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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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 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 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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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 6.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以及缔约过失行为等。 自然人的民事 责任能力, 是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和前提。 具有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如: 自然 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 4 个条件: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违法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违约 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并有违约行为为前提。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存 在缔约过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损害结果为前提。 不具有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有侵权行为, 通常是由他人替代承担责任 或者承担补充责任。
民事义务的资格;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 特点: • (1)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要素, 具有与其人身不可 分离的属性, 不能被剥夺、 限制, 也不能转让和继承。 现代民主法 治国家, 人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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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 三、 监护
• 1.监护的概念 • 监护,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 职责的人, 被称为监护人。 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称为被监护人。 • 监护制度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密切相关。 监护 制度设立的目的, 在于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 有效保护其 合法民事权益, 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模板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模板

一、课程基本信息1. 课程名称:民法总论2. 课程代码:_______3. 学分:_______4. 授课对象:_______5. 授课学期:_______6. 授课教师:_______二、课程目标1. 知识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

- 理解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熟悉我国民法的主要法律规范。

2.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运用民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3. 素质目标:-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 培养学生的诚信、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三、课程内容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2.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3.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4.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5.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6. 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 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法律后果7.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8.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系统讲解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知识。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民法总论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

4. 实践教学:结合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文书撰写和案例分析。

五、考核方式1. 平时成绩: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占总成绩的30%)。

2. 期末考试:笔试,考察学生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占总成绩的70%)。

六、教材与参考书目1. 教材:- 《民法总论》(作者:_______)2. 参考书目:-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七、教学进度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八、备注1. 本教学大纲仅供参考,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辽宁公安司法管理⼲部学院⾼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纲《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00七年⼗⽉为了使学⽣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附件:《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课程说明本⼤纲适⽤于⾼职法律事务专业学⽣,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纲以杨⽴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民⼤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民⼤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学出版社、⾼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个独⽴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门独⽴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民法的历史沿⾰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法的历史沿⾰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产⽣、发展起来的。

不同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民法也是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的。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图文稿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图文稿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二00七年十月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生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附件:《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杨立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二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民法总论大纲

民法总论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民法总论
课程简介: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系列课程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主要讲授民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总论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为深入学习其他民法课程奠定较好的基础。

考核方式:
1、本课程的成绩采取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
2、平时成绩体现在课堂表现等方面,占20%;
3、考试采取闭卷形式,题型包括名词解释、概念比较、简要论述和案例分析,占80%。

第一章民法概论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第二节民法的历史渊源及其继受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上基本制度
第一节债法上的合同
第二节占有与所有权
第三节抽象原则与作为其平衡的不当得利制度
第四节不法行为/侵权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意思瑕疵
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第四节条件与期限
第四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制度
第二节代理权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五节隐名代理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合伙及无权利能力团体
第六章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权利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四节物
第七章时效。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教学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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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二00七年十月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生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附件:《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杨立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二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不同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民法也是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的。

三、民法学的体系和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我国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我国民法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民法的一般规定;2.民事主体制度;3.物权制度;4.债和合同制度;5.继承权制度;6.人身权制度;7.知识产权制度;8.民事责任制度。

四、中国民法典的制订1.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

2.制订民法典的作用。

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8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我国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的适用方法;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了解我国民法的结构,以及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二、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缺陷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五、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的关系等。

六、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二)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学理解释七、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的效力(二)空间的效力(三)对人的效力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思考题:1、如何理解民法的概念?2、怎样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3、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4、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0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认识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作用,领会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实践意义。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意志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三)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需要,依法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的特征:目的性、限定性、强制性(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和联系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二)行为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结合。

思考题: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3、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4、民事权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第三章民事主体(8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掌握法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了解我国法人的类型。

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主体的分类第二节自然人一、自然人和公民(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二)自然人和公民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监护和住所(一)监护监护是指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二)住所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以合伙商号名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种类(三)合伙与公司的区别(四)合伙的条件(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债务的承担(七)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和入伙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组织。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第三节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四、法人的成立五、法人的机关六、法人的责任七、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八、联营思考题:1、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2、如何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行为要与其能力相适应?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重要区别是什么?4、监护制度与亲权的关系如何?5、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是如何规定的?6、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7、法人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意义是什么?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什么特点?9、法人是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的?第四章物(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法上物的类型。

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一、物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具有稀缺性,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需要的财产。

物的特征。

二、物的意义第二节物的分类一、特定物与种类物二、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四、动产与不动产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六、主物与从物七、原物和孳息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一、货币货币是一种种类物。

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

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

有价证券的特征。

思考题:1.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试述物的分类?3.有价证券的特征有哪些?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8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弄清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双方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三)诺成与实践法律行为(四)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五)主从民事法律行为(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三、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将来客观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五、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即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生效要件而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六、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法具有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可以并且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发生法律效力与否尚未确定的法律行为。

八、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思考题: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有效条件是什么?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二者有何联系和区别?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第六章代理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及代理制度意义;掌握代理的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明确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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