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4
ST 方向: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0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20004131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Western Nan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09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0年6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国民技术: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2010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0年6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79,001,5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61%。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远光软件: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0年12月22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0年12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141,754,18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5.16%,以上股东是截止2010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路翔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路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路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路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默、陈涵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章程》;2. 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3. 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4. 公司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5. 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公告的《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10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5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会议地点:广州天河软件园国际会议交流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86号205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到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30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万 力 达: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5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粤德律证字第03号 致: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受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易朝蓬律师、陈坚律师(下称“本律师”)见证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则之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核查和验证。
同时,本律师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核查、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董事会决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5月14日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ST光华: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7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世纪光华”)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杜晓堂、马文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0年 3 月 26 日上午9 点30 分在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邮政大厦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3 月5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 3 月 26 日上午9 点30 分在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邮政大厦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审议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审议公司《200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审议公司《关于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佛山照明: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8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金源街33号(世纪嘉园)一座104 电话:0757- 83202929 传真:0757- 83202922 邮编:528000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陈紫芸律师列席贵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现行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及事实进行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TIANJUE LAW FIRM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贵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的,并于2010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上刊登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形式,对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告知全体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五互联: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受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刊登《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上午9:00在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号佰翔软件园酒店三楼百度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龚少晖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提前20日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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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0年5月13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0年5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
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共有6人,
代表股份11315.959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7.24%,以上股东是截止2010
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
三、贵公司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内容,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以
下议案:
1、《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以0股反对,0股弃权,11315.9590万股同
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0股反对,0股弃权,11315.9590万股 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以0股反对,0股弃权,11315.9590万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0股反对,0股弃权,11315.9590万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0股反对,0股弃权,11315.9590万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0股反对,0股弃权, 11315.9590万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以0股反对,0股弃权,11315.9590万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5月13日出具。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瞿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