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卫拉特法典》的生态保护法规及思想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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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及当代启示

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及当代启示

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及当代启示(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张春梅)[内容提要]:蒙古族生态文化观是其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崇高精神境界,是蒙古族游牧文化的实质和核心。

在蒙古族传统天人观、宗教思想、生产生活方式、习俗以及古代法规当中蕴意着蒙古民族古老而丰富的生态观念。

在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构筑新的生态文明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导向价值。

[关键词]:蒙古族生态文化启示生态文明民族文化是依靠民族群体一代代传承、保持和发展下来的,是民族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在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和改造过程中创造和形成的。

各民族由于生存空间的特点和生活方式不同,对其自然资源管理利用和文化传统也就具有各自特色传统。

蒙古族在封闭的内陆草原自然环境中长期从事牧业和狩猎业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创造了蕴意着丰富的传统生态理念的经济文化类型—游牧文化。

蒙古族生态文化观体现了其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崇高精神境界,是蒙古族游牧文化的实质和核心。

蒙古族千百年来沿袭和传承的生态文化传统,对该地区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在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所谓生态文化,是人们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本质的反映,是人们根据生态系统的需要和可能,最优化地解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意识;生态文化还包括人类为解决所面临的种种生态问题、环境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与自然和谐相处,求得人类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所采取的种种手段。

生态文化是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的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生态资源进行合理摄取、利用和保护,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知识和经验等文化积淀。

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_历史学论文_

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_历史学论文_

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_历史学论文_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_历史学论文_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制传统,蒙古法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中融汇、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法制传统,从而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她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法律文明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历史上,蒙古族的政治、法律制度从产生到完备,从古老的习惯到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成吉思汗《大扎撒》的颁布为止,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一般来说,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的发展大概经过了蒙古兴起前的习惯法时期、蒙古帝国—元朝时期、明代蒙古时期(北元时期)(注:1368年元朝统治集团退居漠北到清朝建立为止这段时期的有关蒙古的称呼,目前学术界意见分歧很大,尚未达成三、法典的抄本、译本以及研究状况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是研究蒙古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习俗的重要史料。

法典最初应是当时通行的回鹘式蒙文书写的。

(注:见戈利曼:《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俄文译文和抄本》,载《蒙古文集》,莫斯科1959年版。

李佩娟汉译文载《新疆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

)1648年咱雅班第达创制托忒文后,才有了托忒文文本。

回鹘式蒙文原文早已失传。

法典的文本较多,差异也较大。

率先搜集整理和研究《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是俄国学者。

土尔扈特部首领和鄂尔勒克参加1640年会议后,把法典带到伏尔加河下游,作为土尔扈特部众的法典。

因而引起许多俄国学者对他进行研究和探讨。

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前半期,可以说是俄国研究土尔扈特历史的开端。

当时一些学者或政府官吏到伏尔加河流域土尔扈特人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据此写成一批著作,就土尔扈特游牧民族社会的历史、经济、社会制度、文化等方面都作了探讨和研究。

巴库宁、米勒、菲舍尔和帕拉斯等学者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我们现在能见到的文本主要有:帕拉斯(pter simon pallas)《蒙古民族历史资料集》(sammlungen historischer nachrichten uber die mongoliseoon volkerschften)一书德文版第一卷,第194-218页所载,1776年由德国约翰格奥尔格弗莱舍出版社出版。

从蒙古《卫拉特法典》到现行《民法》规定的研习-最新资料

从蒙古《卫拉特法典》到现行《民法》规定的研习-最新资料

从蒙古《卫拉特法典》到现行《民法》规定的研习人类习惯和风俗的总和叫做习俗,蒙古族各分支习俗的特点是多元和多样的,就如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加大的差别。

蒙古民族宰杀牲畜的习惯是掏心法,宰杀者先将牲畜仰天缚放,刀从其胸而破,然后用手摸到牲畜心脏的动脉,掐断后并捏紧断裂口,直到牲畜死掉为止,这样做的意图是让牲畜的血液留在其体内,这和蒙古游牧民族的生态环境有关。

风俗的产生和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宗教等都有关,是文化的积淀,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时,部分习俗会演变成习俗制度、习惯法。

