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1序号文号/标准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存放部门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8.12。
4 2004.3.14 2004修订 2 第7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
6。
20 2003。
1.1 2002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8。
1.1 1996。
7.5 1996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9。
6.7 1999.6.7 5 第6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3.17 1996。
10.1 6 第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4.4 1990。
10。
1 7 第3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
4。
21 1987.1。
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1993.9.2 1993。
12。
1 9 第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
28 2004。
5。
1 10 第405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4.30 2004.5.1 报纸 11 第7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6.29 2002.11。
1 12 第9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12.29 1998.3。
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复印件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
4.3 2001。
4.3 2001修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
4.3 1992。
10。
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7。
5 1995.1。
1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2序号文号/标准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存放部门备注17 第5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9。
4 1992.1。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
5。
15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7.11979。
公司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作业、脚手架 装接和拆除作业、脚手架维修作业等;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司炉工、(包括: 常压和有压锅炉或称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承压 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工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测风测尘工等;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专职安全检查员等;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信号工,把罐(把钩)工等;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 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 17、机动车驾驶员; 18、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因此新入厂的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入厂三级 安全教育方可上岗工作。
精品课件
• 接受安全教育是新工人进厂 的首选课题 • 厂级及车间级安全教育
• 单位概况及安全知识
目录
一、三级安全教育概况 二、特种作业工种内容 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三级安全教育概况
作为一名新入厂的工人能够尽快地了解工厂的概况 和工厂中存在哪些危险因素,了解这些危险因素的危 害范围以及如何控制这些危险因素,防止各类事故的 发生,以便系统有效地掌握自我保护和群体保护所应 具备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防灾救灾的基本常识,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级安全教育是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对新入厂的工 人必须坚持的安全基本教育和形式,它包括入厂教育, 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
一、法律、法规
二、劳动保护 三、安全文化
厂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 教育的第一级教育形式,车间级安全教育 是进入车间后的另外一种教育形式,它们 的主要内容是让新工人了解我国劳动安全 卫生有哪些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 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了解工 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电力公司概况和部分事故案例,以及在具 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中国海洋石油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中国海洋石油发布日期:19901201执行日期:19910301发布单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文号:-----------------(1990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障海洋石油企业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直属地区、专业公司(简称海洋石油企业,其中“直属地区、专业公司”简称地区、专业公司)。
-----------------第三条海洋石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第四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4.1海上和陆上生产活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受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4.2海洋石油企业的的行政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4.3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安全总监或其他形式的安全监督负责人,在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的领导下,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规定监督本单位及各级领导实现安全生产。
-----------------4.4海洋石油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无论企业内出现何种经营方式或劳动组织,包括自营作业者、总承包者、承包生产经营者等,只要行政管理仍隶属本单位的,都必须接受本单位和上级安全管理机构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有关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16页)

有关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16页)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划科技类序号文件名发文字号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3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见》的通知4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5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6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7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8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9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10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12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劳人护〔1982〕9号13 劳动人事部等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人护〔1984〕27号14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劳人矿〔1985〕2号通知15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劳人护〔1988〕1号1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劳护许字〔1989〕1号17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发〔1995〕261号18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65号1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20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7〕55号21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317号2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23 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安全生产培训类24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劳矿字〔1989〕2号25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劳安字〔1990〕25号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劳办安字〔1991〕11号27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安字〔1991〕33号2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劳办矿字〔1992〕19号29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煤办字〔1994〕第55号30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煤办字〔1994〕第72号31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05号32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33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68号34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职能的答复国经贸厅安全〔2000〕第49号35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0号36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37 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通知煤安人字〔2000〕第18号38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1〕第11号39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1〕33号40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1〕第76号4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42 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第12号43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第88号44 关于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煤安监人字〔2002〕第64号45 关于做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2〕第19号46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31号47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85号48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49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样式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50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51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52 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53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3〕78号5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68号55 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59号56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60号57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58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59 关于印发200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60号60 关于印发《2006年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23号61 