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中的软法现象探析

中国环境法中的软法现象探析
中国环境法中的软法现象探析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前言:我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国际环境法的课堂中,我更多地思考总是停留在批判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上,未能以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把握问题。这次作论文的契机,让我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去探索“中国环境到底怎么了”,浅薄见识,略表一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五次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达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笔者在当时连续追踪了几十篇的新闻报道,无一例外的,媒体们都在用悲观和愤慨宣泄着情绪。这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地位颇显尴尬的文件,该怎么承担起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重任,不容乐观。 不去赘述《哥本哈根协议》达成过程中的艰辛与波折,单就该协议所表达的理念来看:《哥本哈根协议》仍旧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一度被披露存在发达国家间的“西方密约”,但会议终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抗议而走回正轨。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两方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协调,一边是拥有雄厚经济基础且对环境问题有所实践的发达国家,一边是重视发展国民经济而在利益衡量面前轻视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是唯一的原因却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对于解决问题起步较晚且无相对经验,更因为需要努力发展国民经济而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减排,这些国家确实需要“实实在在”的财政援助,这就在面对全球环境问题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全人类共同的利益是联系两方的纽带,妥协的结果便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哥本哈根协议》在一定意义上是个妥协的产物,使得其在强化了“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究竟能走多远?中国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有速发展的同时该如何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确实发人深思。 一、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简要分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国际环境法概述1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

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与探索

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与探索 人类起源于自然,生存于自然,发展于自然。自人类出现以后,生物与环境、人与自然就紧密联系在一起。生物是在与环境的对立统一中存在的,而存在决定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环境问题是不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模式的产物,根本上反映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究其本质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问题。 一、人类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探索历程 从全球视野看,人类面对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问题,主要经历了“沉痛的代价、宝贵的觉醒、奋起的飞跃”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沉痛的代价。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随着科学技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人类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传统工业化在创造无与伦比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大围破坏生态环境,大量排放各种污染物,人类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相继发生了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八大公害。 (二)第二阶段:宝贵的觉醒。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促使人类环境意识开始觉醒。在环境觉醒历史进程中,出现过著名的3本书。第一本书是《寂静的春天》,作者蕾切尔·卡逊是一位美国海洋生物学

家。这本书揭露了为追求利润而滥用农药的事实,因而也有人把它叫做《没有鸟鸣的春天》。其代表性语言是,“不解决环境问题,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之中”。第二本书是《增长的极限》,是1972年由来自世界各地的几十位科学家、教育家和经济学家会聚在罗马提出的一份报告。该报告的代表性观点是,“没有环境保护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第三本书是《只有一个地球》,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秘书长莫里斯·斯特朗委托经济学家芭芭拉·沃德和生物学家勒·杜博斯撰写的。这本书的主要观点是,“不进行环境保护,人们将从摇篮直接到坟墓”。 (三)第三阶段:奋起的飞跃。经历了沉痛的代价和宝贵的觉醒之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入,对发展不断进行深刻反思。以四次世界性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变,期间发生了4次历史性飞跃。 1.第一次飞跃是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世界各国开始共同研究解决环境问题。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确立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共同看法和原则。环境宣言原文引用了主席的话:“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会议开幕日被联合国确定为世界环境日,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国都会举行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去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同呼吸、共奋斗”。

发展背景及环境分析

“AT HOME”家居服品牌营销计划 第一部分:发展背景及环境分析 一、家居服发展背景 (一)“宅文化”已慢慢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宅”这个字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频率越来越高,“宅男”、“宅女”等词层出不穷。现如今科技发展快速,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宅在家里,新世纪的大学生更是这种生活方式的主要追随者。根据瑞士信贷的研究报告预测,在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总规模将达到人民币4.51万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800%。2011年,中国动漫产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以上,相关企业数量已达1万余家,从业人员达50余万人。由此可观,宅文化既促进了文化经济产业的发展,也满足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宅文化倡导的是轻松自然的生活工作状态,但是它并不代表我们我们错误的生活方式。在另一个角度,宅文化大大方便快捷了我们的生活,让我们能够更多的体会到生活的便利,同时也舒适放松了自己。我们想要购物的时候,与其挤商场,不如选逛淘宝,想要吃饭的时候,与其等餐馆,不如听着音乐叫外卖,这也正是宅文化带给我们的便利性。 纵观现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宅”已悄悄深入社会生活,成为另一支由年轻群体主导的生活方式。同时,这个群体的产生,也为市场创造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二)重拾对家庭的向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慢慢忽视了家庭情感的建立。随之而来的是内心对于亲情的愧疚,但同时也有更加强烈的向往。新一代的年轻群体,就业压力大,承受的心里压力也不断增加,数字科技世界的发展使生活被虚拟化占据,导致人们的内心更加空虚,为了缓解这种疲劳和空虚,他们更倾向于寻找家庭的温馨来弥补内心得空缺。本产品正是抓住年轻群体的这种情感变化,倡导回归家庭,同时为他们营造一种舒适而温馨的家庭环境。作为在"家"

