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须防止几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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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难以确定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于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

然而,意识形态是一种难以把握的东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很难确定,很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并非一直延续,是跟随事态的变化而变化。

一部分是开始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后来发现犯罪事实难以掩盖,就放弃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上,也表现为偿还被害人。

一部分是一开始没有主观故意,在过程中萌生出非法占有目的,抱着一种能骗则骗、骗不到就算了的心态,一旦发现事件败露,就会采取偿还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犯罪往往会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在相关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都会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涉案金额难以确定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很多受害人不在案发地,导致其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情况,甚至有的还没发现被骗,导致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无法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这样一来,受害者无法完全统计,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无法尽数统计。

即使在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处能找到记载的账目清单作为书证,由于受害人证实的犯罪金额与账目记载金额出入较大,认定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如何认定,能否保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难以确定。

3、涉案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是共犯难以确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大多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公司机构健全,内部设有很多部门,并相应的招聘各部门工作人员,有的负责业务拓展,有的负责公司财务,有的负责公司内部事务等,这些人员的分工都是按照公司的安排,主要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但是,一旦发案,他们都称自己对涉案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晓,自己只是在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职务工作,也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只是领取自己的工资。

实践中,这一类人员较多,认定他们系共犯的证据也不足,为此,往往对这一类人都会做出不诉决定。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固定证据
审查证据
对固定后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其符 合法律要求,为后续起诉和审判提供 依据。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确 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03
调查取证技巧与方法
询问证人技巧
确定询问目的
明确询问的目的和重点 ,以便针对性地获取关
键信息。
营造良好氛围
在询问前营造轻松、和 谐的止 信息泄露和被窃取。
专家咨询与技术支持获取
聘请专家顾问
01
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为侦查工作提
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
02
与科研机构合作,获取先进的技术支持和设备支持,提高侦查
工作的科技含量。
组织培训和学习
03
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
各部门在小组中承担相应职责,如情报收集、案件侦办、技术支持 等,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案件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遇到 的问题。
信息共享与交流平台搭建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各部门将收集到的情报信息上传 至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
高侦查效率。
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各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分 享侦查经验和技巧,共同提高侦查 水平。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经济犯罪概述 • 侦查策略与手段 • 调查取证技巧与方法 • 案件审查与定性分析 • 协作与沟通机制建立 • 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01
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 ,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政策,破坏市 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经济利益,依 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侦查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经济犯罪侦查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经济犯罪侦查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各国纷纷设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追查、侦破和打击经济犯罪案件。

然而,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经济犯罪侦查局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高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分子往往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案,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例如,他们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犯罪活动,通过虚拟货币进行资金转移,使用加密通信工具进行交流等。

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局需要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技术装备,提高技术水平,以应对经济犯罪的挑战。

例如,可以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立起完善的网络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二、缺乏证据的获取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面临着缺乏证据的问题。

经济犯罪分子往往隐秘行事,不留痕迹,对于一些隐蔽的经济犯罪行为,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

特别是在涉及到境外的案件中,更难获取到相关的证据。

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局需要加强与各国执法机构的合作,通力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经济犯罪。

三、腐败问题的存在在一些国家,腐败问题严重,这也对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一些经济犯罪分子通过行贿、贿赂等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干扰侦查工作。

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局需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腐败防范机制。

四、证据保全问题经济犯罪侦查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如何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证据遗失、证据被篡改等情况,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局需要加强证据保全工作,在取证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国际合作中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某些国家对经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在跨国经济犯罪的侦破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司法难题。

当前经侦工作难点和热点问题评述

当前经侦工作难点和热点问题评述

当前经侦工作难点和热点问题评述当前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经侦协作机制建设;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经侦规范化建设;经济犯罪侦查涉及的法律问题;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及侦查对策。

