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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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议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牲、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花。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或者补充营养的食品,广泛应用于健康养生领域。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提高商品质量,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讨论。

一、保健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 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识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识。

产品名称应当简明、准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或者保健功能。

2. 成分含量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产品中主要成分的含量百分比。

成分含量的标注对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有效成分和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保健功能与适宜人群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标明产品的保健功能,并明确产品适宜的人群。

这有助于消费者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保健食品。

4. 食用方法与食用量保健食品标识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食用方法以及每日推荐食用量。

这样可以指导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保健食品。

5.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在食用前了解产品的有效期限,以保证产品的安全使用。

6. 生产者信息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识应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这对建立信任关系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二、保健食品标识的管理与监督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健食品标识的准确、完整、清晰。

生产者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2. 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和抽样检验。

通过对市场上保健食品标识的抽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处罚与追责对于违反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三、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影响1.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知识和认知,保障其权益。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保健食品标志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是指通过食用或其他途径提供营养成分,补充人体所需营养素或调节生理功能的食品。

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对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健食品标签的定义、标签内容的规定、标签的审批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健食品标签的定义保健食品标签是指在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符号、图案、编号、条形码、标识等标记,用以说明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用法、用量、功能、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标签内容的规定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批准文号;(二)成分名称和含量,包括主要生物活性成分的含量;(三)适宜人群和功能主治;(四)用法用量;(五)贮藏方法;(六)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日期;(七)保质期;(八)营养素含量标识。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必要信息:(一)注意事项: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明确标出适宜人群和功能主治,标注不得含有医疗作用、治愈作用或者保证效果等内容。

(二)免责声明: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免责声明,标注“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孕妇、儿童、病人慎用”。

(三)资源准入许可证号: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资源准入许可证号,以表明产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标签的审批和监管保健食品标签的审批和监管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保健食品标签的审批和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审批方面,生产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批准前,需要提供与保健食品有关的所有标签设计稿,并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对于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标签,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查处和惩罚。

监管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和管理。

针对市场上存在的非法保健食品标签和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和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四、结论保健食品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的管理规定十分重要。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延缓衰老、保护健康或者特定营养功能,并适合某些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增加,保健食品市场也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尽完善,保健食品标识乱象丛生,给消费者带来一系列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保健食品标识的重要性标识是保健食品的重要属性之一,能够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通过规范保健食品标识,可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提供真实信息:保健食品标识应提供准确、真实的产品信息,包括配料表、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品质。

2. 明确功能:保健食品标识应明确表明产品的功能,例如提高免疫力、调节血压等。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健食品。

3. 警示风险:对于部分可能存在风险的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提醒相关信息,如孕妇禁用、儿童慎用等。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标识,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标识内容要求:《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标识内容的要求,包括保健食品名称、功能主义、成分表、食用方式、注意事项等。

这些要求为消费者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2. 标识形式要求:为了保证标识的清晰度和易读性,《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对标识形式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标识必须清晰可辨,字体大小不能小于一定规定的尺寸。

3. 健康标签要求:健康标签是对保健食品功能和效果的主张,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参考。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对健康标签的使用作出了规定,要求健康标签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夸大功效。

4. 标识登记要求:为了保证保健食品标识的合规性,《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者在使用标识前必须提交标识样品并进行登记。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销售和使用于中国境内的保健食品的标
识管理。

第三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遵循真实、明示、准确的原则,不
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是中文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保健食品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布的____(填写原标识管理办法名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表格示例
以下是一个表格示例:
序号内容项数
1 保健食品标示 100
2 标识管理办法 120
3 相关法规 150
以上即为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在市场中的销售越来越受欢迎。

然而,由于保健食品市场的快速增长和产品种类的增多,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真伪,容易受到不合格产品的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保健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 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保健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地体现其产品性质、功能和用法。

生产企业必须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提供准确且不夸大的标识信息,以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的易懂性和识别性保健食品标识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文字和图标,以便消费者能够迅速地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

同时,标识的字体和颜色应当与产品相协调,以提高标识的识别性。

3. 标识的稳定性和耐久性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耐久性,确保在产品使用期间不易磨损或褪色。

如果标识质量不过关,不仅会影响产品的形象和销售,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影响。

二、保健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1. 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识上应当清晰明确地标示产品的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功能。

2. 主要成分保健食品标识上应当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

主要成分应当以百分比或者按照适量表示与其他成分区分,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配方。

3. 适宜人群保健食品标识上应当注明产品适用的人群。

例如,适用于儿童、孕妇、老年人等。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4. 功能和效果保健食品标识上应当准确、明确地说明产品的功能和效果。

