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思考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2024年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以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新婚姻法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它通过改革和完善婚姻制度,为人们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的重视和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亲身体会到了新婚姻法的改变和带来的积极影响,下面就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充分尊重了个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很多限制和束缚,婚龄限制、户口限制等都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新婚姻法的出台打破了这些束缚,取消了婚龄限制,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权。
这给了广大的年轻人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其次,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了夫妻平等。
在旧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观念。
夫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权力不平等,女性在经济上、家庭事务上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受到了很多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倡导了夫妻共同负责、共同奋斗的理念。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也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价值。
此外,新婚姻法还注重保障儿童的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儿童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对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旧的婚姻法往往忽略了儿童的权益,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处理得不够完善,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伤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强调了父母共同培养孩子的重要性,为儿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后,新婚姻法注重了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了社会的责任和角色,加强了家庭服务和婚姻咨询的建设,为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对婚姻的思考

对婚姻的思考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和家庭的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婚姻在当代社会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重新思考的需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思考婚姻的意义、婚姻的基础以及婚姻的变革。
婚姻的意义婚姻在不同文化和社会中有不同的意义和目的。
在许多社会中,婚姻被视为个人和家庭的核心,是一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承诺。
婚姻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互动提供支持。
此外,婚姻还为人类社会的繁衍提供了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的意义也发生了改变。
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婚姻不再是必然的选择。
此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和多元化的价值观也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婚姻的意义和价值。
婚姻的基础婚姻的基础是建立在爱情和互相扶持的基础上。
爱情是婚姻的动力和支撑,它使夫妻之间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纽带。
然而,爱情并不是婚姻的唯一基础,婚姻需要更多的因素来维系。
沟通是婚姻中至关重要的因素。
夫妻之间的沟通有助于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解决问题和冲突。
此外,婚姻还需要建立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
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对待、尊重和支持对方的个人发展。
除了爱情、沟通和尊重之外,婚姻还需要夫妻之间的合作和共同目标。
共同的家庭价值观和目标可以帮助夫妻建立起共同的生活和未来规划,增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和稳定性。
婚姻的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婚姻也在经历着变革。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传统婚姻的束缚和偏见。
例如,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和性别角色的重塑正在改变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
同时,离婚率的上升也反映了婚姻的变革。
离婚不再是社会的耻辱,而是一种个人选择和解脱。
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注重平等、和谐和个人成长。
婚姻不再是一种不可改变的终身承诺,而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系的关系。
另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也对婚姻带来了挑战。
婚姻不再是经济上的依赖关系,而是建立在平等和合作的基础上。
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思想及当代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思想及当代价值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思想及当代价值马克思恩格斯是19世纪重要的社会思想家和经济学家,他对婚姻与家庭问题的思考,对当代社会依然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价值。
马克思的婚姻思想注重对婚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意义的分析,并提出了人类解放的婚姻观念,对于当代社会的婚姻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首先,马克思认为婚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常常伴随着财产和权力的交换。
马克思指出,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地位使得婚姻被束缚于私产制度之下,有时甚至变得更加不自主。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往往被看做是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的一种手段。
然而,马克思并不仅仅停留在批判和分析婚姻的经济基础,他更关注婚姻的人类解放和社会意义。
他认为,婚姻不应该仅仅以经济条件为根据,而应该是两个人之间的自由选择和平等的伴侣关系。
他主张婚姻是建立在人们团结、互助和共同奋斗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力、财产和金钱之上。
马克思的婚姻观念体现了他对人类解放和平等的追求,对当代社会保持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当代社会,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婚姻问题仍然是一个热门话题,各种新型婚姻关系不断涌现。
马克思的婚姻观念提醒我们,婚姻应该建立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而不是被经济条件或社会压力所左右。
当代人们应当秉持马克思的价值观念,关注伴侣之间的平等和互助关系,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
其次,马克思的婚姻思想对于探讨家庭内部的性别关系和权力问题具有启示。
他指出,婚姻和家庭往往被资本主义社会的性别和阶级关系所影响,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不仅仅表现在经济上,也表现在权力和决策上。
当代社会依然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的现象,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思想提醒我们应该关注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追求男女之间的平等和互助,让家庭成为一个和谐共处的地方。
马克思的婚姻思想还提示我们关注婚姻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
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马克思认为婚姻与阶级社会的存在紧密相连。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适应____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
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通过这次对婚姻法的学习,我有以下进体会: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还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总之,新的婚姻法有进步的地方,但仍有不足,需要我不断地讨论并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更加完善。
