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
医疗卫生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专项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专项培训一、公务贿赂概述1.1公务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2对公务受贿罪处罚的正确理解《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1)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索贿,则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1.3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正确理解公立医疗机构药械购销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试题库

A 31787 2.护士行为规范不包括: A.负责撰写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法定报告 B.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 C.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D.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或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31819 15.医疗服务的核心与灵魂是: A.人才 B.高尚医德 C.质量与安全 D.先进技术
C 31820 24.管理人员对人才的管理应当: A.在某些情况下,包庇学术造假 B.以论文发表数作为学术考核标准 C.创造良好学术环境 D.对所犯的小错不予惩戒
31790 22.以下哪种行为不能体现“廉洁自律,恪守医德”的行为规范: A.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企业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 B.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 C.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D.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务
D 31791 5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此规范的,视情节严重,应给予: A.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B.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C.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D.以上都是
C 31761 1.组织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部门不包括: A.卫生部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 C.司法部 D.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C 31762 2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A.2011年12月26日 B.2012年6月1日 C.2012年6月26日 D.2012年12月26日
ABCD 31813 93.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 )为本的管理理念。 A.患者 B.财务人员 C.职工 D.护士
31814 63.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应促进医疗质量、安全、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 A.患者满意 B.员工满意 C.社会满意 D.以上都是
纪检监察知识题库—案例分析(20题)

五、案例分析题(共20题)1、弘强书记在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要求,“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请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意见建议。
答题要点:(1)辩证分析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2)兴利除弊,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反腐倡廉网络文化;(3)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加强正确引导;(4)建立和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教育阵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工作的能力;(5)其他合理的回答。
2、某日,有网民在国内一知名论坛爆料称,曝光企业春节向官员送礼清单,并将此清单照片帖在论坛中。
该清单显示,企业给部分政府官员送礼40多笔,包括名牌服装、商场购物卡、购物券和现金,总价值20多万元。
网民对该事件关注加强,网上舆论逐渐升温。
你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应对上述情况?答题要点:(1)及时分析网上舆情;(2)调查核实相关情况;(3)根据情况妥善处置;(4)适时发布查处信息,坦诚对待公众疑虑;(5)其他合理回答。
3、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负责财务报表统计工作,某日他发现同办公室的小李(出纳会计)将从银行取回的2万元公款锁在办公桌柜子里,钥匙放在未上锁的抽屉里。
下班后张某从小李抽屉里取出钥匙,打开柜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并伪造柜子、窗户被撬的假现场。
通过调查,张某承认了其将2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自己在代管工会会费账目期间,购买假招待发票,冒充领导签名从会费中骗取了1万元;问:张某将小李保管的2万元拿回家是什么行为?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是什么行为?张某报销4500元医药费发票是什么行为?答案要点:张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属于盗窃行为,从贪污与盗窃违纪行为的构成看,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的区别;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4、2008年初建宇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盛泰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开工仪式上,陈某邀请了房产局局长李某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并送给李某等人1千元的红包,李某将1千元红包用于补贴家用。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008】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在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前我们属国家工作人员,是以工人身份在政府部门等待转干的工作人员,以前称之为“以工代干”,也就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然而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我们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我们变成了“工勤人员”,这个“四不象”怪胎。
2018年卫生法律法规试题(答案)试题三

卫生法律法规试题(答案)试题三单选题(160题)1.我国发生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很快波及到许多省市,这种发病情况称为( )。
答案:CA.爆发B.大流行C.季节性升高D.周期性流行2.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时间为( )。
答案:CA.每3个月1次B.每6个月1次C.每12个月1次D.每18个月1次3.《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报上一级政府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答案:DA.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B.停工、停业、停课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D.限制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4.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 )。
答案:DA.处以警告B.停产或停止营业C.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D.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5.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下列哪项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答案:B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B.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C.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D.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6.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单位应当( )。
答案:DA.无需补办卫生许可证B.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C.重新办理营业执照D.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补发"卫生许可证"7.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 )。
答案: A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B.丢失放射性物质C.人员超剂量照射D.放射污染8.《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是(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知识考核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单选题]*A.职业道德B职业操守C.医德√D.医风2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单选题]*A物品8 .现金C.回扣√D收入3.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挂钩。
[单选题]*A.业务收入√B.非业务收入C奖励4 .医疗医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D)。
[单选题]*物品购物卡现金提成V5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单选题]*A.捐赠资助V8 .各类物资C.现金D证券6.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C)的宣传活动。
[单选题]*A.医疗性质B行政性质C.商品性质VD.非商品性质B.患者家属C.患者和其家属D.患者或其家属√8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医学信息。
[单选题]*A.交换B处置C.更改√D.买卖9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规范,又要遵守与(B)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单选题]*A.职业、基本行为10 基本行为、积业√C行业、职务D.职务、行业10.严禁()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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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护理院(站)等机构。
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其中,对于医院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实施以后发生的,才依法构成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实施以前发生的依法不构成犯罪。
上述第一种情况,我们在《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他人财物应如何认定》一文中已经进行了探讨。
这里再谈一下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如何区分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如何区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为准。
公立医疗机构中分管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领导、药剂科主任、科室主任等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编制的人员,如果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将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编制的医药产品采购的其他人员,则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所在单位是否属国有单位为准。
如认为假如收受回扣的医生所在医院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假如收受回扣的医生的医院属于民营或其他所有制单位,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再如认为,只有国有性质或者叫公立的医疗机构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理解为上述“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种意见认为,医院的分类及其属性与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划分并不等同。
国有医院的医生并非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并非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划分是依据“从事公务”。
换言之,国有医院的医生既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医院的医生既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此笔者认为,不宜简单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或者所在医院是否国有事业单位,来确定医疗机构中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可见,从事公务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国有医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那些在单位正常运行及国有资产管理上负有领导、组织、管理、监督活动的人员。
因此,在国有医院中,各级行政领导如院长等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医院中受
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医院从事公务的行政领导,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本身视为从事公务,否则,国有医疗机构中的人员,只要从事医药产品采购活动,就是从事公务,因而也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照此理解,《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将这一问题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种情况,就没有意义了(即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而且还会导致国有医院工勤人员和非国有医院工勤人员从事完全相同的行为,而认定犯罪不同的问题。
因此,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仅是事项范围的限定,在此事项范围内,还要考察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即要看是否代表国有利益,并区分从事公务和从事劳务两种情况,只有具有一定主管、管理、研究决策医药产品采购活动的职权,才可视为从事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