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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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基础知识

FIDIC基础知识

FIDIC基础知识问:什么是FIDIC?答:FIDIC是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用其法文名称是"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 rs-Conseils"的前5个字母代表。

其中文名称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 deration of ConsultingEngineers。

FIDIC于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

现在瑞士洛桑。

现在的通讯地址为:FIDIC86, CH-1000 Lausanne 12-Chailly, SwitzerlandInternet: http//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FIDIC的宗旨是要将各个国家独立的咨询工程师行业组织联合成一个国际性的行业组织;促进还没有建立起这个行业组织的国家也能够建立起这样的组织;鼓励制订咨询工程师应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以提高为业主和社会服务的质量;研究和增进会员的利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本行业的活力;提供和交流会员感兴趣和有益的信息,增强行业凝聚力。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被接纳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正式会员。

问:FIDIC组织的起源?答: FIDIC(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成立于1913年,最初的成员是欧洲境内的法国、比利时等3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

1949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成为正式代表,并于次年以东道主身份在伦敦主办FIDIC代表会议,一般历史学家将这次会议描述成当代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诞生。

1959年,美国、南非、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加入了联合会,FIDIC从此打破了地域的划分,成为了一个真正的国际组织。

【经济知识】菲迪克(FIDIC)合同体系简介

【经济知识】菲迪克(FIDIC)合同体系简介

【经济知识】菲迪克(FIDIC)合同体系简介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FIDIC合同体系已被各大融资机构、业主普遍采用,推广到了世界各地。

FIDIC合同体系具有条款严密、可操作性强、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等特点,FIDIC合同在国内的普遍使用,极大的提高了国内工程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本文将重点介绍FIDIC合同体系的发展历史及现在广泛使用的合同格式。

FIDIC(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1913年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共同创立。

FIDIC成立的目标之一是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成员国传播有益信息。

一、发展历史1957年FIDIC合同第1版出版发行,封皮印刷成红色,人们将之称为“红皮书”。

业主和工程师可以在通过修改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使FIDIC合同适合于具体项目需要。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FIDIC合同第2版和第3版编制发行,较好的处理了不同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冲突。

1987年第4版FIDIC红皮书加入了施工方的相关条款修改。

FIDIC红皮书切合了20世纪80年代国际工程发展需求,在世界范围内成功的实施了众多大型工程项目,赢得了人们的普遍赞许欢迎,奠定了其在国际上的地位。

1999年菲迪克出版了4本新版合同格式,即《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FPC/Turnkey Projects),和《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因为分别印刷为红色,黄色,银色与绿色,又被称之为F“FIDIC新彩虹族”。

他们与2009年出版的《施工分包合同条款》测试版被称为新版合同。

FIDIC简介

FIDIC简介

FIDIC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名称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lngenieurs Conseils的缩写。

该组织是由英国、法国、比利时等三个欧洲境内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创立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组建联合会的目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其他成员协会传播有益信息。

1949年后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现有60多个成员国,下设欧共体分会,北欧成员分会,亚太地区分会,非洲成员分会。

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

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菲迪克(FIDIC)组织。

FIDIC下设“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合同”、“质量”、“风险”和“环境”五个常设专业委员会。

这些专业委员会所编制的多种规范性标准文件,不但为FIDIC 成员国所采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招标文件样本中也往往规定采用这些文件。

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项目管理的工程,也是国内第一个使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

从1982年国际招标,1984年正式开工,到1988年7月竣工的四年多的时间内,创造了著名的“鲁布革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FIDIC合同条件也随之引入我国,并逐步获得广泛的应用。

FIDIC文件中应用较广者有:(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又称红皮书)。

(2)(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又称黄皮书)。

(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Client/Consult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又称白皮书).(4)《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又称橙皮书)。

FIDIC合同解析

FIDIC合同解析

FIDIC合同解析一. 概述1.1 FIDIC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

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

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

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

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

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

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

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

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的基础上FIDIC又编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范本。

由此可以看出FIDIC一直在致力于对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

正因为如此,不仅世界银行和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A)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

