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国,法治]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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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儒家和法家思想的角度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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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在思想上,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发展影响深远。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界定也是众多纷纭,莫衷一是。

但仔细研究发现各自观点,发现他们之间是有相同因素、共同特征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

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在某些层面,儒家思想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了。

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是深受儒学思想的影响。

例如三纲五常,就是一种法律。

法律赋予家长管理的权利,将束缚人的思想行为从家庭开始。

不过,这与我们目前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背离:法律应该让人民尽力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必对臣民如家长般照顾。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具体来看有如下特点:1.德行并施,以德为主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

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

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

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

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

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

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

刑法只能处罚己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

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

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己。

2.皇权一统,天下无双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

”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

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其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皇权至上、重刑轻民和无讼息争。

这种文化对现代法制有诸多影响: 一方面,它弥补了法律调节的不足、节省诉讼资源、完善现代法制、促进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它腐蚀人们的权利观、制约现代法制进程、消解现代法制精神、阻碍现代法制平等观念的确立。

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必须现代化,以促进现代法制建设,而这种现代化的条件正在于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性、本土性、可塑性。

礼法结合、判例成文法化、消除等级观念等则是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人治为核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社会制度和规范及社会心理中关于法的那部分形成的一个文化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国深厚的儒家文化的土壤之中, 其影响不仅是直接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 而且造就了千百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 甚至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构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2、追求无讼,崇尚和谐3、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完美地统一由于近代以来的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分类和模式为标准进行立法,对我国的传统的商业习惯、民间习惯不够重视。

这样的法律制度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人们的行动规则。

当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人人往往会规避法律,而借助于一些习惯的纠纷解决方式,结果导致了国家制定法的无力和无效。

所以,要在中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据、借助和利用我国本土的传统和惯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就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需要加强伦理道德的作用,才能使社会秩序井然不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道德,认为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内容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五千年法律实践的沉淀。

这其中有别于其他国家、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特点,对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如何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所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和积极贡献等三个方面阐述如何继承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趋利避害,为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建设【作者简介】:作者张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科员,助理检察官。

200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国家的灵魂。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文化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

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特点“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1李其瑞。

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

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前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直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性“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可以体现出来的有关法律的普遍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

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律文化就得以产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显示了其鲜明的特色:1.以礼为主,礼法结合。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即为“礼”,于是礼就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

在实践中,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联盟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为了弥补礼治的不足。

在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含了根深蒂固的等级特权观念。

2.德融于法,德主刑辅。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便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德主刑辅”的立法、司法原则也随之确立。

“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便是最好的证明。

道德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

3.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解决纠纷以“和”为最高价值标准。

礼的运用,贵在能和。

作为儒家法理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

这种思想在社会生活中则体现为“无诉”的法律意识。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为其轴心的,而儒家学说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国家本位、礼治主义等观念在绵延五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它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等级伦理等级伦理是儒家文化的首要特征,它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

儒家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

人们在行为选择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触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与正义。

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主要强调的是群体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个体在群体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

这样就必然以各种纲常规范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约束人们的行为,压抑人们的欲望和创造性,进而把个人的价值消解在群体中。

因此,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这种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普遍的逻辑上的矛盾。

[①]”(二)宗法意识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农业社会,它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这种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使整个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隶属于血缘纽带之上。

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存在与发展,对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联系往往是通过家族的媒介功能实现的。

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

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第二字为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络之根本,而不可动摇。

”[②]它以孝为出发,以孝推出第,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亲属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这种现象被费孝通先生称为“差序格局”,“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样大家全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修改版]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修改版]

第一篇:论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论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包容万象、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涵盖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方面,它根植于人民大众的土壤,经过五千年的锤炼,成为中华民族兴国安邦、炎黄子孙安身立命的文化根本,成为支撑中华文化的精神脊梁,成为推动中华文化发扬光大、绵延不断、生生不息的力量之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综观中华文明,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方面之一。

