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纳税探析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纳税探析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纳税探析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

公积的纳税探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创业板的推出,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上市的条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类型的变更,且变更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时间点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折股,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类和负债类的科目及余额保持不变,其净资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改建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为0。

目前,对于整体改制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视同利润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别转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

照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视同分配,自然人股东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改制时已经进行了分配,在改制时,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所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已经分配了,因此,自然人股东按照其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视同全额进行分配作出规定,税法也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现实的情况中,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现金的流入,存在一定的缴税困难,很多公司从减少当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不认定其属于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当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中介机构甚至把它作为税收筹划的一种方式。

下面用一个案例,对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导致的涉税结果进行分析:东莞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于2012年2月9日股东会决议,以发起设立方式,将A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东莞市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B股份公司”),A有限公司原有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持有B股份公司的股份,A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4000万元,

依法按照1.5555:1的比例全部折为B股份公司股份(其中,9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其余5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共计折合股份数为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变更前后其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所有者权益股东名称折股前折股后持股比例

实收资本东莞C投资有限公司1800540060%广东D投资有限公司2106307%自然人股东990297033%

资本公积5000

盈余公积1100

未分配利润9900

在这个整体改建过程中,企业认为,A有限公司是把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转增了B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然后剩下的未分配利润3900万元和盈余公积1100万元直接转增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因此,企业认为只有转增到实收资本的6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分配金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96万元。对于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5000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企业不作为利润分配,未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资本

公积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A有限公司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到资本公积科目,不符合资本公积核算的规定。而且,在同一个会计事项中,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一种分配行为,转入资本公积的就不作为一种分配行为,人为割裂成两个会计事项,主要是为了减少当期自然人股东应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企业的这种行为,将会导致以下税务风险。

1、不视为利润分配情况下的纳税分析

由于A有限公司的6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已经转增了股本,已进行了分配,因此,东莞市C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为5400万元,广东D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是630万元。

自然人股东的投资成本为2970万元。

假如企业整体改制之后,所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均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股份(为了便于计算,转让中的印花税等忽略不计),则其应纳税情况如下:

C公司持有股份540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27000万元,成本为54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216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400万元;D公司持有股份63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3150万元,成本为630万元,股权转

让所得为252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30万元;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030万元。

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297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14850万元,成本为297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1188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376万元。

2、视为利润分配情况下的纳税分析。

转到B公司资本公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金额为5000万元,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应分配红利金额为3000万元,D公司应分配的红利金额为3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法人股东收到这部分红利后,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这三个法人股东又把这部分分回的红利投资到B股份公司中去,其各自的长期投资成本相应增加,C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为8400万元,D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为980万元。

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收到分配的红利金额为1650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330万元。与此同时,自然人股东又把这1650万元投资到B股份公司中去,所以,自然人股东的投资成本为4620万元。

假如企业整体改制之后,所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均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股份,则其应纳税情况如下:

C公司持有股份540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27000万元,成本为84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186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650万元;D公司持有股份63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3150万元,成本为98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217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42.5万元;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5192.5万元,比不视为利润分配情况下少缴纳企业所得税837.5万元。

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297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14850万元,成本为462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1023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46万元。再加上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3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合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76万元。与不视为利润分配情况下缴纳的税款金额一致,只是其中330万元在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经缴纳了。

由此可见,企业在会计上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直接转增到资本公积,不视为利润分配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虽然推迟缴纳了33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将导致企业的法人股东多缴纳83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得不偿失。而且,企业的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也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深证创业板中还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因此补交了税款:

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元为基数,按1:0.4918的

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龙股份公司”),折股前后的所有者权益如下表:(单位:

元)

所有者权益股东名称折股前折股后持

实收资本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6486971.8330596203自然人股东9411336.6844403797

资本公积69962986.027*******.64其中:资本溢价68871150.3477497991.64盈余公积5523892.28

未分配利润61112804.83

2009 年8 月26 日,天龙有限公司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

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

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

月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其申请的理由是,“本次整体变更

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

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

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

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

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 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

