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武举制度对我国古代武术发展的影响

论武举制度对我国古代武术发展的影响
论武举制度对我国古代武术发展的影响

第六章 中国古代制度文化

第六章中国古代制度文化 第一节中国古代职官制度 一、概述 中国古代职官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家的产生,开始于夏代,而职官的设置是随着国家的产生才出现的,所以讲职官,也只能从夏代开始。我国古代的职官,历代建置不同,其间因袭变革、增加减少,情况十分复杂,内容非常丰富。中国古代职官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体系完整的职官制度。 所谓职官,是指在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这里面有职官的名称、职权范围和品级地位等方面的内容。科举是以考试为主要方式的一种选官制度,与职官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吏,是我国古代国家制度中的一项重大发明。 有些官称并无实际职务,只是授予年老有病的旧臣或有一定勋劳的人,只作为领取俸禄和享受某种礼遇的依据,而不负实际责任,这样的官叫做散官。 二、中央职官类别 1、国君 夏、商、周称“后”、“王”、“天子”、“天王”。战国开始称“皇”、“帝”。(帝本是至上神的称号,皇原本是形容帝的。)秦开始称“皇帝”,直至辛亥革命才结束。匈奴称“单(chán)于”、单于妻称“阏氏(yān zhī)”,乌孙称“昆莫”,高车称“候娄訇(fú)勒”,鲜卑、柔然、突厥、回纥(hé)、契丹、蒙古等称“可汗(kè hán)”,简称“汗”;土蕃(bō)称“赞普”。 2、宰相 宰相是国君之下辅助国君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夏商是巫史,西周春秋是公卿,战国以后是宰相。秦统一后,宰相之职称作“丞相”。东汉末年,权臣董卓、曹操等恢复丞相或相国之职,但是他们自任此职,实权在皇帝之上。隋唐两代,宰相名称有所改变。中书令隋代称内史令、内书令,唐代称右相、凤阁令、紫微令等。尚书令因李世民为秦王时曾任此职,后来不置,所以唐代尚书省的长官只有左右仆射。北宋另设中书内省于禁中,为宰相的办事机构,称“政事堂”、“中书门下”、“中书”等。后另设“参知政事”,实为副丞相 明代废除中书省及宰相等职,设立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后来这些入阁大学士成为实际上的宰相,号称“辅臣”,首席大学士称“元辅”、“首辅”,职权最重,主持内阁大政。 清初仿明制。实际任宰相职务的,是康熙时的“南书房行走”,雍正以后的“军机大臣”。在各种官职中,宰相的变化最为频繁,无定职、无定称、无定员,这是由君主专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君主既离不开宰相,又最担心宰相权力过重,大权旁落,这是宰相官职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 明代废除中书省及宰相等职,设立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后来这些入阁大学士成为实际上的宰相,号称“辅臣”,首席大学士称“元辅”、“首辅”,职权最重,主持内阁大政。 清初仿明制。实际任宰相职务的,是康熙时的“南书房行走”,雍正以后的“军机大臣”。在各种官职中,宰相的变化最为频繁,无定职、无定称、无定员,这是由君主专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君主既离不开宰相,又最担心宰相权力过重,大权旁落,这是宰相官职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 魏晋以后,尚书机构得到迅速发展。尚书台的总人数由秦时的七人猛增到六十多人,成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关。以后尚书各曹逐渐变为部,到隋唐时确定为六部,唐代定名为吏、户、礼、兵、刑、工,此后一直沿用到清代。六部是隋唐以后主要的政务部门。 ①吏部:掌管全国文职官吏的任免、考课、勋封等事; ②户部:掌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等事;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CIA)方法:一个文献综述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CIA)方法:一个文献综述*……以Avner Greif研究成果为代表 (讨论稿) 钱滔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310027) 内容提要: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是美国90年代以后兴起的研究方法。本文旨在综述其代表人物Avner Greif的理论研究。试图按制度在历史演进中所涉及经济问题的扩展秩序,来综述 Avner Greif的研究成果。首先是前现代社会中委托代理合约的执行问题,以及前现代社会交易 中存在的外地商人产权保护问题,Greif结合历史采用静态和比较静态的方法分析了制度的出现 与本质,即制度自我实施的特性。然后Greif采用动态方法结合历史研究制度的含义与制度变迁, 即制度自我加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理解HCIA方法,本文进一步从方法论的角度述评HCIA之 前经济史的研究方法,在总结它们所取得的成就以及不足的基础上,展开分析HCIA的框架与方 法论上的突破。最后是对全文做出简单的小结。 关键词:Avner Greif历史比较制度分析context-specific model 一、引言 就形式而言,无论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还是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问题是基本相同的,即如何把稀缺性的资源配置到各种各样的用途。但是,这些不同的社会却运用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去解决它们的经济问题,而这些不同的制度安排又和它们在经济史上的兴衰密切相关。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制度的分析来增进对这种“兴衰”的理解。其实,这正是经济史所关心的基本现象与问题。 对于经济史的研究。在德国历史学派的归纳方法之后,是结合新古典经济学(neo-classical economics)理论,以价格(或利率)为分析对象来研究经济史,即历史计量学(cliometric)。但由于这种研究框架本身不能包含制度,以及分析工具的局限,故并不能对经济史的基本问题给出全面的解释。在科斯(1937)提出制度的重要性之后,又出现了结合新制度经济学(NIE)理论,以交易本身为分析对象来研究经济史。但这种方法也并不能对制度的运行给出满意的解释(如: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都实行了私有化,但经济反而出现衰退的经济现象)。即为什么有些国家采用了理论上或在其他地区有效的制度,却不能获得经济增长。而且以上方法也没有解决理论的演绎和历史的归纳方法之间的二分性。 其实,历史演进过程是制度“生存检验”的现实环境,这其中存储着丰富的有关制度及制度变迁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针对制度本身和制度演进的研究会给我们带来新的洞见。A vner Greif就是通过前现代(pre-modern)经济史的研究,综合理论的演绎与历史的归纳方法来考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即制度的起源、本质及含义。进而试图解释市场与非市场的制度(non-market institution)之间关系这一经济史和制度分析的基本问题。1Greif通过两个 *本文主要是对Avner Greif研究成果的综述,若要对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进行较全面的述评,则须进一步阅读其他学者的文献,才能作出更客观的评价。