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绥芬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24年度工作考核方案模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24年度工作考核方案模板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了我的书桌上,又是一个忙碌的日子。
此刻的我,准备以一位有着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身份,为你展示一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24年度工作考核方案模板”。
一、考核背景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我们需要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确保政策的落实效果。
二、考核目标本次考核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评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效果,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
三、考核内容1.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政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包括政策宣传、投保率、报销比例等方面。
2.服务质量:考核保险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如理赔速度、客户满意度等。
3.资金使用效率:评估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4.风险防控: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大病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考核方法1.定量考核:通过数据分析,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2.定性考核: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
3.现场考核: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业务开展情况。
五、考核步骤1.前期准备:成立考核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任务和分工。
2.数据收集:收集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数据、群众反馈等资料。
3.现场考核: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业务开展情况。
4.分析评估: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考核报告。
5.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保险公司,提出改进措施。
六、考核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七、考核结果处理1.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保险公司,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给予支持。
2.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保险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各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及罕见病医疗救助实施策划方案

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及罕见病医疗救助实施策划方案一、救助对象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我市民政部门认定条件的下列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4.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
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
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对接护理处)(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五)特殊救助。
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 80岁)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比例给予救助。
202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____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大病保险方面缺乏覆盖广泛、保障力度高的政策。
为了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的健康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确保城镇居民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保障。
三、政策措施1. 提高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补贴标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障。
2. 扩大保障范围:将原先只覆盖少数大病的保障范围扩大到更多的大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疾病等,确保参保人员在面对各类大病时能够得到保障。
3. 构建统一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
4.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完善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防止虚高医疗费用的出现,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5. 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对发生意外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偿,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6.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加强对医保部门和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
四、实施步骤1. 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政策和标准。
2.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先从重点城市和发达地区开始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到全国各地。
3. 逐步建立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
4.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
5. 建立大病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及时得到适当的补偿。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3]20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3]2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f0c1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da.png)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3〕208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厅属(管)医疗机构: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落实发改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110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具体要求,对于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站在对人民健康负责的高度,从建立体系、完善制度、提升能力、落实责任、强化督导等方面入手,切实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
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使血友病患者能获得可及、便利的医疗服务,得到更多、更全面的关爱,减少致残率,提高生活质量。
二、建立血友病分级诊疗体系(一)成立黑龙江省省级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及黑龙江省血友病专家组。
我厅确定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血液肿瘤研究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不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为省级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全省范围内血友病疑难、急危重症病例的诊疗工作;指导、培训全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血友病常规诊疗;做好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工作;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统一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所辖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将健康服务贯穿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全过程,推动健康新疆建设。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各族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各族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卫生方案】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卫生方案】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参保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8〕57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8〕5号)以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问题,维护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启动实施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三、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收支平衡、微利有余,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以提升医疗保障效能为目标,逐步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广大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四、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元。
筹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高额费用发生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变动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通过提高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统筹解决。
大病保险基金纳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三)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施城乡统筹和市级统筹,全市城乡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五、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
云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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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
作者:
来源:《时代风采》2015年第12期
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5年,云南省各州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
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截至4月30日,全省16个州市均实施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了制度和人群的全覆盖,昆明、曲靖还制定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据了解,云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预算安排。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20—40元标准筹集,原则上每人每年25元左右,个人不用缴纳大病保险费。
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为1—1.5万元,具体由各州(市)确定。
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
限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50%;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60%;6万元
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70%;8万元以上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8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6月9日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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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绥芬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
施方案
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8〕57号)和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8〕5号)以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病保险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根据前三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对大病保险盈余评估情况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在下一年度实施。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划出,个人暂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三、大病保险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比例自负部分,累计超过本方案规定起付线标准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三)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起付标准。
按照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
暂定起付标准为15000元。
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五)报销比例。
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
(六)政策衔接。
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的顺序报销。
四、大病保险承办方式与管理机制
(一)承办方式。
大病保险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待条件成熟时,依法采取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并实行合同管理。
(二)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的资金应建立独立的大病保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