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2024年粮食清仓检查方案

2024年粮食清仓检查方案
紧急通知:各地粮食仓库清仓检查计划即将启动,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以下方案执行,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一、统一部署: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部署粮食清仓检查工作,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确保任务顺利推进。
二、细致排查:全面排查各仓库的粮食存量和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不漏一粒一斤。
三、列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报告,不能掩盖隐患,确保问题及时解决,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不留死角,杜绝疏漏。
五、全员参与:动员全员参与清仓检查工作,做好工作分工和配合,确保任务高效完成。
六、宣传教育: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粮食清仓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密切配合:各级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任务,确保清仓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重要通知:各单位对于粮食清仓检查工作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上述方案认真执行,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如有违反或不合格,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及大局稳定为重要任务,切勿马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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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粮食入仓质量,维护粮食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
二、粮食入仓检验管理流程1. 粮食入仓前检验(1)粮食入仓前,检验员应对粮食进行外观检验,包括检查破损、霉变、异物和潮湿等情况;同时还要对粮食进行抽样,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含水率检验等。
(2)检验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粮食进行检验,一切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能有任何偏颇。
(3)粮食入仓前检验合格的,方可入仓,否则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粮食入仓中检验(1)粮食入仓后,检验员应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质量抽查,包括颗粒大小、杂质、异味等情况。
(2)对于入仓的粮食,应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检验员还应对入仓的粮食进行称重,记录入仓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3. 粮食入仓后检验(1)对入仓的粮食进行定期抽查检验,确保粮食的质量稳定。
(2)定期对入仓的粮食进行贮存条件的检验,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3)定期检测入仓的粮食的化学成分和微生物含量,确保粮食的安全。
三、粮食入仓检验管理的措施1. 加强检验员的培训,确保检验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仓库和设备进行维护,确保粮食的贮存条件良好。
3. 定期组织检验员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员的综合素质。
4. 建立健全的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 对不合格的粮食及时处理,确保不合格粮食不会进入市场流通。
6. 建立检验结果的通报制度,对检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粮食入仓检验管理的意义1. 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
2. 维护国家的国家利益,防止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
3. 促进粮食仓储企业的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4. 提高检验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保障检验质量。
五、粮食入仓检验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情况。
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质量,粮食行业对粮情进行检测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为了规范粮情检测工作,制定了一套《粮情检测操作规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检测前准备
1. 检测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2. 检测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确认待检测粮食样品的来源、品种和存放条件,对样品进行标识和编号。
二、检测流程
1. 样品采集:根据检测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采集粮食样品。
2. 样品准备:对样品进行清洁和分样,确保样品的干净和充分代表性。
3. 检测操作:根据检测要求,运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4. 记录和汇总:准确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并进行数据汇总和分析。
三、结果判定
1. 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 若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和调查。
四、质量保证
1. 检测记录和报告必须保存一定的日期,便于后续的追溯和分析。
2. 检测设备、仪器等必须严格按照使用维护手册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3. 检测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岗前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上是《粮情检测操作规程》的简要内容,希望大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粮食安全和质量。
稻谷检验管理制度

稻谷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稻谷检验工作秩序,提高稻谷检验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稻谷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稻谷检验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服务于国家粮食收购、库存管理和流通等工作。
第四条稻谷检验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健全法治观念,规范检验流程,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稻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稻谷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稻谷检验档案,保障检验数据真实、可查、可信。
第六条稻谷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验规程,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稻谷检验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和交流,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提高检验质量。
第八条各级稻谷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加强对稻谷检验法规和标准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检验工作水平。
第九条各级稻谷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验质量评估,对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稻谷检验管理体制第十条稻谷检验管理体制分级负责,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稻谷检验工作进行总体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稻谷检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稻谷检验的标准体系,对各级稻谷检验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做好稻谷检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稻谷检验机构,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各级稻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做好资源配置和人员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稻谷检验管理程序第十四条稻谷检验应当依法进行,稻谷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方法。
第十五条稻谷检验分为进货检验、储存检验和出库检验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做好相应的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稻谷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检验记录,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稻谷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方案

