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未经单位批准发放奖金构成何罪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从2015年开始,中央纪委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报表类型中增加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虽然看似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四风”突出问题及查处重点的变化。
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相比,这类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加之近10多年来津贴补贴政策的变化较大,此类问题违纪行为法纪关系复杂,涉及违纪主体多样等因素,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不易把握。
下面,我就“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探讨。
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情况及现状(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情况。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但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超过了正常工作收入,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从2005年6月开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布署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准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费开支范围和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2.为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
2013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都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做出禁止性和处分性规定。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一)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一)(总分:18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2,分数:180.00)1.某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中,副校长贾某和党委副书记李某负责招生工作。
两人共谋以学校名义在此次招生中收取“点招费”,用于单位的小金库支出。
到招生结束时共收取“点招费”30万元,两人于是又商量在其中搞出来一点给自己,遂又从“点招费”中挪出10万元,贾某分得6万元,李某分得4万元。
问:贾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贾某、李某两人构成贪污罪,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是“点招费”的性质。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收取“点招费”,贾某、李某两人作为校领导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决定收取“点招费”,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点招费”虽然是两人以学校名义违法收取的费用,但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前,这笔费用应当视为由学校管理的公共财产,即公款,因而贾某、李某两人共谋截留并侵吞该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特征,构成贪污罪。
)2.张某为某国有物资公司经理。
2003年初,该物资公司与上属的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物资公司一年内应实现利润20万元,超额利润的20%上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将其中的50%奖给承包者。
到2003年11月,由于物资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张某考虑到自己刚任物资公司经理,决定在账面上虚做100万元左右的利润,这样不但自己面子上好看些,而且可以在集团公司年终考核时得一些承包奖。
张某即关照物资公司会计王某、出纳朱某采取虚开验收入库单和虚开销售发票的办法虚增利润近200万元,使物资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表上体现利润10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网络知识竞赛题库120题(含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市
37.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38. 公职人员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39. 公职人员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可以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9.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参考答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10.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
11.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
C.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D.重要领导人员、直接领导人员
3.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C)。(政务处分法第12条)
A.可以减轻政务处分
B.可以免于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C.可以减轻、免于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D.必须给予严惩,以除后患
4.王某,系某乡镇公务员,2020年7月,因其四个违法行为,分别被给予4次记大过的政务处分,以下对于其政务处分期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政务处分法第15条)
26.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最重处分是开除。(√)
27. 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重处分是开除。(×)
参考答案:撤职
28.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或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最重处分是开除。(×)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番禺区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的界限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的界限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单位乱发奖金等财经违纪行为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却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因此,为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的把握和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其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将数额较大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其名目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以所谓“福利”、“补贴”、“奖金”等方式私分给个人。
而滥发奖金是指上述国有单位不适当的扩大奖金发放的数额和范围。
二者都具有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
如果仅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判断,单纯以是否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为标准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则势必使本罪与上述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的单位财经违纪行为混为一谈,如果将符合“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的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纳入治罪范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必然会造成刑法打击面过宽的问题。