一、简介《卫拉特法典》?ァ段览?特法典》溯源于卫拉特、喀尔喀的法制传统和社会生活条件,换句话说它根植于卫拉特喀尔喀先祖的习俗禁忌和习惯法,然而卫拉特民族属于森林部落,其文化根基与游牧部落的文化有所不同,又在整体上保留了其历史背景,因而《卫拉特法典》与卫拉特先民的法制文化传统的源流关系更为直接,其内容与蒙古族其他法典有不同,其原生性更为贴近。

《卫拉特法典》是由两个大的封建汗权组织会盟制定的,本应称为《卫拉特、喀尔喀蒙古法典》,北蒙古、西蒙古及部分漠南蒙古游牧民都对其有约束力,它是有关“熟人”的法律,调整蒙古族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因而它具有纯粹的蒙古性。

二、《卫拉特法典》与《民法》关于迷畜的规定?ァ段览?特法典》中编有序言,根本法,刑法,行政法,军事法,私法和诉讼法等部分,规定与我国现行法有类似但很多地方不同。

下我将私法中关于逃逸(迷路)的牲畜之所有权等规定以浅显的阐述。

?ィㄒ唬? 逃逸的牲畜之所有权的回复?ァ段览?特法典》第119段:“逃逸(迷路)的牲畜的所有主在诚实的证人的场合中有取得牲畜头部(即优良部分)的权利,而购得此迷路牲畜的卖主有取得其臀部(即劣等部分)的权利。

”逃逸家畜的所有权人在有证据证明的场合,有要求退还的权利。

但如果发现家畜已经是第三者所有了,并且善意购买,则原有者有权利取得其头,买主有取得其臀部。

如逃逸的牲畜是无主财产,不是无主物,是暂时脱离了其畜主的无主财产,当被发现时,应归畜主所有,此为动产所有权的回复,这和罗马私法中的“发现己物,我即收回”的原则如出一辙。

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研究

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研究

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研究中国草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草原之一,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独特的生物多样性。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草原法规。

本文将探讨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的研究。

首先,草原法是中国政府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对草原的保护要求,包括限制放牧、划定保护区域、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等。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过度放牧和非法开垦等人为活动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伤害。

其次,草原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资源管理的难题。

草原资源是众多牧民的生计来源,合理的资源管理需要考虑到这些牧民的利益。

然而,由于草原面积广阔、牧民分散,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其次是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些开发项目可能为当地经济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却会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据统计,草原法的实施对草原生态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保护区域内,草原面积增加,植物种类数量也有所上升。

同时,一些濒危物种的数量也有所恢复。

这些数据表明,草原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草原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对草原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非法活动仍然在草原地区存在。

同时,草原法在资源管理方面还有待完善,需要更好地平衡牧民和环境的利益。

为了更好地推进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的研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可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深入研究。

在制定草原法规时,应注重调研和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法规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其次,可以从科技创新的角度进行探索。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问题。

最后,加强社会参与,形成多元化的保护合力。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的管理力量,还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基本草原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保护基本草原的社会监督,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

佛教对《蒙古-卫拉特法典》的影响

佛教对《蒙古-卫拉特法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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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立法初探

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立法初探

收稿日期6 修回日期6作者简介包斯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级诉讼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立法初探包斯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摘 要:本文通过对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律规定的阐述,展示了蒙古族关于生态保护方面较为丰富而成熟的法律文化。

这些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转场轮牧、禁止草原荒火、保护野生动物等方面。

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论述以及其形成的机制进行初步的探讨,对当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借鉴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律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B1 北元时期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北元时期(1368~1634年)的蒙古社会经历了较大的变迁,其民族法制方面在继承发展大蒙古国、元朝时期的同时又接受了宋、辽、金朝典章的传播、吸收与涵化,有了质的飞跃。

这一时期,蒙古族制定了草原特色的《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俗称《白桦法典》)《卫拉特法典》等成文法典。

这些法典已经有意识地扩大了生态保护的内容、范围和措施。

主要涉及到转场轮牧、禁止草原荒火、保护野生动物等。

1.1 转场轮牧蒙古族从事的游牧业,在中国史书上被描绘成“逐水草而迁徙”,在农耕人看来是无规律的游荡生活。

其实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牧草资源又不使其退化和破坏,而进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沿着一定路线,周期性的循环放牧的生产过程。

