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的资产能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具体分析如下:(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试论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1试论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随着近几年公司上市步伐加快,此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潜在的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因国企上市而不断浮现,并引发不少诉讼,尤其以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案件为代表。
企业公司职工持股股权确权诉讼往往因涉及背后众多的职工利益以及职工和企业乃至地方经济利益的博弈而变得尤为复杂,具有“标杆效应”,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冲突,造成社会不稳定,因而有必要对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进行探索和研究。
笔者认为,有关内部公司职工持股的形式不同,其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也不相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就目前来看,我国公司职工持股的主要形式为设立内部公司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内部职工的持股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内部职工通过内部公司职工持股会持股、内部职工通过本企业工会持股、内部职工直接以个人身份持股,对于这三种内部公司职工持股方式,在法律和政策上有其不尽相同的依据。
因此,每个企业或公司在进行公司职工持股改制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持股改制,从而有效的保证公司和职工各自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职工持股亦称为内部公司职工持股或员工持股。
我国现有公司法规对公司2职工持股并无统一的定义。
公司职工持股的概念散见于一些部门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公司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内部公司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陕西省公司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规定,“内部职工股是指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广东省体改委制定的《企业试行员工持股的若干意见》(粤体改[1996]118号)规定:“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工会作为一个股东,代表所有持股员工统一行使权利的一种股权管理形式”。
虽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对公司职工持股的定义的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1)投资方向的定向性,出资者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股份;(2)投资主体的限定性,投资者仅限于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或企业的离退休职工;(3)股权持有的间接性,以职工委托工会或公司职工持股会等机构间接持股;(4)持股的目的是使企业与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分享企业成长利益的同时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有公司名称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答案:D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A.六千元B.三万元C.十万元D.十五万元答案:B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答案:A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应当是无形财产B.可以用货币估价C.可以依法转让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A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A.法定代表人B.公司登记日期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D.公司注册资本答案:D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股东的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C.股东出资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答案:C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答案:A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答案:B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答案:C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答案:B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A.修改公司章程B.增减注册资本C.发行公司债券D.变更公司形式答案:C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年法考鄢梦萱商经法101问主观观题复习资料

商法主观1011.公司筹备阶段各种奇葩类型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时,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条件。
而股东是否出资瑕疵,不能作为否定公司成立的理由。
Tips:一般都是能成立的,不然后面的问题没法问了。
2.筹备阶段,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以筹备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75条的规定,允许法人设立阶段从事民事活动。
即允许公司设立阶段对外签订合同。
并且,依案情,本案涉及的合同未出现无效情形,所以该合同有效。
3.公司成立后,应当由谁承担合同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选择请求该设立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Tips:以谁之名、为谁之实4.公司筹备阶段,出现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纠纷,公司成立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发起人协议(设立协议/出资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即被章程取代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根据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则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者调整对象、制定目的均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Tips:找大前提的顺序法条→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商事惯例6.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公司法》第27、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且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予以变更、追加的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
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常见的几类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
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经查,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A公司已成立清算组,目前处于清算程序;B公司未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
案例二:涉及被执行人的股东抽逃出资而追加被执行人C公司股东张某、王某均已缴足出资。
后生效判决判令C公司向D公司支付货款,D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发现C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由验资账户全部转至E公司。
张某、王某对此辩称系因C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D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王某为被执行人。
