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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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解读

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解读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 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 —3—
关于说明书: 1.内容完整——按规定标注标签标示的内容。 2.客观真实——“三个不涉及”。
虚假内容! 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3.内外统一——说明书能真实完整的表现食品 内在质量状态。
四、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怎样控制?
四、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怎样控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给出了答案
(一)原料控制——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 (二)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 装等; (三)检验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 验等;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涉及的主体: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 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消毒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 办者和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的法定要求-1-
场所 设备与设施 人员 设备布局和流程 餐、饮具 贮存、运输中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食品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个人卫生 水质量 使用的洗涤、消毒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二)食品生产、经营禁止性规定要求 -2-
四、生产过程控制
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控制,一个最核心、最积极的要素就是人员。 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期进行抽查考核, 不合格不得上岗。
(一)关于原料的控制
1.索取合法的资料(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
2.完整有效的票据(凭证)——追溯制度的要求、 保护自己的依据。

1.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 绪论

1.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 绪论

2.3 食品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性(P4)
3)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 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 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 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 动。包括食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食品法律法 规的适用两种方式。
食品标准与食品法规的关系;
食品法律法规定义及特性;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课程内容、意义与特点
1 2 3
课程内容 课程意义 课程特点
1.1 课程内容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研究 与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运 和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相 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市场 准入的一门综合性管理学科, 它涉及食品与农畜产品生产 和流通的全过程,即“从农 田到餐桌”。
2.3 食品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性(P4)
4)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 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 范围或适用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什么时 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食品法 律法规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三个方面。
2.3 食品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性(P4)
时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 失效,以及对食品法律法规生效前所发生的 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生效的地域范围 ,即食品法律法规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对哪些人具有 约束力。
国际标准分类法
国际标准分类法即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Standard,ICS。
定义:ICS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制的,主要 用于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 标准文献的分类。

说明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说明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说明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该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该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1. 食品安全责任制:该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该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技术及条件。

3. 食品追溯制度: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可追溯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流通环节等信息,以便于追溯食品安全问题。

4.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新食品原料、新食品添加剂等进行科学评估,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5. 食品标识和广告:该法规定食品标识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广告应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6. 食品监督抽检:该法规定了食品监督抽检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查处和处理。

7.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设立责任制度、加强监管、强化标准要求等措施,旨在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

同时,该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导语: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篇幅和内容上均有大幅扩展——条款从104条增加至154条,字数从1.5万字增加至将近3万字。

根据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此次修改反映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三方面需要。

本次修法力度大,制度构建变化多,主要亮点有:1. 明确监管体制以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多部门参与、协调、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改善监管部门分段管理的现象。

2. 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突出防范风险,健全食品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风险监测评估的评估因素、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形、风险评估结果的影响,以及风险评估信息在各有关行政部门之间,以及人民政府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新闻媒体之间的流通。

3. 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范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如该第三方平台未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其将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4. 明确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的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现田间到餐桌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意义、特点和新的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意义、特点和新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是由于 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一个部门管 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 部门管理易出现管理空白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
题,《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 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 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 指导。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 锁定责任,纵向要到底,横向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 空,实现无缝对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1995年10月30日,
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对保证食品安全、保 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尽管 目前食品卫生领域大约有100多个规章,还有500多个 卫生标准。但是食品安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鱿鱼用氢 氧化钠浸泡,“阜阳奶粉”、“红心蛋黑心肉”等暴 露出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的不完善。 这次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可以说是由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催生出来的。据了解,现在全国的食品企业大约有 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 场占有率达到72%,这个数字说明我国的食品工业化 程度和产品质量控制有直接关系。
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直接推动了食品安全监管制 度的变迁。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9号总局令,决 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10月底进行三审的 食品安全法草案,随即对此进行了确认,规定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了针对性修改。 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卫生部门在制定食品添加 剂标准时,要经过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的,才能列 入食品添加剂目录;二是进一步规定在食品添加剂目录之外不得 添加其他的物质,以避免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物质被加入。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所提出的八 处新修改中,有六处都直接针对此事件。力图改变长期以来卫生、 质检、工商、药监、农业“五龙治水”的监管制度,确定由其中 一个部门做“班长”,同时还要求负责部门必须做好食品安全的 预警,并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PPT 50张)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PPT 50张)

四、新旧不同(餐饮)
8、新法第四十八条(新增)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 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 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 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 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二、新法特点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从原来的
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对八大方面的制 度构建进行了修改,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 过程监管制度。 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 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 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三、八大亮点
1、婴幼奶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施注册
四、新旧不同(餐饮)
7、新法第四十七条(新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 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新旧不同(餐饮)
11、新法第五十六条(新增)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 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 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 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 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 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 位。

四、新旧不同(餐饮)
4、新法第四十三条(新增)

《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意义、特点和新的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意义、特点和新的法律制度.


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 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因 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 能留有空白。相较于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的 第三次审议,四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几项重要 修订:如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确立了民事赔偿责 任优先原则;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等。 特别是在监管体制上增加规定,国务院要设立食 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 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工作职责由国务 院规定。

充分体现民主立法,新法制定反映了公源自呼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是伴着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的原则进行的。”2008年4月 20日至5月20日,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 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 11327件,其中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相 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就占1/3。 1.1万条公众意见参与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 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先后召开了7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 逐条审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2 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全国人 大常委会组织了13次立法调研,立法过程中征 求了31个省市区的意见。食品安全法的诞生, 是对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 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食品安全问题探索出台的、 也是人们倍加希望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次审议,立法内容趋于完备,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 的使命之一。现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 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 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综合协调职责,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 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 服务环节的监管。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 景下,应从立法和执法层面上,加大打击力度,对故 意、恶意违法的企业和行为人,从严从重处理,危害 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震慑 犯罪分子。

食品安全法的三无产品是哪三无

食品安全法的三无产品是哪三无

一、食品安全法的三无产品是哪三无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成为内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

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

国家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容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

正常产品在销售时必须必须标注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食品安全法的三无产品是哪三无二、三无食品的主要危害三无食品可能是过期食品、含有色素和防腐剂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

食用了这一类食品,吃过后轻则腹痛,重则呕吐、腹泻、以至食物中毒。

三、三无产品的处罚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

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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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茂东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作者注: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48页】,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作者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49页】。

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

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

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

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

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

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

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

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

2008年5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

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

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

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

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

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

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

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

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

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

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

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

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

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特点一、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

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二、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

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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