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劳务转让定价问题的思考
浅谈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

《浅谈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摘要:但是,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需要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持续关注,不能放松,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及其适用范围,很多企业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标准不统一孙向奇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集团公司和关联交易与日俱增。
基于占领市场、优化集团产业链、合理避税等目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重要和频繁,证券市场的繁荣也刺激和扩大了关联交易规模。
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成为各大集团公司关注的重要事项。
集团需要谨慎选择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避免由于关联交易定价方法选择不当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和内控风险。
本文通过对关联交易常用转让定价方法的介绍,对各种方法的适用性进行阐述,同时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提出参考方案,希望对有关联交易定价困惑的企业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问题应用一、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概述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关联方交易时采用的价格及定价方式,关联方交易包含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等。
跨国关联交易是不同国家通过关联交易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各国政府之间的协同越来越密切,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愈发严格。
各国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理解也越来越明确,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监管机构。
利用定价降低税负的空间越来越小。
但是,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需要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持续关注,不能放松。
政府不能让某些贪婪的企业钻空子;遵守规则的企业也需要通过正确的操作保证自己不触碰关联交易的雷区,避免涉税风险甚至经营风险。
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及其适用范围(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第三方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对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理论上来讲,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验证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
简单的比喻就是兄弟之间的交易和公开市场上的价格差不多。
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为企业管理助力

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为企业管理助力作者:魏夏媛来源:《管理学家》2024年第04期[摘要]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国际竞争力等。
但是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操作复杂,容易被税务机关质疑。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转让定价管理,才能发挥其正面作用。
文章旨在探讨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概括总结了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机制,以期为指导企业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企业管理;税收筹划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04-0055-0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关联交易频繁,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凸显。
合理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政策,不仅影响企业的税负成本和资金调配,还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如何在遵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为企业管理提供助力,是许多跨国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降低企业税负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可以帮助企业通过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实现利润的合理分配,降低总体的税负。
企业可以通过将利润合理转移到税负较轻的关联企业,或者转移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例如,企业可通过将知识产权转让到税率较低的关联公司,然后再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达到利润转移和避税目的[ 1 ]。
此外,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还可以帮助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和税率的差异,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税负最小化。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在税率较低的国家设立贸易公司,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向该贸易公司转让商品,使得利润聚集在税负较轻的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遵守各国的反避税法规,谨慎操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规避税收违法行为。
(二)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可以帮助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摘要: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为避免税收的流失许多国家制订了相应的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其核心是价格调整制度,包括转让定价的主体、转让定价的客体、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实体法内容以及资料的收集、调查时限、举证责任、情报交换、争议解决方式等程序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仍不完善,本文拟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价格调整一、转让定价与税收的关系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方面。