根据现有经侦工作理论,结合经侦工作实践,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对经侦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难点与热点问题作一评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经侦工作协作机制建设评述经济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有论者指出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经侦协作:在协作意识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协作体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的组织网络,全面加强各警种间、各地区间、各相关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协作;在内容方式上,积极探索丰富多样、不拘一格、高效灵活的模式。

在协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协作机制上,按照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发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齐。

有的论者从经侦部门在侦查办案中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角度,将经侦协作分为外部协作与内部协作;将经侦协作范围分为大陆各地经侦部门的区域协作,与港澳台警方的区际协作,与世界各国警方的国际侦查协作,并论述了上述五种类型经侦协作途径的内容和方式。

上述研究与经侦协作机制建设实践颇为契合。

近年来,在侦查协作方面,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一)建立了以五大经侦协作区为基础的经侦协作网络。

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建立了东北经侦协作区、华北经侦协作区、华东经侦协作区、中南经侦协作区、晋冀鲁豫四省九市经侦协作区。

各经侦协作区普遍制定了区域协作规定,明确了协作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经济犯罪涉及的经济领域较为广泛,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动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在联席会晤、信息传递、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佚名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是产生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起因,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种形式。

1“以收代侦”和“退款放人”现象比较普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权力和经济效益大得惊人。

在执法环境日益规范的今天,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变相获得被害单位好处的办案创收现象并未根绝,至少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会在办案费用上大大得益于报案单位的经济支持,远远超过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的有限经费。

有的办案人甚至在发现难以认定经济犯罪时舍不得撤消案件,受经济利益驱动仍千方百计收集有罪证据以图将案件最终符合犯罪条件诉出去。

与此不同,刑事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所立的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非正常死亡等无罪方面的证据,首先考虑的就是尽快撤案,担心留恋于刑事犯罪案件深挖细查仍破不了案而影响破案率,经济犯罪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态度不同不能不承认有经济因素作怪。

有的经济犯罪侦查单位立案侦查后并不急于抓紧收集证据确定案件的真实性质而是热衷于追缴所谓的赃款赃物,在案件尚未得到相应证据佐证或得到检、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可就急于返赃。

在案件诉不出去时拒不撤消案件,或勉;有的场,就与报案者和法院私下沟通,由法院把查封扣押的财产直接从公安机关划走,继续维持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形成的不正常财产占有状态;有的千方百计给被扣押财产者寻找可予以处罚的劣迹,紧紧抓住把柄以堵住其申请赔偿和申诉上访之路;有的强调案件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仅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列为在侦案件以逃避错案赔偿责任;有的办案人在羁押当事人期间并不积极侦查案件,而是故意长时间不结案,恶意运用公安权力,企图通过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施加压力,采取类似绑架人质的手段达到为报案人索要欠款的目的。

插手经济纠纷有时还与地方保护有关,有的公安机关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权限和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违法抓人,为本地企业追款讨债。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
经 造成 巨大 的 资金 损 失 和缺 口,群众 的钱 财 被挥 霍 殆 尽 , 以挽 回 。 至2 0 年 3 , 置 非 法集 资 部 际联 席 难 截 09 月 处 会 议办 公 室直 接 协 调 、督 导 的1 l 非 法 集 资案 件 中 , 5起 有 I 起 案 件在 2 0 年 以前 就 已经 开始 ,周期 最 长 的 甚 3 00 至达 1 年 。如 湖 南湘 西 非 法 集 资 系列 案 自1 9 年 就 已 7 98 经 开 始 , 发 时犯 罪 行 为 已实施 十年 。 些案 件 损 失挽 案 这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的 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
文◎ 彭东 侯 亚 辉 Nhomakorabea涉
众 型经 济 犯 罪 是 指 涉 及 众 多 受 害 人 ,特 别 是 涉 及 众 多不 特 定 受 害 群 体 的经 济 犯 罪 ,其 中较 典
法活动 。 在经 营 过 程 中 , 罪 分 子 采 用 真实 项 目和 虚假 犯