浅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没有阶级性

浅析环境法有没有阶级性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而且对环境法的性质和本质是否为同一概念也是各抒己见。有的认为法的性质即本质,本质即性质;有的认为性质不同于本质,性质有几个,本质只有一个,本质是最基本的性质;有的认为本质也是多层次的。所以我认为首先应该从文义和法理学角度把把法的性质和法的本质问题区分清楚。 《现代汉语词典》上对“本质”的解释为: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对“性质”的解释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由此可见,本质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质比性质的层次更深。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各家均有论述,但大同小异,因为均是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关于法的本质理论中总结出来的,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还有的认为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总之,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的体现。至于法的性质,在法理学上并未做专门的论述,只是在划分法域上按照法的性质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然而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阶级性是法的初级本质,法的社会性是法的第二级本质。但笔者认为,法具有社会性是毋庸置疑的,这表现在法对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维护方面,但社会性是否为法的本质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法的本质是不包括社会性

的,社会性是由于法的阶级性、物质条件制约性的本质决定的法的性质。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问题,由于对法的本质和性质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学者在论述环境法性质时多集中在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的争论上,也有的不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属性,也有认为阶级性和社会性都是环境法的本质。笔者认为环境法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技术特征的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对此问题,应该全面把握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既不能完全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也不能一味强调环境法阶级性,而应当看到,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 一、环境法产生的背景因素。每个部门法的产生背景都不一样,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等,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二、环境法的立法任务。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不直接表现为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三、环境法的特殊属性。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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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单选题)下列关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o
A.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向人民法
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o
B.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关利益方无权
起诉
o
C.经登记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o
D.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正确答案:D
? 2、(单选题)《环境保护法》中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 度是( )。
o
A.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o
B.限期治理制度
o
C.“三同时”制度
o
D.排污收费制度
正确答案:C
? 3、(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 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
o
A.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o
B.追究其刑事责任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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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C.按日连续处罚
o
D.按日连续处罚且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正确答案:A
? 4、(单选题)下列关于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说法不准确的一项是( )。
o
A.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o
B.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应予罚款,但不得
公告
o
C.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o
D.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正确答案:B
? 5、(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说法 不正确的一项是( )。
o
A.《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o
B.《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o
C.公民应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
o
D.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正确答案:A
? 6、(单选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 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 )。
o
A.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o
B.举报
o
C.制止
范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2分×10=20分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我国在()首次提出排污收费。 A、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1982年《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D、2003年《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环境可以分为()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C、天然环境(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人工环境) D、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 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环保机构 D、省级环保机构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说明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 A、蓝色、黄色、橙色、黑色 B、黑色、红色、黄色、蓝色 C、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D、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7、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或采取制裁措施的依据是() A、环境行政处理 B、环境行政处罚 C、环境行政许可 D、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9、在控制固体废物转移入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B、国家限制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C、国家禁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D、国家并不禁止进口未列入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的固体废物 10、下列关于我国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B、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如属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仍适用我国国内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C、国内环境法的效力优于国际环境条约; D、国际环境条约在我国境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换为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题(4分×5=20分备选项中有2—4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全部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清洁生产的“清洁”主要表现在() A、清洁的技术标准 B、清洁的能源 C、清洁的生产过程 D、清洁的产品 2、关于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 A、全国环境监测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 B、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三级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市级监测站 C、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环境法,本位,利益]浅谈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浅谈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环境法的本位是我国环境法学者的原创性命题,其主要关注环境法产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础以及环境法律制度设置和运行的逻辑起点的问题。据现有文献显示,目前国外环境法学者并未关注此主题;而我国环境法学界在20世纪中后期便展开了对此命题的研究。然而,我国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并没有很好地解读环境法本位问题的实质,这也是造成目前学界对环境法认识不清、环境法学相关基础理论争议较大的根本原因。本文对环境法的本位进行了再思考,并对一直以来被学界视为环境法本位的环境权和环境义务进行再定位。 一、环境法本位的再分析 环境法的本位是环境法学中最为核心的根本性问题,是一切具体环境法律制度设置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了环境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终极关怀。准确认识环境法的本位是正确认识环境法,明晰环境法中诸多理论之模糊和争议的关键。笔者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视角展开对环境法本位的再分析,以求推动认识的深化。 (一)法律利益是法的本位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方法论出发,明确指出法根植于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机统一的生产方式,其中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的存在和发展起着直接决定性作用,法的内容和性质、法的存在和发展、法的功能与价值的实现都取决于生产关系,此便是法的本原或实质渊源。而生产关系究其实质无非是人们在追求各种利益的实践过程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是人格化了的社会关系。从此种层面来看,社会利益才是生产方式对法发生根源性作用的桥梁和纽带。①只有以利益为视角,方能深刻地解释法产生和存续的实质性根源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从此层面,我们可以将法律所保障的利益(法律利益)视为法的本位。首先,利益是法律产生的根源。利益先于法而客观存在,利益从一般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以寻求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人类的社会利益出现了原有制度无法调和的分化、冲突,法律就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调节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其次,利益是法律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法律存在的价值在于保障经法律确认的合法利益的充分、公平、有序的实现。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客观存在的各类利益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利益进行选择确认、平衡取舍,以实现对利益的协调分配并保障利益的最终实现是法律核心职能。再次,利益是法律实施的动力和归宿。法律创制和实施的主要目的便在于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因此一切法律制度的构建、运行都必须以其所旨在保障的合法利益为逻辑起点。可见,利益是法律产生、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利益关系是法律调整对象,对法学的解释不应仅仅停留在法律的文字或者立法者的主观观念上,而是应追溯到作为法的本位的利益上。 (二)环境利益的界定 如上文所述,法律所确认、保障的利益是法的本位。想要对环境法的本位进行深入了解就必须从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特有的利益形态环境利益着手。利益并非实体性的范畴,而是表示客体所客观具有的功能、属性与主体之间的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的功利关系的哲学范畴。要对利益进行全面的把握就必须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所客观具有的功能、属性两个要素入手,对环境利益的界定也不例外。