下面仅以我国为例加以说明。
在增值税方面, 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货物交易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收入。
例如, 生产免税产品的母公司可以利用其对子公司的统一定价, 从提供零配件的子公司处低价购入,从而使子公司的销项税额减少。
虽然这样一来也使母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地减少了, 即应税销售额增加了, 但母公司可以通过享受免税产品优惠政策来消化这部分增值带来的税负响, 从而达到关联企业整体避税的目的。
在我国, 外商投资的关联企业逃避增值税还有另一个途径。
因为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对于1993 年12 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可予免税, 但不予退税, 并且, 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国内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记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于1994 年1 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出口情况的, 予以免税并退税, 出口退税原则上按“免、抵、退”办法计算。
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 对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 , 如果它是在1994 年1 月1 日后设立的话, 在实行“免、抵、退”时退税额往往会超过征税额, 进货时负担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出口时实现部分或全部退还。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摘要: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赚取最大利润,通常都利用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一直是国际上关注的热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如何有效控制这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税制,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转让定价定义及其危害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述,阐述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比较价格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
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税收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
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
对此,各国一般都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而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则是规范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二、转让定价现状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危害。
(一)对我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境,减少了我国正常的应税收入来源, 侵蚀了大量的税基,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
由此造成了外资企业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2004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亏损面为51%~55%;2005年的亏损面为42.96%),造成了外商在华投资亏损面大的假象,有可能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的外资引进。
浅议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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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时受 到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 对那 些 不违 背 正常交易原则 的基 础上 的低 定价 行 为 , 当确 认 其合 法 、 应 合理。为此 , 可以 明确规 定 : 税务 机 关确 定 的正 常交 易 在
价格基础上 , 上下 浮动 一个 确定 的百 分 比, 在此 范 围 内的
【 经济管理】
我 国关 联 交 易转 让 定 价 问题 思 考
邵 庆
( 庆工学院 财务处 , 重 重庆 40 5 ) 0 00
摘要 : 阐述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概念 , 分析我 国现行转让 定价存 在的 问题 。 并从 3 方 面就增 个 强转让定价 的可操作 性提出新 的措施 。 关 键 词: 关联交易 ; 转让定价 ; 可操作性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02 {06 0 —07 1 1 942 0 )4 05—0 6 2 中图分类号 :29 2 F7 .3
国与国之间。后一种情况又叫国际转移定价。
的可 比性 , 重调 整 当时按 一 定 的标 准进 行 分 配 , 只注 因为
收稿 日期 :06— 3 0 20 0 —1
・
作者简介: 邵庆( 6 一)女。 1 3 , 四川绵阳人, 9 会计师, 主要从事会计学研究。
维普资讯
( i ni eatet C oglgI t to eho g 。 hnqn 05 , hn) Fn c l pr n, hnq st e f cnl y C ogig 00 0 C i a aD m n ni T u o 4 a
Ab ta t T i p p rep u d n te cn e  ̄ o eae rna t n a d t n frpiig n lzste sr c : hs a e x o n s o h o cp frltd t sci n r se r n ,a ay e h a o a c po lmse it gi h rsn a s rpiigo hn ,a d p t fr ad n w mes rsa os e gh n rbe xs n tepee tt nf r n fC ia n us ow r e aue t t n te i n r e c s r h p rbly ft f r n o e e t. teo ea i t o a s rpiigf m treap cs i r e n c r h s
浅谈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

浅谈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全球经济一体化是21世纪最重大的经济活动之一。
随着国家对国内经济干预范围的缩小和限制的放宽,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壁垒,极大地扩展了包括跨国公司贸易在内的世界贸易。
全球资本市场极大地改善了全世界储蓄和资金的分配,减少了资金成本,刺激了投资。
同时,跨国公司利用这一机会发展全球战略,处理包括税收在内的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的征管、审计工作等在此进程中显得尤其重要。
