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新修订)

合集下载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石家庄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单位1.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3. 各村(社区)委员会:是本村(社区)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4. 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5. 各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责任内容1. 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 落实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4. 定期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1. 对消防责任单位未履行责任导致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消防责任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重大疏漏和失职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3. 对消防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违法抗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关闭停业。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搞虚假整改、应付巡查等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系根据题目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创作,仅供参考。

如需具体实施细则,建议参阅相关正式文件。

)。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主要做法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主要做法

山入林 等 重要 路 口设 立 醒 目的严 禁用 火 告 示 ,醒 目告
知 林 内林 缘严 禁 用火 行 为 ,切 实 提 高林 区 群众 防 火意
识 ,营 造浓 厚 防火氛 围。 2 . 3 严 格火源 管 控 ,打击 违源自规用 火 。加 强重 点 区域 的
管控 ,对 重 点林 区、 火灾 多 发地 段 ,通 过 增 设 防火检
2 . 4 加 强 队伍建 设 ,强化 应 急处 置 。 目前 ,石 家庄 市
共 有 市 级 森 林 消 防 队伍 i支 , 配 备 专 业 消 防 队 员
1 2 0人 ,县 级 森林 消 防 队伍 8支 ,配 备专 业 消 防 队员
1 0 8 0人 ,形 成 了 以市级 队伍 为骨 干 ,县 级 队伍 为基
础 的应 急 扑救 网络 ,随 时 可调 动进 行 本 地作 战 和跨 区
2 . 1 加强 组织 领导 ,落 实 防火 责任 。近 年 来 ,市领 导
域 增援 作 战 ,处 置较 大 以上森 林 火 灾 。森林 防 火 期所
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 ,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 负 责制 ,政府 主 要领 导 亲 自抓 、 负 总责 , 分管 领 导具 体 抓 、 负全 责 。八 个 山 区县 ( 区) 政 府 都 设 有 森 林 防火 指 挥 部 ,下 设办 公 室 , 负责 指 挥 部 日常 工 作 。每 年 3
专 题 论 述
现 代 农 村 科 技
2 0 1 7 年 第 5期
石 家 庄 市 森 林 防火 工 作 主 要 做 法
李喜 竹
( 石 家庄 市林 业管理 站 河 北 石 家庄 0 5 0 0 5 1 )
石 家庄 市现 有 8个 山 区县 ( 区) 有森林防火任 务, 涉及 8 8个 山区 乡镇 、 1 4 8 4个 行政 村 、8个 国有林 场 。 山区 面 积 9 6 3 5 k m2 , 占全 市 总面 积 的 6 1 % 。每 年 l 0 月 1日至 翌 年 5月 3 1日为石 家 庄 市森 林 防火 期 。 按 照 森林 火 险 区等 级划 分 ,有 一级 火 险县 1 个( 平 山县) , 二级 火 险 县 3个 ( 灵 寿 县 、井 陉县 、赞 皇 县) ,三 级 火 险县 4个 ( 元 氏县 、行 唐 县 、鹿 泉 区 、井 陉矿 区) 。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目标管理
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6]6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24
【实施日期】2006.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6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封山育林工程的实施,山区植被明显增多,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

但自然环境改善的同时,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也相应加重。

特别是2005年春季以来,全市共发生森林火警、火灾49起,过火面积8260亩,森林受害面积817亩,火灾次数和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

分析火灾成因,一是森林火警、火灾,基本上是人为所致。

主要由野外上坟烧纸、野外燎荒、吸烟及游人、孩童玩火引发。

说明我市一些地方在宣传教育以及打击、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方面力度还不够。

二是
关键时期、关键部位的“死看、死守”措施不到位。

三是一些地方对火警、火灾发现和报告不及时,组织扑救不及时,基层护林员管护不严,县级缺少专业扑火队伍。

森林火灾之所以频繁发生,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责任落实不到位。

为吸取经验教训,保护山区开发和造林绿化成果,现对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开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二00九年春季森林防火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二00九年春季森林防火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二00九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9]16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3【实施日期】2009.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二00九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6号)平山县、灵寿县、井陉县、赞皇县、行唐县、元氏县、鹿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09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石家庄市二○○九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提高森林防火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及《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二○○九年春季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范围平山县、灵寿县、井陉县、赞皇县、行唐县、元氏县、鹿泉市、矿区8个山区县(市)、区。

二、工作重点一是隐患排查;二是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三是森林防火宣传。

(一)隐患排查要以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为依据,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全面排查与分类整改相结合、集中排查整改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督导;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登记建档;随查随改,强化调度,注重实效,努力减少森林火灾隐患和发生,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工作任务此次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是村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大面积成片林区,重点设施、城(镇)、村(屯)周围,林区施工、建设单位,林区林缘坟头、地块等存在火灾隐患问题的区域。

