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钢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1年1月) 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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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制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

XX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设置及任职资格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
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第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会印章、大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
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模版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模版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模版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董事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与权限1. 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撰写会议记录;2. 协助董事长制定会议议程;3. 审核和处理董事会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4. 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的协调与处理;5. 准备董事会相关文件,并确保文件的保密性;6. 协调董事会和其他部门的工作,做好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7. 做好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工作,并进行监督;8. 组织董事会评估工作,改进工作方式和流程;9. 执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流程1. 会议准备阶段:a. 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制定会议的具体议程;b. 征求与会董事的意见,进行会前协调;c. 整理并分发会议材料,确保与会人员提前了解会议议题。

2. 会议召开阶段:a. 协助董事长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与效率;b. 记录会议讨论的重要内容并保存会议记录;c. 提供秘书特殊符号和案例数据库,及时给出参考资料。

3. 会议后处理阶段:a. 整理会议讨论结果和决议,并准备相关文件;b. 将董事会决议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并跟踪执行情况;c. 保存董事会文件,确保资料的安全和机密性。

四、工作规范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做到忠诚、保密、独立、公正;2. 保持工作积极性和高效率,做到及时更新和追踪工作进展;3. 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知识,不断学习和提升业务能力;4. 与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5. 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流程和方式;6. 积极参与董事会培训和评估活动,提高工作质量。

五、绩效考核1.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创新等方面;2. 考核周期为半年或一年一次,结果将作为薪酬评定的重要依据;3. 对优秀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团队合作和个人发展。

六、违纪处分1. 对违反职责和工作规范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2.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秘密保密规定、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XXXXX股份有限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任职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旳任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重要职责和权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工作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沟通与联络......................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履职汇报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履职监管及问责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XXXXX股份有限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旳规定,为深入完善XXXXX股份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法人治理构造,明确董事会秘书旳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增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XXXXX股份有限企业章程》(如下简称《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企业旳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规定旳义务,享有对应旳工作职权。

第三条企业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旳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配置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旳专职人员,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旳工作,并列席董事会,负责作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旳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经济管理或股权事务等工作不少于三年;(二)掌握法律、财务、证券、企业管理等方面旳知识,具有良好旳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忠诚地履行职责,熟悉企业经营状况,并具有良好旳处理公共事务旳能力。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范文(3篇)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范文(3篇)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制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设置及任职资格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八)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制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集团董事会秘书实务工作指导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董事会秘书实务基础工作,有效规范并完善公司治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拟订本指导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解聘,其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实务工作这里主要包括:筹备会议(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参加会议、资料保管、信息沟通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本指导细则适用于集团所属有限责任公司制成员企业,已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导细则,结合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指导细则自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章筹备会议第六条协助召集会议(1) 协助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集团对董事会会议按定期、临时会议编次管理,其中:定期会议一年两次即年初年度、年中半年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则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a、定期会议:按“××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方式召集,至少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b、临时会议:会议召集及召开方式相对比较灵活,一般按“××公司第××届董事会××年第××次临时会议”方式召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全体董事同意,采取传阅、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表决形成决议(临时会议有关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名通过,则视同会议召开方式已征得全体董事同意)。

召开会议需于会前适时(一般提前1日)通知全体董事。

(2) 协助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集团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主要指一年一次的年度股东会会议,简称“年会”,临时会议则根据议事决策需要,适时举行。

a、年会:按“××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会议召开时间应于会前15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调整通知时间;如董事会、股东会同时召开或召开时间比较接近的情况下,可以在股东会有关会议材料将时间适当后延);b、临时会议:按“××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会议召开时间要求与年会一致。

董事会秘书岗位制度范本

董事会秘书岗位制度范本

董事会秘书岗位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秘书岗位的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任职资格第三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职责权限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的保管;(四)办理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股权转让、股权变更等;(五)协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战略研究和决策;(六)承担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工作权限:(一)查阅公司所有文件和资料,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外;(二)参加公司所有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三)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情况;(四)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五)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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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相关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现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
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做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即可聘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或证券交易所建议终止聘任的,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出现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监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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