在增加的全球经济财富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不仅带来了收益,在增加了资金流动灵活性的同时,也给传统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增加了跨国企业和关联企业间逃税、避税的机会。
本文介绍在国际税收工作中通常运用的对受控交易中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重点介绍OECD 转让定价方法,以更好地了解通过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正确选择,加强管理、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简称CUP法)的基本理论根据国际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准则2.6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对受控交易转让的资产或劳务所索要的价格与在可比条件下非受控交易中所转让的资产或劳务所索要的价格相比较,如果两种价格出现差异,可能会表明关联企业的商业与财务关系的条件并非公平,而且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可能需要用来取代受控交易中的价格。
同时为增加可靠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在这两种交易中正在转让的资产或劳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比性(comparability)。
因此作出较精确的合理的调整以消除正在比较中的资产或劳务之间的差异是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整实质的关键所在。
确定了可比非受控交易之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成为利用公平交易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al 简称ALP)运行的最直接、最可靠的实施方式(OECD准则2.7节)。
企业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陷阱

企业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陷阱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集团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明确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价格应作明确、详细披露。
在实际执行中,上市公司披露的定价政策有多种标价方式,如市场价、批发价、协议价、成本价、内部价、优惠价,等等。
计价的标准选择过多,实际上提供了更多作假的可能性。
(一)上市公司成为集团公司的避风港。
在多重税收区域经营的企业,往往利用关联公司之间商品和劳务的转移价格将利润从高税收区域转移到低税收区域,或在每一税收区域拉平利润。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在税收、待遇上是有区别的,通常上市公司享有所得税优惠,而母公司集团公司所得税税收率则较高。
这样,上市公司往往成为集团公司的避风港。
某集团公司的税负:集团公司下属A、B两个子公司和C上市公司。
3个企业分别在甲、乙、丙3个地方注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24%、15%。
A企业为B企业生产零部件,A企业以400万元的生产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按市价480万元直接销售给B企业组装后按640万元的市价投放市场,B企业组装成本为40万元。
各行业的所得税税负如下:A企业在甲地的所得税税负为:(480-400)×33%=26.4万元;B企业在乙地的所得税税负为:(640-480-40)×24%=28.8万元;集团公司的总税负:26.4+28.8=55.2万元。
为了减轻税负,经集团公司安排,利用关联交易的便利和上市公司税收优惠,A企业不直接对B企业供货,而是以420万元的低价转售给C企业。
C企业以560万元价格销售给B企业,B企业仍以640万元市价销售,组装成本不变。
看其中的变化:A企业在甲地的所得税税金为:(420-400)×33%=6.6万元;B企业在乙地的所得税税金为:(640-560-40)×24%=9.6万元;C企业在丙地的所得税税金为:(560-420)×15%=21万元;集团公司的总税负为:6.6+9.6+21=3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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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劳务转让定价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还不完善,对劳务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合理的分类,对劳务转让定价方法规定不够详细,对纳税人进行劳务转让定价时应该举证的材料也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纳税人难以进行税收遵从以及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
本文对这些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劳务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一些设想。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转让定价手段。
我国国内税法中也包括了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法规,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管理,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
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有形资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和融通资金等几种类型。
其中,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关联企业间劳务的提供是相对复杂的,税务管理的难度也相对大,本文集中对有关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的定价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行有关劳务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一)对劳务的确认规定《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管理规程》第九条指出“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这是我国对劳务确定方面最为详细的规定。
(二)对劳务的定价《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管理规程》第三十条“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可比性。
”即明确提出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国税发【2002】128号中指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劳务……采取按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服务总收费额:服务总收费额=实际费用÷(1-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凡属向境内子公司提供服务的,核定利润率按5%。
”此文提出了特定情况下的成本加成法。
(三)对关联企业劳务交易举证材料的要求《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管理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主管税务机构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的过程中,企业必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四)对关联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