而本文对历史制度分析的评述和附录中的观点是仅在Avner Greif的文献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的研究工作有待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深入与展开。 1对于市场需要制度基础,在学术界已取得基本的共识。但对于制度的定义以及如何进行制度分析,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在分析框架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如果从逻辑的角度看,这些分歧可分类为:有些是采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 前言 (2)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 2.法律的渊源 (2)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 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 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 3.1.判例的效力 (3) 3.2判例的发布 (3) 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 3.4判例的运用 (3) 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 4.总结 (4) 5.参考文献 (5)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内容摘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 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古代的自首制度 摘要: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关键词:自出;自告;自首;投首 一、自首制度的缘起 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 在自首制度的缘起上.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自首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这一观点的依据便是《尚书·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宋朝蔡沈对此解释为:“既道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t]但这时的自首制度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刭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关于自首,秦律《法律答问》中规定:“隶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城旦舂,城旦是长期沉重的苦役刑,最初得名于修筑长城的苦役.后来就成为苦役刑罚的泛称。《汉1日仪》说:“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吲)又如:“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隶臣、隶妾是一种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即携带借用的官府财物逃走,如能自首就以逃亡罪处罚,免盗窃罪。如果被捕获,按赃数以盗窃论处:如果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则仍以逃亡罪论罪。这些规定表明.本应处重刑者由于自首而减轻处罚.自此,自首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 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在汉朝不仅有所发展.而且更加完善。汉律规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得减免刑罚。《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衡山王少男刘孝)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即先自告所与谋反者枚赫、陈喜等……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从现有史料考察,这种“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只适用于官吏谋反、枉杀人和农民的叛乱。在具体适用中还必须遵守以下一些条件:1.如果是共犯或犯罪集团,而为“造意”与“首恶”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除其罪.2.如果一人犯数罪.只能赦免其自首的罪行:对于其没有自首的犯罪,依法 照样予以处罚。由此可知.汉律关于自首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备的.有学者认为,汉律中规定“先自告除其罪”的用意在于:一是针对这种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斗争策略,即分化瓦解谋反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 一、先秦:世卿世禄制为主 1、宗法制和嫡长子继承制 2、客卿、食客等制度 3、军功授爵制 二、两汉:察举制、征辟制 察举制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对于被察举的人,朝廷会提出一些治国和经义方面的问题进行考核,叫做策问,应举者回答朝廷提出的问题,叫做射策或对策。 董仲舒就是在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以贤良方正连对三策而被录用的。 征辟制地位仅次于察举制,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就是征召名望显赫的人士出来做官,皇帝征召称征,官府征召称辟。辟除制在汉武帝以前就已推行,直到隋朝被废。 察举的主要科目: (1)孝廉:孝敬廉洁者(郡推举) (2)秀才:才能优秀者,汉光武帝为避讳改为茂才(州推举) (3)明经:通晓经义者 (4)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三、魏晋:九品中正制 魏文帝曹丕时的吏部尚书陈群创议的。到西晋时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 但类别却只有上品、中品和下品(二品至三品为上品;一品为虚设,无人能达到;四品至五品为中品;六至九品为下品)三类 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也就是中正官。 品评主要有三个内容:家世﹑道德﹑才能。 四、隋唐:科举制 隋朝:起源 唐朝: 1常科:每年分期举行 1、进士:时务策和诗赋、文章。宰相大多进士科出身 2、明经:时务策与经义 3、秀才: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 4、明法、明算、明字 5、俊士:不经常举行 6、……(共50多种) 考生生徒(学馆出身)、乡贡(经经州县考试)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 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 2制科: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 武则天时期,出现殿试、糊名、武举(科目: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摔交等)新郎官:最早出现于唐代,是称呼考试登科及第的学子郎是古代一种高级官员的称呼,唐代祝贺新科进士称为新郎官

