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动态分类施保工作意见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实施民生保障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全面、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满足人民群众在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下的社会保障需求。
本文将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提供参考。
一、加强政策制定和宣传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社会救助的目标、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执行社会救助工作时能够有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度,增强相关政策的知晓率,确保其能够惠及到需要帮助的人群。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要做好民生保障工作,首先要解决资金投入和保障的问题。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提供更多的经费用于民生保障,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体和特殊困境个体。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稳定、使用合理,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和扶助方式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应该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确保其能够真正反映受助人的实际需求。
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实现分类施策。
同时,扶助方式也要灵活多样,可以通过直接发放救助金、提供医疗救助、提供就业援助等多种方式,满足受助人的实际需求。
四、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和网络互助平台为了更好地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任命专人负责社会救助事务,完善社会救助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同时,政府还应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建立社会救助的网络互助平台,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更多的渠道和机会。
五、加强监督和评估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明、公开,防止滥用、浪费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街道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专干负责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动态管理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不影响被调查对象正常生活的原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生活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应配合工作人员正常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动态跟踪管理法。
对于老弱病残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每3个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岗、失业、年龄偏大、身体欠佳、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每2个月调查不少于一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比较年轻、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开展经常性跟踪管理,每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
街道、社区的低保工作人员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人员加强合作、互通信息。
四、动态管理的走访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由街道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走访调查时,要做好工作记录。
五、对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保障金额或终止保障,并依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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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新政办〔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制定的《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新乡市民政局新乡市教育局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卫生健康委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新乡市医保局新乡市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进一步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认定低收入人口(一)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但仍在本科及以下院校就读的学生等。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4•【字号】安政[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城市低保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紧、抓实、抓好。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增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资金保障能力(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市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并足额支出。
要建立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地方财政不得因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
今后,分配下拨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将与当地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挂钩。
(二)确保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确保城市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城市低保资金不得用作其它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三)加强资金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各项拨付、支出手续;各级城市低保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信政文[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文〔2011〕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为城乡低保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申请、审核、审批第三条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受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一并报送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二)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动态调整低保实施方案

动态调整低保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需要动态调整。
随着物价上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原有的认定标准可能已经无法满足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
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
其次,低保救助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原有的救助标准可能已经无法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救助标准能够真正起到帮助困难群众的作用。
另外,低保救助方式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除了直接发放生活补助金外,还可以探索开展产业扶贫、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实现自立自强。
此外,低保监管机制也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低保资金被滥用和挪用,确保低保资金真正用于帮助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总之,动态调整低保实施方案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不断完善低保制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
1. 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应包括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救助项目和措施,覆盖社会各个层面和不同需求群体。
2. 完善分类准入机制:将社会救助对象按照贫困程度、残疾程度、生活能力等情况进行分类,确保救助资源向最需要的人群倾斜。
3. 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确保救助金能够覆盖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提高社会救助的覆盖率和效果。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和社会救助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实现救助资金的精准发放和管理。
5. 加强社会救助机构能力建设:社会救助机构应增强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救助项目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救助的公平性。
6.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打击滥用和浪费行为,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的有效利用。
7. 加强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帮扶培训:对于社会救助对象,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帮助他们增强自身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
8.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大众的社会救助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民生保障工作中。
9. 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和优化,确保民生保障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10.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合作: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支持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发挥其在资源整合和服务提供方面的优势,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多元化和全面性。
城市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
