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判例47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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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情况。

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当这些行为与我们的预期或理解不符时,就可能产生异议。

那么,当我们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时,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执行行为。

执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变卖财产,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当这些行为发生后,如果我们认为其存在错误或不合法,就有权提出异议。

接下来,了解提出异议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执行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最常见的提出异议的主体。

此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也可能对执行行为有异议。

那么,提出异议的具体途径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应当清楚地表明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语言要规范、简洁。

在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可能包括书面审查和听证。

书面审查主要是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听证则类似于庭审,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对于审查的结果,如果异议成立,执行法院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相应的执行行为;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异议。

当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里要强调的是,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有规定的。

一般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之前提出。

在处理执行异议的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提出异议之前,应当尽可能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如合同、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同时,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另外,要注意与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

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摘要:在执行过程中,当涉及分配方案时,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当一方对执行分配方案持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寻求解决。

本文将介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定义、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1. 异议之诉的定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法院依法制定了分配方案,但一方对该方案持有异议时,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请求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

2. 异议之诉的程序a) 提起诉讼当一方对执行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 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具体要求。

b) 受理审理执行法院在受理异议之诉后,将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的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判决结果。

c) 判决结果执行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维持原执行分配方案的有效性;- 调整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内容;- 变更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实施方式;- 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3. 注意事项a) 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提起异议之诉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b) 注意时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应及时提起。

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c) 尊重执行法院决定一旦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行,尊重法院的决定。

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结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执行过程中,当一方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寻求解决。

然而,在进行异议之诉前,应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

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

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权利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强制执行。

当事人是可能对强制执行有异议的,那么,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呢?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要怎么办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可以向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

如《民诉意见》、《执行规定》规定的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规定的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法院执行机构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与被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从而对其财产等其他权利的处分造成影响,若第三人认为此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尊敬的法院:
我是执行分配方案的一名当事人,就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异议提出诉讼申请,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要对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异议进行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应当合理、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执行分配方案中,我发现存在不公正的地方,因此提出异议。

我认为执行分配方案中对我的财产分配存在错误,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有理由提出诉讼申请,希望法院能够对此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我要对执行分配方案中的错误进行详细说明。

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对我的财产分配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我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我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执行分配方案中的错误,希望法院能够认真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要求法院能够依法审理我的诉讼申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希望法院能够对执行分配方案中的错误进行认真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我对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异议提出诉讼申请,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理我的诉讼申请,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怎么处理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怎么处理

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有异议怎么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提出书⾯异议的,执⾏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被执⾏⼈。

关于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有异议怎么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有异议怎么处理1、对分配⽅案有异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提出书⾯异议的,执⾏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被执⾏⼈。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被执⾏⼈⾃收到通知之⽇起⼗五⽇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法院依异议⼈的意见对分配⽅案审查修正后进⾏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

(3)异议⼈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五⽇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被执⾏⼈为被告,向执⾏法院提起诉讼;异议⼈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法院按照原分配⽅案进⾏分配。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提出书⾯异议的,执⾏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被执⾏⼈。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被执⾏⼈⾃收到通知之⽇起⼗五⽇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法院依异议⼈的意见对分配⽅案审查修正后进⾏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

异议⼈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五⽇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被执⾏⼈为被告,向执⾏法院提起诉讼;异议⼈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法院按照原分配⽅案进⾏分配。

诉讼期间进⾏分配的,执⾏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对法院执⾏提出异议的条件(1)执⾏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过程中,即在执⾏程序开始后、针对执⾏标的的强制执⾏程序终结前提起。

(2)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法院已经作出执⾏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或申请执⾏⼈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异议之诉。

(3)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执⾏或继续执⾏。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近期,我公司因分配方案异议问题而卷入一起法律诉讼案件。

在此,我将详细介绍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以期得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作方在项目合作中产生了分配方案异议。

合作方认为我公司在分配方案中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提出了异议并采取了法律诉讼行动。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我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经成立,就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其义务。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核实合同中关于分配方案的约定,并据此判断合作方的异议是否合理。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的违约行为请求调整合同的履行方式,但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在本案中,如果我公司在分配方案中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我们愿意进行合理的调整,并给予合作方相应的补偿,以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另外,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分配方案,并在合作方的知情下进行实施。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核实我公司制定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充分通知了合作方,并在合作方的知情下进行了实施。

最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诉讼程序,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达成诉讼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针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我们将依法进行合同约定的核实、调整和补偿,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良好发展,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希望通过双方的努力和沟通,能够达成诉讼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实现合作关系的良好发展和共赢局面。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书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书法院:XXX人民法院案号:XXX原告:XXX被告:XXX审判员:XXX判决书原告XXX和被告XXX之间执行分配方案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问题,故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并重新制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执行分配方案的争议。

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本院对原、被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现将判决如下:一、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并重新制定。

原告主要指称原执行分配方案不公正,其理由为:1.原执行分配方案未能合理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和义务。

2.原执行分配方案在分配过程中存在错误的评估和计算。

3.原执行分配方案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关程序,存在违法的行为。

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认为,执行分配方案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举证,本院认为,在执行分配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足以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重新制定。

因此,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在执行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债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双方在执行分配过程中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有错误的评估和计算,应当进行调整。

三、鉴于原执行分配方案存在一定问题,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重新制定执行分配方案。

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陈述,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裁决如下:1.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2.原告和被告应当重新制定执行分配方案,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如对本判决有异议,原告和被告均有权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以上为本院的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务讨论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务讨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当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分配方案表示异议,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改变原执行分配方案或者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本文将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实务进行讨论,探讨其适用情形、程序及相关问题。

一、适用情形1.执行标的物无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无法按原执行分配方案实施的情况。

