情。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制度,符合我国“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文化理念,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2.2人民调解有利于“双赢”及维系当事人良好关系。人民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纠纷当事人分歧逐渐靠近,找到兼顾纠纷当事人权益的方案,使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思自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感情上的对立,有利于当事人维系良好关系。而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法官、仲裁员作出一个双方当事人一致满意赞同的裁决几乎是不可能的,诉讼、仲裁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不满的情绪,破坏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容易造成案结事未了。 2.3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调解形式多样,调解免费,对当事人来讲,调解方便且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协议基本能履行到位。可以有效克服诉讼、仲裁周期长、程序烦琐、花费较大、执行难等弊端,使有限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很好缓解法院的压力。 3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3.1调解机构庞杂,层次较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调解主要靠其威信和嘴皮子,调解员通常采用“情、理”以及“和稀泥”的折中调解,对于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已经很难适应。 3.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强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忽视了纠纷当事人个人的微观利益平衡。部分矛盾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其诉求采取聚众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员会不惜运用权力等手段加以干预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让步妥协,从而达成协议。这种协议背离“自愿公平”原则,甚至有的认为调解是一种“人治”手段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也使人们对调解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人民调解卷宗范本58571

XX区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彭某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 卷号:平X(县市区)X (乡镇街道) X(村居社区)人调字【2007】8号人民调解员:化解何协调解日期:2007年7月7日-7月15日立卷人:何协立卷日期:2007年8月13日 保管期限:长期 备注:

卷内目录 序号文书名称页号备注 1 人民调解申请书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1-3 2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4-10 3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4 人民调解记录11-16 5 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17 6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18 7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8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19-20 9 卷宗情况说明21 10 封底22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彭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26 职业或职务某通讯公司职员联系方式90 单位或住址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被申请人姓名徐某性别女民族汉年龄64 职业或职务某单位退休职工联系方式01 单位或住址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纠纷简要情况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乘坐的83路公交车 到达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申请人从后车门下车后发现被申请人摔倒在地,于是便上前帮扶,后协助其家人将被申请人送至医院,但事后被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将其撞倒,并向申请人索要巨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对于被申请人的主张无赔偿义务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彭某

2007 年7 月7 日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徐某性别女民族汉年龄64 职业或职务某单位退休职工联系方式01 单位或住址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被申请人姓名彭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26 职业或职务某通讯公司职员联系方式90 单位或住址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纠纷简要情况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 等候83路公交车,车到站时被从车上冲下的被申请人撞倒在地,并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最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就医疗费及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2、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摘要 【摘要】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关键字: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稳定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周禹艳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的一种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法》现已经颁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长期以来,

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分类 人民调解的种类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调解主题不同,分为: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等。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仲裁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 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原有的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已不能有效化解这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在这种形势下,建立市、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应运而生。它产生于市、县(区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县(区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保证其群众性特征;对所辖区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聘请人民调解员,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当纠纷出现时,根据纠纷案情需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在人民调解员专家库中抽派不同的专家组成调解委员会,指定首席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处。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由所辖区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而成的具有非营利性、行业自律性、群众性组织。正因其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容易成为社会普遍接受和公众乐于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引发诉讼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 作 制 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人民调解卷宗样本(最新版)要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卷名: 卷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注: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樊浩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其家后院修建厂房,该厂房现在正在建造地基,地基铺垫较高,建成后如遇雨季,将导致樊浩家院内排水不畅,且该厂房为加工机器,噪音较大,影响樊浩家日常休息,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停止许岭军修建厂房,将较高地基与路面齐平 当事人申请事项2、 当事人申请事项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许岭军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自己家院内修建厂房,修建厂房对樊家无影响,与樊浩发生争执,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继续修建厂房 当事人申请事项2、 当事人申请事项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其家后院修建机械加工厂房,樊浩担心影响自己日常生活,阻止许岭军施工,两家不能达成一致。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 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 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对经排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在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调解组织、司法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司法所要掌握报告的层次和进度,坚决防止漏报、迟报。 3、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对重大疑难纠纷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增强重大疑难纠纷的控制力。 4、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应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浅谈我国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 摘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农村社会是一个各种矛盾交叉的领域,也是一个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领域。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案件的法律需求不同,简单民事案件是广大农村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这种简单的纠纷不需要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就能妥善解决农村纠纷。 关键词:人民调解;纠纷解决;发展完善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诉讼具有的某些缺陷,如诉讼费用昂贵、诉讼程序繁琐,以及农村本身的特点,仅仅依靠诉讼并不能有效地、永久性地解决所有的农村纠纷。因此,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了农村人们的这些需求,在解决农村纠纷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对农民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引导,促使纠纷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消除相互间的矛盾,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纠纷。人民调解是一种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在传统

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法律和民间习惯的冲突,以及国家治理技术共同促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化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调解制度成为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断发展壮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2002年司法部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作为规范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将人民调解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极大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农村纠纷大多是因为小事而引起的,但很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发,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和解决,也许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农村纠纷消除在萌芽状

人民调解卷宗样本

卷宗目录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通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告知书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请当事人认真阅读并签字。 一、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工作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如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就本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打击、压制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四、当事人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五、当事人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当事人阅读后签字: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调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地点: 事由:纠纷参加人: 被调查人: 笔录: 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调解笔录 时间:地点: 事由:纠纷参加人: 当事人: 笔录: 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 参加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南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南苑小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调解工作制度 1、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三、调解工作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参与调解时,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人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浅谈人民调解组织结构体系

浅谈人民调解组织结构体系 【内容摘要】这篇论文围绕“人民调解组织结构体系”这个论点,首先从调解组织的效率研究出发,重点探索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优化整合途径和机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论证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中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其次阐明目前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弊端,从国内外调解工作的历史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采取了列举的方法论述了目前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现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适应的问题。最后,围绕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改进人民调解组织结构,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法律法规建设、组织结构建设、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结构安排的思路和对策建议。【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结构效率立法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有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群众性自治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矛盾纠纷化解理念,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与“和谐社会”有着必然的联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掌握建设和谐社会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辩证关系,并进一步完善创新调解法制制度,对于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减少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息诉止访,促进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构建很有必要。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从调解组织[1]的效率研究出发,重点探索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优化整合途径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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