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201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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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0号2000年7月15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务信息在政府决策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的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务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决策指挥的参谋部,信息工作是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信息是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体现。

因此,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厅)以及政府各部门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信息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二、进一步做好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工作,尤其要特别重视紧急情况和问题信息的报送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要切实重视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工作的具体指导,并定期检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报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保证信息报送的数量,各市每天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5条,各部门不少于1条。

对上报信息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信息的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反映的情况要客观全面,避免虚假片面。

浙江运维制度

浙江运维制度

远程抄表系统管理细则远程抄表系统采集的电能表电量运行数据,是网损控制、分公司考核的主要数据。

它同时也能为变电站是否按标准运行,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为确保该系统能够长期、及时、准确、可靠地服务于相关的各项工作,特根据该系统参数的管理与应用范围,以及对该系统设备管理和与其相关配套的设备维护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机构设置根据远程抄表系统的工作特点和管理要求,成立远程抄表系统工作领导、考核小组。

1.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及分工(1)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场营销部负责人、集抄专责、计量管理中心负责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2)成员分工:1)集抄专责:负责远程抄表的具体工作,保证远程抄表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集抄系统的日常监控,异常数据筛选,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填写故障处理工作单。

2)市场营销部:负责远程抄表的全面领导工作、监督、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调度、安排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处理影响远程抄表系统正常运行的各类故障。

3)计量管理中心:负责远程抄表相关计量故障的诊断、维护及系统计量信息的日常维护更新。

4)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集抄系统的网络维护,处理系统网络故障,保障数据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其管理范围包括表计与集中器间的通讯,集中器与系统间的通讯。

拥有系统管理员账号,负责系统软件的维护,按照市场营销部的审批分配软件操作权限。

2.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工作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相关专业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一)集抄专责(1)在市场营销部的领导下,拥有除系统账号管理外的所有系统软件权限,负责组织、协调远程抄表系统及其设备的安装工作。

(2)负责对远程抄表系统远程抄表系统运行是否正常(采集及冻结的电能表运行数据要求实时、快速、准确)进行检查验收。

(3)负责电能表电量数据的采集转发工作。

(4)根据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统计员、抄表员提供电能数据。

(5)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相关人员提供电能表运行数据。

(6)负责组织对远程抄表系统采集失败的电能表运行电量数据的补抄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绩效、强化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智慧政府建设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提升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比例。

加大省市间、单位间统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浙江政务服务网技术规范

浙江政务服务网技术规范

浙江政务服务网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交换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目录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3)4.数据交换平台组成 (4)5.数据交换网络架构 (6)6.数据交换方式 (6)6.1数据库接入方式 (7)6.1.1横向表模型 (7)6.1.2纵向表模型 (8)6.2大文件接入方式 (11)6.3web接入方式 (12)7.编码规范 (13)7.1行政区划编码 (13)7.2部门编码 (16)8.命名标准规范 (18)8.1部门前置命名规范 (18)8.2软件部署标准规范 (18)8.3网络硬件及安全规范 (18)附录1 数据交换配置工单 (19)附录2前置服务器配置建议 (20)1.范围为加强浙江省政务信息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政务信息的上报和数据支撑,实现对全省政府行政审批等服务管理事项的“一站式”网上“政务超市”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服务。

本部分规定了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组成、交换网络架构、交换方式、交换节点基本功能、应用参考模型以及相关命名规范等。

本部分适用于浙江政务服务网交换平台的规划者、开发者、建设者和使用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21062.1Y2007_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GB21062.2Y2007_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2部分:分布式系统间信息交换技术要求;GB21062.4Y2007_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4部分:技术管理要求GB/T 7408-1994 (EQV ISO 8601:198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19488.1-2004 电子政务数据元素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RFC2616-1999 超文本传输协议标准RFC2396-1998 统一资源标识符:通用句法3.术语和定义政务信息资源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source由政务部门或者为政务部门采集、加工、使用、处理的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依法授权管理的信息资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浙政办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浙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监测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为治水、治气、治土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优化升级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大气环境监测。

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重要通道和重污染区域站点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组分和臭氧监测分析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

浙江省水土保持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土保持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动态管理,推动水土保持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可实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复、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询、统计和输出,建成统一、规范的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促进各级水土保持机构和技术服务单位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系统由省水利厅组织开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是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具体负责系统的管理、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系统安全及技术保障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机构按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政策法规、“两区”划分及规划、行政执法、生态文明建设、综合事务等管理信息。

水利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水利厅负责、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协助录入。

第五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信息按季度报告要求,由监测单位定期录入;水土保持验收评估信息由技术评估单位根据工作进展录入。

