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塞两国政府避免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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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免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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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2001﹞559号 【发文日期】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 通知》(国税函[200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执行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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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5﹞176号
【发文日期】2005-11-04
【实施时间】2005-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8月9日和2005年10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11月10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国税
发〔2005〕11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4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韩国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4年8月29日和1994年8月1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4年9月27日开始生效。

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4月9日以国税发[1994]098号文检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京地税纳[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纳〔2009〕8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以下简称《涉税保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是指对《涉税保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保密信息予以查询,总局以及市局文件对涉税资料查询和对外开具文书另有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涉税保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查询的,应统一由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二)对于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均由各局主管税务所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三、主管税务所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一)主管税务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且受理部门具备查询权限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不属于本部门查询权限的,税务所不予受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申请人。

(二)主管税务所受理后,应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受理意见,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按照自身查询权限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韩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韩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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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韩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前准备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外﹝2006﹞54号
【发文日期】2006-04-21
【实施时间】2006-04-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韩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前准备的通知》(国税发[2006]52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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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
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138号
【发文日期】2006-02-08
【实施时间】2006-0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6年1月23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财政大臣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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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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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9﹞833号
【发文日期】1999-12-06
【实施时间】1999-1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巳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开尔摩正式签署。

该协定附加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附加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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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
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403号
【发文日期】2002-05-13
【实施时间】2002-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4月16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和突尼斯财政部部长陶菲克·巴卡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突尼斯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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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请做好执行准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1999﹞488号
【发文日期】1999-09-27
【实施时间】1999-09-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5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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