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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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经审核,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

请相关部门据此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项目名称:
产业政策:
建设地点:
总投资:(其中:用汇额万美元)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 1 —
备案号编写说明
为适应计算机信息检索的要求,备案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项目性质+年月日+备案项目序号”的编号方式,共17位数字。

其中: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共6位数字。

如四川省为“510000”,成都市为“510100”,成都市锦江区为“510104”。

年、月、日代码:共6位数字,其中年用两位数字,如2005年为“05”;月用两位数字,如1月用“01”;日期用两位数字,如15日用“15”;2005年1月15日为“050115”。

项目性质代码:共1位数字,基本建设项目为“1”,技术改造项目为“2”,房地产开发项目为“3”,其他项目为“4”。

年度内备案项目序号:共4位数字。

每个备案机关年度内所有备案项目均编写通号。

— 2 —
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经审核,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1.
2.
3.
其他: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 3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当地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各级经委。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项目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0【实施日期】2005.05.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2005年6月26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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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正文:----------------------------------------------------------------------------------------------------------------------------------------------------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为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核准机关办理核准。

成都市可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报送各级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主要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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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 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 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 政府自行决定。
年、月、日代码:共 6 位数字,其中年用两位数字,如 2005 年为“05”;月用两位数字, 如 1 月用“01”;日期用两位数字,如 15 日用“15”;2005 年 1 月 15 日为“050115”。
项目性质代码:共 1 位数字,基本建设项目为“1”,技术改造项目为“2”。 年度内备案项目序号:共 4 位数字。 每个备案机关年度内所有备案项目均编写通号。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 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 印件。项目备案申请表 1 式 5 份并附电子文档 1 份(见附表)。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 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 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项目 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九条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见附表);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 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项目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 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 属应予备案的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1
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 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 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按相关规定报送项目备案信息并会同各级统计部门加强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备案号编写说明
为适应计算机信息检索的要求,备案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项目性质+年月日+备案项 目序号”的编号方式,共 17 位数字。其中: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共 6 位数字。如四川省为 “510000”,成都市为;“510100”,成都市锦江区为“510104”。
3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法人名称
项目 法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基本 注册类型
情况 法人代表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 房地产开发() 其他()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迁建() 其他()
行业类别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计划用地 共

其中:新征地 共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 号),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得变相增加备案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项目备案工作督促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 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 贷款。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未经备案前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经查证属实,报请 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
6

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四
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1.
2.
3.
其他: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7
2
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项目的备案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 (二)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项目备案信息统计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等方式 定期发布准予备案项目和不予备案项目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备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属于应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除上述审查内容外,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备案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待具备招标条件后,有关招标事项按规定 报项目备案机关核准或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 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将办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健全 项目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 设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 目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项目备案通 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届 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项目已经备案、未开工建设前,因《目录》或建设内容调整变更为核准管理,应按《四 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申报项目核准。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 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 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亩,新征地中耕地

项目
基本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建设工期
情况 项目建设的
主要内容
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项目 基本 情况
主要产品(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年生产(服务)能力数量
项目总投资
项目 投资 基本 情况
资 1.自筹资金
金 2.国内贷款
来 源
3.债券
情 4.利用外资
况 5.其他资金
项目资本金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万元,其中用汇额: 万美元 其中:企业自有资金
万元,其中国有资本所占比例: % 项目单位: (盖章)
投资主管 部门意见
备案号
申请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审定人:
年月 日
年月日
年月日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 关要求,准予备案。请相关部门据此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项目名称: 产业政策: 建设地点: 总投资: (其中:用汇额 万美元)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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