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 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 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 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 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四)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 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 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 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 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 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 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关注我实时更新最新资料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 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 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 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 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和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简况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咨询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条、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第三条、认真办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尽快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讲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对矛盾尖锐有可能影响稳定和危及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可立即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做好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宣传,了解掌握法律援助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 第七条、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评价及建议。 第八条、认真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按时交送报表,及时反映情况。 第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化东社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依法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进一步推广“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将规范服务贯穿法律援助活动始终,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继续加大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法律援助接待进行规范管理,更加方便、快捷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四)创新机制,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继续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落实十项便民措施。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在法律援助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切实做到思想上有新认识,作风上有新转变、能力上有新提高、整改上有新措施,落实上有新成效。 (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积极向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增加地方财政经费投入。 (七)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立志愿者工作管理档案,关心志愿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发挥好志愿者的作用。 (八)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九)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抓好信息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 化东社区

12348和法律援助工作汇报

12348和法律援助工作汇报 区司法局12348和法律援助工作汇报 宁波市**区(原浙江省*县,2002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而设立为宁波市**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下辖18个镇、1个乡、3个街道,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老城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总人口74万,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我局现有在编干部职工25人,其中党员20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2人(其中本科8人),全区有1家公证处、4家律师事务所和15家法律服务所。几年来,我局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稳定所做了一些工作。局党组统一思想,认识到位,切实把148和法律援助工作当作新形势下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来抓,当作是党和政府关爱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和“实事工程”来抓,通过为群众提供及时、到位、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赢得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实现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再创新、再提高。2000年,被省司法厅授予“人民满意司法行政单位”称号。2000、2001连续两年被宁波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创一流奖”单位。2001年12月3日,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我区自1999年4月22日正式开通1600148热线,并成立了148办公室,于2002年9月1日改号为12348。该办公室现有人员4名(其中专业接线员1名),配备12348热线平台一个,电脑四台,传真机一台、激光扫描仪一台,最新法规库(可随时更新升级)一个。今年区财政划拨148法律服务专项经费10万元,并做到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增加。除了宁波市局,在整个宁波地区,我局148办公室是运行最好的。 开通至今,148办公室共接听解答咨询电话20264人次,月平均375人次;共接待来信来访2370人次,月平均接待43人次;共劝阻越级上访38批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8件。近五年来,12348法律热线在148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运作情况良好,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和群众的欢迎,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在5年中的具体做法是:

法律援助工作科主要事迹简介

××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年——××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达到了,解答法律咨询多人次,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 。 ,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 “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律援助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代理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诉讼代理案件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占;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次,开展业务培训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⒈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⒉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

法援中心工作总结

法援中心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XX区法律援助中心在XX区司法局领导下,在市中心的指导下,狠抓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规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加强村级联络点建设,优化法律援助案件与承办人结构,进一步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1-11月共接待信访840人次,受理援助案件857件,其中,刑事91件,占比10.6%;诉讼和仲裁案件588件,诉讼案件(含仲裁)占比68.6%,律师承办案件505件,占总案件的58.9%。 一、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适时调整“三项标准” XX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纳入全区综治考核标准,法律援助经费全面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较好地落实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同时,适时调整法律援助“三项标准”,及时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 二、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今年以来,XX区法援中心继续在宣城社区论坛等网站法援在线维权栏目进行法律援助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同时利用春节农民工返乡、返城两次高峰期,在火车站、汽车站开展了两次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八妇女节、助残日等特殊时间,中心也开展了法律援助专项宣传活动;1月29日,中心专门开展了一次法律援助进企业活动,到开发区四家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召开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代表座谈会,针对企业用工中存在的问题,执行劳动法律法

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工伤、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答疑解难,引导职工依法合理解决诉求,引导企业依法进行管理。11月,中心还与市区两级妇联共同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专项妇女反家暴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强力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全面优化法律援助案件与承办人结构 按照省厅今年工作要点的要求,2013年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在优化法律援助案件结构,XX区法律援助案件诉讼案件占比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比更小,故律师承办案件相应占比很难提高。优化案件与承办人结构,成为一个难题。为此XX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今年年初开始,审查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中,将这一优化结构贯穿其中,注重扩大诉讼案件比例,加大向社会律师指派案件的力度,同时协调公检法相关部门,在三个阶段介入法律援助,扩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比例。今年以来,XX区法律援助案件结构较往年相比,发生了质的转变,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均上升了数倍,远远超过省厅要求的比例。特别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是去年的近五倍。 四、全面规范法律援助乡村站点建设,推进乡镇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乡镇、村(社区)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服务网络全方位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有的作用,今年以来,区中心全面更换了各乡镇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铜牌,统一标识,并要求按照省厅制定的工作站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规范管理,制度上

