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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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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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 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因此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享 有。
(3)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向义务人请求积极配 合,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何时及如何行使自己的著 作权。因此,权利人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本身并不 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导致其权利消灭,更不能成 为他人侵犯其权利的免责理由。
4.参与教育管理权.
教师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 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师对其著作权的行使既可以是积极方式,也可以是消极方 式。不能以教师没有及时取回自己的教案为理由,认为教师怠 于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这种权利,不 应随意处置教案本。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惟一载体的 情况下,被告学校对教案本的处分致使教师无法再行使其对于 教案的著作权,从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
株洲市教育局限聘行为是否合法?
株洲市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 管理职能.其职责在于宏观管理与协调教育工作,对教师的上、 下岗安排则在其权力范围之外.
《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 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 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和财务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

同时学校总‎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传媒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

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

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消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行政科‎显然无权作‎出《行政处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

但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因学生‎的过错行为‎受到人为毁‎损后,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事原则‎,是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而有关违反‎校规的罚款‎规定虽然是‎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但学生入校‎报到注册后‎,实际上已与‎学校就此达‎成了某种合‎意(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可见,所谓“行政处罚”的那100‎元“罚款”并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项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罚款”,其性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金‎。

简言之,尽管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提出的‎退还“罚款”的要求是不‎能予以满足‎的。

因此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用语应‎进一步规范‎化,以减少误解‎。

不仅如此,在制定章程‎中还要遵循‎必要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1)由校长主持‎该项工作,并应组成各‎方代表参加‎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必要时,可请教育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做顾问‎;(2)经充分讨论‎后,由教职工大‎会通过;(3)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⑷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专用土地 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教室、实验室用房以及
其附属设施 场馆: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
体育馆、美术馆、艺术馆等
2、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学校乱收费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如对学生
、教师的处罚和奖励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如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 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 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 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平权 关系
在国家组织的各种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
门与考生就共同形成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前 者是行政主体,它有义务公正、公正地组织考试, 同时有权对违反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的考生作出一 定的教育行政处罚;后者考生是行政相对方,他 有权利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考试并获得公正评价, 也有义务遵守考试规程,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 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2.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 3. 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
评析:
(2)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管理 和制裁非法办学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 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县教育局对李某非法办学行使了 行政处罚权 。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 的权利和义务
本科教师教育课程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小结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小结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定义一、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与体系1、教育政策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纲领、决议中关于教育的内容,以及关于教育的决定、通知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

(基本上独立出去了)(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主体)。

(4)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如,199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三)教育政策要素(1)教育路线、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路线是教育政策的核心;一定程度上指引与规范教育的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当前我国的教育方针, 已通过教育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在《教育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政策要素包括:教育政策主体:政党、国家机关、团体(广义与狭义)教育政策活动:策略、行动方案、执行、反馈(重复、动态)教育政策客体:教育政策作用的对象二、教育法规及其体系结构教育法规(广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p21),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狭义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构制定。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教育行政学知识点

教育行政学知识点

教育行政学第一章一、对行政的理解(一)国外(要求记忆)1、从政治组织分工的角度来理解行政三权(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角度美国行政学权威魏劳毕在1928年著的《行政学原理》一书中说:行政乃是政府组织中行政机关所辖的事物。

2、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政府制度有两种基本职能: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1990) 3、从管理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芝加哥教授怀特在《行政学导论》一书中说:行政艺术乃是为完成某种目的对许多人的指导、协调与控制。

(一)国内《汉语大词典》(要求记忆)1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2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后一种解释,实际等同管理二、教育行政: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实现教育目的,依法对各类教育事业与所属教育机构所进行的领导和管理活动。

(了解)教育行政就是学校管理教育的活动。

教育行政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教育的活动。

教育行政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又包括学校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三、教育行政学:研究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工作规律的科学。