主 要 特 点
( ) 犯 罪性 质 看 , 法 集 资 、 法传 销 案 件 比例 一 从 非 非
较 大
涉众 型 经济 犯罪 案 件 涉及 罪 名 广泛 , 括非 法 吸 收 包 公 众 存 款 、 资 诈 骗 、 织 、 导 传 销 活 动 、 同诈 骗 、 集 组 领 合
非 法 经 营等 众 多包 含 涉 众 因素 的罪 名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法集 资 和非 法 传 销 案 件 所 占 比例 较 大 , 其 是 一 非 尤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诉厅 二 处 处 长 0 7 6 02 ]
2 0 第 1期 ( 法 实 务 版 ) 总 第 9 01 年 司 / 1期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10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〇〇五年⼗⼆⽉三⼗⼀⽇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章 管辖 第⼀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的有关规定执⾏。

第⼆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 第⼆条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 第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嫌疑⼈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第四条 ⼏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 第四条关管辖。

基层经侦业务培训讲座: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

基层经侦业务培训讲座: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

基层经侦业务培训讲座: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在基层经侦业务培训上的讲话稿各位领导、兄弟:大家好,我今天就不是什么来讲课啊,时间很仓促,没有什么准备,只到今天中午才简单地准备好了这个草稿,所以连案例都没有为各位准备(我给其他单位讲课都会有案例的,但这些案例都是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一些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而我们基层经侦比较少接触的案件。

有理论有例子,这个课才不会索然无味,今天可能有点枯燥,大家多包涵了),今天,有这么一个难得的机会,我们大家可以一起来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我今天与各位同行交流的题目叫《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很不好意思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题目,本来应该不是我等可以讨论的内容,但咱们还是应该有这个勇气,有如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

我今天谈的主要是我自己在经侦支队办理了许多不同性质的经济犯罪案件之后的一种不成熟的心理体会吧。

按照我们领导的要求,我今天主要是结合我们侦查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比较简单的经济犯罪案件来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说得不对的地方,还望各位同行多多指教。

从年开始,我就一直在研究、思考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当时还与部分刑法博士、教授和一些刑事侦查学专家共同撰写了《经济罪案的认定与侦查》和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每节编写的八大类经济犯罪的认定与侦查的八本系列图书,这些可以说是全国第一批研究并撰写如何侦查经济犯罪的书籍。

到现在,如何侦查经济犯罪的书籍已经有许多版本。

许多学者和我们的司法实践者都从不同角度阐释了侦查经济犯罪的方法。

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经过这几年经侦工作实践,我个人认为,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网。

我们经侦民警要办好经济犯罪案件,需要我们个人许多的能力,但最主要的则是我们要掌握、熟练运用好三种法律:刑事实体法律、刑事程序法律、民事经济法律。

我个人认为,只要我们经侦民警掌握、熟练运用好这三种法律,我们就基本上能够办好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而言,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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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须防止几种倾向
作者:邱福青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5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犯罪呈上升态势,具有智能型、集群型、跨区域犯罪等特点。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10年5月和201 1年1 1月,分别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经济犯罪案件的种类增加到89种,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侦查、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执法依据。

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确定经侦部门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案件的主力军。

在越来越繁重的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经侦部门人员与被害人及人民群众的接触更加广泛。

这就要求经侦部门加强队伍的专业化、知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目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及办案人员,对经侦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尚存在着几种不良倾向。

值得重视的几种倾向
一是过分强调追缴。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侦办的绝大部份案件,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有相当的精力用在追缴和返还赃款赃物上。

尽最大限度的努力,为被害方挽回经济损失,符合刑法第64条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方面的要求,无可非议。

但目前一些地方在办理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践中,却过分强调追缴赃款赃物的倾向日渐突出,有时甚至将犯罪嫌疑人能否积极主动退赃的表现,作为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甚至是否予以刑事打击处理的某些依据。

结果受理案件较多、侦查破案程序正常、追缴赃款赃物绝对数不少,但犯罪嫌疑人进入诉讼程序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却不成比例。

