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六个月审限吗
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审判监督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1、普通程序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特别程序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判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在审的次日起计算。
5、涉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什么样的事由不计算审限

什么样的事由不计算审限吴元中2013-02-25 14:46:07 来源:2013-2-25 人民法院报近年来,随着审判工作规范化的建设和对超羁押案件的清理,各级法院也都高度重视起审限问题,甚至专门为此建立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结和防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但问题是,审限并非一个确凿无疑的固定期间,而是有些情况当然不应当计算在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4条就明确规定,“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另因中止事由的出现同样导致案件的不能审理,自然一样不能计算审限,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又对此进行了规定。
所以,遇有不计算审限的事由时,只有把相应的事由期间去除,剩下的期间才是实际的案件审理期间。
不管去除多长的不计算审限的事由时间,如果剩下的时间仍在审限内,案件就不超审限。
由于审限的实质是对法官审判案件的时间控制,所以其控制的对象是法官可主观支配的期间,而非其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存在的时间。
因此之故,上述情形中不计算审限的事由都是一些客观事由,因其发生与进程不是取决于法官的原因,自然也就无法对法官提出要求和施加责任。
责任与义务的有效性在其可能性,审限控制只能及于法官有能力控制的时间。
也正因为如此,一般属于法官主观情况所涉及的时间是不能作为不计算审限的事由和不计算审限的,能引起不计算审限的事由性质上只能是那些法官所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而在当前的规范化建设中,有的法院恰恰无视审限的性质,通过内部规定的方式明确把取决于法官主观情况的向审委会汇报和向上级法院请示等情形列入不计算审限的事由,致使有的法官空口(以简单的书面陈述方式)就可去除大半年甚至近一年的“向上级法院汇报”期间,致使审限实际上变得无法控制,看似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就形同虚设。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
第三条审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四)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管理职责,规范审限管理流程,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章审限计算与延长第五条案件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案件审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定审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限;(二)法定审限延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三)不计入审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七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
第八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批准机关审核;(三)制作延长审限决定书。
第九条法定审限延长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十条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包括:(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当事人撤诉的;(三)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的;(四)依法裁定终止诉讼的;(五)依法裁定发回重审的;(六)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后,重新计算审限的;(七)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三章审限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案件审限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包括:(一)审查案件审限是否符合法定时限;(二)审查案件审限延长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查案件审限变更是否合理;(四)审查案件审限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保障依法正确及时审下案件,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业务庭应在严格遵守法定审限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办争在审限内提前结案。
行政综合部门也要为快办案、多办案提供条件。
第三条法定审限只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凡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的案件,绝不拖延。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度不得随意超越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因难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呈报延期。
第四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规定、判决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驳回申诉和再是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止。
执行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执行终结时止。
第五条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需要依法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报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限。
第六条一审民事、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申请案件延长六个月期限内的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仍不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应提前十五日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庭长核准,报请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执行案件收案后,一般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坚明律师事件回顾: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笔者现单就案件中遇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分析。
一、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
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手该案后,也想过在二审阶段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然,也知悉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朋友不太清楚,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起来看看吧。
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审(⼀)诉讼时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民诉93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92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99条)(三)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即执⾏,申请⼈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四)⽴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五)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六)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六个⽉。
(民诉245条)(七)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行政案件: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不管是哪一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具体办理的时候都是有时间要求的,并且我国相关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具体说来,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有些规定过去不太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案件: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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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六个月审限吗
管辖权异议,一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10日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一个案件,通过管辖权异议,就会消耗掉大量的时间。
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是不计入法院一审审限的,而且在管辖权异议终结后,即使驳回申请,举证期限还得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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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管辖权异议,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
很多人会问到▲管辖权异议六个月审限吗这个问题,其实,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期限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介绍和说明的。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管辖权异议六个月审限吗?
管辖权异议,一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10日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一个案件,通过管辖权异议,就会消耗掉大量的时间。
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是不计入法院一审审限的,而且在管辖权异议终结后,即使驳回申请,举证期限还得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
▲
二、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提出。
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