四、教育行政学的学科性质一门应用性的学科。

五、教育行政学产生背景1近代生产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2工业管理理论的兴起和传播3师范教育发展和教育学科的独立开设六、教育行政学产生与发展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学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德国学者施泰因是这门学科的首创者。

理由是他的《行政学》“现代行政学之父”,也是教育行政学理论的创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学产生于20世纪初,其标志是美国的达顿和斯奈登出版的《美国教育行政》一书,标志着这门学科的创立。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门学科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

我国一位学者(刘付忱)在引用国外材料时指出:直到1951年,教育管理学才被公认为一门独立学科。

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50年代以前,教育行政学满足于提供规范性的标准,50年代行为科学兴起以后注意“实际怎样”的问题。

国家开放大学《教育行政概论#》知识点总汇

国家开放大学《教育行政概论#》知识点总汇

国家开放大学《教育行政概论#》知识点总汇1.教育行政的含义教育行政是政府的职能,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通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在中央集权国家,由中央政府对该国教育事业进行统筹、组织和管理。

在地方分权制国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法规,中央政府只起协调和统筹的作用。

2.教育行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利,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具体说来主要是两个目标: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二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3.教育行政具有的功能(1)领导功能。

教育行政人员要代表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领导,紧紧围绕国家意志和社会需.要来制订教育目标和规划,使教育子系统与整个教育系统的目标相一致,使教育系统的目标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相一致。

(2)服务功能。

行政工作就是服务。

教育行政就是为教育事业为教育工作服务,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服务,为学校工作服务。

(3)监督功能。

教育行政工作者还要及时进行检查指导,联系教育目标,对教师、学生和学校进行考核和监督。

4.教育行政的内容教育行政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个是制度层面,包括教育行政的体制、机构、以及学校教育的制度;第二个是内容层面,它涉及课程行政、人事行政、财务行政和设施管理;第三是方法层面,教育行政工作者要通过立法与执法、规划、督导、评估等手段,来推动教育事业朝着预定的目标发展与前进。

5.教育行政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教育行政研究起源于中、小学的校长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对教育行政实践的总结反思。

(2)文献分析法:教育行政研究要注重收集教育生活中有价值的文献。

(3)调查法:主要包括问卷法与访谈法,能为教育政策的形成背景、实施过程与效果提供大量的、准确的、有价值的信息。

(4)实验研究法:就是创设一定的教育情景,改变这个情景中的一个变量,从而引起其它变量的相应变化,从中发现因果关系的研究。

教育行政涉及的不可控因素较多,在教育行政的实验设计中,多采用准实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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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民事、刑 事法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 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
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 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 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 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专用土地 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教室、实验室用房以及
其附属设施 场馆: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
体育馆、美术馆、艺术馆等
2、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学校乱收费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如对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 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二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权利: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 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即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 作为的许可。
教育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 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义务人不能 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将受法律 追究。
教育法律关系类型
按主体对等与否,主要分两种: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纵向型法律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另一 方当事人是学校、教师、学生等。双方地位不 平等,前者管理、领导,后者被管理、被领 导。 ——隶属关系。
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2. 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 3. 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
评析(1)该案例中,县教育局是行政主体,是 权利人,李某非法办学,是行政相对方, 是违法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 关系。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行政机关的定义 依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置,依法享
、教师的处罚和奖励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如
辅导员、教师对学生日常的管理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 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课 件等发明与制作
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首例教案侵权案尘埃落定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 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 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 至2002年,高丽娅先后交给学校教案本48册。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 权利和义务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 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 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平权 关系
在国家组织的各种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
门与考生就共同形成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前 者是行政主体,它有义务公正、公正地组织考试, 同时有权对违反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的考生作出一 定的教育行政处罚;后者考生是行政相对方,他 有权利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考试并获得公正评价, 也有义务遵守考试规程,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 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 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 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对国家各项教 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是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是在同级人民政府领 导下, 独立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
3、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 不必请示; 专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 他机关的非法干涉;各级相对独立,上级 对下级有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下级 有权独立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 (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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