中西方政治制度对比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对比 中国,东方大国,悠久的历史经过岁月的沉淀,更加熠熠闪光。西方各国,每一次奋力的演变、斗争,都推动着各国走向新时代。由于国体不同,国家在施政方面,自然也不同。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自然,这也影响了我过得政治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些制度的确定根据了我们国家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最切合社会的,以中国共产党委基准点,国家有什么事发生,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解决这个问题,不至于因为国家政党太多,而不能尽快统一意见,并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多党合作的存在,使得中国共产党做出最后定论方面,具有推动作用,可以为更好的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根据不同的方面提取意见,使得出的定论更加全面,更具合理性。 西方各国,且不谈雅典、罗马等国家的城邦制,先从英国开始,号称“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单一制、君主立宪制发展,英国的政治体系直接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政治体系,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牙买加等国。国王只是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并无实权,拥有最高政治权利是内阁首相,英国的议会是政治中心舞台,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中产生,这里只是将英国作为案例来分析。法国采用双元首脑制,总统——总理,由总统任命总理,总理在任命其他官员,德国是联邦体制的国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这些可以看出,西方各国在政治制度上存在不同,但从根本上分析,他们是一样的。 西方国家多为资本主义国家,国家领导人执政以资产阶级为主,可能会伤害到社会底层人的利益。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执政党为了利益执政,需要有民众的支持,在大部分情况下,给与绝对的民主。中国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本着执政为民的方针执政,会将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更直接的民主执政。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就大局上来说,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切合我国的社会现实的,但是,由于人口庞大,有些时候不可能真正做到绝对的民主。人民群众的想法并不能及时的反应到国家领导人那,而西方的民主思想多元化,理论众多,人民得到了真正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的权力似乎过于泛滥,政府做的事情有一点不合人民的意,人民就集众去游行示威,实行宪法赋予他们的种种权力来表达他们的想法和愤怒,这些都是因为人民拥有过多的民主权力造成的。 国家的政治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不论中西方,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各国人民过上好日子。政治制度存在不同,并不影响各国共同前进,共同创建美好未来。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成熟、定型 班级:09 文本⑴班姓名: 蒋旭学号:2009022011 内容摘要:从唯物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是从无到有, 从雏形到完善的一个发展过程。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成熟、定型的过程。选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经过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本文将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形成进行简单论述,同时也对古代选官制度对今天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影响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科举制公务员 引言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 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一、世官制时期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在秦统一前后至察举制出现的这段时间里,选官制度是复杂而多样的。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军功即为按军功授爵;吏道即由“吏”(“吏”,这里专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 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 二、察举制时期期 楚汉之争后,刘邦建立汉王朝,国家得到统一。想要幅员辽阔, 强大统一的帝国国祚长久, 必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庞大的官员数量必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英法政治制度比较分析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期末论文 《比较政治制度》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行政管理 年级2009级 学号222009********* 姓名李勇 指导老师石雪 成绩 2012年6月17日