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

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当中披露,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发现,……该公司(天龙股份公司)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根据江苏省财监办的处理意见,是对天龙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天龙股份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合计6663.67万元)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部分(59.21%),视同全额进行分配,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视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不注销清算,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整体改建时全额进行了分配,个人股东在这个利润分配环节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利润分配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以其获得的净资产份额,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这样将可以避免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少代扣代缴税款的风险,同时,也避免法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多缴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投资收益的抵消处理

盈余公积抵销分录释惑 文号:廖小菲发文单位:发文日期:2006-6-20 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中,抵销分录的编制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如果抵销分录出现了错误,合并会计报表肯定也会出错,这会导致报表不能准确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不到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因此,为了保证抵销分录的质量,我们除了要熟练掌握各笔抵销分录的形式之外,还必须深刻理解其实质和内涵,做到既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下面,笔者就“盈余公积”的抵销分录谈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涉及“盈余公积”的抵销分录有两笔:一笔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分录(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长期股权投资等);另一笔是盈余公积的抵销分录(借:提取盈余公积,贷:盈余 公积)。其中第一笔分录很好理解、没有异义,这里就不再赘述,主要是第二笔分录,让人 颇有疑惑。第二笔分录名为盈余公积的“抵销”,但从分录的形式上看却像盈余公积的提取(盈余公积在贷方),似有矛盾。 事实上,只要把这个问题的分析角度和立场搞清楚了,对这笔抵销分录的理解也就不会再有疑惑了。由于合并会计报表是由母公司编制的、反映整个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表,因此,应该站在母公司的角度来分析和思考。具体的分析如下: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里有一条:要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会计报表为编制基础,并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等于其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以此为基础,当子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时,母公司和子公司应该分 别在自己的账簿上反映为: (1)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2)子公司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以上情况需要运用抵销分录来消除它们对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含股东分分红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 2015-6-25 11:02:2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说明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说明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说明 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公司法》规定按净利润10%提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提取比例,但至少应按10%提取。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设置“利润分配”账户,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是“本年利润”账户的备抵账户,其借方登记利润已分配额和亏损转入额;其贷方登记利润转入额和亏损的弥补额;本账户年末若为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利润;若为借

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该账户设置明细账户,有“盈余公积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为了使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当年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按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处理,并将其列入当期的利润分配表。企业发生的主要利润分配业务如下: (1)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账户。 (2)按规定从本年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账户,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账户。 (3)应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账户,贷记“应付股利”账户。分派股票股利,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非股份制企业分配给投资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账户。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整理:尚兴年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 1、居民企业: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 (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 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增资本征税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是什么意思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是什么意思?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投入的,但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资产价值,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由投资者享有的资金。 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资本公积的用途是转赠资本。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赠资本;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如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等;任意 盈余公积的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相同,企业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赠资本时,一般先使用任意盈余公积,在任意盈余公积用完后,再按规定使用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在营运过 程中发生的增值. 盈余公积: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 具体:资本公积从来源上看,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资本公积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资本,其明细科目有八个,其中不能直接转增资本的有3个。 盈余公积是从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的,因此属于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分为两种,第1是按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称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第2是企业自愿提取的,由股 东大会决定留存企业的利润,称为任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的用途包括三个,其中之一是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有限公司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往往与注册资本一致,不会产生资本公积。在有新的投资者界入时,投入的等于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 积——资本溢价。这点与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区别开来。

三、企业接受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实收资本,确认的资产价值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 积。 四、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要确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 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五、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依次冲减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 目。如回购价格低于所对应的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六、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按形成资产并留存企业的计入资本公积,形成资产后上交的部分不计入资本公积。对未形成资产报经核销后(费用化)不计入资本公积。 七、具体核算规定: 1、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先全额转入资本公积,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再另行调整。 2、接受现金损赠时也是通过待转资产价值进行核算,年底再进行所得税的计算。 3、企业改组时评估增值应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同时在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4、评估日与调账日不一致时,是以调账前的账面金额为基础,评估增值的用加法,评估减值用减法。如果这期间数量发生了变化,已减少的数量评估差额不再调整,需要调整的是在调 账日仍然保留在企业中的部分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实践中是计算原材料增值率。 5、会计核算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的。收入与成本通过本年利润归集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 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XX〕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XX〕116号文件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XX〕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XX〕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对于资

