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系统产品在检察机关全程讯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及应对策略2023年,对于检察工作来说,依然充满着挑战和困难。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要坚守检察工作的职责,保证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安定和谐。
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新领域的犯罪,如何做好检察工作,成为了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
本文将从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两个角度,详细探讨这一现实问题。
一、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1.全球化背景下的犯罪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种国际犯罪活动呈现高度复杂化、全球化和智能化的趋势。
这种全球化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检察机关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跨国侦查和司法协调能力。
2.信息化技术的影响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引起了犯罪形式的变化,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
这些犯罪活动新颖、奇特,使得侦查、取证等工作亟待改进与强化。
3.法律适用的困难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各行各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也愈加复杂和多样化,检察机关要能够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精准地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4.社会舆情的压力社会的公众期望与检察机关的期望不同,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看中刻不容缓的案件,将工作重点放在符合公众关心的问题上,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工作的信赖与支持。
二、检察工作的应对策略1.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检察机关应坚持聘用优秀人才,提高工作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强实力的队伍,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性的调查和取证,在保证社会公正和司法公平的基础上,处理案件。
2.强化网络犯罪领域的侦查能力网络空间中常出现的新型犯罪,其特点是瞬息万变、地域性弱,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我们的技术能力,在侦查、取证工作上有一定的优势。
3.深化法律适用的研究法律适用是检察机关的基础工作,只有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不断更新和分析司法解释,找出问题,提出及时解决方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出贡献。
4.尊重社会意见,有效开展宣传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交流,是实现检察工作合法合规的必要途径尊重社会意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向社会公众普及检察工作理念,增强社会的理解,同时也能及时地了解社会舆论。
审讯工作调研报告

审讯工作调研报告审讯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审讯工作作为刑事司法活动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有效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讯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审讯技巧和方法的缺乏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性。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对审讯工作进行了调研,并编写了本报告。
二、调研对象我们调研了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内的司法机构,以及相关律师事务所和法学研究机构。
在调研中,我们采取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审讯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三、调研结果1. 审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调研结果来看,审讯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1)审讯人员的不适当行为:包括殴打、虐待、胁迫等不光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2)审讯技巧和方法的缺乏:审讯人员在采取措施时常常缺乏灵活性和创意,导致无法获得有效的证据和供述。
(3)审讯记录不完整和不准确:一些审讯人员在记录过程中存在疏漏和错误,导致后续审理过程中难以准确呈现真实情况。
2. 需要改进的方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调研中我们收集了一些改进意见,如:(1)加强审讯人员的培训:提供相关培训,强调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审讯技巧和方法的学习,确保合法性和科学性。
(2)加强审讯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审讯过程的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完善审讯记录流程:制定明确的记录标准和方案,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调研结论通过对审讯工作的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审讯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通过加强审讯人员的培训、加强审讯监督以及完善审讯记录流程等措施,可以提高审讯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五、建议基于调研结果和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和审讯技巧培训,提高审讯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建立健全的审讯监督机制,避免不适当行为和滥用权力。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2003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04 年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 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是一致。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魏广金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第一种误区认为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
或者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比如讯问室温度、湿度、时间以及在讯问过程中使用的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摁手印的画面切换等不符合要求。
第二种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不仅耗费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因此,有时侦查人员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
第四种误区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由于录音录像材料需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
但目前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规范相关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出台,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准备不够充分。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二是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三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比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性质上的分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审讯系统解决方案

审讯系统解决方案目录第1章概述 (3)第2章系统设计 (3)2.1 主流厂家标准通路录音录像整体解决方案 (3)2.1.1 前端音视频采集单元 (4)2.1.2 数据储存系统 (5)2.1.3 后端控制及显示单元 (6)2.2 主流厂家标准通路录音录像整体解决方案的不足 (6)2.3 如何解决此解决方案的不足 (6)第3章系统功能 (8)第1章概述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逐步发展,各地公检法机关都按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在审讯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视听资料的一类,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于搜查、扣押、讯(询)问等侦查措施中,对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的证据作用。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辞证据,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主流厂家也都针对公检法机关的需求研发出来了一系列的标准通路录音录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也都在各地公检法机关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安防行业从发展至今一直是以视频监控为主,对音频监控,主流厂家一直不甚重视,录音录像中的录音方面一直差强人意,针对现有主流厂家通路录音录像整体解决方案的些许缺憾,满足公检法机关对高清晰、高保真的音视频同步监控系统的需求。