英法政治制度比较分析 李勇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以及民主意识的萌生和发展,人们对民主的形式以及自身的政治利益的关注也日益增强。民主资本主义的反战也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政治权利的存在,人们也不愿意自己权利的实行受到阻挠,在人们的历史推动下也就推翻了封建帝制,成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英法两国是欧洲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两国的政治制度也有所不同,本文将通过英法两国政治制度的对比,分析两国政治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进一步了解两国的政治制度文化。 关键词:英法、政治制度、对比 首先,我们对英法两国做一个大致的对比: 从表格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英法领过虽然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在他们的国家形式具有不同的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下面将分别介绍英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国的政治制度,从他们分析造成两国国家政治制度不同的原因对于我们更深入的了解两国政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

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法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法国的政权模式是一种“半总统制”模式,既有总统制的特点,又有议会制的特征,其主要特点为: 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从原来的七年减为五年,同议会、政府任期同步。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权力不如美国总统大,但又远远大于内阁制国家的总统或国王。他掌管着国家的外交和国防大权,决定包括经济社会事务在内的各项大政方针,实际上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但他不是行政首脑,也不具体负责经济社会事务),主持内阁会议,享有对政府官员的任命权,并有权解散议会,宣布提前大选,还可施行宪法第16条规定的非常权力。 2、政府由获得下院即国民议会多数的政党组成,总理也由该党领袖出任,并由总统任命,政府主要职责是管理经济与内政事务,同时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质询并弹劾政府。 3、法国的总统和议会一般都实行两轮投票制(总统如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

比较政治制度笔记

比较政治制度笔记 导论 一、比较政治制度的课题与方法 1、比较对象 威洛比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关于政府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探讨如何解决有关政府的问题。前者是静态的,相对简单;后者是动态的,比较复杂。 制度是有生命的,指制度是变化的,灵活的,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以政治机构为比较的重点,最核心的是政治制度。 2、比较方法 历史考察法、比较宪法史法、国别比较研究法、比较制度史(专题或专项比较研究)、综合分析比较研究。 二、政治机构的历史考察 1、分类标准 A构成基础:寡头政治民主政治 B经济基础:非社会主义政府社会主义政府 C社会基础:氏族政府都市警察政府民族政府世界政府 D主权构造:单一政府复合政府 2、政治权力的变革导致政治机构的更替 政治权力的变革的外部形态有三种: (1)统治机构内部的变革 (2)最高统治者的变革 (3)统治关系的变革 三、政治制度建立的思想文化背景 1、西方政治制度的文化基础 (1)人性:看作自然属性,把人归属为动物。 伊壁鸠鲁,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探讨人性,“趋乐怕苦”; 马基雅维利,从经验主义的视角探讨人性,“自私,贪得无厌”; 霍布斯,从机械主义的视角探讨人性,“自我保护”,欲望与理性(欲望的派生)。 (2)作为目的和手段的民主 阿尔色修斯,人类天生要结成“社会联合体”,才能过上幸福舒适的生活。社会联合体包括家庭、自由联合体、村镇、城市、国家。国家具有至高无上性,主权属于人民。 密尔顿,从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论述人民主权。公共权利来自人类自我保护、追求的自然权利。官员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代表。 卢梭,人民主权。 (3)法治 亚里士多德,寻求统治必须寻求正义,正义需要权威,权威来源于法治; 西塞罗,官员是法律的创造物,权威是法律给予的,必须依据法律来统治,否则是合理、不道德的; 哈林顿,共和国应该是一个法治的共和国,法治才能保证权利; 洛克,人的财产、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来保护; 孟德斯鸠,法律是事物本质的必然联系。