验资报告(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验资报告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期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年×月×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 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计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 验资事项说明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企业登记注册常常遇到增加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净资产(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文试就净资产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方式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的形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正因为有这种分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使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一定要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查明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形成金额是否正确,接受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了所得税。注册会计师审计完成之后对其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但是笔者在执行验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企业的资本公积形成是由于对其现有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且金额较大。企业的管理者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如果冒然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就会形成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这是因为这种资本公积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情况,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者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中,只有发生了产权变动,即改变为公司制时才能考虑调账。根据上述规定,不经法定程序评估资产,是不能调整和改变企业账面价值的。 另外,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但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接受非现金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前,不得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待实现后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后,才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例题

第十章第四节盈余公积 一、留存收益概述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是从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中积累而形成的,也属于所有者权益。 二、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盈余公积。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发放股利等。 思考: 资本公积能用来弥补亏损和 分配股利吗? 资本公积不能用来弥补亏损,按照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企业亏损弥补的渠道主要有三条(1)税前利润补亏;(2)税后利润补亏;(3)盈余公积补亏 按照资本保全原则,股利分配只能分配盈余,不能分配资本 1、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1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2、企业使用盈余公积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实收资本/股本 三、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思考: 本年利润与利润分配有什么区别? 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年初至月末止累计经营成果,并且损益类科目月末没有余额。本年利润年末要把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尚未分配的利润。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有余额,其他明细科目没有余额。 [例10—1]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100 000 000元,每股面值1元。2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80 000 000元,20×1年实现净利润50 000 000元。 假定公司按照20×1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同时向股东按每股0.2元派发现金股利,按每10股送3股的比例派发股票股利。20×2年3月15日,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全部现金股利,新增股本也已经办理完股权登记和相关增资手续。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20×1年度终了时,企业结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50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 000 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 000 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 50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5 000 000 ——任意盈余公积 2 500 000 (3)批准发放现金股利: 100 000 000×0.2=20 000 000(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20 000 000 贷:应付股利20 000 000 20×2年3月15日,实际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付股利2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000

关于年末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

关于税后利润的分配,2006年1月1日以前,内资企业提取比例至少为盈余公积10%,法定盈余公益金5%。外资企业至少提取企业发展储备基金10%,不提取盈余公益金。《公司法》实施后,内资企业也可以不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益金。由此无论内外资企业,都必须计提10%的盈余公积,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内资企业2006年前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余额可转作盈余公积使用。相关政策归纳如下: 关于计提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益金的规定: A.《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第二条、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B.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93]财工字第474号)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C.《企业财务通则》(2006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涉税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省地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可以推出,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资产量化,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39号)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种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依据

利润分配方案(3)

利润分配方案 企业实现的利润需要依法分配,在利润分配环节,管理者应关注下列信息: 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有哪些项目,具体金额是多少。 本年度利润分配的方向如何,具体的分配方案如何。 本年度末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还有多少。 一、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 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简称“今年挣的”,是可供分配利润中的重要来源,它和利润表中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应保持一致。 年初未分配利润。简称“以前剩的”,是指截止到上年末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构成可供分配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转入。主要指盈余公积转入,当企业本年度没有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又不足时,为了让股东对企业保持信心,企业会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将盈余公积转入参加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内容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有两个用途:第一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储备,是企业扩大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二是具有风险基金的功能,当企业当年利润不够分红时,盈余公积可以转入参加利润分配,起到以丰补歉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根据公司法规定计提的盈余公积称法定盈余公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决定计提的盈余公积称任意盈余公积。 2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依法提取的盈余公积后的数额就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具体分配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为企业的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 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决定是否为公司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决定是否将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转增股本。 计算期末未分配的利润。 为了更加清晰和直观地说明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企业可以设计利润分配方案表,如表33所示。 表33利润分配方案 编制单位:B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单位:元) 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一、净利润525 318 232311 742 715 75283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 420 060 61989484 889 22132 盈余公积转入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1 945 378 852202 227 604 9741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2 531 82323174 271 57528