第2章系统设计在提出如何解决现有主流厂家通路录音录像整体解决方案在录音方面的问题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现在主流厂家应用于审讯室的标准通路录音录像系统的解决方案及其不足:2.1主流厂家标准通路录音录像整体解决方案一般来说审讯系统由前端音视频采集单元、数据存储单元、后端控制及显示单元组成,系统结构图如下:磁盘阵列电视墙核心路由器汇聚交换机接入交换机视证电视温湿度屏特写摄像机解码器组解码器签字摄像机指挥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接入交换机视证电视温湿度屏特写摄像机解码器审讯电脑签字摄像机指挥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拾音器审讯电脑拾音器磁盘阵列审讯综合业务平台审讯综合业务平台 解码器组指挥电脑音箱话筒讯主机标准通路录音录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高清审讯主机同时系统按照功能分区,又可分为询问室和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如下:1. 询问、讯问室:设置摄像机、拾音器、笔录电脑、时间温湿度显示器、审讯专用DVR 。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王生荣刘鹏博1201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我区各级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
结合我院运行该系统的实际情况,笔者谈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基层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对策。
一、基层院在运行系统当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部、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我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来,新案件已经全部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系统运行整体平稳有序,办案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质量和效率有一定提升。
但与实现系统的目标任务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1、系统使用权限配臵不统一。
同一种法律文书因使用部门不同、分管检察长不同,最低审批权限配臵有的部门为科长、局长,有的部门的为分管检察长。
属于一些部门的职能没有配臵上。
个别程序文书配臵不齐备,流程不畅。
1西吉县检察院反贪局干警2、个别案件信息录入不同步、不完整,系统内系统外不同步并轨运行,法律文书系统内系统外穿插使用,系统外用印。
文书编号存在混乱现象,同一编号下出现两个案号或文书,统计与系统分离等,导致系统案件数据指标与实际案件数据指标不符。
3、办案干警对系统应用掌握不够熟练,案件信息误录、错录等错误操作时有发生。
如不按规定审批,不正确执行后台操作修改,甚至违规删除案件、线索等。
对系统权限的设臵、变更、转移和恢复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有的是院领导给技术部门打招呼,有的是政工部门口头通知技术部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系统的正常应用,影响了案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比如删除案件、线索查询功能没有配臵给案管部门管理员、主任,擅自删除案件、线索案管部门就出现监管盲区。
审讯中存在的问题

审讯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 疲劳审讯:如果不能排除疲劳审讯的可能性,相关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2. 暴力取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相关笔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3. 发问方式不规范:可能导致讯问结果不准确或者出现遗漏。
4. 法庭发问与证据调查相分离:可能导致审理过程不连贯或者出现重复。
5. 辩护方发言受限制:可能导致辩护方无法充分阐述辩护观点,影响公正审理。
6. 法庭过于追求效率:可能导致审理过程草率,无法保证审理质量。
7. 缺乏规则指引:可能导致审讯过程缺乏规范,出现不公正现象。
8. 控辩对抗失衡:可能导致审理结果不公正,无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9. 职权主导过度:可能导致法官过于强势,影响辩护方的辩护效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审讯程序和制度,明确审讯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审讯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同时,也需要提高审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培训和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探讨

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探讨1.引言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侦查技术、证据收集、取证过程等各个环节。
如何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是每个调查人员都需要面对的挑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2.疑难问题一:证据获取困难在实际的调查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证据获取困难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证据被隐藏、销毁,或者对方有意遮掩真相。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侦查技术的运用。
利用现代化的侦查技术,如网络取证、数据恢复等技术手段,可以解决证据获取困难的难题。
3.疑难问题二:证据真实性存疑在调查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证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证据来源不明,或者存在伪造的可能。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靠专业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鉴定方法。
还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协助,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疑难问题三:取证过程不规范在取证过程中,如果操作不规范,可能会导致证据的无效性和不可采信性。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取证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取证过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也需要加强对取证规则和标准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取证技能和水平。
5.总结与回顾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疑难问题是无法避免的挑战。
但只要我们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加强规范管理和学习实践,就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对于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我们可以运用现代化的侦查技术;对于证据真实性存疑的问题,我们可以依靠专业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鉴定方法;对于取证过程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可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学习实践。
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回顾,我们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
6.个人观点与理解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疑难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更需要我们具备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只有不断地积累经验、学习新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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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全程讯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逐步发展,各地检察机关都按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视听资料的一类,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于搜查、扣押、讯(询)问等侦查措施中,对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的证据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证的实施主体、取证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为同步录音录像的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具有可操作性。
有的媒体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打开了我国刑事取证现代化之门。
有的专家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辞证据,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发展溯源20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
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习惯于自问、自记收集证据。
一些犯罪嫌疑人面对签字画押的材料推翻原供,庭上翻供屡见不鲜,审后翻案不断出现。
而且,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搞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讲话,打开了我国刑事取证现代化之门。
从2006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施三步走的战略,到2007年10月,在我国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辞证据,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二、基层检察院自侦工作应用同步录音录像的现状基层人民检察院讯问中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后,骗供、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减少甚至没有了,干警办案行为规范了,讯问的言语行为文明规范了,执法过程透明了,当事人心服口服了,法庭上翻供的大幅下降,庭审后翻案的也少了、诬告干警违法办案的少了,干警高兴地说:“录音录像证据为我们洗了不白之冤!”但各地检察机关的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硬件设施、使用环境都不相同,所取得的工作效果有很大的差异。