标识上的功能和效果描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含糊其辞。

5.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健食品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包括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时间等详细信息,以及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或禁忌症状。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任何可能的风险。

6.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保健食品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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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保健食品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标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达产品和企业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总称,如说明书、标签、标志等。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销售包装上的用于识别保健食品特征、功能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由保健食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制作的单独存在的、进一步解释说明产品信息的材料。

保健食品标志,是指统一的依附于产品并足以与其他食品相区分的符号。

第四条[监管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导全国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保健食品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进口的保健食品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标识的容要求第六条[容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使用信息、贮存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标识容应当真实准确、容易理解。

第七条[企业信息] 标识的企业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二)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及联系方式、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三)联系方式除标注地址外,还应当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容:、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四)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产品信息] 标识的产品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容并符合相关要求:(一)产品名称,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商标名应当是产品独有的、表明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名称。

通用名应当采用主要功能性原料命名或其他方式命名。

属性名应当采用产品剂型或食品属性命名;(二)原料和辅料,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容与顺序分别列出全部原料和辅料名称。

原批准证书容未包括全部原辅料名称的,应当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分别列出原料和辅料;(三)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应当按照批准容标注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名称、规定单位质量或体积产品中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四)保健功能,应当采用规的功能名称;(五)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六)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备案登记号,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上载明的批准文号或备案时获得的登记号;(七)产品规格和净含量,产品规格为最小制剂单位质量或体积,净含量为销售包装中所含产品质量或者体积;(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九)经辐照的保健食品或使用了经辐照原辅料的,应当标示“本产品经辐照”或者“XX原料经辐照”容;(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保健功能项中标示“补充XX营养素”;(十一)使用了转基因原料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使用信息] 标识的使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容:(一)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二)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三)注意事项;(四)“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备案产品还应当标示“本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价”。

第十条[贮存信息] 标识的贮存信息应当包括贮藏温度、湿度等贮藏条件、方法的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信息] 保健食品标识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二条[说明书标签容要求] 说明书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十三条[一致性要求]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对应的容应当一致,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容的,应与批准容一致。

第十四条[主动变更]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上市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的监测,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等标识容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被动变更] 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新出现的食品安全情况、技术标准规的改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企业修改保健食品标识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办理标识容变更的注册或备案。

第三章标识的形式要求第十六条[印刷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第十七条[文字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容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化汉字,需要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

第十八条[字体要求] 标识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二)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字体应当小于或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三)标识使用除产品名称以外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四)不适宜人群、贮藏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备案产品“本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价”的声明,应当显著标注,字体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第十九条[颜色要求] 标识的颜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并且亮度对比应当在70%以上;(二)产品名称用名、属性名字体的颜色应当一致;(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备案产品“本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价”的声明容应当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

第二十条[版面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版面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

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当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三)不适宜人群、有特殊要求的贮藏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备案产品“本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声明,应当紧邻“适宜人群”并列在其后标注;(四)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五)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产品名称附近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六)经辐照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产品名称附近标注“本品经辐照”。

第二十一条[标注容要求] 标识标注的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应当至少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二)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三)一个销售单元包装中含有不同产品、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产品,每件独立包装的标识应当分别标注;(四)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识别包装物上标注容的,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容;(五)销售包装含有多个独立可单独销售产品包装时,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标注单独小包装规格。

当单件小包装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不同时,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按最早到期的单件小包装产品计算;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为最早生产的单件小包装的生产日期;(六)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以每100g或100ml 或最小制剂单位的产品标示其含量;(七)产品规格应当按照最小制剂单位标注,如:g/片、g/粒、ml/瓶;(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

保质期可标示为“XX个月”。

第二十二条[免费使用商品]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标识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二十三条[计量单位要求] 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面积计算要求] 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章标识的禁止性要求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 标签标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二)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三)以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四)擅自变更可能影响产品安全、功能的容。

第二十六条[排除条款] 标签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容;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XX监制”、“XX合作”、“XX推荐”等非生产企业信息的容;具有欺骗性、夸大宣传的描述以及违反广告法、商标法的容;虚假夸大标注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的;伪造、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的;封建迷信、、违背科学常识的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禁止标注的容。

第二十七条[产品名称]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下列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词语;(四)人名、地名、汉语拼音;(五)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六)除“”之外的符号;(七)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九)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十)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使用相同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的除外);(十一)一个产品名称使用多个商标名;(十二)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或产品名称擅自添加其他商标或者商品名;(十三)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二十八条[通用名] 通用名不得使用下列容:(一)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或者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二)特定人群名称;(三)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四)擅自简写原料命名;(五)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基本要求]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生产日期处罚] 涂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包装、文字、容等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三至五项、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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