心得二:就我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轩然大波。
有的人认为这婚姻和感情中没有弱势方,都是平等的地位,没任何理由要男方承担房子的负重,而女方无偿享有。
鄙人认为,这真是可笑至极。
即使是在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权方面比中国高很多的西欧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女性是弱势方,分割财产时要给予充分考虑。
在英国,房产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____;在法国,若一方____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
在日本,妻子可获得丈夫一半退休金。
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等等;即使在没有房子情结的西欧国家,离婚时都会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无偿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组家庭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可以说,西方男人若想离婚,代价恐怕有点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男方首付并将名字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女方毫无关系,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以致对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可能获得请求保留此标记房屋产权的补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而且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更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恩格斯对婚姻的经典论述

恩格斯对婚姻的经典论述
恩格斯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他对婚姻问题有着深刻的思考和论述。
恩格斯认为,婚姻是由私人财产制度所产生的。
在私人财产制度下,婚姻成为了对财产的一种占有方式。
婚姻的本质是男性对女性的占有和支配,因为男性拥有财产和权力,而女性则被看做是财产的一部分,需要被男性占有和支配。
恩格斯认为,婚姻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女性的不平等和被剥夺。
女性在婚姻中失去了自由和独立,成为男性的附庸。
婚姻也使女性在经济上依赖于男性,无法享受到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资源。
恩格斯认为,只有通过消除私人财产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消除婚姻制度的剥夺和不平等。
在恩格斯看来,真正的婚姻应该是基于自由和平等的。
婚姻不应该被视为对财产的占有,而应该是两个人基于彼此的爱和信任建立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婚姻将不再受到私人财产制度的制约,婚姻将成为真正的自由和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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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的理解与感悟

对于婚姻的理解与感悟首先,婚姻是爱情的结晶。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婚姻是由一段甜蜜的爱情开始的。
两个人在相识相知的过程中,慢慢地产生了感情,在一起的点点滴滴都构成了两个人美好的回忆,也坚定了两个人要在一起的决心。
当两个人走到一起,决定组建家庭,共同面对未来的时候,婚姻就成为了两个人爱情的结晶。
在婚姻的时光中,爱情会不断的升华和转变,而这种升华和转变,需要双方共同来经营和守护。
通过共同面对困难、共同承担责任,两人的感情也会变得越来越牢固和坚定。
其次,婚姻是责任和义务的结合。
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在法律和道德上,也是两个人对彼此、对家庭、对社会的一种约束和责任。
在婚姻中,男女双方需要承担起互相照顾、互相扶持的责任。
需要共同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共同赡养子女,共同解决家庭中的问题。
婚姻里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双方不断的去思考和行动,需要互相理解和支持。
只有在共同承担了责任和义务之后,婚姻才能够变得越来越圆满和幸福。
再次,婚姻是磨合和成长的过程。
每对夫妻在婚姻中都会经历激情、争吵、和解、平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夫妻双方不断的磨合和包容,不断的优化和提升自己。
需要建立夫妻之间的信任和默契,需要尊重和理解彼此。
在婚姻的磨砺中,夫妻双方也会不断的成长和进步,会懂得更多的爱与包容,会拥有更加丰富和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只有在磨合和成长的过程中,婚姻才能够越来越深刻和美好。
最后,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石。
婚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更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石。
只有稳定和和睦的家庭才能够成就一个和谐的社会,只有孝顺和孝敬的子女才能够成就一个美好的社会。
婚姻是构建家庭的基础,是培养下一代的关键。
在家庭中,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起教养子女的责任,需要共同给子女树立榜样,需要共同引导子女健康成长。
只有在家庭和社会的基石上,婚姻才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形式,是爱情、责任和磨合的结合,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石。
尼采关于婚姻的一段话

尼采关于婚姻的一段话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它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婚姻的理解和看法却因人而异。
尼采曾在他的著作中对婚姻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他认为婚姻是一种不自由的约束,限制了个体的自我实现和自由发展。
尼采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写道:“你们说婚姻是爱情的柱子,我却说婚姻是自由的坟墓。
你们说婚姻是一种永恒的情感,我却说婚姻是一种彼此束缚的契约。
”尼采对婚姻的看法是非常悲观的,他认为婚姻会限制个体的自由和创造力,使人陷于平庸和乏味的生活。
尼采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家庭生活,但这种稳定是以牺牲个体的自由为代价的。
他认为婚姻是一种对个体意志的约束,限制了个体的自我实现和追求更高境界的能力。
他认为婚姻是一种约束,使人们沉溺于平庸和庸俗的生活,无法追求更高尚的理想和价值。
尼采进一步指出,婚姻的限制不仅仅体现在个体自由的束缚上,还体现在对性的限制上。
他认为婚姻是对个体性欲的约束,使人们无法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欲望和需要。
他认为婚姻剥夺了人们追求性爱的自由和快乐,使人们沉溺于一种平庸和乏味的性生活。
尼采还提出了婚姻中的权力问题。
他认为,在婚姻中存在着强势和弱势的关系,男性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女性则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使婚姻成为一种不公平和不自由的制度,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权益。
尼采对婚姻的批评并不意味着他反对婚姻制度的存在,他只是指出了婚姻所带来的限制和不自由。
他认为个体应该保持自我独立和自由发展的态度,不被婚姻所束缚。
他主张个体应该追求自己的理想和价值,而不是为了婚姻而婚姻。
尼采的这段话引发了对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质疑。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确实有一定的限制和不自由。
然而,婚姻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提供稳定和安全的家庭环境,为个体提供情感和精神的寄托。
因此,对于婚姻的评价应该是全面和客观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姻的局限性,同时也要珍惜婚姻所带来的幸福和满足。
尼采对婚姻的看法是非常悲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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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第14卷第6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Dec.2002vol.14No.6婚姻自由的思考朱晓燕(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24)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不可偏废,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关键词:婚姻自由;价值;道德;爱情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2)06-0060-04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结婚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婚姻自由的原则。
此后,我国对婚姻法的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自由原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理论认识和现实运用)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婚姻法意思自治原则是封建包办婚姻的历史留给人们的一个反思,是中华民族的一大进步。
婚姻自由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为贯彻此项原则,新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不可偏废。