案例三:涉及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追加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F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完毕后注销F公司。
在F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四:涉及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而追加被执行人因公司改制需要,被执行人G公司的部分财产被国资委划拨至H公司,作为J公司对H公司的出资。
执行程序中,G公司的债权人以无偿接受财产为由申请追加H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难点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执行当事人,属于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扩张。
公司法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全扫描

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盲点全扫描任立华律师*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是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的结合。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者的政策导向,让有能力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股份公司这种形式,同时避免因审批权而产生的腐败和权利寻租现象。
新修订的《公司法》奉行以准则主义为基本,以许可主义为例外的设立原则,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但是,工商行政审批上面的程序的简略,绝不意味着股东设立公司工作量的降低。
相反,因为国家管控范围的转移,原本由国家工商机关可以过滤的部分公司设立风险该有股东自己去防控和承担。
因此,公司设立要严格执行和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公司合法设立。
尽管如此,在大量公司设立操作中,仍有大量因为疏忽法律风险的盲点而引发的不必要的损失和责任。
下面,笔者对公司设立中法律风险以分别阐释:一、公司出资法律风险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对作价有一定控制,且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同时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但是,在实践当中,公司正常经营的诸多法律风险,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出资履行瑕疵引发的。
忽视出资履行瑕疵的影响,很可能就会引发诸多法律风险,*作者简介:任立华,山东大学法学硕士,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常见的有以下情形需要注意:1、虚假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
对此,一经查实,虚假出资人不仅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即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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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的资产能否执行
韩立勇殷中华案情
被执行人张某向A信用社借款本息17.46万元,经诉讼后仍拖欠不还。
10月25日,根据债权人的举报,法院查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向拟建中的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20万元中的17.46万元。
另查明,张某与另外两名自然人分别拥有该公司股权的三分之一,按照出资协议,10月23日,张某将上述款项存入筹建公司的指定账户;公司于11月3日经工商登记成立。
法院执行扣划这笔款项后,该公司认为所扣款属公司所有而非张某个人的财产,并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
评析
在讨论这笔扣划款属股东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资本,法院能否直接予以执行时,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扣划款属于公司资本,法院应予退还。
理由是:公司法人的财产虽来源于成员的出资、政府拨款或捐献,但这些财产一旦交给法人之后,即与法人成员、政府和捐献者相脱离而成为法人的财产,其投资者随之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对公司的股权,任何出资者就无权直接处分公司财产,只有公司法人才享有对投入财产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张某等三人共同协议创建某纺织公司,并就出资金额、期限、方式、股东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这种约定具有公司章程的性质,在张某按约定的方式出资20万元后,张某即完成个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其个人也无权私自动用属于公司资本构成的这20万元。
执行时,该公司虽然处于设立过程中,未经工商正式登记成立,但合伙人对外的活动均以拟设立公司名义开展,退一步讲,即使设立中的公司性质属合伙组织,依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合伙组织的财产。
因而,法院扣划的17万余元资金属于公司所有,法院应退还所扣款项。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债务,违背诚信原则,把个人资产通过投入公司法人的方式,规避司法强制执行,且执行时公司尚未设立,故其投入资金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属于个人资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公司财产独立的目的来说,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其开展生产经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独立责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资本充足、恒定,以确保公司对外履行债务的能力,保护广大相对债权人利益;二是责任有限,即公司股东只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股东资金一旦投入就不得随意动用,这是设立中公司对股东内部的约束,直至公司成立后,才能在外部关系上,以财产独立性对抗他人,因而,拟设立公司股东的投资不属法人财产,其所有权一直延续到公司成立时才成为法人独立意义上的财产,才能实现公司财产独立的目的。
第二,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公司法人成立时产生,到公司终止时消灭。
本案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存于某信用社账户存款17.46万元时,某纺织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其在设立中的一切行为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均属效力待定。
那么,被司法查封扣押的股东出资款项就不能认为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在验资程序上应予以否认;如果,验资后公司成立前被司法机关查扣,客观上造成资金不能到位,投资人则承担出资不足或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此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张某补充不足部分。
故而只要在工商登记前,
拟设立公司的股东投资被司法等公权力依法查扣的,其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只能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系利用法人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执行张某在公司的个人财产。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侵害债权情形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免于被强制执行,而利用既存法人的法人人格;二是债务人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免于被强制执行而设立一家法人,并把自己的财产转换出资。
被执行人张某的行为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对于已成立的公司法人,在一定情况下,法律尚且允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执行公司股东个人出资,对于张某向设立中的某纺织公司进行股份投资,却拒不偿还债务而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法院当然更有理由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扣划其向拟设立公司的投资完全正确,该公司的异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