2.原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错误或不当的情形,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3.原执行分配方案不合理或不公平,导致当事人无法接受的情况。

二、异议之诉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向原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及理由。

2.受理:执行法院应及时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参与诉讼,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举证:当事人在异议之诉中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错误、不当或不合理。

4.审理:执行法院应进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事实认定及法律裁决。

5.裁决: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见、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决定是否改变原执行分配方案或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三、相关问题探讨1.异议之诉的期限问题:对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法院一般应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异议期限,并在期限内受理异议申请。

如果异议期限已过,当事人仍然持有异议可以提出,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2.异议的理由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物无法实现、执行分配方案不当、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等。

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3.执行法院的裁决问题:执行法院在审理异议之诉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异议理由、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裁决。

如果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错误或不当,法院可以改变或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4.异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原执行分配方案仍然生效,直到执行法院作出裁决。

被执行人是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能否起诉?保全与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能否起诉?保全与执行原创声明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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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参与分配方案有异议,无权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者:李舒李元元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延伸阅读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最高院与强制执行有关的100个疑难法律实务问题及裁判观点汇总与强制执行有关的669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广受关注。

无论是执行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下,案外人救济途径的选择和权利性质的认定,实践中都存在大量争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数千个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处理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保全与执行公众号连续推送100篇,以飨读者。

阅读提示:经检索,近三年,最高法院处理的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中,关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能否起诉”这一高频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甚少,本篇文章参考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这一问题的态度,结合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对于相关条文的解读,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以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

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引言分配方案在各个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决定了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方式,直接影响着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分配方案可能会引发异议,甚至诉讼。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介绍一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并探讨该案例背后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案件背景A 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拥有自己的工厂和生产线。

该公司计划推出一款新产品,需要进行新的生产线布局和人员调配以满足生产需求。

为了达成一致,公司制定了新的分配方案,包括生产线布局和人员编制。

### 异议发生在新分配方案公布后,部分员工对新的生产线布局和人员编制表示异议。

他们认为新的分配方案不公平,导致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些员工组成了一个异议小组,并提出了正式的异议申诉。

### 诉讼过程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异议小组决定将案件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并决定召开庭审。

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提交证据,并进行辩论。

最终,法院将作出裁决。

异议分析异议原因员工对新的分配方案表示异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新的生产线布局导致部分员工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效率下降。

2. 新的人员编制导致部分员工的职位降低,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3. 新的分配方案没有征求员工的意见,缺乏公平和透明度。

异议解决为了解决该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重新评估新的生产线布局,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布局进行调整。

2. 对于职位降低的员工,可以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以提升他们的能力和职位。

3. 在制定新的分配方案时,应征求员工的意见并考虑员工的权益和利益,确保方案公平和透明。

法庭裁决及影响经过庭审和辩论,法庭最终作出了裁决。

具体裁决结果如下: 1. 公司需要重新评估新的生产线布局,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标准。

2. 公司需要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给职位降低的员工,以提升他们的能力和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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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判例47100篇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2016〕334号】)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全文)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与强制执行有关的294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

异议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裁定不服异议人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

异议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例一:《平湖绿色纸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宝盛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1920号】本院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

此类异议,异议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此种情形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由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本案绿色纸品公司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对平湖市人民法院制作的《关于对被执行人张斌、潘娌名下财产处置款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处置财产应为被执行人张斌、潘娌位于平湖市东湖明珠花园的两套房屋,对该两套房屋绿色纸品公司已于2013年8月22日申请法院予以查封,而宝盛行公司对该两套房屋并不享有优先权,故该两套房屋的变现款和赔偿款共计3558323元应按债权比例在绿色纸品公司与宝盛行公司间重新分配。

但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仅是对上述两套房屋的变现款和赔偿款等除去已经发放或折抵给宝盛行公司的财产后尚存的执行款1096196元所作的分配方案。

绿色纸品公司关于对全部执行财产3558323元按比例分配的请求所涉的大部分财产已经在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发放或折抵给了宝盛行公司,故其异议实质上是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故而请求救济的情形,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属程序异议,应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的程序解决。

该异议虽提出了分配顺位的问题,但所指向的财产在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已经作出了处置,故该异议不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原审据此驳回绿色纸品公司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2、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二:《广东麦科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爱莎、黎秀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111号】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麦科尔公司在收到执行法院制作的执行分配方案后,有权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若其他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的,麦科尔公司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现已查明,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麦科尔公司已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将陈爱莎、黎秀媛、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反对意见于2015年1月19日制作《通知》送达麦科尔公司,麦科尔公司遂于2015年1月30日以陈爱莎、黎秀媛、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麦科尔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案例三:《刘新华与李小锋、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执字第146号】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进行了两次分配并做了分配方案,并将涉及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的款项全部进行分配,本案应执行标的407300元,依分配方案所得执行款74420元。

2016年2月29日,刘新华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书,本院依法通知其他申请人,并告知异议书内容,有部分债权人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2016年3月15日,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通知刘新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提起诉讼,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刘新华未按规定提起诉讼,我院依法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申请人刘新华拒绝领取执行款。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

被执行人李小锋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本院将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而异议人在民事诉状中却坚持将非分配方案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裁定驳回异议人的起诉案例四:《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等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20号】本院认为,“根据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起诉状关于案由的表述,可以认定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是根据佛山中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17号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的,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而上诉人在民事诉状中却坚持将并非分配方案当事人的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 4、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被依法裁定撤回起诉。

嗣后,异议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法院可对异议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案例五:《浙江金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民受终字第7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定玉等27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洛克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因执行到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该异议,海宁市川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

对此,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嘉海执民字第50号《通知》,通知上诉人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原审法院将以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上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上诉人撤回起诉。

现上诉人于2010年9月14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过上述通知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附:系列文章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02: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关于我们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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