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doc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为适应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需求而成立的。
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我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项目与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学改革决策和教学管理的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人才和创建一流中职校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部处长、群部主任及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1人,由教务部处长担任。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1.爱国爱校,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3.熟悉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支持和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理念先进。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5.原则上必须具有高讲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聘连任,期间因工作变动和岗位调动等原因,可适时调整,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确定。
第六条教务部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会议的决策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
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第八条审议专业管理制度1.对学校专业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实施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研究生会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研究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研究生的主体作用,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加强研究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为研究生提供服务、维护研究生权益,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事务决策中的作用,做好研究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生会是由在校研究生组成的群众团体,代表研究生的意愿,维护研究生的权益,为研究生服务,由全体研究生自愿加入。
第三条研究生会的宗旨是:团结研究生,发挥研究生的主体作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第四条研究生会分院级研究生会和学校研究生会两个层次。
分院级研究生会负责分院范围内的研究生工作,学校研究生会负责全校范围内的研究生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会设主席团、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由全体研究生通过选举产生。
主席团是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构,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开展研究生的文化、体育、社团、学术等各类活动;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反映研究生的心声和要求;代表研究生参与学校事务决策,提出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与其他组织和单位的交流合作,为研究生提供各类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研究生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选举主席团成员,并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研究生会办事处负责全面协调研究生会工作,办理日常事务,组织各类活动,保障研究生权益。
第九条研究生会各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定期向研究生会办事处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条研究生会工作由研究生主席团负责具体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会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会捐赠、活动收入等。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进行财务审查,并对外公开财务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于通过后生效,并成为研究生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全体研究生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对本章程所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会具体规定和执行。
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为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端正,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研究生,都可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亦不得在同一期限内提出不同学位级别的申请。
第四条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触犯国家法律者。
(二)学风不端正,在课程考试或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者。
(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凡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经改正,各方面表现良好,获得以下成绩之一: (一)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
(二)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设区市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三)确有突出表现,受校级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鉴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审查,可批准其学位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表决可否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申请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
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4月份进行学位论文通讯评议,5月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7月份授予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15至21人组成,任期2至3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成员从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成绩显著、造诣较深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
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审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2至3年。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在学科专业规划建设、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研究等方面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教学工作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主任聘任,任期三年,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深入理解并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治学严谨;3、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有创新意识。
第五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1、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方案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2、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专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方案;3、审议学科专业教学改革方案;4、评审学校有关教学研究与改革立项及成果评定与奖励等;5、审议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估标准和评价办法,组织对全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价;6、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有关教学事宜;7、负责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业绩和教学水平的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8、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人才培养方案;9、对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异议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10、对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进行咨询审议。
第六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召集有关委员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全体委员除参加有关会议外,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学校教学工作第一手资料,了解学校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质量保障和其它教学动态等情况,以切实履行好委员职责。
第八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特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务处直属组织机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 开展教学研究和指导工作,提供教学咨询和支持服务; 2. 提供教学培训和教学指导,推进教师专业发展; 3. 组织教学评价和教学改革研究,推动教学改进; 4. 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教师之间的互相学习。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包括: 1. 实事求是,坚持科学教学; 2. 紧密联系实际,服务教师发展;3. 支持教师创新,鼓励教学改革;4. 保护教师权益,提供合理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教务处副处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务处教学研究部负责人,各学科教学骨干教师代表等,委员会成员职责明确,权责明确。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1. 组织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和培训; 2.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和教师发展计划,提供师资培训服务; 3. 组织教学观摩和教学评价活动,推动教学质量提升; 4. 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5. 提供教学咨询服务,解答教学难题,为教师提供指导; 6. 开展教材建设和课程评审工作,推动教材质量提高; 7. 开展教师岗位评聘工作,维护教师权益和合法权益; 8. 监督教学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和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讨论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工作计划。
第四章法定程序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须经学校正式文件批准。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委员会成员提议,并经过全体成员的讨论和表决通过,然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有。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总则1. 本章程旨在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建设和运营,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发展。
2.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据教学工作需要成立,并负责制定教学指导方案、组织开展教学培训、收集教学反馈意见等工作。
3.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教师和学生代表,由校领导指定。
第二条:职责与责任1.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修订教学指导方案,确保教学工作符合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2.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积极开展教学培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帮助他们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
3.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学生教学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学生对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反馈给相关教师。
4.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协助学校对教师进行绩效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组织结构与成员1.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校领导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推荐并经校领导批准任命。
2. 委员由学校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代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利益。
3.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若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离职,应由校领导指定合适的人选进行替补。
第四条:工作机制1.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设立常务会议,定期讨论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建议。
2. 在制定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培训等工作中,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工作的公开、透明和民主。
3.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教学工作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经费保障1. 学校应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其正常工作和运营。
2.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按照经费使用规定,认真做好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章程修订1. 对于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应征求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并通过主任召集成员进行讨论。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面向二十一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我院的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四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 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论证、学科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审议。
(三)对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方案进行论证、审议。
(四)对实践教学工作包括实习、实训和实验室建设的项目进行论证、审议。
(五)对学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高职教育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面向高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执行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成员若干。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系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聘任条件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骨干组成。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则请有关系推荐其他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改任。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对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负有积极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就学院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
2、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3、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
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4、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修订教学计划、鉴定教学成果。
5、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系教学工作的汇报、对教学工作状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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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对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提升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指委”)对涉及研究生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三条研究生教指委成员由校领导、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研究生教指委分委员会。
第五条研究生教指委委员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同行专家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聘任与管理,每届任期为五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委员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
当委员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研究生教指委及时进行增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研究生教指委工作职责:
1.审议、指导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审议、指导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以及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方案;
3.审议、指导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和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评选推荐优秀实践教学基地;
4.审议、指导研究生课程、教材和专业学位案例(库)建设,评选推荐优秀课程、教材和专业学位案例(库)等;
5.审议对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产生重大变化的规章制度;
6.参与学校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的评审;
7.监督研究生教风、学风建设,对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8.审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评选;
9.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教指委委员应主动了解研究生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积极参与研究生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研究生教指委委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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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研究生教指委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委员会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事项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投票表决须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且经不少于到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条研究生教指委工作计划由主任主持,全体委员讨论制订后实施。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专门评审组,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有关项目或活动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教指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办事机构。
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院),由研究生处处长(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教指委实行回避制度。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研究生教指委实行公示制度,设置五个工作日的异议期。
对研究生教指委作出的决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提请复议。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校研究生教指委。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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