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面临资金紧缺、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水平偏低、设备配置落后、摄录格式不统一、操作流程不规范、无法实现全程摄录等难处。
三、基层检察院自侦工作应用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对照高检院推出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基层检察院自侦工作应用同步录音录像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㈠办案硬件设施配套落后,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一些基层院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远不能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现有的摄录设备都是过去作为工作流程见证而使用的固定设备,镜头的设置和角度基本固定,与现在高检院的标准是有一定差距。
且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佳致使摄录效果较差,比如:虽然具备录制、备份、显示时间等功能,但是画面、声音不够清晰,编码格式不统一,影响远程传输的畅通等。
㈡技术人员的操作水平不高,没能达到高检院的要求基层院基本都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有的即使配有,但都是自学或自己摸索使用技巧,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一知半解,录制的音像资料不清晰、不规范,不同程度的影响固证的效果。
㈢侦查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
基层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认识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论。
认为案件只要是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
二是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
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
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导致录制质量不理想、效果不明显。
㈣办案行为的表现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要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在询(讯)问过程中有出现随意走动、用语不规范的情况发生,这样会对整个案件的录制过程产生影响。
基层检察院录制的录像资料中有时会出现讯问、记录和安保人员因长时间讯(询)问后所表现出的身心疲惫神态和其他不规范的行为,比如:办案人员频繁进出的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接电话、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询)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极有可能在庭审示证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与录音录像制度实行目的尚不适应在办案过程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还心存顾虑。
特别是一些污点证人和有检举揭发欲望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害怕形成录音录像资料后会被他人知晓其揭发行为而受到报复,因而在录音录像过程中思想反复较为明显,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抗拒心理,害怕形成证据而被完全固定下来,因而拒不交代罪行或者只交代部分罪行,这给案件深挖细查带来了极大不便。
㈥实际操作尚未适应理论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
四是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到看守所接受讯问,或者因特别情形而需要用移动便携设备进行录音录像,但摄录的影像和声音效果以及光盘刻制程序还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
四、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产生问题的原因㈠基层检察院的设备由上一级检察院采购,供应商只买上级院的账而不买基层院的账,售后维修升级得不到保障。
加上经费紧张的状况比较普遍,导致审讯、监控设备在建设以后得不到及时更新升级。
㈡办案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没有受过专业侦查技能的学习培训,造成对犯罪侦查缺乏深厚的功底,初查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
㈢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初衷、作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因此有不少办案人员在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时,片面地、主观地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就是“卡”办案人员,是给办案人员出难题。
㈣执法理念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要求的执法理念有一定的差距。
一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较少、突破能力不高,使得在办案时急于求成,总希望能办成窝案、串案。
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大家往往不会太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
五、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及建议㈠增加投入,及时完善设备配置,确保硬件设施满足要求领导要高度重视,录音录像设备投入资金不算太多,设备滞后或无设备,谈讯问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是一句空话。
必须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的同步建设,使技术装备能完全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基层单位在购置设备时,应对照高检院的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选定相应设备,从而更好地促进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发展。
㈡强化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操作水平基层院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专业人员缺乏,有了设备就要进行相对的技术培训。
许多干警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一知半解,随意性较大,录制的效果差,设备使用寿命不长,有必要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以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和音像效果的质量,达到更好的为办案服务的效能。
㈢改善同步录音录像场所环境基层检察院录音录像场所须设置固定的录音录像室,室内配备安装摄像镜头,光线条件充足,对录音录像室要做到隔音吸音处理,使录制的音像效果能达到清晰的程度,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㈣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是正确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关键,同时也是帮助办案人员消除畏惧心理的良药。
办案人员应该主动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工作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活动,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探讨交流此环境下办案的心得体会。
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㈤下功夫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基层院要加大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在实战运用的广度、深度上下足功夫,在效果上做足文章,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其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
㈥积极推进办案规范化建设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坚持全程同步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程序规范原则,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泄密。
办案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现实意义,积极探索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的运用,着力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全面推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化建设。
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固定模式可循,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潜心研究、积极探索,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在具体工作中,则应充分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真正做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突破案件、有利于规范办案、有利于惩治犯罪。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更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强了检察官依法文明办案的自觉性,适应了全新的办案模式和要求,确实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逼”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