关于印发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76号62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87〕化生字第1065号非煤矿山、石油行业安全监管类63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64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24号65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石油行业(不含石油化工、成品油管道)建设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66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67 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管海油字〔2004〕17号68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69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7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海洋函字〔2004〕50号71 关于认真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及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海油函字〔2004〕58号72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73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74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7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工作的函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号76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77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1号78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79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80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81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82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4号83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84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85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8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87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8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8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9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30号91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88〕能源海油字1号92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88〕海油安字4号93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88〕海油安字3号94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则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95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96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97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98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88〕能源海油字1号99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劳部发〔1994〕502号100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398号101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102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103 劳动部关于颁布《尾矿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部发〔1995〕186号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104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105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106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107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108 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109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1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111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1039号112 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88)2号113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92)商土联字第107号114 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82〕化生字第842号115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83〕化生字第0154号116 关于“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戴化纤织物的通知〔84〕化生司字第18号117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86〕化生字第803号118 关于生产工艺线、置换、吹扫管线、生活用线不准互相串联的通知〔86〕化生字第369号119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120 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规程〔87〕化生字第1064号121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88〕化生字第220号122 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88〕化装字第140号123 关于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意见的函〔89〕化供字第785号124 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96〕化督发726号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监管类125 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冶生字〔1994〕239号126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1994.9.9127 冶金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1997.3.14128 炼铁安全规程〔84〕冶安字1号129 炼钢安全规程〔85〕冶安字565号130 轧钢安全规程〔87〕冶安环字805号131 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86〕建材生字82号132 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建材生管字〔1992〕606号133 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85〕机生字60号134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机委质〔1987〕178号135 伤亡事故管理办法机委质〔1987〕178号136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 机委质〔1987〕178号137 轻工劳动保护条例(试行) 〔80〕轻劳字17号138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88〕轻皮文字11号139 造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90〕轻纸字1号140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系统开展“三无”企业活动的通知纺生〔1992〕41号141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条例中烟计〔1988〕167号142 第一机械工业部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82〕一机生字40号143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机生字〔1985〕60A144 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纺织部、轻工部关于切实解决轻纺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中的问题的通知〔81〕纺生字第13号职业健康类145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劳矿字〔1990〕3号146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147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劳矿字〔1993〕3号148 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89〕冶安环字605号149 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冶安环字〔1992〕164号150 工业卫生管理规定机电质〔1989〕1127号151 电子工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暂行条例〔85〕电生字1167号152 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86〕电生字270号153 尘毒监测规范中色安字〔92〕0625号154 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1988〕化生字第598号155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1991〕化矿字第220号156 石油工业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与统计办法(试行)〔87〕油劳字第337号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类157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委办字〔2001〕6号158 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安委办字〔2002〕6号159 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字〔2002〕3号160 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161 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3号162 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6号163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电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7号164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号165 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55号166 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劳矿字〔1990〕13号167 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7号168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司办字〔2000〕42号169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46号170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171 关于特大事故(含未遂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2号172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50号173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51号174 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0〕108号175 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4号176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23号177 关于下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手册》的通知煤安司办字〔2001〕31号178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2号179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5号180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二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7号181 印发《关于建设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8号182 关于发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52号183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财字〔2001〕57号184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80号185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三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29号186 关于印发《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187 关于实施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的意见煤安监监一字〔2002〕80号188 