唐代武举综述

唐代武举研究综述 近来有关唐史的研究有待加强,与武举相关的研究成果不是太多。从已有的的成果看,有关武举的概述、选拔、影响、以及与相关对象方面的研究较多,但多是从制度层面进行探讨。随着近来,一些墓志等材料的发现,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 一、武举概述 武举概述是指有关武举本身的一些研究,及“武举”二字的的研究。 1、就武举起源看,王树宏,刘建平《中国历代武举制度述略》(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4月第24卷第2期)认为“武举起源于古代武选”;刘建,唐勇干在《论“武选”的起源与功能——中国古代“武选”“武举”丛论之一》(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第1999年9月13卷第3期)中认为“就中国古代而言,“武选”是“武举”赖以产生的基因和温床;“武举”只是“武选”海洋中的一支涓涓细流”。 2、有关武举的创设时间,学界早已达成共识为“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武则天首创武举”。盛奇秀《唐代武举小考》(山东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记有武则天的一道赦令:“长安二年正月十七日赦:天下诸州易教武艺,每年准明经、进士贡举例送。”周兴涛,王荣在《唐代武举考论》(山西大学学报,2009年5月,第36卷第3期)引用《唐会要》、《资治通鉴》、《通典》、《玉海》等同意以上观点。 3、有关武举内容《新唐书·选举志上》记载:其制,有长垛、马射、步骑、平 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共九条,仅做介绍,并没有作相应的史实记载。盛奇秀引用也多据此。曹青军,曹思雨的《唐朝武举制度及其影响》出了对上述九条阐述外,并总结认为:唐代武举主要有三方面测试:一是身体条件和素养;二是以骑射和基本武器运用为主的武艺三是对一些特殊武器的掌握程度; 4、武举的兴废特点,《古代武令的实施与存废待点》许友根认为,根本原因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武举自身发展之间的矛盾所致。从客观现实看,潘孝伟《唐代武举》分析德宗一朝武举停废十年认为“究其缘故,盖因当时藩镇嚣张,皇权低落,德宗心中弥澡着尸股不安全感,产生了严重的防范心理,尤其是对武臣。” 二、武举产生的原因 1、以武则天为主导:在《唐朝“武科制”的社会学分析》中李英,杨爱华,陈 恳认为:“创立“武科制”是武则天革新朝政,选拔将帅建立新的军事体育制度的需要,是武则天政权“不惜爵位,以笼四方豪杰自为助”,“务取实才真贤”培植扩大其亲信势力的必然结果。” 2、从特定历史条件看:潘孝伟的《唐代武举》(安庆师范学院学报,19902年第 1期)认为,武举在武则天时期产生,有其必然行性。在文中认为“政治和经济的迫切需要、唐初及以前武艺选拔的经验和文科举试的借鉴”昰其产生的的历史条件。 三、武举产生的影响 有关影响的研究成果颇多,涉及众多方面。曹青军,曹思雨的《唐朝武举制度及其影响》认为:武举对军队建设有很大贡献,该考试制度对世界也有深远影响。陈小龙,张宝强,鲁江《唐代武举的创立及影响》则从世风、武艺、军事、科举等方面分析其影响。李胜恒,万斌杰,董植寿《论武举制度对我国武术发展的影响》从武术方面分析了,武举对武术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武举本身的局