FIDIC 介绍

FIDIC 介绍

FIDIC“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1999年第1版)(银皮书) 1999年第1 )(银皮书) 年第 银皮书 定义:性能保证和支付表, 1. 定义:性能保证和支付表,雇主代表 雇主的管理:雇主的代表,其他的雇主人员,被授权人员, 2. 雇主的管理 : 雇主的代表 , 其他的雇主人员 , 被授权人员 , 指示, 指示,决定 3.承包商:一般义务,合同价格的完备性。不可预见的困难 承包商:一般义务,合同价格的完备性。不可预见的困难 4.设计:一般的设计任务,承包商的文件 设计:一般的设计任务, 5.竣工后的检验:程序 竣工后的检验: 6.变更调整:法规变化调整,费用的调整 变更调整:法规变化调整, 7.合同的价格和支付:雇主的风险,责任限度 合同的价格和支付:雇主的风险,
风OGIES CO., LTD.
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可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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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Huawei Confidential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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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这类合同适用于BOT(建造-—运营—移交)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合 这类合同适用于BOT(建造- 运营—移交)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 BOT 同,特别是各类雇主电气和机械、以及其他加工类项目; 特别是各类雇主电气和机械、以及其他加工类项目;
FIDIC“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FIDIC“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交钥匙合同条件 IDC集成项目风险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菲迪克) 介绍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菲迪克) 介绍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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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相关法案 • ACEC正在致力于推动国会和政府通过水 处理、交通、能源、节能、环保、生态 保护、濒危物种保护、联邦湿地保护、 减轻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法案,鼓励基础 设施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可
持续发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4
(三)美国历届领导人对工程咨询业都 高度的重视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9
四、工程咨询的重要性
(四)FIDIC在投资建设项目中推行的三大 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 2、廉洁管理体系
3、项目可持续管理体系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30
(四)FIDIC在投资建设项目中推行的三大 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
• 提出了FIDIC的质量管理政策 和质量管理的原则,建立质 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步骤, 并附了工程咨询企业标准程 序范例、质量管理检查清单 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和认 定等。
• 国务院“三定”方案,首次明确国家发改委是 工程咨询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咨 询业的发展 • 2010年国家发改委首次颁布了《工程咨询业 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 • 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一次将 “工程咨询”八大服务范围列为鼓励类 • 《服务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征求意 见稿)》首次把工程咨询业列为单独一节表 述。
工程咨询业在世界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唐 萍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1
目录
一、什么是工程咨询? 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 迪克) 三、国际工程咨询业的概况 四、工程咨询的重要性 五、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六、我国工程咨询业存在的不足 七、近期行业人才培养和重大法规政策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1995 年第 1 版)FIDIC“桔皮书”被推荐在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项目中使用。

国际上对“设计-建造”(Design-Build)与“交钥匙(Turnkey)尚无公认的定义。

一般是指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负责设计和实施,可能包括规划设计以与建造工程,对“交钥匙”合同还要求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有时还可能提出试运行和运行的要求。

有时可能要求由承包商融资。

这一切要求都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具体明确地规定。

我国常提到的“总承包”合同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至少“设计-建造”是总承包的一个类型,因而“桔皮书”稍加修改也适用于国内该类型的总承包合同。

FIDIC“桔皮书”适用于总价合同。

FIDIC“桔皮书”第一部分为通用条件,包括 20 节、20 条、160 款, 20 节的内容包括:合同,业主,业主代表,承包商,设计,职员与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受,竣工后的检验,缺陷责任,合同价格与支付,变更,承包商的违约,业主的违约,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与仲裁。

第二部分为专用条件编制指南,附件中包括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以与预付款保函的范例格式。

之后是投标书,投标书附件和协议书的范例格式。

下面将对通用条件中的 20 个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讨论。

一、合同(一)定义(1.1)“桔皮书”对文件,人员,日期,时间以与期限,检验和竣工,款项与支付,其他定义这六个方面的 45 个专用名词下了定义。

请仔细阅读原文。

“桔皮书”中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而是由业主代表来进行合同管理。

(二)文件的提供、保管和版权(1.7-1.12) 1、现场的文件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以与变更等文件,供业主方人员使用。

2、施工文件(1)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

并提供 6 份复制件供业主代表与助理使用。

第7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第7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第六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Time for Completion)——指所签合同内 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 包商应负责的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 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Time between Commencement Date and Completion Date)——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 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注明的竣工日(time for completion)止的日历天 数。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是提前竣工 还是延误工期。
第六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8 开工,延误与暂停 9 竣工检验 10 业主的接收 11 缺陷责任 12 测量和估价 13 变更与调整 14 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六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第六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 围不同。
第六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土木工程,条款 也非常具体而明确。但不少条款还需要前后串 联、对照才能最终明确其全部含义,或与其专 用条件相应序号的条款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一 条完整的内容。FIDIC条款属于双务合同,即 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业主和承包商)都承担风 险,又各自分享一定的权益。因此,其大量的 条款明确地规定了在工程实施某一具体问题上 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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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简介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

