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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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09~12司考真题

国际法09~12司考真题

200929.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

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

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D )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30.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 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C.为了紧追成功,B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31.由于甲国海盗严重危及国际海运要道的运输安全,在甲国请求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他国军舰在经甲国同意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可以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

据此决议,乙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解救被海盗追赶的丙国商船。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安理会无权作出授权外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的决议B.外国军舰可以根据安理会决议进入任何国家的领海打击海盗C.安理会的决议不能使军舰进入领海打击海盗成为国际习惯法D.乙国军舰为解救丙国商船而进入甲国领海属于保护性管辖32.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D )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78.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名乙国战俘。

外国法制史真题2009年10月

外国法制史真题2009年10月

外国法制史真题2009年10月(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25.00)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较完整的早期成文法典是( )A.《汉穆拉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C.《苏美尔法典》 D.《俾拉拉马法典》(分数:1.00)A. √B.C.D.解析:2.《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诉讼由私人提起,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法典规定可采信的证据不包括( ) A.证人证言 B.宣誓C.神明裁判 D.决斗(分数:1.00)A.B.C.D. √解析:3.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古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 )A.《述祀氏法典》 B.《那罗陀法典》C.《摩奴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分数:1.00)A.B.C. √D.解析:4.婆罗门教法中以散文体裁写成的,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为( )A.法典 B.法经C.三藏经 D.梵书(分数:1.00)A.B. √C.D.解析:5.陪审法院作为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是梭伦时期建立的,亦被称为( )A.赫里埃 B.40人法院C.埃菲特法院 D.迪埃德特(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梭伦时期建立的赫里埃,即陪审法院后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是国事罪、渎职罪等重大案件的第一审级,同时也是其他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级法院。

6.公元前509年,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500人议事会,成为雅典重要的( )A.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 D.常设机关(分数:1.00)A.B. √C.D.解析:7.罗马法学家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把法律分为( )A.公法与私法 B.市民法与长官法C.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D.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分数:1.00)A.B.C.D. √解析:8.5~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为( )A.《尤列克法典》 B.《伦巴德法典》C.《撒利克法典》 D.《裘特法典》(分数:1.00)A.B.C. √D.解析:9.日耳曼法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属人主义一般原则的主要依据是( )A.血亲关系 B.亲属关系C.姻亲关系 D.尊卑关系(分数:1.00)A. √B.C.D.解析:10.11世纪教会改革以前,宗教会议决议的文件汇编中最重要的一部的编写者是罗马修道士( )A.爱奥尼修 B.狄奥尼修C.瓦伦提尼安 D.格拉蒂安(分数:1.00)A.B. √C.D.解析:11.下列刑罚中,不属于教会法刑罚种类的是( )A.惩治罚 B.报复罚C.异端 D.补赎(分数:1.00)A.B.C. √D.解析:12.中世纪城市法典中有许多属于城市法院的判决汇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 )A.《萨克森城市管辖法》 B.《比萨城市法典》C.《米兰城市法典》 D.《毕士托瓦法典》(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城市法典中有许多属于城市法院的判决汇编,如产生于13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城市法《萨克森城市管辖法》,即是一部法院判决汇编。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一项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教育权D. 选举权答案:C解析: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选举权等。

教育权虽然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它通常被视为社会经济权利,而不是宪法直接规定的内容。

2. 根据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A. 国务院B. 最高人民法院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 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C解析: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类似的立法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国家事务。

3. 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是什么?A. 市场经济B. 社会主义制度C. 私有制D. 封建制度答案:B解析:不同国家的宪法会有不同的规定,但以中国为例,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纳税D. 服兵役答案:A、B、C、D解析:宪法通常会规定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纳税和在必要时服兵役等。

2. 宪法修改需要经过以下哪些程序?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B. 国务院批准C. 国家主席签署D. 公民投票答案:A、C解析:宪法的修改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由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然后由国家元首签署成为法律。

是否需要公民投票取决于各国宪法的具体规定。

三、判断题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解析:宪法通常被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并且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所有法律。

2.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

答案:正确解析:宪法的权威性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超越宪法的权威。

四、简答题1. 简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

国籍的丧失•关于国籍的丧失在国籍法中加以规定,•国籍的丧失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