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页法的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只有掌握环境法的发展过程,才能从总体上掌握并深刻理解环境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渐进的历史过程,是与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人们对环境资源问题认识的深化和环境保护活动的强化的历史过程相联系的。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人类就无时无刻地与环境资源打交道,环境法就是随着人类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环境资源状况各异,环境法的发展因此也很不平衡——迄今有的国家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有的国家的环境法的发展则比较缓慢。 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人类的环境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近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这里主要谈一谈现代环境法。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 二是环境法的法典化。许多法律部门都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立法到集中性的法典化过程。现代环境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相当多的程度,在

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

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侯佳儒 2010-04-11 环境法理 【按:吕师4月9日的课堂上专门对侯佳儒博士的学位论文中《后现代 视野下环境法的兴起与当代民法转型》一章进行了介绍,并建议我们课后阅读。该文将环境法发展阶段的不同角色分别用“流浪者”、“革命者”和“守望者”做出了诗意的概括,形象的描绘了环境法与传统法学之间的“恩怨情仇”。西米按图索骥,在《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寻得本文,先粘贴于此,收藏拜读。侯博士另有“革命者”和“守望者”之间的“发现者”隐喻,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及,因发表于以书代刊文集,暂未得见。】 内容提要:环境法的出现被称为“法学革命”。环境法的兴起对当代法学具有具有多重意义:以“流浪者”为隐喻,分析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法发展构成的障碍,借以探讨“环境法革命”一说发端的理论根源;以“革命者”为隐喻,试图论证“环境法革命”应当具有三重内涵,并即环境法的兴起在法学的世界图景、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三个层面对传统法学做出“革命性”突破和改变;以“守望者”为隐喻,表明 环境法在当代法学研究整体发生后现代转向的背景下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要以“环境法革命”理论为突破口,实现传统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实现环境法学自身的范式建构和调整。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革命法学范式重构 环境法的兴起,被当作当代法学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尽管产生时间晚,但环境法兴起引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有关“环境法革命”理论观点的提出,对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和价值观念形成强烈的影响和冲击,有关环境法学与与传统法学之间的紧张与对峙、冲突与沟通、连续与断裂的研究,一时成为热点。 那么,如何解读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的意义?——对此,本文提出三个隐喻,用来阐释新兴环境法在当代法学体系中扮演的“角色”:(1)以“流浪者”为隐喻,探讨传统法学与新兴环境法学之间的紧张、冲突和对峙,以此试图回答“环境法革命”一说发端的理论根源;(2) 以“革命者”为隐喻,论证“环境法革命”应当具有三重内涵,并以此解读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做出的“革命性”突破和改变;(3)以“守望者”为 隐喻,阐释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理论变革和发展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新的法学范式已在途中;要以“环境法革命”理论为突破口,实现传统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实现环境法学自身的范式建构和调整。 一、作为“流浪者”出场:环境法兴起之初的处境 (一)环境法之为“流浪者” 美国学者B?G?常对“流浪者”一词有个解释:“流浪者四海为家而永不在家,对他而言,无家存在。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称其为家。” R ?法尔克对“流浪者”的注释是:“所谓流浪者,是指为了寻找美好的、神圣的家园,

全国2016年4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的定义中心增加的环境要素是(B ) A、人文遗迹 B、湿地 C、野生生物 D、乡村 解析:考新法,课本没有。见15年《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复习中要注意新法的内容也会考。近两年的新法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 2、我国历史上,对主管官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提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作物、随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毁坏树木庄稼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文的文献是( C ) A、《伐崇令》 B、《秦律十八种》 C、《唐律》 D、《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解析:见课本57页。上述四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要掌握。其中A和D项也已经考过。 3、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共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 ) A、公民个人 B、有关组织 C、法律规定的机关 D、环境保护团体 4、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是(D ) A、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B、为环境保护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C、为经济发展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D、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解析:见课本103页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另外,内涵中的第二点系统调发展的实质是2013年10月的单选。 5、2003年,国家发改委规划在怒江干流上建设2库13级的水电站,此举引起了重大争议。一些环保学者认为,怒江水电开发可能给怒江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在把这些重大不利环境影响讨论清楚之前,怒江的开发应当慎之又慎,上述观点体现了环境法的(C ) A、公众参与原则 B、受益者负担原则 C、预防原则 D、可持续发展能源则 解析:本题源于教材的案例题,具体见107页案例3.2,主要体现的是预防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而选项中只有预防原则是符合要求的。 6、下列环境法律制度中,属于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B制度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B、“三同时”制度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D、排污收费制度 解析:见教材109页第二段。 7、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D ) A、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因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C、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解析:见教材133页倒数第五段。 8、为了杜绝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现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A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9、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的是(B )