关于颁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189 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71号190 关于印发《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的通知煤安司办字〔2003〕39号191 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192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61号193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194 关于全国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矿字〔2005〕189号195 关于督促落实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安监总厅煤矿〔2006〕147号196 加强煤矿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煤炭部安全指令〔1981〕第5号197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炭部安全指令〔1981〕第3号198 煤炭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83〕煤技字第1029号199 地质矿产部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地劳〔1984〕166号200 劳动部关于采取措施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劳矿字〔1989〕7号201 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劳矿字〔1989〕8号202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煤安字〔1994〕427号203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煤安字〔1994〕591号204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煤安字〔1997〕189号205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字〔1997〕587号206 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煤办字〔1997〕285号207 关于印发《原煤炭工业部所属档案保存办法》的通知煤司办字〔1999〕186号208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安字〔1995〕165号209 乡镇露天矿安全生产规定劳人矿〔1988〕2号210 关于对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几项规定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8号211 关于矿井区队、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10号212 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关于颁发《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的通知劳矿字〔1989〕6号213 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0〕16号214 劳动部煤炭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43号215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216 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0〕9号217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第23号218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5号219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1993年9月30日煤办字第252号文220 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994年5月25日煤生字第231号文发布22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222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字〔1997〕第587号223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试行)煤安字〔1995〕第180号224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简介)煤安字〔1995〕第562号225 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煤办字〔1993〕第200号226 关于严禁非阻燃皮带和电缆下井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45号227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高、突矿井必须使用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的通知煤安字〔1997〕第233号228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229 关于加强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工作的通知煤安字〔1994〕89号2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7号231 关于颁发《矿井水地质规程》(试行)的通知〔84〕煤生字第550号232 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86〕煤生字第629号应急救援类233 关于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安委办〔2006〕20号234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安委办函〔2006〕58号235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8号236 关于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安监管救字〔2004〕3号237 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督导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201号。
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讲义

2、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及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目录
一、三级安全教育概况 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三级安全教育概况
作为一名新入厂的工人能够尽快地了解工厂的概 况和工厂中存在哪些危险因素,了解这些危险因素 的危害范围以及如何控制这些危险因素,防止各类 事故的发生,以便系统有效地掌握自我保护和群体 保护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防灾救灾的 基本常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级安全教育是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对新入厂的 工人必须坚持的安全基本教育和形式,它包括入厂 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 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卫生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 卫生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卫生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因哪些原因造成事故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纪律。
8 、交接班的“十交” 内容
1)交上级和队(车间)指示; 2)交工艺操作指标执行情况; 3)交操作变化情况并分析变化原因; 4)交产品质量情况; 5)交设备运转状况,交“十字作业”(清洁、润滑、紧固、 调整、防腐)执行情况,交堵漏情况; 6)交安全情况; 7)交本岗位卫生情况; 8)交工具、用具、消防器材、门窗玻璃管理情况; 9)交生产经验和体会; 10)交本记录本完好。
新工人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 接受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入职的首选课题 ● 厂级及车间组长安全教育 ● 单位概况及安全知识
目录
一、三级安全教育概况 二、特种作业工种内容 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三级安全教育概况
三级安全教育概况
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工人能够尽快地了解公司的概况和工厂 中存在在哪些危险因素,了解这些因素的危害范围以及如 何控制这些危险因素,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以便系统有 效地掌握自我保护和群体保护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工业 卫生、防灾救灾的基本常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6、班组安全活动的“五项内容”
1)总结一周来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好的同志受到表扬,差的同志要做自我批评, 互相监督检查。 2)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深对操作规程的理解,确实达到“四懂三 会”。 3)组织工人学习各类事故案例,讨论如何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纠正操作中非标 准动作和不良倾向。 4)组织工人讨论修改安全生产制度,促使工人自觉执行。 5)学习各种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素质。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2、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及规 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 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18、什么是“三清”“四无”“五不 漏”?
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2、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
1)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2)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 3)本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
项; 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及职业病防治; 5)整改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班组级(岗位级)安全教育内容
1)本班级(岗位)安全生产概况 2)以往的事故案例等 对本环境不熟悉,不懂操作规程及具体要
特种作业工种内容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配电工、变电运行 工、变电检修工、维护电工、外线电工、直流电工 等;
2、金属焊接作业:含电焊工、气焊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起重 机指挥、电梯司机、安全检测与维修工等;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 小矿车司机、电瓶车司机等;
例》 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
二、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劳动保护 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保护就是保扩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主要 任务是要求企业和用人单位采取技术措施和 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者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 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及行为,防止伤亡事 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
2、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及规定
《单位安全卫生规程》》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3、有关部委发布的法规规定
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条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图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图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一)、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二)、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路交通安全法》 (三)、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其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他们相抵触。如《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规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压力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定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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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
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方可上岗工作。
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
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
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
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
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