二是变相讨债。

经侦部门受理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多样化等复杂情况,定性难度较大,需认真分析甄别,有些案件则要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才能完全确定性质,这是在符合法律程序情况下的刑事侦查。

但有一些明显属于民事欺诈和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不在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办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然而有些地方的经侦部门,或者因追缴较容易、或者有人情关系网等因素存在,就以涉嫌经济犯罪追赃为名进行讨债。

办理此类案件的人员,由于对案件的内情“心中有数”,以行政行为代替刑事侦查,工作起来必然显得底气不足,力度缺乏,很可能造成既处理不了嫌疑人、追款又不成的尴尬局面,浪费时间和警力,案件当事人双方甚至多方面产生不满。

三是乐意“抱西瓜”不愿“捡芝麻”。

经侦部门办理的案件同属刑事侦查案件的范畴,但经济犯罪案件的大小,一般是以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财物的多少来确定。

受理案件之初,无法断定侦查该案的难易程度,案件的办理程序、采取的措施等区别不大,而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额却有较大差异。

因此,一些办案人员根据实践经验,认为“捡芝麻”不如“抱西瓜”收效快、影响大,不愿办小案,专爱挑“大个”的干。

对举报大案者热情相待、举报小案者往往遭遇冷漠。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这些倾向,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符,与公安机关的规定不相符,与人民警察的职责不相称,反映了少数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倾向的背后
依法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与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同步进行,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也在所不辞。

但是,少数基层公安机关过分强调为被害方挽回经济损失,甚至对经侦部门下达追赃指标时层层加码,加之下级机关自我加压,使得办案人员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追赃上面。

为完成追缴赃款赃物的指标,有时对某些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做到彻底退赃,就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甚至采取非刑事处罚的措施予以处理。

为保证完成追缴任务,一些地方的经侦部门制定内部激励机制时,只好往追赃成绩上倾斜,按追赃多少“排座次”,以追赃数量多少评功评奖,导致办案人员产生追赃少了脸上无光的思想。

实际上,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各类案件的管辖,有明确的分工规定,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案件,存在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复杂问题,不能混淆案件性质,也不能随心所欲选择案件办理。

但少数地方经侦部门的负责同志却认为,经济领域的犯罪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型犯罪不能同论,只要追回违法所得财物,即报告破案。

因此,少数地方经侦部门对于即使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案件,但是只要能追回财物,达到债权人满意的目的,仍然照办不误。

如何防止这些倾向
一要注重社会效益。

根据法律的要求,刑事执法部门必须把打击犯罪行为放在第一位,同时对非法所得的财物要坚决予以追缴。

犯罪行为得不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将会继续变本加厉地危害社会。

即使为某一被害单位或个人追回财物,如不依法打击日后可能出现更多的受害者。

二是要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大案小案一视同仁。

必须认真落实孟建柱同志关于“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的要求,属于经侦部门受理的案件,无论犯罪数额大小都要一视同仁。

坚决纠正“赃多大干,赃小少干,无赃可追可干可不干”的现象。

目前,在警力、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按举报(报案)的时间顺序或案情的轻重缓急程度来开展工作,立足于有什么武器打什么仗的方针,充分发挥积极性、主观能动性。

只要触犯了刑法,哪怕无赃可追,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是把好绩效考核关。

要把受案、破案、追赃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处理情况,捆绑在一起来考核办案成绩效果,不能单纯地以追赃多少论英雄,更不能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刑事处罚、或撤销案件的处理也作为工作量纳入到考核成绩的内容中。

四是严格按照案件管辖的分工来受理案件。

对于经济纠纷、民事欺诈等案件,款额再大、追款追物再容易,也应该坚决按公安部关于“不准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要求去办,及时移交给人民法院处理。

或者告知举报者到分工管辖该类案件的机关去处理,尽可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事人视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能成为“讨债公司”,人民警察不能充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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