浅议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更新

目录 一、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观的新思维----------------------------------1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1 (二)可持续发展的提出----------------------------------------------2 (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5 二、可持续发展观——生态人类中心主义--------------------------------7 (一)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7 (二)人类需要满足的根本目标-------------------------------------8 (三)人类的自身发展的根本原则----------------------------------9 三、可持续发展观——环境法更新的认识论与方法论---------------10 (一)突破理论瓶颈的动力与路径---------------------------------11 (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援---------------------------12 (三)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方法论指导------------------------------12 参考文献---------------------------------------------------------------13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论我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权法律制度研究 外来物种引进行政许可制度研究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环境安全法律制度探析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制度研究 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研究——基于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分析评价 基于循环经济的电子垃圾治理立法思路研究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共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国家损失索赔体系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学基础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思考 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研究 论排污权交易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综合研究论生态侵权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体系环境污染侵害排除民事责任研究 中国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模式重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重塑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论中国湿地资源保护法的建构 中国电业规制制度研究论环境管理中的分众参与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一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视点 论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研究 环境法调整方法研究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税收若干问题研究购电制法律问题研究 浅论排污权交易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制度构建 财产权的环境保护功能研究 论我国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思考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法律控制研究 论环境法产生及发展的文明与文化背景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研究论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法律义务 机动车排放的法律控制研究 我国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国水库大坝安全法规框架研究论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研究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 于洪亮 鞍山市千山区环境保护局辽宁鞍山114041 摘要:随着国际上环境保护形态的变化,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也取得了翻天覆地的成果。从新中国成立到国家环境保护部成立,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行政体制、法律法规等方面都不断完善和进步,并取得了令人喜悦的成果,30多年环保事业的发展也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世界环保事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关键词:环境保护;发展;历程 Abstract:with the morphological changes in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in China has mad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From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to the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icy,administrative system, constantly improve and progress in such aspects as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the joy of achievement,more than30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so for our country's social and econom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id a solid foundation,has also made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cause of worl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Development;course. 中图分类号:[TU984.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景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景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法学的衍生和发展