(一)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
根据结婚的具体情形,结婚自由可分为初婚自由、复婚自由和再婚自由。
结婚自由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结婚的主体应当为异性自然人。
两性差别和性本能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然条件,因此,只有异性双方当事人,方符合法律上的结婚自由原则。
2·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自由决定。
这一方面是讲一方不得强迫、诱使、威胁另一方与自己缔结婚姻;另一方面是讲双方结婚是适婚男女自己的事,他人(包括父母、子女、领导等等)无权干涉。
3·婚姻当事人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必备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婚姻关系就可成立。
去年,教育部取消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限制后,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大讨论:已经结婚的可以考大学,那么在读大学生可以结婚吗?在此之前,国家教委明确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不得申请复学。
另据新华社消息: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大学生可否结婚应由高校说了算。
60收稿日期:2002-07-07作者简介:朱晓燕(1975-),女,江苏宿迁人,河海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们不禁质疑: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结婚自由的基本权利,能否由法规和规章加以限制?什么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要求政府为实现公民的这些权利提供保障,原则上不允许政府或任何组织、个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
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限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符合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而不能为了限制而限制;第二,限制的理由必须具有明显、公认的合理性;第三,其限制只能出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它机关除非得到立法机关或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因此,以宪法的基本理论来考察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可以看出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明显具有不合宪性,它限制了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
(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自由原则的基本着眼点,在于保证自然人享受真正美满、幸福、和谐的感情之美和生活之美。
婚姻既然以两性相爱为基础,那么当不具有两性相爱或者两性相爱已经消失的时候,离婚就是不可避免的。
离婚自由原则旨在保障自然人能够解除没有爱情的婚姻关系,使其能够去寻求新的真正的幸福、美满、和谐的生活。
离婚自由也包括三方面的含义:1·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只有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才存在离婚问题。
2·离婚自由应完全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如果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一致,都决定离婚,则自然应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意思不一致,那么愿意离婚的一方不得强迫、威胁另一方必须同意离婚;同样,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也不得强迫、威胁另一方而使其不能离婚。
其他单位、团体、个人也不得干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否则,就构成对婚姻自由的侵犯。
3·离婚自由不排除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
即当婚姻当事人在离婚上总是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障其离婚主张;同样,坚持不离婚的一方在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也可以请求法院保障其不离婚的主张。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
社会多元化的趋势,使婚姻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尽管尚未与结婚自由一样受到对等的评价,然而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绝望和难以承受了,社会舆论对离婚行为也已从深恶痛绝转向宽松容忍。
马克思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离婚理由的本质在于“婚姻的本质”。
他认为:“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
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
”他强调“法律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如果内部没有崩溃而外部获准离婚就是轻率离婚;如果内部崩溃了而外部得不到解除,就是限制离婚或禁止离婚。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制度,既要确保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现行的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一规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认定婚姻死亡的唯一依据,这无疑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
实践证明,这一离婚理由阻碍了人们离婚的自由,会进一步伤害配偶间感情。
最大的问题是离婚很困难,不少离婚申请人找不出类似通奸、重婚的离婚事实,而感情受伤之理由又难以说清,其中有隐私问题、有认识分歧问题、有性格问题等等,这使得离婚过程本身痛苦异常。
然而,我们也欣喜地注意到新婚姻法加大了对这方面的关注,并对影响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的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即针对夫妇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明确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适用情形。
这无疑进一步完善了对离婚自由的规定,保障了离婚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早在19世纪就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失。
”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也对离婚无过错方应获的损害赔偿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
以往,夫妻中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为避免离婚陷于生活困难的窘迫境地,不得不勉强维持并不称心的婚姻,并为之付出身心上的惨重代价。
建立与经济帮助并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消除无过错方对离婚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实现离婚自由的权利。
同时,对离婚自由必须正确理解并正当行使。
当前绝对自由化和金钱至上的婚姻观侵蚀着一部分人61的心灵,他们把终身结合的婚姻视为短期行为,轻率地结婚,随意地离异,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危及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婚姻自由的价值思考(一)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新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是否一样?有了婚姻自主权是否就意味着婚姻自由呢?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在于: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
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亦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
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自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权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基本的制度,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多的家庭责任的影响, 对婚姻自由的追求总是受桎于诸多的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因此,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法律予以明示。
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易受观念、传统的冲击。
(二)婚姻自由与道德、爱情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禁止第三人索取财物,自在法理之中,但禁止婚姻当事人一方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正当性?婚姻法之所以禁止此类行为,无非是认为此类婚姻非以爱情为基础,而是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