重点排查整改以下三个方面:①责任落实方面:责任区划定及责任人不明确;没有按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防火机构、编制、专职人员不健全;防火专项经费不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不能依法依纪得到追究等问题。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2年元旦实施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2年元旦实施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按高危行 业落实待遇,并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 予抚恤。
设林火阻隔带、防火道路、应急通信、视频监控和扑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 设施;对在林地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要做到防 火设施与工程
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要求县级以上政 府建立森林防火考核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将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 制列入各级政
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监察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 要将森林防火
。 1996年7月,河北省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制定了《河北省森林防 火实施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面对森森林防火规定》,对《实施办法》进行了 全面修改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防火职责。《规定》强化了各
级政府的职责,明确提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 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并对各级政府在加强组织 领导、完善基
期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用火行为。 突出强调科学、有序、安全扑救森林火灾。《规定》提出,一旦发现 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政府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接到卫星监测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或者其他火情报告后, 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规定逐级上报。森林火灾发生后,前线 指挥部负责
制订实施扑火方案,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报告火灾扑救情况,调动扑火 救灾人力、物资,做好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森林火灾 扑灭后,看守
火场不少于24小时。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可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执行森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辖区的森林火灾预警和发生森林火灾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森林火灾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为主,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组织本预案的实施。

1.4.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防火责任区域,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整体联动,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迅速响应。

1.4.3 以人为本,降低损失。

各单位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安排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办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1号2009年1月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目标责任,提高森林防火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8个防火重点设区市及所属山区、半山区重点火险县(市、区)。

二、工作目标(一)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二)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三)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三、主要责任(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的直接责任人,重点林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各级政府要层层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防火职责,规定防火责任区,确定具体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

各级林业部门作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负责同志要把森林防火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乡村两级要与护林员和特殊人群监管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加强森林防火责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防火经费和投入。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

河北森林防火规定

河北森林防火规定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1年11月9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强化预警监测、扑火指挥、航空护林等工作职能,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确保森林防火经费。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按高危行业落实有关待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转换、降解林区内可燃物载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八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市区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努力实现市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0.3‰;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长、乡长、村长、林场场长“五长”负责制。

市与县、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户应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严格落实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干部包村,村干部、护林员包山头等岗位责任和区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六条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其中3月1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森林防火期内,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一)吸烟、乱丢火种;(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三)烤火、野炊;(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五)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六)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

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

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七条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3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宣传月期间,各级防火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

宣传《森林法》、《刑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

宣传燎地边、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随意用火是违法行为;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

各山区县(区)在本辖区重要地段应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在林区公路两侧醒目处应书写、更新规范性标语警句,景区门票上应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对本辖区每户家庭每人发放一张“明白纸”;对山区野外矿点、施工点、外来打工人员普遍进行冬、春季两次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对智障、精神病患者、情绪不稳定、上山放牧等人员,逐一排查登记,明确监管责任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实行严格监控;对全县护林员及专业管理人员进行2次以上业务培训或演练。

各山区县(区)和重点乡(镇)至少要装备1辆载有扩音宣传设备的宣传车,森林防火期期间,每天深入村镇巡回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所有村庄每天至少两次进行防火宣传广播。

每村都要制定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

各大、中、小学校负有对在校学生森林防火教育的责任,每学期至少安排一个课时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

宣传月期间,执法人员全力以赴开展以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在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乡道、村道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期结束后予以撤销。

森林防火检查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行动。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项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隐患排查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在此基础上,村负责本辖区的排查;乡(镇、国有林区、风景旅游区)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及隐患消除;县(区)负责本辖区的隐患消除督导;全方位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档。

检查督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需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第十条建立工作档案,形成“五个盒子”。

市、县、乡三级要将防火部署、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火源管控、督导检查等五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工作档案,采取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保存记录,分类整理归档形成“五个盒子”。

第三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十一条设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监督本细则的实施;(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组织、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三)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四)制订森林防火措施,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六)负责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七)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有关森林防火工作问题,协助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八)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市和县(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包县、包片(乡镇)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对所分包县(区)和乡(镇)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防火期内,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火情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5名,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4名。

第十四条石家庄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不少于100名队员;山区县(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平山县、井陉县、赞皇县、灵寿县各建立1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鹿泉区、元氏县各建立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行唐县、井陉矿区各建立7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防火重点乡(镇)各建立15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市、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必须配备和储备一定数量的专用扑火器材,按照消防队员人数配足运兵车辆。

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要以“靠前驻防、重兵投入,强化应急、迅速处置,努力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为原则,在重点区域就近设置驻地。

在发现火情后迅速到达火场,及时高效处置突发火情,把小火当大火打,确保有火不成灾。

市、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落实专业队营房、训练场地、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

落实森林消防队员的“四险”。

第十五条建立乡级巡逻队。

每个山区乡(镇)在防火期间要建立2支以上巡逻队,每支巡逻队5人以上。

巡逻队主要担负本辖区的火源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山区县(区)和乡(镇)、村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

按照每名专职护林员管护林地1000亩的标准,配备护林员。

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巡山护林;(二)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三)监督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四)报告火情;(五)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山场托管制。

即将山场交给与山场相连农田的农民管理,签订托管合同。

通过实施托管制,建立托管农民与护林员、包片干部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九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卫星监测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或者其他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需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上报:(一)受害森林面积一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者当日未灭的森林火灾;(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飞播林发生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五)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六)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七)与邻省周边乡(镇)、村发生的森林火灾;(八)需要市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一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决策。

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扑救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召集有关专家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二)随时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尽快扑灭火灾;(三)及时报告火灾扑救情况,保障火灾现场与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信息畅通;(四)及时调动扑火救灾人力、物资,合理调配资源,保障扑火需要;(五)做好火灾现场后勤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和现场报道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辅,以群众森林消防队伍为补充。

第二十四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车辆迅速通行。

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规定程序将火场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责任单位看守。

火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

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五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物资储备库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