”实施细则还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在此并未给出衡量管理费合理的标准。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规定表明,对未发生的劳务不得进行收费。
二、我国劳务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缺陷(一)未对劳务做出界定税法对劳务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的处理不同,所以对劳务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管理的前提是对劳务进行界定,从而确定哪些行为属于劳务的提供而哪些行为不是。
而我国税法仅仅是对劳务的类别进行了区分和列举,未进行严格的界定,亦未给出判断标准。
(二)未对可以收费的劳务划定范围劳务有很多种类,有些劳务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该收费;而有些劳务则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重复提供的劳务,则不应该收费。
对劳务必须首先就其是否应该收费作出分类。
(三)对收费标准及其方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法仅仅规定“参照类似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这仅仅是规定了“可比非受控劳务价格法”这一种方法,在转让定价实践中这种方法由于很难满足可比性而很少采用,即使能采用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参照、如何寻找正常收费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应该对此做出规定,纳税人才能遵循。
在不能采用“可比非受控劳务价格法”时,仅在国税发【2002】128号文规定了采取成本加成方法的劳务收费计算公式,该公式也仅适用于特定前提条件下,而且5%的利润率规定太过武断。
纳税人还能够采取哪些具体的定价方法、应该如何操作,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
(四)未涉及成本分摊条件下的服务如何定价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劳务交易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劳务交易与货物销售绑定、劳务交易与无形资产交易绑定以及关联企业的成本分摊协定等复杂形式,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对劳务进行定价,我们的税法完全没有涉及。
(五)对关联劳务交易定价应该提供哪些举证材料规定的不够详细、明确这一方面给关联企业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税务风险,纳税人无法确定自己的努力是否足够,从而避免在将来遭受税务惩罚;另一方面,也使得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审查时往往不能获得足够的资料,不利于其按照正常收费标准对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三、完善我国劳务转让定价税制的设想(一)对劳务进行界定要对劳务进行定价,首要的问题就是对劳务进行界定,在界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一些具体的列举,这样在面临关联交易时我们才能清晰判定其交易类型,从而准确地选用合适的定价方法。
笔者认为,劳务是一个实体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为了对方的利益而向其提供的,它的提供不包括任何有形资产的出售和无形资产的转让,也不能脱离交易双方而实现。
在判定时可以考虑劳务的四个基本特征:无形性、不可分性、异质性和易腐烂性。
无形性,区别商品和劳务的一种方法就是看其“无形性”程度;不可分性是指一方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另一方也同时在消费,提供和消费是不可分割的;异质性是指劳务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同的,在劳务的传递过程中有非常高的可变性,因为劳务主要是由劳动组成的,劳动者又是不同的;易腐烂性是指劳务一般不能被存储也无法传递到未来。
这几个特征是劳务的重要性质,在区别一项交易是否是劳务交易时,我们可以看交易对象是否具备上述这几个特征。
(二)明确哪些劳务应该收费确定是否是劳务的交易后,接下来就应该确定该劳务是否应该被收费。
按照OECD精神,确定是否应付费的标准是:若劳务的接受方是独立企业,它是否愿意为此劳务付费或者说它是否愿意自己花费成本而自己提供此项劳务,接受该劳务能否为企业产生商业利益。
若愿意,则此劳务就应该被收费,否则该劳务就不应该被收费。
(三)对劳务进行定价的方法如果确定劳务应该收费,就要采取适当的方法确定劳务的“正常收费价格”。
我国在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基本遵循OECD精神,即应该按照市场正常收费价格定价,具体来说应该允许使用如下方法:可比非受控劳务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services price),适用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高度相似或者两者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该差异并无重要影响而且能够进行可靠地调整,如对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可以采取此种方法;劳务毛利润法(Gross services margin method),此方法将关联方劳务交易利润与可比非受控劳务交易的交易利润进行对比;劳务成本加成法(costs of services plus method),该方法参照可比非受控劳务交易的加价,在纳税人同时提供相同或类似劳务给受控方和非受控方时适用,使用时要特别注意成本包含范围的一致性。
以上三种方法为关联劳务交易定价的传统交易方法,主要是针对劳务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除此之外还有利润比较方法,主要适用于包含高价值的劳务或者多种性质交易高度一体化从而很难对某项劳务的交易价格进行单独可靠估计的情况。
具体利润比较法包括可比较利润法(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和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
可比较利润法仅适用于纳税人为劳务提供者的情况,利润分割法适用于高度一体化的劳务交易。
(四)规定对劳务定价纳税人应提供的举证材料关联企业纳税人还应对劳务交易及其定价进行适当的记录以备税局将来进行稽查。
可以考虑规定,若关联企业纳税人能够按照如下要求记录并提供同期文档则可以免除惩罚:1.包含对交易关联方进行分析的商业总括分析和行业分析。
2.详细而全面的功能分析和风险分析,包括提供劳务的具体性质、劳务的提供方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如销售、营销、分配、研发等各种功能)和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包括动用了多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以及劳务的接受方能从劳务中获得什么收益。
3.对成本分配方法的具体设计进行彻底的经济分析,这是整个转让定价分析的核心。
首先应进行寻找可比非受控交易分析,若不存在再进行其他定价方法的分析。
纳税人应该优先选用直接定价方法,无法直接定价的情况下可以选用间接的成本分配方法(我国税务管理当局在实践中目前还不接受此方法,但对复杂的关联劳务交易这是比较有效的方法),在文档中应详细记录成本分配的分配基础即影响分配的因素。
具体来说,第一,应该决定哪些成本应该归集到被分配的成本当中;第二,对成本进行分类,分出直接成本、股东活动成本和重复性成本;第三,选定分配基础,收入、使用的资产、投入的人员等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第四,在必要的时候选择合适的加成比例(这个比例的确定还需要进行一些外部的可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