•自愿丧失国籍,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

•一是本人自愿申请退籍,经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

各国国籍法都规定了一些退籍的条件。

•二是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

非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是指由于法定原因而不是个人自愿而丧失本国国籍。

•被剥夺而丧失国籍(凡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独立、资助敌国、逃避兵役及为了逃避公共义务久居国外不回或其他在政治上的犯罪行为均可导致剥夺国籍。

)•一战后,意大利德国和土耳其等国家通过法令,以长期连续在国外居住或者其他种族的或政治的理由,剥夺各该国相当多的国民的情形. 苏俄十月革命后就曾以苏维埃法令对居住在国外的白俄剥夺国籍。

•<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国籍不容无理剥夺.国家采取剥夺国籍的措施不应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如不得违反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条约义务,不得基于种族理由而大规模剥夺国籍.勒姆贝尔特诉蓬勿尔案”•在本案中,原告约克林的父亲康-勒姆贝尔特出生时为俄国籍。

1919年迁居瑞士。

1927年同蓬勿尔市女市民考而巴兹结婚。

1927年这对夫妇迁居比利时,生一女取名约克林。

但依比利时国籍法,她并未取得比利时国籍。

•1933年,他们全家有迁居瑞士。

其父母向蓬勿尔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他们的女儿登记在市民册上,并发给证书,但被拒绝。

于是,这对夫妇向瑞士联邦法院对市政府起诉。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籍的抵触是各国的国籍立法差异所致。

⏹国籍的积极抵触——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即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国籍的消极抵触——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属国籍积极抵触产生的问题⏹1812年,英国与美国曾就英国强迫已在美国入籍的英国人回国服兵役引起争端。

英国当时仍坚持其所谓的“永远效忠”原则,强迫从美国船上捉去已经在美国归化的英国人当兵,从而引起两国的纠纷,并成为两国当年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外国宪法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

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 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

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

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

这一体制是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

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

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全国2009年0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全国2009年0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全国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A3、B4、A5、B6、B7、D8、A9、B 10、C11、A 12、D 13、B 14、A 15、B 16、D 17、D 18、B 19、D 20、A21、C 22、A 23、D 24、D 25、D二、多项选择题26、BCD 27、CDE 28、ACD 29、BDE 30、ABCDE三、名词解释题31.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32.蛮族法典:指中世纪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

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

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

33.《圣经》: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其核心教义是创世说、原罪与救赎说、天堂地狱说等。

34.《大宪章》:是英王约翰于1215年迫于贵族、骑士及市民压力而签署的一个契约性文件。

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以征得贵族的同意。

此外,它还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

由于这些规定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后来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并被列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

35.罗马法复兴: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私有制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

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A3、C4、B5、A6、B7、D8、C9、A 10、B11、C 12、A 13、D 14、B 15、A 16、A 17、C 18、B 19、C 20、A21、D 22、B 23、C 24、D 25、D二、多项选择题26、ABD 27、ABCD 28、AB 29、AD 30、ABCE三、名词解释题3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栽写成吠陀。

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32.贝壳放逐法:这是古希腊时期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创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

该法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在中央广场由再次召开的民众大会进行秘密投票表决.公民在见壳或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如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后方可回国,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西哥特王国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成文法典,又称为《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它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

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34.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

35.五功:是穆斯林必须严格履行的五项义务。

通过履行“五功”,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信仰的真诚。

“功”的原意为“基础”、“柱石”,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

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和课功。

四、简答题36.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A. 人民B. 政府C. 政党D. 军队答案:A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A. 权利B. 义务C. 权利和义务D. 无权答案:C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A. 申诉B. 控告C. 检举D.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答案:D二、判断题1.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正确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答案:正确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答案:根据我国宪法,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依法纳税,服兵役等。

2.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根据我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文化权利等。

四、论述题1. 论述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答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是规范国家机关行为、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结束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试题和答案应根据实际的宪法条文和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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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

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

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

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

这一体制是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

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

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

《明治宪法》:是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颁布的“钦定宪法”。

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正式通过,并决定同年11月29日开始生效。

这部宪法主要抄袭了当时普鲁士邦宪法。

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1.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2.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明治宪法》实际上确立了日本当时的二元君主制。

《独立宣言》:独立战争的时候托马斯·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

它所宣扬的人权观念、政府有限性原则以及正当性原则,成为美国宪政文化的重要因素。

《美国权利法案》:美国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

其主要的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二、简答题(本题满分60分,共5小题,每小题12分)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英国议会的传统职能和权力就是立法职权。

