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分类施保月补助标准(2015.7执行)(1)(1)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汉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汉中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7日汉中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
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汉政发[2015]21号【发布部门】汉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9【实施日期】2015.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户籍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家庭收入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条件。
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房屋、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
对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陕民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二)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
(二)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于每年初向各地下达预算保证数。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5年1月20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汉政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发〔200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动态管理和分类保障、简便易行的原则;(五)坚持属地管理和差额救助的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六)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它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或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
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汉中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汉中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具体缴纳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汉中市实际情况确定。
二、失业保险待遇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失业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国家和汉中市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三、失业保险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政策和汉中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四、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申领时的政策规定等因素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由汉中市人社部门制定。
五、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和汉中市实际情况,制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发放标准包括基本保障标准和临时救助标准等。
六、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
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具体发放时间由汉中市人社部门确定。
七、失业保险金发放方式
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代发、社保卡发放等方式进行发放。
具体发放方式由汉中市人社部门确定。
八、失业保险金停发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情形时,失业保险金将停止发放。
具体停发条件由汉中市人社部门制定。
九、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金:提出申请、审核确认、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具体申领程序由汉中市人社部门制定。
十、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件、社保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具体申领材料由汉中市人社部门确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汉政办发[2015]24号
【发布部门】汉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
通知
(汉政办发〔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汉中市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
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品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实行定点采购。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汉中市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汉政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汉政发〔2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切实做好我市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
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核心是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及其它优惠政策,要把握以下原则:(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各县区政府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财政厅,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汉中市出差补助标准
汉中市出差补助标准(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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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汉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5日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是指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服务的机构,包括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四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
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5〕22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实施意见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5〕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陕政发〔2014〕3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民生兜底政策(一)提高低保补助标准。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上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省政府城市低保最低限定标准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85元/人/月。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实行分类施保政策。
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8类人员,按照全市低保保障标准增发20%-70%的补助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免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急诊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
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即低收入家庭患者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出院,医保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费用由人社、卫生、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
2015年起将全市所有市级、县级公立医院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院,两年内实现市、县、镇医疗机构“一站式”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