环境法学的衍生和发展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由环境问题的产生发展起来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它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沿学科,也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 环境法学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学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演进的时代背景,如果我们回顾环境法学的发展历史,就不难发现环境法学正是在不断冲破传统 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

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藩篱,努力铺就一条独特的体系之路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环境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推波助澜的态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的生成。论环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摘要: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间环境法学经历了形成、发展等诸多阶段。本文

第四章 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

第四章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 一、前言 环境保护规范之对象不限于人民,只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行为者,无论公权力机关还是私人机构,皆得为规制之对象。因此,环境保护不限于对私人行为的直接控制或间接诱导措施,进一步而言,国家必须透过对环境政策之落实来实践环境保护之作为,这些政策包括中央政府层级及地方政府层面。然而,在台湾宪法体制中上不存在一个广泛而完整之环境宪法的概念。因此,在论及环境基本权之概念时,一方面涉及环境污染者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因环境污染而受侵害者的基本权利保障。 行政院永续会所一定通过之行动计书中要求“配合国际环保公约,推动配套法令制度”也就是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要求。台湾在外交局限的状况下,无法直接参与国际环境相关公约、协定、条约、议定书等的制定,亦无法直接签字、批准、加入这些国际文件,所以在法制层面上唯有借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作为,引进国际社会中主流环境规范。台湾既为一法制地区,且有性质属大陆法系的法律体制(包含行政法的层面),故在进行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之过程中,亦必须照顾到本身的法律体制。 本研究系站在国家作为环境保护主体之地位,来观察研析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课题。本章将探讨国内环境法律体系内涵的基本要素、国家在法律上之作为、与国家基于给付行政之作用所为的环境保护义务,并由法制明年与环境政策面提出落实环境保护之法制作为建议。 二、国内环境法律体系内涵的基本要素 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之目的其实包含两个层面,一为引进国际社会环境法制之主流思维,以强化国内的环境保护。二为减少国家作为一个环境主体所造成对国际环境的侵害,而使国家不会成为国际社会中的“过街老鼠”。换言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其实有责任与义务加强国内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并减少跨越国家管线范围界限的环境破坏,譬如对跨境之空气污染、水或海洋环境污染及越境有毒、物质之传输的减少与控制。 再者,国内环境法律体所规范之对象不仅是一般自然人或私人企、法人体的环境行为,亦 三、国际环境文件内国法化的途径 台湾由于国际情势之现实,无法参与大多数国际环境组织或会议,相对地,也就减低了台湾参与制定、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环境文件(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on environment)的机会。因此,在国际与国内环境规范的互相关系上,便很少有机会透过诸如国会决议的内国法化程序加以探讨和研析,并凸显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相互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间的关系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之分。一元论者对“法律”采单一之认知,并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形成同一法律秩序的两个部分;而二元论这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法律系统或法律秩序。此外,国际法之一般规则是“一个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之规则或不足对以国家法为基础的主张加以抗辩”,反映在1969年5月23日制定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则为“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换言之,国际法是认为,国家不能诉诸于其国内法或程序来作为不遵守国际义务之理由。 国家被要求诚信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但他们同时可以自由的决定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下此种义务的行使方式。同理,作为国家的一般责任(a general duty),国家应使其国内法与其再国际法之下的义务相一致。但是,国家法将达成这一结果的方法留给国家的国内管辖权,这些方法即一般用以描述国际法内国法化的各种用语,譬如,纳入(incorporation)、采认(adopotion)转化(transfermation)或吸纳(reception)。国家有自由决定如何最佳的将其国际义务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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