城市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城市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1为严格我县城市低保对象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坚持低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根据规定,决定对全县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重新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4月在册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无条件接受动态审核。
申请低保的困难居民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到实际居住地社区登记备案,在该社区动态审核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二、审核时间步骤动态审核采取分乡镇、社区依次审核,县、乡镇和社区三级集中会审的方式进行,审核时间从5月1日-12月底。
灵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各社区、其他乡镇要在30天内完成辖区内动态审核工作。
成立组织,明确责任。
县低保领导小组负责动态审核总体调度、协调工作。
灵城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低保对象量大工作任务重,要成立低保动态审核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民政助理员、纪检工作人员等为组员;成立三级集中调查评议小组,由乡镇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低保中心工作人员、民政助理员、各社区2名工作人员为组员。
其他各乡镇要成立低保动态审核调查评议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民政助理员、纪检工作人员为组员。
各乡镇要将成立组织以文件形式要报县民政局备案。
社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报乡镇备案。
各组组长要明确组员分工,夯实责任,协调解决问题,组成人员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注重宣传、强化培训。
县民政局要在5月10日前将这次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并组织学习和。
同时由乡镇、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低保咨询业务等方式将动态审核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传达到全县低保家庭和困难群众。
先行细致摸底,确保审核时效。
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家庭实际情况进行细致摸底,以提高审核时效,保证序时进度,整体推进。
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制度低保动态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低保对象数量逐渐增加,管理难度也在逐步增加。
为了更好地落实低保政策,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必须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建设。
一、加强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低保对象认定是低保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只有准确认定了低保对象,才能确保资金和资源的有限被真正用于困难群众身上。
因此,加强低保对象认定工作至关重要。
1.建立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机制。
要明确低保对象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的认定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置。
同时,加强对认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2.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
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避免重复认定和低保对象跨区划移动难题。
3.定期复审和动态核查。
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复审和动态核查,及时调整认定结果。
对于一些可以自力更生或脱贫的低保对象,及时取消低保资格,让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帮助。
二、加强低保对象管理和服务低保不仅是提供物质帮助,更是提供社会服务和心理支持。
为了确保低保对象真正获得帮助,必须加强低保对象管理和服务。
1.建立低保对象档案。
对每位低保对象建立档案,记录其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和需求,并定期进行跟踪服务,确保低保对象得到全面的帮助。
2.加强低保对象培训和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3.加强社会帮扶和心理疏导。
通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帮助,为低保对象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三、加强低保资金和资源管理要保证低保资金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就必须加强对低保资金和资源的管理。
1.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加强对低保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低保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低保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乡镇2024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乡镇2024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提高农村低保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1. 公平公正。
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低保政策得到正确实施。
2. 动态管理。
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低保对象。
3. 分类施保。
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施保,确保低保资金合理使用。
4. 公开透明。
低保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内容1. 申请受理。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调查核实。
村(居)委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
3. 民主评议。
村(居)委会应当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对象。
4. 公示。
低保对象确定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低保对象,由村(居)委会报镇民政部门审批。
镇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6. 发放。
低保金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保低保政策得到正确实施。
8. 动态调整。
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低保对象,确保低保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三、工作程序1. 申请受理。
农村居民向村(居)委会提交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调查核实。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 民主评议。
村(居)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
4. 公示。
公示确定的低保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5. 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低保对象,报镇民政部门审批。
6. 发放。
低保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账户。
济状况进行核查。
8. 动态调整。
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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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动态分类施保工作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社事科),各社区居委会,局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提升低保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充分发挥低保在社会保障中的兜底作用,经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进一步加强我区低保日常管理、切实实行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根据《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以及省市有关低保工作方面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城市低保工作的现状,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现有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将我辖区现有低保家庭分为三类(A、B、C三类)。
A类人员为:“三无人员”、孤寡老人。
B类人员为:1、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等重症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C类人员为:除A、B类人员以外的其它类人员。
二、加强动态管理的办法
1、A类人员每年复核一次,B类人员每半年复核一次,A、B
两类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自行安排复核,区民政局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XX%)。
2、C类人员是低保动态管理的重点,每季度复核一次,由街
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共同完成。
3、C类人员分为C1、C2两类,年龄50岁以内,有劳动能力
或部分劳动能力以及年龄50岁以上,子女成年或已大中专毕业,
子女生活条件较好,完全具备赡养条件的低保家庭为C1类,其余
人员为C2类。
C1类人员每年需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区民政局重新审批一次。
4、各街道办事处在20XX年低保复核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重新审核家庭情况,确保分类准确无误。
各街道办事处要在20XX
年9月15日之前完成各类人员的分类工作。
5、区民政局在低保银行发放表中增加备注栏,根据低保家庭
分类情况,注明类别。
三、低保复核的具体安排
1、A、B类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自行安排复核,每年的7月1日之前完成。
2、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分组,对复核情
况进行互查,每年的7月1日至9月1日之间完成互查工作。
3、C1类人员的低保申请材料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填写、审核、上报,每年10月15日之前报到区民政局审批。
个别家庭的低保申请材料因特殊原因未能上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经区民政局同意,可以延长到11月15日上报。
在规定的时间
内未上报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停发低保金。
C2类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自行安排复核,区民政局重点审核抽查。
4、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的,可以酌情采取1-3个月的缓退机制。
四、低保复核的总体要求
1、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要高度重视低保的动态管理工作,尽快安排好今年的复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复核重点和目标是对现有低保家庭合理分类,对C1类人员重新审批,重新认定低保资格和低保差额补助金额,使我区的低保管理更加规范化。
3、低保工作、低保复核的成效和动态管理的优劣将作为区民政局年终考核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