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对照表
行政诉讼对照表

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
新版(2015 年 5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为人民法院正确、及
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和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
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
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
员出庭。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 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 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是原告。
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
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行不服的;
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 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
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矿藏、水
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 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3篇

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3篇措施是管理学的名词,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平安措施。
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篇在继续开展政治生态环境建设活动中,我局成立了继续开展政治生态环境建设稳固提高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确定了活动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活动的目标任务,制定了活动方案和活动步骤,加强了组织领导,明确了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在继续开展政治生态环境建设稳固提高活动稳固和考核评议阶段,我局严格按照县委的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切实抓好继续开展政治生态环境建设稳固提高活动各环节的工作落实。
我联系个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逐一对照检查,结合我的岗位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改良意识不强、遵守纪律不严、工作作风不实、社会风气不良等突出问题。
我经过认真的查找问题,现将个人在政治意识、遵守纪律、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政治意识方面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方面还存在差距,相比照拟保守,改革意识不够强,缺乏新观念和从实际出发的开拓创新精神,思想还要进一步解放,观念还要不断更新,工作中还有思路放不开、不够大胆的现象,今后要努力加以改良。
习惯了领导指示我照办的工作方式,开动脑筋不够,这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遵守纪律方面对待工作有时进取精神不强。
一是效劳意识不够强,有些工作该做细的,没有做到位,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工作方法有时不够恰当,不讲究策略,对于工作方法把握政策重要性认识不够;三是对工作的要求标准不够高,满足于现状,缺乏创新意识,新遇到的问题,不够主动的去面对,分析理顺思路,想方法去解决问题;四是对待困难有畏难情绪,满足于领导叫干啥就干啥,缺乏积极主动性,灵活机动性,过于死板,甚至产生消极的态度。
三、工作作风方面差距意识不强,工作效率偶尔不高,创新意识不强,由于平时工作忙、事情繁琐,学习时间不充足,加上受诸多条件限制,学习形式仅限于看文件、开会、参加有关活动、读报刊杂志等形式,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2023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
下面是对照表,详细列出了2023年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内容。
一、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复议程序繁琐、复议决定执行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3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内容1. 简化复议程序为了提高复议效率,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进行了简化。
首先,取消了复议申请书的书面形式要求,允许公民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其次,缩短了复议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最后,增加了复议决定的公告制度,对于同类案件可以公告一次性作出决定,提高了复议效率。
2. 强化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为了解决复议决定执行难的问题,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进行了强化。
首先,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的内容和期限执行,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其次,对于不执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最后,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了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公开制度,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查询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 加强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的组织和运行进行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复议机关的独立地位,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
其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最后,加强了复议机关的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复议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4. 扩大复议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23年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范围。
除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复议外,还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复议。
新旧行政诉讼法全文对照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违纪调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违纪调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篇一: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标题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其中:“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
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
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
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
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
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
行政诉讼对照表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检查问题清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检查问题清单
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检查多、检查乱、多头检查问题
22 执
法
不
作
为
问
题对投诉处理不及时
23 案件该立不立、立案不及时、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24 不按规定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诿扯皮
25 不依法履职,对于客运车辆超员、黑出租、危险品车辆、百吨王等复杂案件视而不见,不积极查处
26 “
一
刀
切
”
执
法
、
“
运
动
式
”
执
法
问
题以运动式执法代替日常执法
27 不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实施普遍停止生产经营、一律顶格处罚
28 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
29 落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强制事项清单》“四张清单”不到位
30 柔性执法举措落实不到位
3 1 过
度
执
法
在超限检测站利用闯岗抓拍系统,以违反禁令标志对货车实施处罚
32 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金额,未执行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案不同罚。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3篇)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此次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查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情况,督查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切实强化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理念,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统一和权威。
二、检查内容此次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假药查处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
1、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情况(1)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
审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是否合法、规范;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对本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是否合法、规范,对发现的问题是否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2)流通企业的监管情况。
本地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是否到位;药店经营婴幼儿乳粉的情况及监管情况。
(3)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接收和办理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及办理过程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结;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强制措施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裁量是否合理、涉嫌构成犯罪案件是否移送。
(4)因婴幼儿乳粉生产经营监管(含政务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婴幼儿乳粉监管中,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假药查处情况(1)接收和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假药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办理过程是否规范、立案调查是否及时,是否落实督办、抽查、检查等制度;对有关假药的投诉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立案查处的,分析主要原因。