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方案(

遂宁市船山区 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创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为工作站)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要求,着力规范工作站的服务行为,提高工作站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工作站在维护基层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创建标准 (一)队伍建设 1. 在司法所现有人员中明确站长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1-3名。 2. 乡镇人民政府为工作站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3. 在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并聘请乡村(社区)法律服务联络员,工作站每月主动与法律援助联络员电话联络一次,收集村、社区法律援助需求等信息。 (二)办公设施 工作站有独立的办公室,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电话、电脑(网络接通,以保证工作情况即时录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室外有明显标识牌,室内公示法律援助指南(包括法律援助范围、申请受理程序、咨询举报电话等),办公桌面有桌牌;咨询、受理记录详实,材料规范。 (三)援务公开 制作援务公开栏,对工作站的职责、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援助人员、联系电话等进行公示。

(四)业务开展 1. 法律咨询、代书、援助性调解、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等工作正常开展。 2. 深入村(社区)、建筑工地等困难群众集聚地开展公众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活动。 3. 定期报送工作信息。 (五)档案管理 1. 建立业务台帐:《法律咨询登记簿》、《代书登记表》、《法律援助申请登记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计报表。 2.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形成的文件、图片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六)工作纪律 1. 群众满意度高,无投诉。 2. 无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和收受受援人财物的现象。 三、创建名单 根据本创建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创建工作,在已建的29个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初步确定拟建8个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律援助工作站、创新工业园法律援助工作站、永兴法律援助工作站、南津路法律援助工作站、河沙法律援助工作站、保升法律援助工作站、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龙凤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2年1月5日

法律援助制度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三)重度残疾的;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金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总结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总结 建网立制助残维权真情关怀弱势群体 山西省长子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自2009年底成立并挂牌运行以来,始终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三年来,通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该站建立和健全了残疾人法律援助规章制度,完善了网络机制,开设了法律援助便捷通道,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考核办法,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基本实现了残疾人有求必援、及时处置、依法维权。近年来,受理了各类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救助案件分别为21和14件;办结分别为1 8和13件,结案率分别达到85.7%和92.9%,案件胜诉率分别达到98%和99%,残疾人满意度分别达到98%和99%,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了大量工作,得到了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一、加强网络建设,方便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 长子县残疾人数较多,有21743名,分布范围广,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概率较大。该站针对全县残疾人居住零散、行动不便等特点,在全县14个乡镇、丹朱镇四个社区、399个行政村均设立一名法律援助信息员,目前全县共有法律援助信息员419名。其中14个乡镇、四个社区的20名信息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咨询、申请、初

审,之后报告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长子县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建立和健全,方便了残疾人寻求法律帮助,确保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支持和保护。 二、健全规章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长效机制,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年来,该站本着以残疾人为本、和谐至上、公正正义的法律精神,设立方便残疾人受理便捷通道,残疾人持残疾证即可就近到乡镇、社区(村)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无需提供其它申请资格材料。“一证通”制度的创立,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援助(救助)案件的质量是援助制度的生命,也是衡量残疾人法律援助是否满意的重要指标。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提升案件质量,该站建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案件考核制度》、《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案件回访制度》、((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案件听证制度》等,随着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形成了一套合理的监督机制,有力的保障了残疾人案件的质量,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碾张乡残疾人张某,2008年正月为某单位卸灯中从3米高的梯子上摔下来,头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受雇单位在支付了1 0多万元医疗费后开始推诿,给张某及家人的生活、精神等方面带来很大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四、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六、值班制度 七、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九、法律援助范围 十、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十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十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市司法局和市援助中心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 业务学习活动。 三、根据学习任务和工作需要,每周一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应准时到场, 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请假。

四、坚持自学制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认真作好读书笔记,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论学习文章。 五、为切实提高工作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站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本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 习,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六、工作站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由工作站内勤负责考勤及记录。 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工作站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

全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全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一) 2014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今年,我站法律援助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加大宣传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突破口,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年来,接待来电来访咨询65件,经办法律援助案件12件。现将2014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今年以来,我站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级法律联络点的建设工作,明确了各站点的工作人员,指导他们的工作,为畅通申请渠道、就地就近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奠定了基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将法律援助网络构筑在农村,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同时与信访、消协、派出所、综治办等各部门加强联系,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为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着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县司法局安排,积极参加上级和县局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有了

明显进步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根据县局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制定了我站业务规范化标准;二是为积极发挥农村法律援助点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弱势群众减少诉讼成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行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大力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在“15”、江淮普法行、“14”等大型活动中,通过解答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宣传法律援助,接待当事人咨询近36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广泛进行法律援助知识、解答法律援助咨询。通过宣传,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为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四、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律援助 (一)切实做好外来民工的法律援助,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在平时的工作中,为外来用工人员就他们关心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问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同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站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的范文,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 一、来电来访及时登记,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二、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要热情、耐心、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群众来访和申请法律援助;接待一律免费,不得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咨询范围 1、本区职工(会员)与企业之间因工资、保险、福利、工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劳动争议问题。 2、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特困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3、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争议问题。 4、工会工作人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四、服务内容:

1、解答有关劳动争议、劳动权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针对职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理论研讨、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3、对职工法律咨询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应。 五、按照《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精品受理并初步审核法律援助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 助申请表》,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八、如简单法律咨询、协商、调解,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可以解(转载于: 精品)决的,可直接解决,无须上报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摘要:中国法律援助经历了从1994年初起发展到今天的过程。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其性质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费或者少收、缓收从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援助的特别包括:具有国家、社会承担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律师、公证员等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有四:权利保障之要求;实现控、辩双方力度平衡之条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然。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1994年初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1996年1月,司法部有关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为1996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同年3月,司法部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 1996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同年6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随后着手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法律援助条例(草稿》,以总结、规范各地已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2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同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贯彻、落实。1999年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草拟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机关参考并推动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就此作出答复:已将它正式列入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规划,并将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 1999年4月2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迈知》)。至此,在中国,法律援助已迈入法制化轨道。 与机构设置相对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四级架构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体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据司法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16个省级市、285个地(市)级地方、1152个县(区)级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筹建之中,全国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超过4000名。 据介绍,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万事件,接待咨询298万多件。2000年1-5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共62310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保证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落实,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汇编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汇编郦家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承诺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 二、免收受援当事人全部费用 三、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援助申请并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书面决定,十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业人士提供援助。 四、工作日内提供八小时咨询服务 联系人:屈馥香唐护民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处理投诉,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每年回访受援当事人四次以上,回访人数十人以上 七、严把法援案件质量关,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邵阳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制度 一、工作日内应当有专人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来电,勤务工作由内勤负责,解答法律咨询由中心律师(或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负责,不得随意关门或电话不能。 二、咨询接待由首问人员负责到底,不得互相推诿、搪塞。 三、接待人员:应当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富有同情心,不得使用粗暴的言语及行为。 四、解答法疑问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并一次性告知来访者,确属疑难问题可提交全体律师讨论后择日予以答复。 五、接待来来宜主动做好接待记录备查,注明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六、对来访者的疑问原则上当时答复并登记接待效果,确属当时难以答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者。 七、来访者提出的法律事务属法援范围的,应指导其提供法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属法援范围的,应指导来访者请求其他职能部门解决。 八、不得收取来访者的任何费用,亦不得引诱来访者采取诉论行为而为他人介绍法律业务。

九、接待终结,接待人应明确表示欢迎来访者再来。 受援人须知 一、受援人应是本辖区内居民本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 二、受援人应按法援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农民工为受援助人的,法援机构免予审查提供帮助 四、受援人对法援机构或援助人员收取财物的行为应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法律只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理要求得不到保护 六、受援人不得要求援助人员采取不正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七、受援人应承担诉讼风险,不得将诉讼风险转嫁法援机构或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或援助人员严得失职除外 八、受援人应听取援助人员的正确意见,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受援人承担 九、受援人员行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法援机构将拒绝继续提供援助 十、因政府财政支持有限,法援机构暂不承担鉴定、翻译等费用的垫付义务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应提供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法援中心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书可由本人提交,也可由代理资格的人提交或由机关、社团、群组等单位转交,直接送达申请书有困难的,可邮寄法援中心 三、提交法律申请书应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法援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足材料并做必要的调查,补齐材料之日视为受理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居民或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上级法援机构分派办理的法援案件除外 五、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提供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在十日内指派具体人员承办;不符合援助案件的制作《不予援助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的权利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总结 篇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总结 《法律援助工作站总结》简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镇广《法律援助工作站总结》正文开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镇各村、社区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受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镇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

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村、社区、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镇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镇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

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总结

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总结 建网立制助残维权真情关怀弱势群体 山西省长子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自 XX年底成立并挂牌运行以来,始终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三年来,通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该站建立和健全了残疾人法律援助规章制度,完善了网络机制,开设了法律援助便捷通道,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考核办法,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基本实现了残疾人有求必援、及时处置、依法维权。近年来,受理了各类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救助案件分别为21和14件;办结分别为1 8和13件,结案率分别达到85.7%和92.9%,案件胜诉率分别达到98%和99%,残疾人满意度分别达到98%和99%,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了大量工作,得到了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一、加强网络建设,方便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 长子县残疾人数较多,有21743名,分布范围广,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概率较大。该站针对全县残疾人居住零散、行动不便等特点,在全县14个乡镇、丹朱镇四个社区、399个行政村均设立一名法律援助信息员,目前全县共有法律援助信息员419名。其中14个乡镇、四个社区的20名信息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咨询、申请、

初审,之后报告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长子县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建立和健全,方便了残疾人寻求法律帮助,确保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支持和保护。 二、健全规章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年来,该站本着以残疾人为本、和谐至上、公正正义的法律精神,设立方便残疾人受理便捷通道,残疾人持残疾证即可就近到乡镇、社区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其它申请资格材料。“一证通”制度的创立,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援助制度的生命,也是衡量残疾人法律援助是否满意的重要指标。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提升案件质量,该站建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考核制度》、《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听证制度》等,随着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形成了一套合理的监督机制,有力的保障了残疾人案件的质量,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碾张乡残疾人张某,XX年正月为某单位卸灯中从3米高的梯子上摔下来,头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受雇单位在支付了1 0多万元医疗费后开始推诿,给张某及家人的生活、精神等方面带来很大伤害。该站受张某妻子委托后,立即组织精干律师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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