最新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公司法》规定按净利润10%提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提取比例,但至少应按10%提取。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设置“利润分配”账户,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是“本年利润”账户的备抵账户,其借方登记利润已分配额和亏损转入额;其贷方登记利润转入额和亏损的弥补额;本账户年末若为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利润;若为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该账户设置明细账户,有“盈余公积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为了使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当年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按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处理,并将其列入当期的利润分配表。企业发生的主要利润分配业务如下: (1)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账户。 (2)按规定从本年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账户,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账户。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企业用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资本公积余额勿需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25%。 3、检查被审验单位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诸多规定和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留存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包装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审核企业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是否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只有审核了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银行记录后,方可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4、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

资本公积的和盈余公积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

资本公积的和盈余公积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容易产生混淆,两者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及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三个方面。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过程: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1.资本溢价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的面值部分记入“股本”科目,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影响资本(或股本)溢价的特殊业务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参见第四章第一节; (2)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回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其会计处理参见本章第二节;

(3)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会计处理参见第九章第二节。 (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减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按行权价收取的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确定的金额) 贷:股本(增加的股份的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贷:开发产品等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转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何正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如何正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在会计实务工作中,笔者曾碰到这样的情况,企业当年既没有盈利也有没亏损,但企业年初的未分配利润数是1000万,无其他转入,该企业在当年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和法定公益金80万(该企业按8%提取法定公益金)。此做法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基于上述条款,该企业财务人员的结论如下: 首先,企业根据其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则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其他转入,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企业亏损当年在五年补亏期内,应由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否则就只能由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盈利,即企业有年初未分配净利润,则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应该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

其次,企业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后,按规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由于本企业当年既无盈利也无亏损,表面上不属于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种,因此既可以按照亏损情况处理(亏损为零,减去零),也可按照盈利情况处理(盈利为零,加上零)。故企业应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就应该是对年初未分配的利润1000万加零或减零,即以1000万为基数分别按10%和8%提取本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那么,该企业这样做是否正确呢?表面上看,他们的这项会计处理有理有据,但如果企业在某一盈利年度后的每年都是不盈利也不亏损(暂且不论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何等渺茫),每年也不分配利润,但每年都从年初未分配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到最后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就越来越少了。显然,这种会计处理是不合理的,那部分未分配利润被多次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笔者认为,该企业会计处理之所以不合理其症结在于其财务人员将《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所提及的“可供分配利润”理解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并将其作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基数。他们

关于法定盈余公积

借:本年利润4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0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000 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它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转增时所留存的该科目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法定公益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区别: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盈余公积;另一种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 它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也可用于企业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企业在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还可以根据企业政策的需要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相同。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计提;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法定公益金,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公益金。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 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公司法167条3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用途:如上,也可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 2、新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3、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 二、盈余公积的含义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三、盈余公积的提取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167条)。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法167条)。

四、盈余公积的使用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未对盈余公积超过多少要转增资本作规定,只是规定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事实上,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操作方法。但是,法律上明确禁止公司的财务人员把盈余公积金全部用来增资,盈余公积金本来就是和企业原先的注册资本有联系的,如果盈余公积金已经少于原先注册资本的25%,这样的操作肯定是不允许的。

合并报表盈余公积抵消方法

合并报表盈余公积抵消方法 合并报表盈余公积抵消方法 一、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 子公司盈余公积是否需要抵销,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积的属性进行分析。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在于反映和报告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一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总括情况,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该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需求。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质量要求。而盈余公积,特别是法定盈余公积,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概念,是针对法律主体而言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也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因为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统一强制要求公司根据税后净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以限制股东对留存收益的分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留存收益都是可供分配的利润。比如,在美国,许多州对公司留存收益的分配都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使没有这些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企业同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签订的契约,也可能对留存收益的分配做出限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强调经济主体,而非法律主体,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突破法律主体的框架。从经济主体的角度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应当视为由一个拥有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或分部的单一主体所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子公司应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或分部,因而不应存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属于法律主体概念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自然应将其全额抵销,或者更准确地说,应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份额抵销,将应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份额转作少数股东权益。 在xx年新会计准则执行前,我国相关规范要求对已抵销的盈余公积按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恢复,即对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盈余公积不进行抵销,以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并使得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这种在经济主体中同时强调法律主体的做法使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并没有真正体现其编制目的,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样,由于合并财务报表通常不具有利润分配功能,因此,使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并不能构成盈余公积不抵销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因为恢复盈余公积时不仅需要恢复子公司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而且需要恢复子公司以前年度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并相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