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备考资料: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4)
2016考研资料:法硕刑法学重要考点之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016考研资料:法硕刑法学重要考点之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P461)主体:一般主体。
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
自杀未成功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
考研法律学刑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刑法重点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以刑事责任为内容,以刑罚为手段的国家法律规范。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公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专属性等特点。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法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以行政规范等其他形式代替。
2. 罪刑法定原则:罪与刑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置罪名和刑罚。
3. 人质主义原则:刑法所保护的是人的价值和权益,关注的是犯罪的主体。
4. 公正原则:刑法实施必须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判决的合理。
5.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与刑必须相适应,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应当在刑罚确定上得到相应的体现。
6. 个别化原则:法官要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对其犯罪和刑罚进行个别化的判断和处理。
三、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犯罪责任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 犯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2. 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等主观心理状态。
四、罪与刑的关系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各项要件,具有犯罪责任的行为。
刑是指国家依法实施的对违反刑法规定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罪与刑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与刑之间实现相对平衡。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拘役;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等进行综合判断。
六、刑法的适用原则1. 刑法适用的普遍原则:适用刑法必须考虑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能擅自改变刑法的趣旨和目的。
2. 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一视同仁,刑罚要对所有人适用平等。
3. 刑法适用的利益原则:刑法适用应当以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的。
4. 刑法适用的合理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合理,不能随意主观臆断。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1、犯罪构成的分类:急修标牌(基本/修正;标准/派生2、不作为中义务的来源:职业鲜明(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先前行为;法律明文规定3、犯罪既遂的形态:微型果(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4、共同犯罪的形式:人间异事(任意/必要;简单/复杂;一般/共同;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5、实质的一罪:吉祥果(继续犯;想像竟合犯;结果加重犯6、处断的一罪:连千禧(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实像县官(起因、时间、对象、限度、主观条件8、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其实像特县县官(起因、时间、对象、特别例外限制、限制、限度、主观条件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相同点:目的、前提、责任;区别:来源、限制、主体、对象、限度10、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十只青橙(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程度11、酌定情节的种类:动手是相杰表态(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结果、表现、态度12、减刑的条件:象知县(对象、实质、限度条件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6、可以减轻或免除;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考试内容解读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考试内容解读第一部分法律硕士(法学)刑法学说明:刑法基本没有变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复习知识点.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复习知识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 法律” 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 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
试卷内容专业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共 150分,专业课还是比较重要的。
下面学习刑法学复习知识点:一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阐述。
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
1、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 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 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 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 具有重要作用。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
在刑法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 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因此, 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3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 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 无权解释” 。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又称为文义解释或者平义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 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以及标点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的《刑法》规定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
【5A文】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4)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4)6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刑法溯及既往;(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62、破坏交通工具罪:(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汽车和电车都应作扩大解释,前者包括大型拖拉机,后者包括电瓶车和缆车;(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关键部位,否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4)危险犯,只要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成立本罪既遂。
63、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上述对象的劫持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但劫持火车的行为则并无类似罪名。
请记住:劫持火车、电车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可见,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做了扩大解释,包括劫持行为,但劫持的对象仅限于火车、电车。
64、只有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才成立盗窃罪。
此时的盗窃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非以卡内金额为准。
如果盗窃了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被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5、如下三种情形,都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6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2)同案犯之间相互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
理由有二:一是事后不可罚,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3)与妨害作证罪一样,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也应当从重处罚。
67、妨害作证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这一点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同:(2)行为方式是以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3)犯罪主体不包括犯罪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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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4)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中公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31、妨害公务罪: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人大代表暴力、威胁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罪名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伪证罪人犯对重要情节作伪证特殊主体陷害、包庇他人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任何公民捏造整个犯罪事实一般主体陷害他人立案侦查前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场合包庇对象犯罪目的包庇罪一般主体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已决犯、未决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之中未决犯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走私毒品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贩卖毒品罪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
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个人犯罪处罚,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罪名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行为犯罪主体贪污罪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职务行为廉洁性、本单位财产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公司、其他、其他单位人员侵占罪社会诚实信用、公私财产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一般主体自然人⑤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行为方式2)犯罪客体、对象3)犯罪主体。
罪名犯罪客体、对象犯罪行为方式犯罪主体贪污罪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而盗窃罪、诈骗罪无此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盗窃罪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主体自然人诈骗罪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主体自然人39.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行为表现 <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挪用公款后→案发前,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
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公款使用权挪作私用公款上述行为表现挪用特定款物罪一般主体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挪作他用特定款物必须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⑤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手段。
罪名犯罪目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挪用公款罪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公款使用权公款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永远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公共财物所有权公款、公物侵吞、窃取、骗取等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⑦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⑧罪的转化:若行为人主观挪用资金后,不打算归还,则转化为贪污罪。
40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表现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合法)斡旋受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违法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不交公,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实际已为他人谋利益。
★构成本罪:受贿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④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区别:★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名,并无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论处。
★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并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
⑦受贿罪、贪污罪区别:1)犯罪目的2)行为对象3)行为方式。
罪名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受贿罪非法占有他人、单位的贿赂公共财物、公民私有财物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受贿为他人谋利益贪污罪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的公共财物公共财物侵吞、窃取、骗取等⑧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特点:1)在经济往来中2)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3)归个人所有。
⑨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特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非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无论索贿、受贿均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