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
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
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全对 项 目 核 准 、
备案 机关的监 督制度 ,
加强对项 目 核 准 、
备案 行 为 的监 督 检査 。
省 、
省 政 府 文 件
对关系 国 家安全 、
涉及 全 国 重 大 生产力 布局 、
战 略性 资 源 开 发 和 重大 公 共利益 等 项 目 ,
实行 核 准
管 理 。 其 他项 目 实行 备 案 管理 。
第 五条
实 行核 准 管理 的 具体 项 目 范 围 、
核 准权限 ,
由 省 人民政府 依据 国 务 院颁布 的
机构 :
现将
馈 州 省 企业投 资项 目 核准 和 备案 管理办 法》
印 发给你们 ,
请认 真贯 彻 执行 。
(此件 公开 发布 )
贵州 省 人 民政府
年 20 1 8
3 月 1 6 日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 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落实企业投资 自 主权 ,
人 民 政府 其他部 门 依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按 照 本 级政 府 规定 职责
分工 对投资 项 目 履行相 应管 理职 责 。 ,
第 四 条 根据投 资 项 目 不 同 情况 分 别实行 核准 管理 或备 案管 理 。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18 年 第 6 期
跨县
市 (
、
区 、
特区 )
的项 目 由 市
州 (
)
Hale Waihona Puke 项 目 备 案 机关备 案 ,
其 余项 目
由县
市 区 特 区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依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审批、备案和核准三类。
一、目前的办理依据和基本原则
依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两类,其中在核准目录之列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主要办理依据有:
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
2、《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
3、《贵州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黔发改外资〔2005〕433号);
4、《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5、《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6、《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二、工作建议与要求
1、由于县级发改部门没有下级机构,即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2、按照省发改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文件,项目备案权限已完全下放至县级发改(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已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哪一级财政出资即有哪一级发改审批,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希望市级发改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委托赋予县级发改部门与市级发改同样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核准目录以内项目的核准权限。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
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8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发[2004] 0009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为:(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四)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黔建施通[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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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市(州、地)、县发改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改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为: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
(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
(四)发改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应通过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网上查询、电话询问、当面询问等方式,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得到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认可,以方便备案。
第九条中央管理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备案。
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州、地)发改部门备案。
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级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项目备案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对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有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待条件成熟后,项目申报单位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三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对实行备案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
(五)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
第十三条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对各种所有制、中央和地方、本地和非本地的项目申报单位要一视同仁,搞好服务;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是进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依据。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林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税务、海关、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项目建设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
(四)项目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规模30%以上;
(五)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七条对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
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应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应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
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备案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应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项目或虽然申请但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以及不按项目备案内容和要求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发改部门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所有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第二十一条准予备案的项目或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均应采用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网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内容和拖延备案时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信息管理制度,市(州、地)、县发改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改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
省经贸部门应及时将全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报省发改部门汇总。
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备案工作的监管,确保全省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