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民法之抵押人的权利

合集下载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财产为担保,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贷款交易中,抵押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债权人的安全措施,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详细论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以帮助读者对该话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界定。

通常,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债权抵押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履行而设立的,因此,抵押权的范围必然包括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其利息、费用等相关款项。

2. 附属债权抵押权人可享有与主债权有关的其他债权,如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这些附属债权在抵押权范围内亦受到保护。

3. 追索权债务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实施追索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追索债务人未偿还的债务。

二、抵押权的限制规定除了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些限制规定的约束,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限制规定:1. 抵押物评估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债权人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确定抵押权人可以享有的债权金额。

2. 法定优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即使有抵押物,抵押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税款债权等享有法定优先权。

3. 抵押权在先原则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先设立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4. 涉及受限物权的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抵押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

例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受到特殊管理的不动产,设立抵押权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5. 抵押权的转让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允许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的限制可能是通过借款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实施的,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

关于抵押人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分别来说明。

首先是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

但是这些权利是要受到抵押权的一定影响的。

抵押人一般来说,仍然可以利用抵押的财产进行获利,但是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规定的债务还款时间到了之后,抵押人却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行为,导致债务依旧存在,这时候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就会被人民法院进行扣押,并且在扣押期间,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利益是归抵押权人的。

并且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之后,抵押人需要将抵押财产转让之后得到的钱款先还给抵押权人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如果得到的钱款超过所需要偿还的部分,那么需要将多余的钱还给抵押人,但是如果得到的钱财是不足以偿还所欠的债务的话,则需要债务人还清剩下的债务。

但是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债务人不能将抵押财产进行转移,售卖。

如果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出租,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出租关系是不受该合同的抵押权的影响的。

但是如果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后,抵押人才将抵押的财产进行出租的话,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租聘关系是不能违抗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的。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抵押人的所有债务人之中,拥有对于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有着优先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抵押人的赔偿。

但是如果法律对其有另外规定的,需要按照法律的来进行。

并且抵押权人在对其债务人进行债权诉讼维护期间可以行使他拥有的抵押财产,如果没有用该抵押人的抵押财产,那么法律是不会给与抵押权人的保护的。

并且抵押权人可以将其获得的抵押财产给与别人或者用这个抵押财产为别人担保,但是所抵押财产的转移必须和债权关系一起进行转移,不能只将抵押的财产进行转移,而债权还在自己身上。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一、什么叫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什么叫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如下:1.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人。

一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2.抵押权人是指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一般债权人是抵押权人。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法律角色不同: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而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3.归属问题: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三、抵押权人注销抵押权需要什么资料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需要准备资料:1.《抵押注销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他项权证》;4.《抵押证明》。

注意: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时需要提交原件。

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有:1.抵押权人属金融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2.抵押权人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提交身世分量证明和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3.抵押权人属个人的,提交经公证的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并亲自到收文窗口交件。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二、抵押人的定义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民法典抵押权人是指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人是指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是指哪些在现实⽣活中,债权债务关系通常还会涉及到抵押等担保关系,这⼀般是会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的,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等。

那么在民法典中抵押权⼈是指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抵押权⼈是指哪些民法典抵押权⼈是指主债权的债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押权权包括哪些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设⽴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异。

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般是指⼟地使⽤权。

4、最⾼额抵押。

最⾼额抵押,是指抵押⼈与抵押权⼈协议,在最⾼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定时间内连续发⽣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抵押的⾏为。

采⽤此种抵押⽅式的抵押⼈⼀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集中。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成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债权。

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房子对中国来说,那可算是一辈子的奋斗目标,有很多很多的人奋斗一生,倾其所有都是为了买一套房子。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

有些人就会想办法,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或者有些人做生意,钱不够,那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那么对抵押权人权利我们了解吗?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二、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三、抵押权人权利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受偿权。

三、抵押权人权利内容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基本概念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客体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指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抵押财产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物。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以及第三人。

这主要体现在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追及、支配的权利。

所谓追及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仍存在于该抵押财产上。

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

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此外,债权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用于抵押的财产还应当是特定的。

所谓特定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抵押的财产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必须是确定的或者是有具体指向的,比如,某栋房屋、某宗土地、某企业现有的及将有的产品等。

传统民法学理论认为,作为抵押权客体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动产只能作为质权的客体。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考生复习使用。

(1)保全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A.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B.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C.行使步骤: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 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b、达不成协议的,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 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民法之抵押人的权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

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