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手册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尊敬的读者:抚养权是指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父母之间或其他抚养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抚养关系的法律概念。
在处理涉及抚养权的案件时,法院会参考一系列相关法律条款,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抚养权相关的法律条款。
首先,值得提及的是家庭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根据此条款,法院有权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利益来判断抚养权归属。
其次,在涉及未婚父母抚养问题时,有关法律条款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父母要求孩子法定的监护权归属于真实生父或生母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要求人予以支持,但孩子的最佳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未婚父母的抚养权时,将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相应的裁决。
另外,对于部分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问题,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定。
一例是,当父母之一被判有罪,被剥夺了抚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剥夺父母一方或者不再适宜行使抚养权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子女最佳利益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判断对子女最有利的抚养人,并将抚养权归属给该人。
此外,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也会监督保障非抚养方与子女的交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父母要保护子女与对方父母、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对方与子女的交往。
如果发生妨碍对方与子女交往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抚养权问题的最终裁决将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而定。
法院将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父母的能力和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定。
总结起来,抚养权相关的法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等。
这些法律条款确立了法院在处理抚养权案件时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子女抚养是指离婚后,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和分配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我国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全面介绍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家庭法律,对于子女抚养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子女的利益优先原则: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2.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一般由一方行使,对于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可以协商约定共同行使监护和抚养权。
3. 子女与父母的交往问题:离婚后,子女应当保持与双方父母的正常交往,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进行协调。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打击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争取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用,由父母双方按照经济分担的原则承担。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家庭法律的总纲,对于子女抚养也做出了重要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责任:离婚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合理赡养费用高于赡养能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2.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子女在未成年期间生活所需及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除了以上法律文件外,我国还有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收入减少丧失赡养能力的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赡养能力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结起来,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主要包括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
抚养权范本(标准版)

抚养权范本(标准版)抚养权范本(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以保护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促进家庭和睦为目的,制定本范本。
第二章行使抚养权的条件和范围第二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权。
第三条父母可以协商确定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方式。
若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一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方式存在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
第四条行使抚养权包括居住权、教育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第三章父母协商的内容第五条父母协商的内容应涵盖以下事项:(一)抚养费的支付和使用:父母应协商确定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并约定合理的费用使用范围,确保子女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孩子的居住安排:父母可协商确定孩子居住的方式和时间,保证孩子在两个家庭之间有稳定和平衡的居住环境。
(三)探视和交往:父母应尽力为孩子维护与对方父母和亲属的正常交往和探视权,确保孩子与双方父母的亲子关系得到有效维护。
(四)教育、医疗和其他事项:父母应就孩子的教育、医疗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作出共同的决策,以保障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四章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监护人有权为被抚养人办理相关事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护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保障被抚养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和教育资源。
(二)维护被抚养人与其他亲属的正常交往权利,促进亲子关系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引导被抚养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四)尊重被抚养人的意愿,听取其意见并尊重其人格尊严,为其提供必要的隐私保护。
第五章抚养费的支付和调整第八条父母应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抚养费。
如有支付困难,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具体生活情况、教育费用以及双方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条对于抚养权争议,父母可自愿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在家庭法律中,抚养权是与子女相关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来规定抚养权的问题。
本文将就抚养权相关的法律条款展开论述,详细介绍其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关于父母抚养权的权利义务根据《家庭法典》第三十四条,父母都有权利和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
无论父母是否离异,都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父母应确保子女的生活、健康和教育得到妥善照顾,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二条:抚养权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当父母离异时,抚养权的归属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依据。
法院将会考虑父母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子女的意愿和亲子关系等因素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将抚养权授予能够提供更好生活条件和照顾子女需求的一方。
第三条:抚养费的支付离异父母中,非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通常需要支付抚养费给获得抚养权的一方。
抚养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父母的经济情况和子女的需求来确定。
父母应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开支。
第四条:监护权和探视权监护权是指能够决定子女生活重大事项和获得子女主要抚养的权利。
通常,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拥有监护权。
非同居父母可以获得探视权,即可以与子女保持一定的交往和接触。
探视权的具体安排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第五条:变更抚养权的申请如果父母认为目前的抚养权安排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申请变更抚养权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院将重新审视双方的情况,并做出适当的裁决,以保障子女权益。
结语:抚养权的相关法律条款是确保子女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依据。
父母应该意识到抚养权的重要性,并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在离异情况下,双方应理性处理抚养权问题,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支持。
同时,对于涉及到抚养权的纠纷,建议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导向,共同创造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
通过遵守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保障子女的权益,我们将能够建立更加健全和有爱的家庭关系。
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家庭关系中,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是一个较为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当父母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或者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会引发激烈的争议。
那么,解决这些纠纷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核心。
这意味着,法律在裁决抚养权归属时,并非仅仅依据父母的意愿,而是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以确保子女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和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是处理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
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母亲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对于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比如,哪一方的经济状况更稳定,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保障;哪一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能够给予子女足够的陪伴和关爱;哪一方的教育背景更好,能够为子女提供更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引导;哪一方的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