当今时代,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吸收中华传统文化的营养和精髓,以传统文化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传统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资源汲取。

总书记强调,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

我们研究借鉴中华文明中的传统文化精华,可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帮助建立起一种法治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因此我们应当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精华。

比如仁爱、诚信、孝悌、礼义、廉耻,以及传统哲学“天人合一”理念中保护环境和善待一切生命的理念,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

传统文化中这些深入人心的精华,值得我们研究、继承、创新,使之为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中国建设所用。

例如儒、释、道思想主要着眼于调整社会道德伦理、人的内心信念,法家思想则着重于调整社会外在关系、人的外部行为。

法家思想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学问,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基本思想的源头,其学术主张的精华部分不失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盛宴。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涵盖了:崇尚礼德、天人合一、和与中、求实精神。

而当代的法治主要体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自由原则。

(一)崇尚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法律至上原则的推进器崇尚礼仪和道德这一根本价值是建立在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并通过礼仪和道德理念的推广,保证国家法治的有效运转。

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正是依靠礼和德来推行法律的实施,通过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根基来明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虽然当代的法治理念不能过多包涵道德因素,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社会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现不了人文关怀,引不起人们心中基于民族情怀的共鸣,最终不可能成为良法,或者说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传统文化中对礼和道德观念的推崇,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推进了法律至上原则实现。

(二)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警示并影响着当代法治建设的目的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

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社会背景下,人们只能靠天吃饭。

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能过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幸福生活,他们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的生存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出发,后来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念。

因此这种纯朴的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对当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经济发展立法都有警示作用,告诫立法者立法时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同时也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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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摘要】二千多年来儒学深深的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作为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更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

本文正是从儒学思想影响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我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比较我国与西方的不同,了解传统的文化对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以便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儒家法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国法治建设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华夏五千年,源远流长。

中国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在思想上,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发展影响深远。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界定也是众多纷纭,莫衷一是。

但仔细研究发现各自观点,发现他们之间是有相同因素、共同特征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

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在某些层面,儒家思想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了。

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是深受儒学思想的影响。

例如三纲五常,就是一种法律。

法律赋予家长管理的权利,将束缚人的思想行为从家庭开始。

不过,这与我们目前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背离:法律应该让人民尽力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必对臣民如家长般照顾。

①(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具体来看有如下特点:1德行并施,以德为主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

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

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

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

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

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

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

刑法只能处罚已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

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

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已。

2皇权一统,天下无双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

“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权力金字塔的顶峰,掌管一切生杀大全,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尊帝位。

在封建社会能够存留下来的思想,无不以维护皇权正统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政治的,也只能回避这个问题。

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极力的维护皇权,通过三纲五常,来束缚人的思想,确保大家对皇权无二心。

在法律上更是对处罚皇权的行为处以最重的刑罚。

“十恶”罪名,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伦理的大罪,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术”而已。

从犯罪人的主观出发,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性。

法律的出现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人3以礼统法中国古代的法律中,以“礼”治国②,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来的儒家思想,其实就是对“礼”的维护。

西周时期,周公制定礼,维护周朝统治,周末以后礼乐崩溃,孔子周游列国希望“礼”能重建。

儒家思想对礼进行概述和升华。

例如,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

③又如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

④传统礼法主张“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宗族制度。

在“礼”的作用下,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保护规范的是整个集体的利益,不重视个人的利益,当个人利益触犯集体时,就必须受到惩罚。

当然,“礼”并不排斥法律,儒学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礼”与“重法”的主张,到了汉代,董仲舒、贾谊提出了“礼法并用”的主张⑤。

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来看,礼与法虽然并用,但礼是主导地位的,违反礼的罪行要比一般违法犯罪受到的处罚要重。

“法”必须要以“礼”为纲。

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着主导的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传统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作用和影响是在儒家法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冲突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传统法文化对法治发展的局限性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是经过千年的积累和完善,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比的。