而英国宪政体制中的行政系统以英国政府为其最高行政机关。

在英国的行政机构中,内阁是政府的核心,而首相是内阁的主宰者。

简而言之,议会行使的是立法权,而内阁行使的是行政权。

(1)早期议会主权下的议会与内阁的关系:议会监控内阁: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执行议会通过与制定的法律与政策;议会可以行使倒阁权。

内阁反制议会:议会行使倒阁权后,首相可以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大选等。

(2)现代行政主导下的议会与内阁关系:议会可以就政府工作向大臣提出质询;议会还享有对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无能、无效、滥用权力、堕落腐化等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议会理论上仍然享有倒阁权。

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内阁却反向控制了议会。

内阁起草并提出公议案,享有立法创制权或提案权;决定着议会的立法会议议程和进度;通过首相控制的议会党团和督导员支配议员的投票取向、立法内容。

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1)地位: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2)作用:首先,英王是国家统一的象征。

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

《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与历史意义(1)基本内容主要有:第一,国民主权的原则。

主要体现在第3条和六条之中。

第二,人权和公民权原则。

主要体现在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三:三权分立原则。

第四,法制原则。

主要体现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

(2)历史意义:《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运作及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是第五共和国的一大创造。

法国现行宪法辟有专章“宪法委员会”(第七章),对其组成、职能及运行规则作了规定。

宪法还将该委员会列为国家第四大机构,仅排在共和国总统、政府和议会之后,而放在司法机关、特别高等法院和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之前。

当它获得了监督议会活动这一重要使命之后,它因此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

(1)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是:宪法委员会是一种司法审判机关,具有宪法管辖权。

事实上,宪法也赋予委员会的裁决具有与司法行为同等的权威。

(2)宪法第56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每3年改选1/3。

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院长任命。

委员会成员不得连任。

(3)宪法委员会的首要职能:对选举活动和全民公决的监督;宪法委员会的另一重大职能: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宪法委员会急速发展的职能:审理关于自由与权利的诉讼。

德国联邦总理的主要职权联邦总理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他决定政府的方针政策,并对此承担责任。

他的主要职权主要有:组成联邦政府;确定政治方针;机构设置;领导作用;在国家进入防御状态后,总理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成为军队统帅,享有全部指挥权。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与作用及联邦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方式(1)联邦宪法法院,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

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第一,对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

第二,监督行政机关。

第三,监督立法机关。

主要是应公民的宪法控诉或其他案件或有关机关的申请,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第四,处理权限纠纷。

第五,其他作用。

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最终权威机关,联邦宪法法院还可以利用一些特别程序保障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它有权审理弹劾总统案,宣布政党为非法,接受选举诉讼案。

(2)联邦法院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有:具体的原则审查;抽象的原则审查;权限争议的评判;受理宪法控诉;民主和法治保障的审查;选举审查与法律争议。

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日本国宪法由序言、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改、最高法则、补则11章构成,共103条。

该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依照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

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相互关系上,采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权力分立原则。

(2)国民主权。

依据明治宪法,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诸权集中于天皇制、统一于天皇。

(3)和平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侵略战争,给世界人民特别是亚洲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

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使日本走和平主义道路,宪法序言载明要实行和平主义。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1)日本实行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就涉及该案件的法律、命令等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

(2)根据日本宪法第81条的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从实践看,日本除最高法院外,下级法院也行使违宪审查权。

(3)根据宪法第81条的规定,明确属于违宪审查对象的,包括:(1)法律,是于旨形式意义上的法律。

(2)命令,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以法规为主要管辖事项的法律形式。

(3)规则,是指日本国宪法所承认的具有规则这一名称的法律形式。

(4)处分,是指具有具体的个别内容的行为的总称。

(4)日本普通法院只能够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命令等的合宪性进行附带式的审查。

同时,审理该案件的普通法院如果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该项法律、命令等与宪法相抵触,只能在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时拒绝适用该项法律、命令等,而无权撤销该项法律、命令等。

美国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1)首先分权就是将美国国家的的权力分成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这三种权力分别的属于议会,法院,和总统行使。

这就是广义上的分权原则。

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

(2)所谓的制衡原则就是美国这三种权力之间相互的制约平衡,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的制衡。

具体表现如下: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

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

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国会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

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

美国的分权与制衡还表现在国会的两院制。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经过及历史意义(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经过: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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