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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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案

2023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案

2023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案以下是一份可能的2023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责任追究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程序规范。

2. 客观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偏袒、不歧视,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及时有效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及时有效,一旦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及时查明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4. 预防为主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等措施,从源头上防范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的发生。

三、责任追究范围1. 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擅自决策、违反程序决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问题。

2. 财务管理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虚报利润等问题。

3. 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

4. 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渎职等问题。

四、责任追究方式1. 纪律处分:根据违规违纪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等。

2. 经济处罚:根据违规违纪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其他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违纪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其他处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2. 严格依法依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年金或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奖励(含股权、奖金、实物等),终止或收 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九)改组改制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未对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在公司制改制、股改上市、重组整合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改组改制时制订存在有损国有权益条款的公司章程 或其他法律文件。 (十)资产租赁管理方面。 1.未履行规定的租赁决策、备案程序。 2,资产出租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 .未按规定签订和管理租赁合同。 5,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产被破坏等情形。 (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追究市属国企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的标准执行。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 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录用或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 .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购销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九条所列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条所列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 交付。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五莲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各部室、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各部室、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激励担当做为、实施容错纠错的要求,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溺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责任。

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者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不追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以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本地区由于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九)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十一)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未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十二)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十三)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巴府办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巴中市投资项目跨县(区)并联审批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拓展并联审批工作,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49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服务、提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项目为支撑、以服务为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一窗进出、同步分发、并联审批、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协作联动机制,推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全省最优投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在市、县(区)审批权限内,涉及2个及以上县(区)和市级行政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

三、平台载体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县(区)投资项目横向并联审批和纵向联动审批。

四、运行原则(一)“全程代办”原则。

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为跨县(区)并联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全程代办制,负责对接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申办单位,推介代办服务,根据企业意向、需求和项目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方案,一次性告知应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并提出服务建议。

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1-2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Article/gov/file/bfffile/200602/1122.html【全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促进技术进步、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和国有土地整理及土地开垦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及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资金,市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投资资金,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银行贷款,通过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各种捐赠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损害行为第三条违反对外开放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因故意或者过失使中央和省关于对外开放的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不能得到贯彻落实的;(二)继续适用中央和我省已经宣布废止的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经宣布删除、修改的条款的;(三)制定与中央和我省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或者作出不切实际的各种承诺,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四)以采取不平等措施甚至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投资者在本地投资开发建设的;(五)以承诺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但投资者投资以后的优惠政策不兑现、不落实,甚至“吃、拿、卡、要”等严重失信和损害形象的;(六)其他违反对外开放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

第四条违反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工商户实施检查的,或者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的,或者滥用职权限制被检查对象合法经营的,或者接受被检查对象礼品、礼金或者宴请、娱乐等活动的,或者利用检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违反企业意愿,以广告、认购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以共建、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各种名义的资费,或者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三)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咨询、信息、检测等各种资费,或者实施法定有偿服务项目时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四)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财物,报销各种费用,或者长期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物品的;(五)违反规定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中兼职取酬,或者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介绍有偿中介服务的;(六)对涉及企业合法的减、免、缓、退等行政征收优惠政策不落实,或者附加条件索取好处才落实的;(七)其他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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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011年5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巴中,按照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建设“四川重要的北向东向开放高地、川陕渝重要的枢纽联结地、西部绿色经济示范区、全国扶贫开发示范区、川东北重要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必须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以下简称软环境),并对损害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软环境行为,是指违反中央和省、市关于发展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经济秩序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违反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及行政复议等有关规定;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影响我市投资软环境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损害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或擅自增设行政许可项目的; (四)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许可前臵条件或增加审批环节的; (五)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不一次性依法告知并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公开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核定收费标准导致不合理收费,或借行政许可事项巧立名目,强行接受或指定中介服务收费的; (八)未按规定将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和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未按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向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未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 (九)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检查,或不出示相关证件实施检查、超越职权实施检查的; (三)应报批而未报批、不按检查计划、超过规定次数开展涉企检查的; (四)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产(商)品进行抽样、抽检和样品处理,或以抽检为名,将样品私分、据为己有,或在抽检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限返还样品的; (五)接受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行为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中为本单位、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八)其他违反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越权处罚或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为、种类实施处罚或强制措施的; (二)不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三)收缴罚款不当场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或者违反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收缴罚款的; (四)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以罚代管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超越权限设立或审批收费项目,或仍执行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的; (三)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搭车收费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无偿办理的事项,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有偿服务方式办理的; (五)非法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咨询、信息、检测、检验、商业保险等服务,强行收取费用的; (六)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索要赞助或违规占用企业钱物的,借办班、培训、办证等乱收费的; (七)不出具合法收据收费的;(八)其他违反收费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在洽谈招商引资项目过程中,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项目跟踪服务不力,致使项目流失的; (二)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过程中,立项审批、注册不及时,跟踪、服务不到位,影响投资项目进展、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招商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土地供应、拆迁安臵、资金投入等,因主观工作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四)招商引资项目在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部门承诺的条款或相关服务不到位,对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对投资企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擅自检查、验收,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或吃拿卡要,报销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对管辖范围内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规范不力,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放任自流,致使建筑、流通、中介、金融、文化等市场秩序混乱或存在严重隐患的; (二)在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未按规定方式实施,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与所办中介机构脱钩,或者表面脱钩暗中合作,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获利的; (四)授意、指使或者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疏于监管,以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在规费减免、政策扶持、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出让、转让)、政府投资工程等方面为谋取私利打招呼、批条子的; (七)采取行政命令、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或设臵障碍,故意刁难,排挤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到本地参加公开竞争的; (八)违反企事业单位或业主意愿,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收费牟利,或者强迫企事业单位或业主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九)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中介机构中兼职取酬的; (十)其他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投诉受理和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有关投诉和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受理,或不按法定期限办结及作出复议决定的; (二)对上级组织、领导批转的投诉不及时办理,或不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影响投诉问题解决的; (四)不履行上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 (五)在处理投诉和行政复议中侵害投诉或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六)对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利,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投诉受理和行政复议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软环境建设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发生严重损害软环境问题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四条 损害软环境责任追究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损害后果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第十五条损害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种类: (一)行政问责。1、责令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责令公开道歉;5、停职检查;6、引咎辞职;7、责令辞职;8、免职。 (二)党纪、政纪追究。(三)司法追究。上述责任追究可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授权或者委托、委派、聘用的其他组织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作解散、解聘、辞退等处理。 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人员对其损害软环境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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