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8.31•【文号】财建[2001]530号•【施行日期】200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1〕53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为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中央预算未拨付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扶优扶强原则,鼓励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实施兼并;(二)淘汰落后原则,鼓励关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产品质量差的小企业;(三)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卷烟工业企业。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卷烟工业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具体包括:1.兼并企业(兼并方)在兼并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改造支出;2.兼并企业(兼并方)消化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而发生的支出。
(二)卷烟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指一次性安置在职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2.社会保险费,指关闭破产企业应交纳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3.资产处置费用,指处置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发生的搬运、销毁等费用;4.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最新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制度为加强烟草办案经费的管理,确保烟草办案经费用到实处,提高专卖人员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健全和完善烟草打假经费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一)统一建立“三项奖励”制度。
“三项奖励”即查烟草处违法案件支付的举报奖、协办奖、办案有功人员奖。
制定统一的“三项奖励”制度,要求统一支付范围、统一支付奖励标准、统一支付手续、统一审批程序。
(二)设立烟草打假经费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设立烟草打假经费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到的各项打假经费(包括上级拨入打假经费、地方财政专卖罚没收入返还等)存入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三)建立打假经费统一的具体的使用范围。
统一制定具体的烟草打假经费使用办法,避免由于各地使用的标准、范围不同,导致打假经费失真。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制度,如增加制定《烟草罚没物资的定期盘存制度》,《烟草专卖打假成果定期核对制度》,《烟草专卖打假司法衔接制度》,《烟草打假协同办案制度》等系列制度,完善节假日出警、夜间出警、紧急出警以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受阻请公安干警协助执法报批程序、报批资料以及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执行专项资金报帐程序,严把审批手续,严格分类核算。
打假经费的报帐程序和经费各项具体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烟财[2001]731号)等文件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严格执行一案一结的审批制度。
同时,加强痕迹管理,进一步完善举报奖的举报记录等有关附件;完善宣传费中召开打假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会议签到册有关资料;完善各项奖励计提依据,如在会计凭证后附齐案件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对支付给协办单位的办案经费及奖励补助必须上要严格打假取得行政收据或盖有预算单位公章的财务手续。
三、要进一部强化对烟草打假经费的申报和使用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一)统一申报口径。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烟草专卖管理打假经费自查报告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烟草专卖管理打假经费自查报告__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管理工作,做到案件报结的同时卷宗要归档,案件对应的各项费用要与归档卷宗一一对应,实现对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提高效率,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指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单独办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是指烟草专卖局用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的经费及对其他执法部门共同办理和单独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奖励和办案补贴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要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配备人员负责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的相关经费使用范围第七条涉烟案件相关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举报费。
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案件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2.检验、检测、取证费。
指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和取证等费用。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
指在办案过程中扣留违法烟草制品和罚没烟草制品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
4.专用器具、器材费。
指办案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
指参加办案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用。
6.协同办案费。
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烟草部门办案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
指对一线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励费以及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
指召开打假打私动员大会和组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一)举报费。
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
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
案值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20%以内支付;案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
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以内支付。
3.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制度烟草专卖办案经费是指用于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案件调查、打击、处置、赔偿等各项支出。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防止经费的滥用和浪费,需要建立健全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烟草机构”)对烟草专卖案件调查、打击、处置和赔偿的相关支出管理。
二、经费标准和来源1.经费标准(1)调查取证支出:包括聘请调查人员、征购相关物品、支付调查费用等。
(2)打击处置支出:包括设立打击处置人员津贴、赔偿被害人等。
(3)司法诉讼支出:包括聘请律师、财产保全、交纳诉讼费等。
2.经费来源烟草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规定,将应当列支的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对于烟草专卖管理所收缴的罚款、赔偿款、返还过度经费等,应当按照规定纳入烟草专卖办案经费。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1.经费管理(1)烟草机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经办人员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合理、节约地使用烟草专卖办案经费,严禁挪用、套取、冒用、私分、私存、毁损、截留、支出超标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经办人员,烟草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烟草机构应当加强经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经费使用(1)烟草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程序,确保经费使用合理、有效、合法。
(2)烟草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定,审批各项经费支出申请。