古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换言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的阶级属性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由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在发展到极端的奴隶制法中,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即,法律完全不承认奴隶是人,而将他们视为纯粹的财产。由于奴隶在任何意义上都被法律归入财产,他们也就不能享有任何权利,而只能成为权利客体,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由主人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处死。在相对温和一点的奴隶制法中,法律可能要在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中否认奴隶的人格,而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奴隶有不完全的法律人格,即,在某些事项上被法律当做人来对待,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其他事项上仍然被视为非人即财产,仍然只是权利的客体。例如,古希腊某一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一个奴隶如果受到主人极端虐待,可以要求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人;因负债而成为奴隶的人,可以用赎金赎回自由;无正当理由杀死奴隶的人,要被施以惩罚。这些规定,在人身权关系的某些特定事项上,承认了奴隶享有某些有限的人身权。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如何,以直接占有人身的方式来实现剥削和压迫,这确实是阶级统治最野蛮的形式。 (二)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奴隶制社会是刚刚脱离了蒙昧状态的最初的文明社会,这就决定了奴隶制法必然带有野蛮、残酷的特点。例如,在古雅典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之前,处于正在成长过程之中的法律制度曾规定(德拉古立法)偷窃水果和蔬菜的一律处死,甚至连“懒惰”也要处死。在奴隶制国家和法律最终形成之后,为了维持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秩序,更是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论述题及答案

1、试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27 一、矜老恤幼原则。对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四、世轻世重原则。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2、试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P45/46/47 郑国铸刑书: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既预示着法的权威与神圣,也是用鼎这一载体表明法的稳固与彰明。晋国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时,公之于众,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历史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P56 一、事皆决于法: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二、法令由一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这是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以期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科举制度(详细)

科举制度 明清 明清两朝科举的基本制度大体是一致的,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进士科正式考试共分三级: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读书人在参加正式的科举考试之前,要接受由本县知县主持的考试,俗称县试。县试通过后,再接受由知府主持的府试。府试及格的称作“童生”。取得身份后,才有资格参加正式的科举考试。童生的年龄有老少之分。院试是国家科举考试的最初一级。主持考试的长官是学政。学政由皇帝任命进干出身的翰林院、六部等官员到各省去任职。院试包括岁试和科试两种考试。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才准许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试”。中中秀才就意味着脱离了平民阶层,开始进入统治阶级的圈子。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乡试的正副主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说的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乡试有正规的考场,乡试共考三场,以初九日为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明清的科举考试采取弥封、糊名、誊录等做法来防范舞弊。乡试发榜在九月,正值桂花开放,所以称乡试榜为“桂榜”。乡试取中的称举人,第一名叫解元。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会方式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会试发榜时,往往正值杏花盛放,所以又称为“杏榜”。会试的主考官,在明朝多以翰林官充当,明末又多以翰林官充当。清朝称主考官为大总裁,由内阁大学干或六部尚书充任。会试考场的各种规矩,与乡试基本一致。殿试在名义上是由皇帝

亲自主持。出榜分为三甲:一甲为赐进士及第,只有前三名,为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为赐进士出身若干人,第一名称传胪;三甲为赐同进士出身若干人。在一、二、三甲的都泛称进士。中了进干,功名就到了尽头。殿试以后还要进一次考试,即朝考。根据贡干的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成绩得出录取等级,根据录取等级确定授予的官职。殿试的状元、榜眼、探花不再参加朝考。 明清两朝的统治者都规定,科举考试中必须用八股文体作文章。八股文又叫“八经文”、“制艺”、“时艺”、“时文”等。由于文章题目主要出自四书,这种文化有固定的格式和一系列的清规戒律。文章须有破题(点明题目要旨)、承题(承接破题的意义作进一步的说明)等部分,然后有提比、两相比偶的文字,共计八股,所以叫做八股文。同时封建统治者还规定,以朱熹的集注作为作八股文章的准绳。从形式到内容,都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使他们只能依照题意揣摩古人语气去宣扬封建的伦理道德。封建统治者既然把八股文作为控制人民思想、窒息各种反抗精神的重要工具。清乾隆后,院试、乡试、会议都必须考诗,称为贴诗。这是一种形式古板的诗体。 明清两朝国家一级的学校是国子监。国子监的长官为国子祭酒,其下又有司业、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国子监的学生称监生。明清时的监星主要有举监,由举人做监生的,叫举监。贡监,由秀才做监生的,叫贡监,也叫贡生。荫监,凭借父辈做官而成监生的,叫荫监。例监,以捐纳钱粟得为监生的,叫例监。 宋朝