逐水草而迁徙对牧人们来说,是适应并利用草原生态环境的生产方式,也是基本的生活方式,而对环境的适应和利用又与资源的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联。

草原虽然属于再生资源,但任何一个牧场都经不起长期放牧,因为牲畜对水草的食用是掠夺性的,一到牧场先吃好的,好的没有了再吃次的,次的没有了,满足不了牲畜的需求,不得已要转移牧场。

若要对被牲畜啃食过的牧草能够及时恢复,保证牲畜能够不断繁衍,必须适时转移牧场到水草丰盛的牧场。

因此,在这一意义上讲,逐水草而迁徙的游牧不仅包含着游牧民对牧场因时因地而游动的选择,也包含了在不同的环境下对各类草场的需求性和利用性特征的恢复。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农牧业和旅游等功能。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资源恶化、环境退化等问题。

为了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管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应用。

一、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框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原则、责任主体、草原土地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修复等内容。

草原法的出台与实施有力地保护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我国还有一系列与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草原资源的利用,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二、法律规范的实践应用1. 建立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建立了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调控和保护。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过度开发对草原生态的破坏,保持了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政策为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政府制定了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通过经济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方式,激励农牧民积极参与维护草原生态环境。

这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意识,也改变了过去对草原的过度开发态度。

3. 草原执法力度加大为了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行为,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的草原开发行为。

这有效地减少了草原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4. 推动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在草原资源保护中,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草原生态修复、草地植被建设等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了草原资源的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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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 法 第一 百一 十 二 条规 定 : “ 海番 鸭 、 将
1 9
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学 院学报
20 0 9年第 3期
自然是蒙 古族生 态保护 法规 的一项重要 内容 。
群落 的结构也 不稳定 , 以说 , 所 草原 的生 物链极 其
脆弱 , 易于被 破坏 。
《 古一卫 拉特法 典 》 蒙 中关 于保护 草原 的 内容
共三条 , 可分 为三部分 :
( 严 禁草原 荒火 一) 《 典 》 五十七 条规定 :在牧 民迁 出的游 牧 法 第 “
族 三 大法 律 文 献之 一 。 本文 就《 法典 》 中有 关 保 护 草原 、 畜及 野 生 动 物 , 节和 维护 草 原 生 态 系统 平 衡 的 法 牲 调 规进 行 了梳 理 和 阐释 . 而探 讨 了十 七世 纪 蒙 古族 的 生 态 法 规 和 生 态 思 想 , 进 以期 对 当 下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具 有 借
规定 。
像农 耕 民族 保 护 土 地 一样 保 护 其 赖 以 生 存 的 草
原, 甚至要 视为 其 生命 的一部 分 , 蒙古 谚语 称 “ 草
原 是牧 民心 中的母 亲 ” 。绝对 禁止 破 坏草 场 的 行 为, 例如 , 蒙古 历史 上 , 吉思 汗七 世 祖 篾 年 土 在 成 敦 之妻莫那 伦合 屯, 就因 札刺亦 儿 人挖 食 她 牧 场 的“ 敦” 速 草根 , 破坏 了她 的驯 马场 , 双方 发生 了 纠 纷 , 果莫那 伦和她的八个儿 子被杀 。 在 法 律制 结 度方 面 , 蒙古 族从远 古“ 约孙 ” 习惯 法 ) 蒙古 汗 ( 到 国以后 的成文 法 , 对草 原生 态的 保护 都有 了不 同
草 地及其 植被是 畜 牧业生 产 的基 础 , 是游 牧
经济赖 以存在 和稳 定发 展 的前 提 , 这正 是蒙 古 族 “ 草原 中心主义 ” 观念形成 了客观现 实 。草 原多 处
在干旱 、 干旱 地 区 , 态体 系很 脆 弱 , 半 生 一旦 遭 受
破坏 , 复起来 非 常困难 。所 以 , 恢 要生 存 , 必 须 就
特殊 的感情 , 懂得如何 与 自然相处 , 如何维 护生态 平衡 , 逐渐形 成 了蒙古 族 尊重 自然 , 畏 生命 , 敬 和
谐 共存 的生 态伦理思想 。这 种“ 天人 和谐” 的生态
原和牲 畜两个 方面 内容 。下 面就这两 方面法 条进
行梳理 和 阐释 。