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方案一、背景与意义粮食是国计民生之重,粮食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石。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规范粮食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
二、检查内容1.粮食种植环节•种子质量检查:检查种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含有病毒,是否回收了保护性种子等。
•农药使用检查:检查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农药,是否在安全期内使用,是否存在超量使用、禁用品等问题。
•农膜使用检查:检查农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超量使用、不合规使用等问题。
•施肥检查: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施肥,是否存在施肥浓度超标、施肥时间不当等问题。
•农事管理检查:检查种植过程中是否存在病虫害防治、灌溉、田间管理等方面不规范的情况。
2.粮食加工环节•环保生产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是否存在污染排放等问题。
•产品质量检查: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添加了有害物质等问题。
•卫生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粮食贮存环节•粮仓卫生检查:检查粮仓内部卫生状况,是否存在虫害、霉变等问题。
•粮食储存检查:检查储存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异味、受潮等问题。
•粮食保管检查:检查保管环节中是否存在病虫害、交叉污染等问题。
三、检查方法•抽查式检查:从代表性区域选取少量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对面积、产值等大的企业或一些重要的粮食质量安全事项的关键点进行全面检查。
四、检查标准•《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规程》•《农药使用管理条例》•《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膜使用管理条例》•《施肥管理条例》•《农产品加工及其衍生品卫生标准》•《粮食贮藏卫生标准》五、检查流程1.检查前组织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检查标准、技能、流程等。
2.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排查方案制定检查计划。
3.现场检查:在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并向企业负责人讲解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
4.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的情况进行填写、记录。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粮食质量的监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1. 确保粮食的基本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2. 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防止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积极开展粮食质量监测研究,推动粮食质量管理的不断进步。
三、监测内容1. 原料检测:对收购的粮食原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加工监测:对加工过程中的粮食进行检测,检验其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以及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 存储运输监测:对存储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进行监测,确保存储条件和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防止粮食发霉、变质等问题的发生。
4. 市场监测:对市场上销售的粮食产品进行监测,检测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5. 食品添加剂监测:对粮食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6. 食品安全标识监测:对粮食产品的包装标识和标识内容进行监测,确保其真实、准确,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四、监测方法1. 抽样检测:根据不同环节和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抽样的方式、数量和方法,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实验分析:对抽样所得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其相关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 现场调查:对重点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如加工场所、存储设施、市场销售点等。
4. 数据统计:对监测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测管理1. 责任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粮食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2. 人员培训:加强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设备设施: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设施,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储备系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的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储粮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粮监督管理工作。
二、储存环节监督管理第五条粮食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明确储粮责任人和储粮管理员,对其储备的粮食数量、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粮食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储备技术规范,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粮食储备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粮食受潮、发霉、虫害等损失。
第七条粮食储备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备粮食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发现粮食质量、数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粮食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粮食储存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运输环节监督管理第九条粮食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按照粮食运输规范操作,确保粮食运输安全。
第十条粮食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运输条件,具备防潮、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十一条粮食运输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粮食质量、数量、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销售环节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粮食销售政策,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
第十三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粮食销售资格,不得无证经营。
第十四条粮食销售过程中,应当保证粮食质量、数量、安全,不得掺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
五、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储备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质量检测体系,定期对储备粮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一、检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
通过日常的检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粮食中的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粮食符合标准,消费者才能放心食用。
2. 优化生产环节。
通过检验管理制度,可以发现粮食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调整生产环节,提高粮食的品质和产量。
3. 提高企业形象。
企业积极履行检验管理制度,保障粮食质量,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4. 促进市场发展。
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粮食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市场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的内容1. 检测项目的确定。
制定检验管理制度时,首先要确定要检测的项目,包括粮食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和污染物,以及粮食的品质指标等。
2. 检测标准的确定。
制定检验管理制度时,还需要确定检测的标准,即粮食中各种物质的允许含量和标准值,以便评价检测结果。
3. 检验流程的规范。
检验管理制度还应包括检验流程的规范,明确检测的步骤和方法,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人员的培训。
为了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验技术和操作水平。
5. 检验设备的保养。
检验设备是保障检验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因此要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6. 数据管理和记录。
检验管理制度还应包括数据管理和记录,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保留检验记录至少三年。
7. 检验结果的处理。
针对检验结果,需要建立一套处理机制,包括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或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等。
三、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的实施1. 制定制度。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合的粮食日常检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执行人。
2. 培训人员。
企业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验技术和操作水平,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购置设备。
企业应购置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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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监督检查过的事项,除处理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外,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但可以调取复制品、照片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凡能证明监督检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作为监督检查的证据,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的根据。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对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
(二)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复杂的处罚案件,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方式、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对有可能危害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
(一)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三)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二)在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的;
(三)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粮食监督检查行政职能的组织,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文书由各地参照本规程附表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