此外,子女的意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考虑,如果子女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且其想法符合其年龄和认知水平,法院也会予以重视。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的判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按照子女的意愿来决定,法院仍会综合其他因素进行权衡。
除了上述年龄因素,父母双方的品行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者有犯罪记录,这通常会对其争取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父母双方是否与子女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也很关键。
如果子女长期与一方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父母双方是否能够相互配合,共同履行抚养义务。
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在家庭法律领域,抚养权是指婚姻解散或父母关系终止后,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权利和责任。
抚养权的确立需依法律条款来进行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抚养权的相关法律条款,并为你提供一个了解这些法律条款的综合指南。
一、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抚养、教育、保护,有权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近亲属保持亲属关系。
”该条款确定了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抚养的基本原则,并强调了未成年人与亲属间的亲属关系保持。
二、《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兹列举如下两个条款:1. 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法院判决在离婚官司中对抚养权进行裁决时,遵循“以子女的利益为前提”的原则,由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
2. 离婚双方约定抚养权归属:离婚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抚养权的归属,以满足子女的最佳利益。
当离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通过法院确认后,此约定具备法律效力。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凡未成年人被直系亲属剥夺生活抚养权的,有权要求法院恢复,并由剥夺抚养权的人负责抚养未成年人。
四、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抚养权相关案件的程序。
法院对于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的争议,应当依法在判决书中明确具体的抚养权归属和具体的抚养条件。
五、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抚养权纠纷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抚养权纠纷问题所公布的解释文件中,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抚养权纠纷的审查标准:法院对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审查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依据。
2. 判决抚养权: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根据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建立和发展情况、父母的抚养能力、父母对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判断。
3. 抚养权的变更:当抚养权的归属一方发生重大变化,如丧失抚养能力或其他严重违反子女利益行为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将抚养权变更给对方。
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家庭法律关系中最为敏感和重要的部分之一。
在我国,孩子的抚养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抚养权的概念、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的变更以及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二、抚养权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和教育权利义务。
抚养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护权,即对子女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和保护;二是抚养权,即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生活费用的承担。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共同抚养子女,不得擅自剥夺对方对子女的抚养权。
2. 离婚后(1)协议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抚养权的变更1. 变更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1)原抚养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法履行抚养义务;(3)原抚养人放弃抚养权,并经对方同意;(4)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表示愿随另一方生活;(5)其他对子女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2. 变更的程序(1)协议变更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变更抚养权,达成协议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2)诉讼变更一方当事人认为变更抚养权对子女权益有重大影响,另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抚养权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协议。
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家庭、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日益健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抚养权的概念和分类1. 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权包括经济抚养权、生活抚养权、教育抚养权和监护权。
2. 分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规定,抚养权分为以下几类:(1)法定抚养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父母都应承担。
(2)约定抚养权:指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
(3)判决抚养权: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
三、抚养权的法律规定1. 法定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这意味着,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有义务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2. 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①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抚养费用的支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4. 抚养权变更(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可以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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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手册目录(一)H子女意见 (2)(二)H二岁以下子女 (2)(三)H二岁以上子女 (3)(四)H十岁以上子女 (5)(五)H子女生活环境 (5)(六)H轮流抚养子女 (6)(七)H继子女抚养问题 (6)(八)H收养子女抚养问题 (6)(九)H变更抚养关系 (7)(十)H拒绝抚养子女 (8)(一)H子女意见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六十五条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素: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认知水平的发展还不成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对自己最有利;2.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时又依恋加害人。
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害怕、怨恨加害人对家庭成员施暴的同时,又需要加害人的关爱,因此存在较强的感情依恋。
这种依恋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取决于施暴人的好恶。
不违背施暴人的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
这种状况被心理学家称为“斯得哥尔摩综合征”,或者“心理创伤导致的感情纽带”。
3.强者(权威)崇拜。
人类对强者或权威的崇拜,使尚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可能对家庭中的强者(施暴人)怀有崇拜的心理,误认为自己与受害人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因而选择与加害人一起生活。
法官应当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H二岁以下子女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问题。
从医学的角度和现实生活的情况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哺乳期时间长短不一,短的不足一个月,长的一至二年,有的母亲也不愿哺乳或无乳可哺。
审判实践中执行起来没有统一标准。
对此,有的作者提出将上述提法改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抚养”。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二)对哺乳期内的子女随父抚养提出了七方面的界定意见。
随父抚养的情形是:(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的;(2)母亲因职业原因(如出国援外或从事民航服务等不固定工作)难以抚养婴儿的;(3)母亲出走,下落不明的;(4)母亲有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5)婴儿长期与父亲生活,靠人工食品喂养的;(6)母方有其他子女,而父方没有子女的;(7)男方因计划生育或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
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一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
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
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
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1、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H二岁以上子女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三)对婚姻家庭法第29条规定的“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条文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意见。
一是建议把“哺乳期后的子女”表述为“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并区分情况决定抚养归属。
对这其中尚未有识别能力的,由双方协商决定子女的归属,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具有识别能力的,父母双方应根据子女的意愿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意愿判决。
二是为了防止审判实践中对“双方的具体情况”掌握出现随意性,有的作者认为应考虑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生育的条件;(2)夫妻双方的品行;(3)夫妻双方的健康;(4)夫妻双方有无其他子女;(5)夫妻双方的父母是否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
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二条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说明](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应注意的是,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虑,但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由于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第二节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1)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四条的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H十岁以上子女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考虑子女意见确定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