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期:病历属性及其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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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涉及到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医生和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和合作,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

医生作为医疗专业人士,有着专业知识和技能,应该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医生的权利包括: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提供医疗建议、开具合理的药品处方等。

医生应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医生还应该尽职尽责,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医生的义务是为患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意愿,听取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并给予及时的回应。

医生应该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索取或接受患者的财物。

医生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医学教育和培训,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患者作为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有着主动权和知情权。

患者有权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有权拒绝或终止医疗服务。

患者还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配合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患者应该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并遵守医生的嘱咐,不得自行更改治疗方案或用药。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

患者只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患者有义务尊重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意见,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患者还应该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文明就医,不得损坏医疗设备或干扰医疗秩序。

患者应该主动参与自己的治疗和康复过程,积极调整生活方式,配合医生的指导,提高治疗效果。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依存的。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实现医疗目标。

医生和患者应该建立起互信和沟通的基础,共同制定治疗方案,确保医疗过程的顺利进行。

医生和患者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双方应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只有在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医疗的最终目标,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医方的义务
(-)依法医疗的义务。 医务人员必须依据有关的医疗法律法规从 事医疗服务。这是职责。 在诊疗工作中要认真,一丝不苟,不能敷 衍和马虎,所提供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要科 学合理,有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医方的义务
(五)转诊并出示病历的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 危重病人应该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救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方应该为患者出示相关的病历资料,必须妥善保 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注意有关病历丢失、病历记录不完整、记录不严谨, 记录不及时,记录和事实不符等。
医方的义务
(二)严守常规制度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 定:“医师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的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 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违反了常规制度的规定而 造成的医疗事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医方的义务
(六)保密和报告义务。 患者把隐私告诉了医生,而医生就有责任帮助患者 保密、保守隐私,不得将患者的隐私作为街谈巷议 的资料,在其他人群中传播。把别人的隐私在不恰 当的场合和人群中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医师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情时,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时,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医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 命的安危。明确医患双方各自应有的 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管理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它是对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和医疗结果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的措施。

病历管理规定是指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或制度,其目的在于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便于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决策、科学研究和医疗责任追溯。

下面将重点探讨病历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内容和应遵守的原则。

病历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病历是医疗活动的核心依据,以及医疗行为和医疗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

病历记录详实、准确,可以为医务人员进行科学诊疗提供重要参考。

其次,病历管理是医疗机构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病历规范管理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再次,病历是医学研究和教育的重要数据来源,规范的病历管理可以为科研人员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促进医学进步和人才培养。

病历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病历归档和保密措施、病历查询和开具相关证明等。

首先,病历书写应遵守规范化要求,包括书写者的姓名、职称、时间、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随访记录等。

其次,病历应按照科室、病种和年份进行分类归档,确保病历的可追溯性和可管理性。

此外,病历应严格保密,只有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能查阅患者的病历,防止患者隐私泄露。

最后,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历室,负责对外部人员查询病历、开具相关证明,并确保规范、高效的病历服务。

在病历管理中,还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准确性原则。

病历应作为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此病历记录必须准确无误。

医务人员应该尽可能详实地记录患者的临床信息,以免遗漏重要诊治信息。

其次是完整性原则。

病历应全面记录患者的病情资料,既要注重疾病的详细描述,也要包含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等内容。

同时,医务人员应注意病历的及时更新,确保病情的实时记录和评估。

再次是可读性原则。

病历应以清晰、规范的字迹书写,确保病历内容易于阅读和理解。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医生的权利内容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等的权利。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有获得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参加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权利。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6)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二、医生的义务内容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学道德义务主要是指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道德上应该履行的职责。

不以享有某些权利和报偿为前提;不是外部强制,而是建立在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正确理解、对患者怀有深厚情谊的基础上,自觉自愿改履行的义务。

《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患者的权利内容病人的权利:是病人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力和应该享有的利益,也称病人权益。

在实践中,病人权利主要包括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病人法律权利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所有权、平等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因病免除相应社会责任权、诉讼索偿权。

四、患者的义务内容病人的义务:①如实提供病情和有关信息。

②在医师指导下接受并积极配合医生诊疗。

③避免将疾病传播他人。

④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劳动。

⑤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⑥支持临床实习和医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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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等4则

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等4则

龙源期刊网 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等4则作者:来源:《大众健康》2003年第08期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病历的问题一直是医学界和社会公众所共同关心的话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医患双方对病历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指出,医院拥有病历的保管权和著作权,患者拥有病历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若因保管不善造成病历丢失、毁损,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对于病历也享有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不得随意侵犯。

患者在复印病历后,要尊重医院对病历的著作权,未经允许不得发表或展览等。

但病历上记载的信息,患者拥有知情权,医院不能以拥有所有权为由,阻止患者了解病历内容。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有关内容。

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加盖证明印记。

病历还记载着患者的隐私,医院和医生使用时,要尊重患者的权利。

一定要用真实身份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的许可。

由于病历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作用,保证病历的清晰、完整、真实是十分必要的。

医患双方在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定义务。

新防伪《出生医学证明》将启用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

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

防伪《出生医学证明》内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病历是患者治疗疾病时形成的⼀种记录,病历保管是⾮常重要的,出现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常重要的证据,所以医疗机构对病历要承担⼀定的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术及⿇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术及⿇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写病历的时间有哪些要求1、⾸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院8⼩时内完成。

2、⽇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少2天记录⼀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少3天记录⼀次病程记录。

3、主治医师⾸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院48⼩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4、(副)主任医师⾸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院72⼩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5、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时内完成。