明清时期的武举与制举

明清时期,在文举以外尚有武举,以选拔军事才俊。明宪宗成化十四年(1478年),始设武举乡试、会试,但尚未设殿试。武乡试分三场,初场试马上箭,第二场试步下箭,第三场试策一道。武乡试除试马射、步射外,另试技勇(开弓、舞刀、掇石)。通过考试的就被称为“武举人”,可参加次年在京师举行的武会试。武会试录取无定额,是临时请皇帝裁定。会试后也有复试。会试考中者称为“武进士”。武殿试至崇祯四年(1631年)才设立,武殿试由皇帝亲试骑射、步射、技勇,合格者也称为“武进士”。武进士三甲及状元、榜眼、探花之名,均同文举之制。 武举授官,清初武状元授参将,榜眼授游击,探花授都司,二甲授守备,三甲授署守备。雍正时,分别改为一、二、三等侍卫、蓝翎侍卫、营卫守备。乾隆时,又规定将及第武进士再行考试,分为三等,一二等授营守备,三等授卫守备。 制举 明代无制举,清代虽有制举,但未成定制,只不过是为了一时网罗人才、收买人心而已。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为了稳定人心,特令开博学宏词科,凡有学行兼优、文辞卓越者,无论已仕、未仕,只要得到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及科道官,或在外督、抚、布、按等大臣的推荐,都可报考参加制举考试,合格者可按规定授予官职。这次制举的确网罗了一批名儒,但著名学者顾炎武、万斯同等12人虽被推荐,却推辞而不愿去考试。 雍正十一年(1733年),又欲开博学宏词科,但保荐者寥寥无几。1736年,始有176人受荐应试,于保和殿试两场,首场试赋、诗、论各一首;次场试经、史策各一道。取一等5人,二等10人。次年,又补试续到者,取一等1人,二等3人。取人既少,而宏儒名士如桑调元、顾栋高、厉鹗、沈德潜等又均落选,士林大为失望。此后,道光、光绪年间,也曾议开博学宏词科,却都未能实行。

浅谈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 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 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 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 “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西方的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被西化。我们一味的对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全盘否定,却少有吸收借鉴其精华去指导现如今的法治建设。本文试从现在视野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而论证其对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缺陷;影响;儒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集权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宗法家长制之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小农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宣教制度。这一制度的最鲜明特色是:法律的宣教与德教不分,与家长制权威的宣示不分。法律宣教,被视为君父命令的传达,被视为家长向子孙进行训诫。宣教不在乎法律是非的认定、法定权益标准的普及,不在乎让法的科学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科学化指南,而在于让人民按照纲常塑造自己的道德,成为安分守己的良民。这种宣教活动,很少让我们感到有社会生活的科学规则、社会争讼的判断标准和解决办法的推广普及的属性,更多看到的是对人民道德训诫和日常行为威慑约束的属性。 中国法律始于夏朝,夏朝的《禹邢》,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属于奴隶制的法。战国李悝造《法经》,开创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到唐朝永徽年间制定了《唐律疏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到清朝末年,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封建法律开始解体。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史上下约四千年的漫长历程,其中各种法典数以百计,真可谓源远流长、资料浩瀚,内容极其丰富。 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它的一定的继承性和连续性。综观我国古代法制为发展,有其自己固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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