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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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健全机构化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 完善制度化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化工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化工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DB37/T 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第 6.1条、第6.2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应急〔2019〕78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1)(1)

应急〔2019〕78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1)(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1总则1.1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1.3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基本要求2.1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1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HAZOP 分析。

2.5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3.1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3.1.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危化企业安全检查要点(三篇)

危化企业安全检查要点(三篇)

危化企业安全检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a) 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包括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安全标识等;b) 确保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执行;c) 检查现场的出入口是否畅通,是否有障碍物堆放;d) 检查现场的工艺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机械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e) 检查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f) 检查现场的作业区域,是否有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措施。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a)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b) 检查企业是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是否建立了安全培训档案;c) 检查企业是否有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d) 检查企业是否做好了日常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工作;e) 检查企业是否做好了安全事故的记录和报告工作;f) 检查企业是否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3.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a) 检查企业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消防水源、灭火器等;b) 检查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护栏、安全标识等;c) 检查企业的个人防护用具和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等;d) 检查企业是否有安装监控设备和安全警报系统;e) 检查企业的工艺设备和机械设备是否有定期维护和检修。

4. 环保安全管理a)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法规要求,是否有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b) 检查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c) 检查企业的噪声和振动情况,是否有必要的防护设施;d) 检查企业是否对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e) 检查企业是否有环保监测设备和监测数据,是否定期汇报相关信息。

5. 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a) 检查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b) 检查企业是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并对其使用进行指导;c)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制度和奖惩机制;d) 检查企业是否对新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和引导;e) 检查企业是否与员工共同参与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查找隐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令狐采学加强化工过程平安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陪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庞杂的公用工程系统。

加强化工过程平安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年夜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办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平安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成长平安成长增进平安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平安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平安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化工过程平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一)化工过程平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含: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平安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纵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平安运行;开展平安教育和操纵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平安管理;坚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平安管理;承包商平安管理;变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平安管理的继续改进等。

二、平安生产信息管理(二)全面收集平安生产信息。

企业要明确责任部分,依照《化工企业工艺平安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平安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平安生产信息。

企业要综合阐发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身产过程平安要求和注意事项。

通过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制定操纵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平安相容矩阵表等办法,将各项平安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平安管理中。

(四)建立平安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平安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

企业要包管生产管理、过程危害阐发、事故调查、合适性审核、平安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平安生产信息。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目录1 总则2 基本要求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3.1 隐患排查方式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4 隐患排查内容4.1 安全基础管理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4.3 工艺管理4.4 设备管理4.5 电气系统4.6 仪表系统4.7 危险化学品管理4.8 储运系统4.9 消防系统4.10 公用工程系统5 隐患治理与上报5.1 隐患级别5.2 隐患治理5.3 隐患上报附录A重大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方法附件各专业隐患排查表1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3 工艺隐患排查表4 设备隐患排查表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6 仪表隐患排查表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1 总则1.1 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实施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 本导则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2 基本要求2.1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安监总管三[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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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兰州助剂厂(以下简称企业)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开、停车作业的安全,正常操作以及各种异常情况的正确处理,保证生产顺利运行,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各车间各操作岗位。 第二章 工艺管理 2.1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工艺安全信息 (一)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包括化学品的物理特性、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等; (二)工艺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等; (三)设备信息:包括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器类别、调节阀系统设计、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2.2 各车间应保证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一)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阀门及法兰等; (二)泄压和排空系统; (三)紧急停车系统; (四)监控、报警系统; (五)联锁系统; (六)泵及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七)材料、备品、备件等。 2.3 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性分析 (一)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二)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三)控制失效的影响; (四)人为因素等。 2.4 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和条件确认,满足下列要求: (一)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二)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转运转调试合格,并有记录; (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方案已制订; (四)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五)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并有培训记录; (六)各种危险得到消除或控制。 2.5 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并有停车操作记录,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得用于正常停车; (二)设备、容器卸压时,要防止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散发而产生事故。 2.6 装置开、停车方案按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执行。并办理《系统(关键设备)开车操作票》、《系统(关键设备)停车操作票》。 2.7 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二)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车步骤紧急停车; 2.8 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的危险化学品须用管道引到室外并高出房顶排放或运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2.9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参数控制不超过安全限值。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做好相应记录。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内容 2.1设备的规划、选购 2.1.1设备的规划与选购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2.1.2选购的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1.3特种设备的选购,必须是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厂家产品。 2.1.4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2.1.5对新设备认真验收、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2.2.1对新购设备及调入设备及时建立档案。 2.2.2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 2.2.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2.2.4特种设备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3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 2.3.1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2.3.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2.3.3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2.3.4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2.3.5针对设备的使用性质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设备,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者全面负责设备的使用安全。 2.3.6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2.3.7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2.3.8.设备的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2.3.9制定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根据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对设备定期检验,确保设备运行过程的安全。 2.4设备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2.4.1.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按照企业《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2.5设备报废 2.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设备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5.2积极推荐先进的新设备、新材料。

电器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气安全管理 1 电气运行安全 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水电生字[1977]第113号)。 1.2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3 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5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与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 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6 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1.7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并在其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的职责。 1.8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9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安全距离。 1.10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二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12 供电部门与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13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3.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量电流。 1.13.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1.13.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3欧姆。 1.13.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1.13.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1.13.6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主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1.13.7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险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1.13.8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1.13.9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查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1.14 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2 电气检修安全 2.1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检修工作,电气检修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2 一般情况下,不应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醒目标示牌,工作未结束,严禁任何人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2.3 因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带电作业规定办理。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对带电作业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2.4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 2.5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挥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2.6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2.6.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6.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2.6.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2.6.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2.6.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输汇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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