(2)查处生产经营假药行为的情况。
检查案件移送司法是否及时、合法、规范;重点检查对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假药的查处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后续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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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必须是即时扭送,除2-4项情形。
2-4项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任何时间扭送
注意:
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立即讯问,再按管辖移送。禁止故意拖延,更不能私设公堂
无法通知:
1、无家属无单位
2、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地址不明,边远交通不便,24时内难以通知到。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检院--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实施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A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强制措施对照表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概念
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5、拘留,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继续侦查,
6、再审在押,可能判无罪,可以取保候审
禁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累犯、集团主犯、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适用对象同取保候审1-5条(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活动范围:多大的空间—固定住处,以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为中心、将其正常工作、学习和医疗地点包括在内。居住地为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合法住处。
指定的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保证正常生活休息、便于监管、安全。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或公安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可先行拘留的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强制力
强制性最小
强制性较小
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行动受到监视(人身自由限制非失去)
剥夺人身自由,短期
最严厉,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绝
扭送
概念:
指公民强制将有法定的紧急情形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
不是强措,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条件:
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
责任:1罚款1000-20000元2追究刑责(窝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3承担民事赔偿(被告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他人--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3随传随到。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B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C直接逮捕
不应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逮捕不当,变更。通知原批准或决定的检法机关。
条件同拘留
本人或保证人义务
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4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居住地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毁灭证据2发现上述情况及时报告
重新计算: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5日内县级公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
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住址,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按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变更
可拘留、逮捕
逮捕-没收保证金:
1、实施新犯罪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离开
5传讯不到案后果严重或两次
6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法定条件丧失;病愈哺乳期满
逮捕--违法规定情节严重:
1实施新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离开5传讯不到案后果严重或两次
A不应拘留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1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不构成犯罪2有犯罪行为不追究刑责3犯罪行为非被拘留人所为4虽为但不具备拘留条件
经两次以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
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如过失犯罪。
3、应逮捕,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或在流产法定休息期妇女
4、羁押期满但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进行查证的,变更为
拘留、逮捕之前应通报
期限
拘传
12时
不超24小时
取保
12月
监视
6月
拘留一般14天3+(1-4)+7
特殊30天3+(1-4)---
检14天10+(1-4)
逮捕:侦查期限2个月。案情犯罪期满不能结公送同级检院提请上级检院批准延长1月。仍不能结案,届满前7日层报省级检院批准延长2月(4种情形),仍不能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层报省级检院延长2月。
撤销(不当):一不该取保,二应采取来自措,但不应取保—逮捕。7、特别程序—人大代表—县级需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乡级-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经办人提出监视居住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宣布、签名、日期,告知义务。后立即将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安,告知公安拟批准犯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正的决定机关同意。
B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C可能自杀
D可能实施打击报复
E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
F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决定机关
公检法
公检法
公检法
公检
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各自执行
公(犯人居住地派出所)
公(犯人居住地派出所)
公
公
审批、执行程序
、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公检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检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发生社会危害性,在一定期间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
未被拘留、逮捕(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一般工作单位)市、县执行。异地执行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协助执行。
3、执行人不少于2人,出示拘传证,签名按指印。若抗拒,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4、到案后填写到案时间,立即讯问。结束无需采取其他措施立即放回。如需拘留、逮捕的,应在拘传期作出决定。
1、公检法依法决定或根据在押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7日内答复。
由决定机关-县级需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经许可,乡级-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异地
委托所属决定机关报告
一逮捕的决定
1、检察院批捕
公安、安全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报请同级检院,检院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可以申请同级复议-上级检院复核。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决定的检院。
2检察院决定逮捕:自行侦查(填逮捕嫌疑人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逮捕嫌疑人审批表)——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逮捕执行
1批准或决定,由县级公安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
2侦查员不少于2人,出示逮捕证签名按指印。拒绝注明
3在24时内讯问,通知家属或单位
4异地逮捕,应当携带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及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5变更为取保监视的,应当通知检院
三、特殊人员拘留
政协委员的拘传取保监居,应当将情况通报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经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3、宣布决定书,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告知义务。
4、审查交保的条件是否成立。交保(财保1000-1万)
5、公—及时通知犯人居住地派出所。检法—通知公—通知派出所。
6、解除:一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期限期满。
先行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碍侦查情形:
1同案犯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伪造证据
2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3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
无法通知情形:
被拘留人不讲真实身份住址或无家属无单位。
有碍侦查情形:
1被逮捕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伪造
2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的人与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3、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3法院阶段逮捕(自诉、公诉)—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检院。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侦查机关已有侦查计划与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予以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1由县级以上公检机关作出决定
(经办人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部门审核)--检决定的将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立即签发拘留证。
2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签名按指印。拒绝应注明。将其羁押于看守所或拘留所。
3在24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被羁押的场所。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