但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其对当今法治的进步贡献是受限的。

一方面,其思想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影响着当今很多人的价值评价,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多年来,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大有改观。

但是思想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是被西方法律思想强行打破和侵入的,距离今天方才百年历史,如果要求中国走上向西方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要求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来完成,无异于痴人说梦了。

目前由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其中有现代法治思想,有用千年积淀的文化思想,造成了如今导致区域法治发展的多元性、多样性的形态。

使的我们难以对付和招架。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法精神就很难得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认同。

因此,传统文化应该放弃,而主动接受基于工业文明而来的西方法律。

⑥(二)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从汉武大帝北上驱逐匈奴建立大一统帝国开始,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文明、最强大、最富饶的帝国。

法律上更是具有先进性。

⑦到了近代,西方通过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西学东渐开始了。

其以巨大的冲击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农业宗法社会原来的发展方向,使之在多少有些屈辱的方式中被迫转型,向一个未可知的现代社会过渡,而今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势必要去改变传统法律文化中限制人身束缚的内容,以便利于经济的发展。

“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保护法律权力的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⑧同时经济追求最大化利润,在追求利益上是排除道德的,利益越大,越敢背离道德。

因此,市场经济下改造传统并不能全是有益于的改变,有的反而企图毁掉传统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

这时候每个立法者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念,懂得何时取舍,懂得如何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不能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外表下,行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当前法治发展的思想分析(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消极不利思想“礼”和“德”作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基于其产生的根本经济基础,我们就不能否定,它在当今对于法治发展消极的一面。

第一,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礼轻法,以道德为中心的泛道德主义思想。

泛道德主义是指伦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达到自我约束的状态,法律只起到了有限的次要作用。

用礼让来调节社会矛盾,调整人际关系,夸大道德教化功能,轻视法律的作用。

第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泛刑主义思想。

泛刑主义指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刑法的性质,几乎所有法律关系领域都可以用刑罚手段来调整,甚至在现代人看来完全应由道德来调整的行为,也往往被刑罚所覆盖。

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法即刑,刑即罚,法律即暴力,它是且仅仅是镇压的工具,这样泛刑主义传统在现实社会中也时有体现,直到今日,有些人仍然认为违反法律,就一定追纠刑事责任。

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坚持“人治主义”思想。

人治主义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力主“人治”高于“法治”,其核心思想是反对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它确信只有让国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积极有利因素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法律文化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至今对于人的影响都是深远和深刻的。

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思想,重视“德治”的思想。

人应与自然和谐,应与人之间和谐。

法律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状态,这是从古至今,人们都在最求的一种积极的精神境界。

“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根本原因是利益协调的问题”,⑨中国传统法文化将和谐定位为法律的价值,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确定的和谐局面为出发点,在法律的实施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和谐”为目的,“和谐”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用礼来分配利益,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正义、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把国家和谐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

对于“德治”的思想。

古人认为应“以德服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为政以德,辟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⑩在儒家看来,法治近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作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

而德治则是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力量改造和净化,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是中华民族自古的传统美德,对于当前区域法治来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应有之义,而市场经济需要诚实守信。

而这就是传统美德的内容。

德治思想,其核心是指规范人们在社会中为人处事的法则。

是依靠“良心”办事,修身齐家必须有良心,良心好坏是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

四、走东西兼采、德法并施的中国法治发展之路注释:①姜涛人之图像与刑法实质解释[J]政法论坛,2013(3)②开篇即云:“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安民哉,敖不可长,欲不可从,志不可满,乐不可及”纯粹是道德的规劝,却视为法律③④⑤[M]徐超,王渊明译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5⑥郝铁川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⑦[美]波罗肯尼迪⑧[美]波斯纳为经济发展构筑法治框架[J]陈炜恒译经济学家,2003⑨张敏杰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浙江社会科学,2005(3)⑩○12王宏维社会价值:传统与驱动[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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