FIDIC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

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

一、FIDIC的机构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多个成员国,分属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ASPA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CEDIC—欧共体成员协会,CAMA—非洲成员协会集团,RINORD—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执行委员会(TE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职业责任委员会(PLC)和秘书处。

二、FIDIC的出版物(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条件)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

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

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第2版于1963年发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1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第3版于1977年出版。

对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

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共同认可。

经世界银行推荐将FIDIC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

可见,FIDIC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第4版于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订正。

此次修订FIDIC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银行进行了协商。

同时,还与在监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接触。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

在第4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过程中的咨询地位,但最后定稿仍由FIDIC全权负责。

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非浅,但这些协商并不意味着对第4版的全部认可。

(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注释1977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的解释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9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订正的第4版的注释,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以上两本书是指导性的资料,书中的注释有助于理解《条件》而不是对《条件》作出权威性的法定的解释。

(三)业主与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合同1979年,FIDI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委员会编制了《设计和施工监督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I979 D&s”;“IGRA1979 P1”;1980年又出版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种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

该书简称“白皮书”。

FIDIC还将出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对协议书条款和附件A及C(“服务范围”及“支付”)作出解释。

(四)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FIDIC电气机械合同委员会曾编制和修订了《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年编制了第三版,1988年订正发行。

该书简称“黄皮书”,主要用于电气及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的合同,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五)招标程序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还编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一书,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六)其他出版物如《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根据能力进行选择》等。

参阅这些出版物,也是有帮助的。

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版与第4版的主要区别由于许多项目仍在使用FIDIC条款第3版,许多参考资料也以第3版为依据,同时第4版也已经开始使用,因此很有必要对两种版本的主要区别作一些分析,以免引起误解。

至于应该选用哪一种版本,完全由业主决定,业主也可以选择FIDIC合同条款以外的任何种类的标准合同。

FIDIC的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负责编制并监督FIDIC合同第3版的执行情况,1983年CECC向执行委员会反映了许多业主的批评意见,以及执行中的问题,于是执行委员会决定由CECC编制第4版,修订原则如下:——只有在必须改动的地方才改动;——保持工程师的基本作用;——特别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保函和保证书、风险分配、保险、索赔程序、证书、付款及争端解决程序;——尽量使用现代语言、以便负责现场条件管理的人员更容易理解;——实践经验要得到反映;——尽力使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总体平衡;——所规定的程序更为详尽,做法更为具体。

以下是两种版本之间的主要差别:1.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已从备忘录形式扩展为一整套完全展开的示范条款,单独装订成册。

2.以前的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被编入第二部分。

3.一些词汇的变动,如维修养护期变为缺陷责任期、除外风险改为雇主的风险、竣工证书改为移交证书。

4.索赔程序单独列为一条,并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5.对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的重新规定,第4版明确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证书签发后14天之内退还。

6.取消了标题中“国际通用”字样,表明FIDIC合同条件在第二部分中稍为作些修改,即可用于国内工程项目。

7.关于开工时间的新规定。

第3版规定:“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应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工并应加快且毫不拖延地继续施工”。

而投标书附件规定的期限人般在14天至56天。

究竟工程师何时发布开工令却没有说明。

第4版则规定:“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

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

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施工。

”这就比第3版的规定更明确更合理。

8.第4版增加了要求工程师执行合同时公正和公平,第2.6款明确地表达了工程师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代表,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由工程师作出决定时”,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9.体现合同各方互相尊重的气氛;第63条将“驱除承包商”改为“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

10.调整三方利益和权力。

如第10条规定业主对履约保函的索赔,要事先通知承包商,以保护承包商。

再如第51条、44条等规定,工程师决定变更和延期之前,应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1.1 定义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a) (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i)“分包商”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保持这一称谓的人员。

(v)“工程师代表”指由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指定的人员。

(b) (i) “合同”指本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51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表”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v)“投标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viii)“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本条件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c) (i)“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或按第44条延长)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d) (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ii)“移交证书”指依据第48条颁发的一种证书。

(e) (i)“合同价格”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a)款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iv)“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v)“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g)(i)“费用”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ii)“日”指历法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2 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本文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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