对于超过预算、不在预算范围内或事项不明确的经费支出申请,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3)烟草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经费管理岗位,对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审核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经费报账和监督1.经费报账(1)烟草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及时对烟草专卖办案经费进行核实、审核和报账。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平政办[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确保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树立我市良好的外部形象,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
为确保专项活动达到预期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按照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县乡联动、标本兼治的卷烟联合打假机制,全面根治我市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依法收缴全部卷烟制假设备、假冒商标卷烟及其它制假原辅材料,依法端掉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窝点,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一批顶风制假和暴力抗法不法分子,早日实现我市根治卷烟制假活动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重点(一)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高发地区,重点是叶县洪庄杨、邓李、马庄等乡(镇);(二)组织、参与制售、贩运假冒商标卷烟及商标标识活动的人员;(三)为制售、贩运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原料、技术、资金、场地、电力、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人员;(四)收取制假售假人员保护费、为制假售假人员通风报信、充当制假售假活动“保护伞”的有关人员;(五)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式阻挠联合打假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
烟草专卖局卷烟市场管理(打私打假)工作方案

XX县烟草专卖局卷烟市场管理(打私打假)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县卷烟市场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随着形势的发展,非法经营卷烟者的手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抗打击力量也在不断增强,卷烟打假工作正处于一个拼耐力、拼实力、拼智力的“三拼”阶段,这给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县的卷烟打假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适应环境与形势的变化,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以“端窝点、断渠道、打原料、抓主犯”为重点,认真开展好新形势下的卷烟打假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制定下发《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要点》。
由县局统一领导,各中队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集中力量、端窝打点、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整顿与规范并重的工作方针,通过制定、落实有力措施,“端窝点、断渠道、打原料、抓主犯”,始终保持全县卷烟打假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卷烟市场健康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市场净化率≥95%市场净化率=(抽查零售户总数-违规零售户)/抽查零售户总数×100%;(二)亮证经营率≥98%亮证经营率=1-无亮证户数/被检查的持证户数×100%;(三)投诉处理满意率≥90%投诉处理满意率=投诉处理满意数/总投诉数×100%;(四)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烟网络案件,联合公安机关在今年内破获一起以上网络案件,从源头上净化我县卷烟市场。
三、组织领导(一)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是关键,健全机制是保证。
为确保卷烟打假打私专项工作顺利进行,县局决定成立卷烟打假打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工作职责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完善联合打假打私工作机制;根据省、地打击制售假烟专项工作任务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打击制售假烟案件行动;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经营,必要时联系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卷烟打假专项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对各辖区卷烟打假专项工作进行测评和考核。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 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一)举报费.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
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
案值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20%以内支付;案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以内支付。
3。
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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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一)举报费。
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
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
案值3万以内支付;案值20%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3元以下(含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
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以内支付。
3.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4.举报在逃或重大涉烟犯罪嫌疑人信息且成功抓获的,按每抓获1人不超过10000元标准支付。
原则上:市内抓获控制在3000元以内,市外省内6000元以内,省外10000元以内。
5.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支付举报费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将举报费支付给相关执法机关,由其代为支付给举报人。
6.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先行举报并查获者进行奖励。
7.举报费依据查获实物案(标)值计算,个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取证费。
检测、检验、(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1.办案过程中因卷烟鉴定、定价、烟叶评级定价等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报销。
2.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相关资料或抓捕犯罪嫌疑人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和部门出具的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费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烟法〔2010〕37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列支。
(三)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
指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场地使用等费用支出。
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相应单位或部门凭合法票据,以及费用明细、印证材料据实列支。
(四)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
指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以及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支出。
购置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支出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必须符合省、市局配置或列支有关标准,并经市局专卖、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可规范采购,据实列支。
(五)人员费用。
指参加打假行动和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补助费。
1.市外产生的食宿费参照市局(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在元(早100限额标准内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就餐费每人每天.餐10元,午餐、晚餐各45元),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50元)。
