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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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3•【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199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1997年11月3日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技能认证纪检知识竞赛(习题卷14)

技能认证纪检知识竞赛(习题卷14)

技能认证纪检知识竞赛(习题卷14)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4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 )。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廉洁纪律2.[单选题]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 )。

(来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条)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公职3.[单选题]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 )、( )、( )职责。

A)预防;制止;惩治B)监督;调查;问责C)监督;执纪;问责D)监督;调查;处置4.[单选题]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A)班子成员B)班子成员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C)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D)辖内全体党员5.[单选题]下列那项属于南方电网公司依法经营中不允许采取将应招标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问号?A)1号令B)3号令C)2号令D)4号令6.[单选题]《论语》中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告诫广大党员应该( )。

A)廉洁从政B)廉洁用权C)廉洁修身D)廉洁齐家7.[单选题]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给予政务处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C)应当从重或加重D)可以从重或加重8.[单选题]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给予其( )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9.[单选题]需要采取( )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A)技术调查B)审查调查C)立案调查D)问卷调查10.[单选题]( )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

A)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11.[单选题]公职人员违规收取摊派财物,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或者有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72号【发文日期】2007-07-16【实施时间】2007-07-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高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称国税系统)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预算单位按管理级次划分为四级。

一级预算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二级预算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三级预算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市(地、州、盟、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四级预算单位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税局机关。

第四条国税局系统部门预算编制规程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时间、预算编制流程、预算编制内容、预算审核和报送。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时间第五条部门预算年度以公历为准。

第六条为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时上报,各预算单位按以下时间安排编报:(一)预算年度上年5月底前,各预算单位对当年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重新界定项目类别,确定延续至下年度的项目;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二)预算年度上年6月底前,根据财政部的整体要求,各级预算单位逐级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布置。

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机关人员守则第三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

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第十三条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

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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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税务总局工作规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122号【发文日期】2004-09-04【实施时间】2004-09-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4]18号).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税收管理,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三、总局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认真履行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四、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剖新;忠于职守,深人实际,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

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总局领导职责六、总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七、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总局的工作。

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八、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总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十、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

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总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一、总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总局负责拟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上报国务院的税收政策建议,总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总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三、以总局名义上报国务院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总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税务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局内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十六、总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总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八、税务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税务部门规章要及时报国务院备案,接受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

十九、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

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工作计划、总结及报告制度二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总局要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二十一、局内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年中向总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十二、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加强机关值班工作,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总局应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三、总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总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

二十六、总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总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七、总局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

要加强总局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应在全国基层税务机关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二十八、总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国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

全国性工作会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全局性会议.包括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一类是专业性会议。

总局对全国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会议许可证制度。

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十九、局务会议由总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研究部署总局重要工作;审议总局拟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税务规章等。

局长办公会议由总局领导和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由局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总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等。

监察部派驻总局监察局局长列席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总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总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三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局分管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总局分管领导确定。

三十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局长签发。

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总局领导签发。

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局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发布。

三十二、办公厅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三、全国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厅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

根据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办公厅办理会议许可证。

全国性专业会议一般邀请各省(区、市)税务局有关处长参加;需要邀请各省(区、市)税务局主管领导参加的,须报总局局长批准。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及总局所属社团召开的经费自理的工作会议,不实行会议许可证制度,但应当向办公厅备案。

严禁未经批准召开各类计划外全国性专业会议。

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会议规模在50人以下的,申请单位应向分管总局领导写出详细理由,经常务副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厅办理会议许可证;会议规模50人以上的,应经局长批准。

第八章公文审批三十四、局内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国务院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三十五、总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厅审核后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

总局发布的命令(令)、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总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总局与各部委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以总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总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总局领导批示后报常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三十六、涉及两个以上总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总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总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或者核请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厅领导签发。

如办公厅对外代表总局答复意见或者重要的公文,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的总局领导签发。

三十八、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司会签。

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应由征收管理司提出或会签该司;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步进行。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的公文,办公厅不予核稿,总局领导不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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