那么如何区分二者的性质呢?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精神和罪行关系角度进行研析。
刑法的基本特性之一是最后手段性,其对象必须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发奖金等财经违纪行为基本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
如果将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予以截留分配,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之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
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就大,就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
如果是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了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其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的财经纪律发面,可以作为财经违纪行为处理。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1、多选张某的儿子因为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拘留,张某找到法院的朋友李某,希望能够让公安机关将其子的罪证消除,并不希望留案底。
李某遂介绍张某给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张某为表示心意,(江南博哥)送给董某现金20万元,董某按张某要求做到了。
下列分析不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应以受贿罪论处B.李某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应以行贿罪论处C.李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D.董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李某居间介绍行贿人张某与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
既不是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多选丁某系银监会的工作人员,2007年5月丁某受该局指派担任某民营银行与银监会合同项目的项目经理,在项目结束前一直在该银行里工作。
在工作期间,该民营银行为了顺利通过银监会的审核,送给丁某价值50万的礼品,让丁某在审核时能够通融些,丁某按该银行的要求没有据实向银监会汇报工作:()A.丁某在该银行的工作实质是一种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B.丁某收受礼物,构成受贿罪C.如果丁某没有如实报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可以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D.该民营银行构成单位行贿罪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丁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民营银行行贿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3、多选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考试试卷(1223)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7分,每题1分)1. 当债券的收益率不变,债券的到期时间与债券价格的波动幅度之间成反比关系。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当债券基金的收益率不变,彼此间债券的到期时间与债券价格的波动幅度之间成正比关系。
2. 银行管理层和各分支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分支行是委托人,上级行是代理人。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银行管理层和各分支行是一种代理关系。
上级行是委托人,分支行是代理人。
3. 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以回购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其实是一种有抵押的贷款:债券的购买,实际是买方担保人将资金借给卖方;约定卖方在订明的时间购回,实际是通过购回债券归还债权;抵押品就是相关人员的债券。
4. 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贷款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及票据汇票利率。
5. 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不论该动产是否被留置,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民法典》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6. 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收款人)开立的一种无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信用证是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命令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形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暂存付款的书面文件。
即信托公司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7. 信托计划财产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主因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的财物。
如系本单位管理、使⽤或者运输中的私⼈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私⼈所有的,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还可以是国家所有的,还可能是属于混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的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的⾏为。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为⼈利⽤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本单位财物的⽅便条件。
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或以其他⽅式⽀配在⾃⼰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会计、出纳等都是具有⼀定的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所谓“经⼿”,是指因执⾏职务⽽领取、使⽤、⽀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如采购员在采购中经⼿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作⼈员被指派出差⽽经⼿差旅费等。
总之,只要因⾏为⼈的职务关系⽽主管、管理或者经⼿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
如果⾏为⼈未利⽤⾃⼰职务上的便利,⽽是利⽤⼯作上的便利条件,如因⼯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等便利条件,不能认为属于“利⽤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侵占本单位财物即⾮法占有财物的⼿段,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所涉及到的“侵占”⼀词与刑法典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侵占”⼀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
可以认为,后者是狭义的,仅指⾮法占有本⼈业已持有的财物,⽽前者是⼴义的,即⾮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持有为前提。
其侵占的⼿段包括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段。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式有:为本单位购货时,将卖⽅购货款中抽出以部分回扣占为⼰有;在与他⼈签订合同时,双⽅恶意串通,将抬⾼的差价私分;利⽤职权,巧⽴名⽬,私分公司、企业财务;以发奖⾦为名,⾮法占有公司企业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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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单位批准发放奖金构成何罪?