6、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记录由转⼊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后24⼩时内完成。

7、阶段⼩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要求每⽉⾄少⼀次。

8、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患者的义务
3.诊疗协力义务:寻医就诊是患者的自由选择结果, 而且医疗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就医者相互 配合才能顺利开展,达到就医者就医目的的活动, 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之完 美。例如据实告知症状,据实回答医师之问诊, 按时服药、按时就诊等,此称为诊疗协力义务, 如果患者不给予协力,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 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案例二
p 下午6时20分,人民医院接诊后诊断为“产后大出 血;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经加强宫缩、输 液输血,止血等治疗,但疗效不佳,阴道继续出 血,宫腔积血增多。为挽救生命,人民医院在征得 郭女士家属同意后,于当晚进行了腹式子宫次全 切除术。切除的子宫经检查,未发现胎盘残留及 子宫损伤。郭女士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 医疗费8000余元。因子宫被切除,经法医鉴定为 七级伤残。
紧急抢救义务
• 紧急救治义务是医疗机构最起码的应尽义务。
•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紧 急情况下,比如患者身患危急严重疾病或者意外 重伤,情势危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拒绝 对危急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包括对病危患者采取 必要的紧急处置手段和及时通知本机构能够处理 此种危急患者的医务人员进行诊治和抢救,并告 知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该紧急处置手段的局限性 以及应当前往何医疗机构进行何种诊治。
患者在专家鉴定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 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患者有享受报销的权利(患者必须向医方提供 准确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 庭住址、参保类别等)。
医方的义务
n 广义的医方义务既包 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各种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的法定义务 , 还包括在 宪法原则指导下 ,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而 由职业道德规范调整的道德义务。

诊所病历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保护医患双方权益

诊所病历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保护医患双方权益

诊所病历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病历是医疗机构记录和管理患者健康信息的重要文件,对于诊所来说,建立科学的病历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病历管理可以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提高诊所运行效率,确保医疗质量。

本文将重点探讨诊所病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期帮助医疗机构完善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管理制度的建立1. 目标和原则诊所病历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确保病历的准确记录和保密,防止信息泄漏。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和便于查询。

诊所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病历管理制度。

2. 病历书写规范病历的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医生在记录病历时,应遵循病情描述、诊断依据、诊断思路和治疗措施等内容,并注意书写工整、规范,字迹清晰不易模糊,以免产生歧义。

3. 病历归档与保存病历的归档与保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每份病历都应有唯一编号,方便查询和管理。

诊所应设立专门的病历室,配备专人进行病历的归档、保存和管理工作。

病历室要求安全可靠,防火防水,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二、病历管理制度的运行1. 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诊所应对病历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病历管理水平和保密意识。

病历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与病历相关的事务,如病历归档、病历查询等,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2. 病历查阅权限的管理诊所应制定明确的病历查阅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不同人员对病历的查阅权限。

只有经过相关人员批准和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患者病历,并记录查阅信息,以防止滥用权限和信息泄露。

3. 病历信息的保密措施保密是病历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病历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诊所应建立完善的病历信息保密制度,对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保密意识,禁止私自披露患者的病历信息。

三、病历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 内部监督机制诊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病历管理的监控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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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属性及其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一)
——摘自中国法院网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

病历直接产生于医疗活动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

病历所表现出来的证据属性是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基础。

在医疗活动、确认责任和处理纠纷过程中,病历的证据属性包括医学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病历是据以诊断治疗和医学研究的依据。

通过直接、科学、系统的医疗信息收集所形成的病历,不仅是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而且也是医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资料,更重要的它还是患者健康状况的档案。

因此,病历具有医学科学意义上的证据属性。

另一方面,病历是据以确定医患双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并依法确定医患双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证据。

属于关于医疗行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

因而,病历具有据以实施鉴定、判别是非、明确责任、解决争议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属性。

为了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制作,国务院及卫生部采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病历的制作和管理等技术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门(急)诊病历外,住院病历的所有权属于医院。

这种权利包括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全部权能,但其中处分权是受档案法和卫生行政法规所拘束的权利。

从医患双方的病历权利内容来看,医方依法行使病历权利的内容:一是病历制作权。

医方是病历的制作权主体,病历的制作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依职务行为所为。

不具备医学知识和医务技术的患者是没有病历制作权的。

二是病历管理权。

除特定条件下门(急)诊病历可以由患者保管外,住院病历和门(急)诊病历依
法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达到规定年限和病历已经不具保存价值时,可以决定销毁且不须征得卫生行政机关和患者同意。

三是病历使用收益权。

包括疾病诊断的使用和医学研究成果的收益等两个方面。

病历虽然记载的是患者的疾病资料,但属于医疗机构的医务技术档案,也是疾病信息和医学经验的积累并赖以进行医学研究的科学资料。

而患者的病历权利仅指知情权,包括病历查阅、复制、咨询等权利。

从医患双方的病历义务内容来看,医方依法必须履行相应的病历义务:一是规范制作病历的义务。

即医方负有保证病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

制作病历应当符合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务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诊断治疗过程,不可遗漏和空缺,不能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涂改、更换、事后补充和伪造。

病历的书写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在时间上有连续性。

二是告知和协助查阅的义务。

医方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及诊疗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危险。

患者需要依法定程序对病历进行查阅或复印时,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是保密和妥善保管义务。

对与疾病诊疗相关的患者隐私,医方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在未得到患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他人,确保其隐私权不受侵犯。

同时,医疗机构作为法定保存诊疗档案的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而患者的病历义务主要指协助医方保证病历完整性的义务,即在查阅、复制病历过程中,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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