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50元。
2.交通费、通讯费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市打网办督办的大要案件,市内就餐费按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35元)标准执行。
(六)协同办案费。
指有关部门协同打假需要支付的费用。
1.市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市局(公司)专卖科(稽查支队)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2.县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各单位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3.其他需要支付协同办案费者,支付标准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由申请支付部门报市局(公司)审批确定。
.(七)奖励、保险费。
指对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和对打假过程中对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行政执法机关因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开具搜查证实施检查取证的,按照每份2000元的标准奖励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2.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技术手段抓获涉烟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主犯每名5000元、从犯每名2000元的标准奖励办案有功人员。
3.公安机关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卷烟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拘留当事人者,按照行政拘留每人每天200元,刑事拘留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办案有功人员奖励。
4.检察机关每批捕涉烟犯罪分子一人,奖励检察机关办案有功人员6000元。
5.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刑的,按照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每人每月500元,有期徒刑实刑每人每月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奖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6.破获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网络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万元。
奖励费20每案奖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案有功人员.发放的人员范围和金额将根据参与办案人员的贡献大小,经专案组研究确定,报市打网办审批后,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7.在专项行动或打假破网中,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的,可采取表彰决定等形式进行奖励。
8.在卷烟打假过程中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以及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八)专项宣传费。
指地市级以上单位召开专项打假工作协调会、座谈会、总结表彰会等会议费和地市级以上单位打假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宣传活动等费用。
该项费用由使用部门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
(九)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由各单位或部门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规范列支。
第四章审批程序及使用管理第六条各单位打假经费预算要根据预算管理和财务开支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专卖部门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打假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票据。
无法出具合法票据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的,卷宗材料(立案报告、物品清单、质量检验报告或验级报告、处罚决定书或无主货物案件说明书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打假经费支出需使用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支付参加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费用时要附人员名单、补助标准等明细开支项目,领款凭证上要有参加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和经办人签字,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打假经费使用采取事前审批制度。
具体包括:1.外出办理涉烟违法案件实施报告制度。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外出办案审批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外出。
办案人员数量应控制在每行政机关3人以内。
2.大额或超出标准打假经费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凡单笔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或支付数额超出最高限额或者规定范围、标准者,必须事前填写《大额打假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详细说明费用项目、费用金额、支付理由,并由办案局事前提报市局(公司)专卖、财务部门审核,经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支付。
单笔费用超过5万元或为规定标准2倍以上者,须经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后支付。
第十一条支付举报费,要按照规定标准,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举报费实施一案一结,在烟草专卖品案件查处立案后30日内,由办案单位填制《举报费申请表》,并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依据等材料复印件,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经办人员从财务部门领取给举报人的举报费,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向举报人支付举报费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协同办案费的支付要根据协办单位的贡献和支出情况,列出补助的内容和金额,并取得协办单位的合法票据。
报销时,由办案单位填制《协同办案费申请表》,并附协办单位的合法票据、本年度协办案件明细表及大案要案案情简要说财务主管审查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明、协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协同办案费领款凭证上要有协办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工商部门奖励补助费的,要附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罚款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支付奖励、保险费时,由办案单位填制《奖励、保险费申请表》、《奖励补助费明细表》,视具体奖励事项附立案报告表及案件移送函、搜查证、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办案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文件等资料复印件,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领款凭证上要有被奖励人员的签字。
奖励保险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实行一案一结,案件结案后一次性支付,不得多次支付。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的网络案件奖励,由办案单位填制《奖励、保险费申请表》、《奖励补助费明细表》,并附网络案件认定文件、结案报告复印件,经市局专卖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十五条宣传费中的打假会议费用凭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和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其它宣传费凭与有关媒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烟草打假经费要严格案件的案卷资料管理,支付相关文书、合法票据、领款凭证等复印件应存入相应案卷,保证有关资料的安全、完整。
对无法立案的侦查行动或线索经营,要有相关说明材料和证明,如会议纪要、举报说明和案件经营情况等材料。
第五章财务处理第十七条烟草打假经费的核算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打假经费”科目单独核算;在“打假经费”科目下设“举报费”,“检验、检测、取证费”,“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人员费用”,”其他“及”专项宣传费“,”保险费奖励、“,”协同办案费“等九个三级明细科目。
具体核算按照《烟草行业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区分打假经费支出和日常管理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规范会计核算,不得将日常管理性的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列入“打假经费”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