「简要案情」
曾某、宁某和刘某系重庆某事业单位员工。
2000年5月,该单位设网络中心,任命曾某为网络中心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宁某为网络中心员工。
2002年7月,刘某大学毕业后也分到该网络中心工作,全网络中心员工共三人,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2003年10月网络中心对外开放,并收取适当上网费,即每小时一元,收费后上缴单位设备处,再由设备处上缴单位财务处。
此间,因网络中心工作量增加,且其他科室有收费提成的情况,曾某、宁某和刘某以网络中心名义向单位领导请示提成部分费用由网络中心支配。
在尚未得到单位明确答复提成比例的情况下,宁某向负责人曾某建议将部分上网费先予以分发。
曾某即与宁某、刘某共谋,由曾某决定将部分上网费以发奖金的名义分发,宁某负责记帐,三人均在宁某记录的账本上签字领钱。
至2004年10月止,曾某、宁某各分得人民币49400元,刘某分得人民币47400元,以上共计所分人民币146200元。
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某、宁某和刘某构成共同贪污为名,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意见」
曾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宁某等人在私分上网费前曾向单位领导进行请示,在单位领导没有明确表态且收费提成现象在该单位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对该上网费的私分应当视为单位领导对其请示或者私分行为的默认,因此,该私分上网费行为由
于等到了单位领导的授权,当然是合法的。
二是从该行为的社会公正性来看,曾某等在网络中心的工作非常辛苦,工作时间长、长期加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然而,作为对其辛勤劳动的回报,曾某等并没有得到应当获得的奖金、加班费和工作补贴。
因此,换一种角度讲,曾某等对该财产的私分,在某种程度是对他们长期辛勤劳动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也是合理的,即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每人分得的数额也不超过5万元。
因此,该私分行为具有正当性,而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赞同本案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曾某等人构成共同贪污罪。
主要基于以下四点:一是曾某等人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员工,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二是曾某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国家财产曾一度被其占有,并给单位的声誉和正常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三是从曾某等人的作案行为、事后对该财产的占有,以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来看,其主观上都有侵吞国家财产的故意,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四是曾某等人以窃取的方式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根据我国犯罪认定以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为标准,曾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已无可争议。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第一,曾某等在截留并私分这些财产时,都是以网络中心单位的名义并经过研究决定将该笔上网费私分给个人的,其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第二,曾某等人对上网费的私分都是以员工具体参与网络中心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平均计量分配,且将该分配办法和分配标准在网络中心予以公布,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并不符合贪污罪的秘密窃取性;第三,在主观上,曾某等人都一直认为所分得的财产都是自己应当分得的奖金、加班费或者奖金提成,并不认为该财产是非法的,否则也不会将该分得财产登记造册。
因此,曾某等人在主观上并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正好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中新设罪名之一。
在此以前,这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按照贪污罪处理的。
在刑法新设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如何正确辩析,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同时,鉴于我国在司法实务中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且犯罪的认定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四大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因此,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辩析,我们不妨结合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在犯罪对象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的外延范围更大,不仅包括国有资产,而且还包括其他公共财产。
第二,在犯罪客观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一般在本单位是以公开的、表面合法的形式集体私分给个人,即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议定后,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
所谓“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全体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该“私分”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如果是少数人暗中进行分配,则应定贪污罪。
同时,私分国有资产罪除了会采取一些措施对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外,在其他方面一般不做什么手脚。
而贪污往往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秘密进行。
第三,在犯罪主体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具体来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第四,在犯罪主观方面。
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有些客观上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人员,在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取得的财物是非法的,他们只认为是单位发放的合法财物。
而贪污案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侵吞共财物都是明知的,具有共同犯意联络。
第五,在刑事处罚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处罚的是参与贪污的行为人。
笔者认为,根据犯罪构成的四大构件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二者在犯罪的客体和主观方面比较容易区分,这可从本文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本案中,曾某等人所在的网络中心性质为业务科室,虽隶属设备处,但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即该网络中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现行法律上并找不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单位的规定,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本案网络中心能够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适格主体。
同时,从本案的犯罪客观方面看,曾某等人的私分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集体性。
首先,从网络中心上网费的截留和私分决定的形成上看,该截留和私分决定的形成都是由网络中心全体员工共同研究决定的,由网络中心统一组织进行私分的;其次,从本案截留和私分的名义上看,曾某等人在截留和私分这些财产时,都是以本部门奖金提成的方式进行截留和私分的,并以员工具体参与网络中心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平均计量分配;第三,从截留和私分的形式上看,从2003年3月到2004年10月,曾某等人对上网费的截留和私分都作了详细的记载。
换言之,本案应当被视为以登记造册的方式对网络中心的上网费进行私分的,具有明显的公开性。
所以本案中,曾某等人的行为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
因此,结合本文前面所述的曾某等人在主观上一直认为其所分得的财产都是自己应当分得的奖金、加班费或者奖金提成,并不认为该财产是非法的(否则也不会将该分得财产登记造册),从而排除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故意的分析,笔者认为曾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