关于保 护草原 的法规及思想
昌吉学 院学报
20 0 9年第 3 期
《 蒙古一 卫拉 特 法典》 生态保 护 法规及 思想 述论 的
陈 志 强
( 新疆 大学

新 疆 乌鲁木 齐
804 ) 3 0 6
要 : 蒙古一 卫 拉 特 法 典 》 以 下均 简 称《 典 >是 十七 世 纪 蒙 古 族 的 一 部 重 要 法 律 典 籍 . 古 代 蒙 古 《 ( 法 ) 是
收 稿 日期 :09 0 一O 20 - 3 6 基 金项 目 : 疆 大学世 川 良一基 金 项 目 ( U—S L F 8 1 ) 新 Xl Y L OO 6 作 者 简 介 : 志 强(9 O 。 蒙 古 族 . 陈 1 8 一) 男, 内蒙 古 开鲁 人 。 疆 大 学历 史 系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新 研 卫拉 特 蒙 古 史 。
观体现在蒙 古人 生活 习俗 、 伦理道德 、 典章制 度等 各个 方面 。然 而 , 护 生态 仅靠 风 俗 习惯 等道 德 保
约束 是不够 的 , 随着 经济社会 的发展 , 蒙古人 逐渐 把保 护生态上 升 到法 律制 度层 面 , 通过 立 法 的形 式具 体规定对草原 、 牲畜等 自然资源 的保护 , 以此
1 世 纪末 l 6 7世 纪初 , 着 满 清西 进 和 沙 俄 随
东侵 , 蒙古族 的 发展 空 间 受 到 了极 大 的 限制 , 此
时, 蒙古社 会 内讧不 断 , 尤其是东 西蒙古之 间 。为
摆脱 内忧外 患 的局 面 , 6 0年 九 月 , 14 在喀 尔 喀 和
程度 的体现 。因此 , 防止火灾 , 护草原生 态平 衡 维
卫 拉特蒙 古各部 的丘尔 干 ( 蒙语 “ 会盟 ” 会 议” “ 之 意) 上制定 了新“ 津 ・ 察 必扯克” 蒙古语“ ( 法典 ” 或 “ 规” 意 ) 即《 古一 卫拉 特 法典 》 法 之 , 蒙 。尽 管《 法 典》 主要 内容 是政治军 事方面的 , 其 中不 乏关 于 但 生态 保 护 的法 规 ( 要 集 中在 第 2 、 5 5 、 8 主 4 2 、7 5 、
有效 地规范 和制 约人们 行 为 , 障社会 生 产生 活 保
正 常进行 。就法 律制 度层 面 而 言 , 古族 从 习惯 蒙
法 时代就确立 了生 态保 护 的法 律制 度 , 成文 法 到 时期 的《 大札撤 》 《 、 阿勒 坦汗 法 典 》《 尔 喀七 旗 、喀 法典 》 《 、喀尔喀法典 》 等均有关 于生态保 护的相关
鉴 意 义。
关 键 词 : 蒙古一 卫 拉 特 法 典 》 蒙古 族 ; 态法 规 ; 态 思 想 《 ; 生 生 中图 分类 号 : 0 . K26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6 1 66 (0 9O — 0 1 一O 17 - 4 9 20 )3 0 9 4
蒙古 高原 独特 的 自然地理 环 境 , 决定 了生 活 于此 的人们游牧 的生 产生活方 式 。游牧 调和 了资 源有 限性 、 草原 生态脆 弱 性 与人 类 生产 生 活资 料
7 、O 8 、 1 、 2 8 、 2 1 2 儿6条 中 ) 概括 起 来 主要 包括 草 ,
需求之 间的矛 盾 , 因此 , 毫无 疑义 , 牧 经济 是 自 游
然经济 时代 的 生态经 济 1蒙古 人 在世 代 的 游牧 [ 实践 中 , 对本 民族赖 以生存的草原 、 牲畜 等产生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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