第六条系统数据库中的项目信息、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行政执法按季度进行维护更新,系统在每季度末对各单位信息更新进度进行自动统计。

省水利厅将定期公布结果,并将结果纳入水土保持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与水土保持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指定一名专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各技术支撑单位也须指定一名专职管理人员,专门协助、配合省、市、县(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系统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计划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计划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值班试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值班试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值班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6]1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9.20【实施日期】200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值班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服务公众的能力,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开通网上值班室,并开展网上值班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值班室功能网上值班室是利用信息技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的互动交流平台,主要实现政策咨询、监督投诉、业务交流三大功能,是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新型渠道。

公众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的公众版“浙江政务通”软件提出问题或投诉;政府部门通过公务员版“浙江政务通”软件登录网上值班室,受理公众投诉,提供即时咨询服务;政府部门之间通过“浙江政务通”软件相互进行业务交流。

二、试点单位确定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为试点单位。

三、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开通网上值班室的重要性,确定一名领导为网上值班试点工作负责人,落实人员,从10月16日开始承担网上值班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将网上值班和其他咨询、服务方式结合起来,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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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情况的监测,提高全省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政府网站日常运维情况的监测,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以下简称运维监测),是指运用技术与人工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网站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健康状况和内容保障情况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对网站运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纠错,对网站运维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开展评估考核。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工作联络员,配合做好运维监测各项工作,定期接收监测信息,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及时反馈。

第四条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采用人工监测与技术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技术监测
第五条技术监测工作依托全省政府网站群运维监测平台开展,通过动态采集
各级政府网站的运维情况和访问日志,对网站的可用性、健康状况、访问量、信息更新量等进行不间断、全天候的检测、诊断、统计和分析。

第六条技术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网站可用性。

即政府网站是否可以访问,以及网站的响应速度。

主要监测项目包括:无法访问率、响应时间、连接时间、下载时间等。

(二)政府网站健康状况。

即可访问的政府网站是否存在网页差错,以及发生差错的严重程度。

主要监测项目包括:访问错误、服务器错误、网络错误等。

(三)政府网站访问量。

即单位时间内访问政府网站的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浏览网页的次数。

主要监测项目包括:网站的独立访问用户数、首页浏览量、页面总浏览量和用户平均访问时间等。

(四)政府网站更新量。

即政府网站的网页信息总量和单位时间内新增的网页信息量。

主要监测项目包括:网站的网页存量、信息更新量、原创信息更新量和有效信息更新量等。

第七条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全省政府网站群运维监测平台,查收技术监测产生的结果数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三章人工监测
第八条人工监测是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或指定的专业机构,通过浏览查阅网页、模拟用户使用、电话核实比对等方法,对各级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可用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人工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维护情况。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信息的更新频率等。

(二)政府网站在线服务提供情况。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和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可用性、服务深度、便利性等。

(三)政府网站互动交流保障情况。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互动渠道的可用性、反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等。

(四)政府网站的用户体验。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网站的可用性、易用性和设计的人性化程度等。

第十条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单位编制《浙江省政府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以下简称《指标库》),该《指标库》分为两部分: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指标库》另行制订发布。

人工监测的具体项目从《指标库》中定时选择或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人工监测工作依托全省政府网站考核评测系统开展。

监测人员通过考核评测系统,以“工作单”的形式发布监测结果,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通过考核评测系统查收“工作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通过考核评测系统反馈整改情况(或提出异议)。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整改情况(或异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人工监测“工作单”分为整改型和结果型两类。

整改型“工作单”要求相关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结果型“工作单”仅告知监测结果,无需反馈整改意见。

第四章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结果,对全省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得分和排名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即时公开。

考评结果按季度通报,并纳入省政府电子政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技术监测的考评以日为最小单位开展,各网站每年度(季度、月)的日平均得分为该年度(季度、月)排名依据。

第十五条技术监测的考评结果按各网站可用性、健康状况、访问量和更新量四项指标的综合得分排名。

各项监测指标的构成和分值根据网站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另行制订发布。

第十六条人工监测结果的考评以季度为最小单位开展,各网站每年度(季度)内所接收的“工作单”得分总和为该年度(季度)的排名依据。

第十七条人工监测每个“工作单”的分值为1分。

监测结果符合指标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指标要求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反馈的结果酌情给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0.8分。

监测工作人员负责“工作单”的评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评分的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为提高人工监测结果考评的科学性、公正性,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可通过登录全省政府网站考核评测系统,查看任一地区、部门政府网站所接收的“工作单”和评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政府直属单位网站和下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维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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