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意见书 2010-08-12
平安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或者“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席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平安银行拟给予关联方综合授信额度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关联交易概述(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平安银行第十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科技术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资本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给予安科技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 KE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安科技术”)综合授信额度3亿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敞口3亿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额度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由平安不动产资本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AN REAL ESTATE CAPITAL LIMITED,以下简称“不动产资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审议表决情况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3亿元美元,约合21亿元人民币,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平安银行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129.83亿元人民币,资本净额为3,681.93亿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占平安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67%,占平安银行资本净额0.57%。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平安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一般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平安银行第十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科技术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资本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无相关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平安银行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和杨如生对前述一般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前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2.06.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宋世荣【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9285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6月09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文号〔2022〕6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2022〕6号当事人:宋世荣,女,1971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宋世荣内幕交易“齐翔腾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宋世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上市后发展迅速,导致资金紧张。
诺 普 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意见书 2010-10-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意见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普信”、“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关于诺普信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青岛星牌作物科学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星牌”)提供委托贷款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一、诺普信本次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况1、接受委托贷款对象——青岛星牌的基本情况青岛星牌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农药生产;生物农药的研究、开发;农作物病虫害防止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截止2010年9月30日,青岛星牌资产总额为7,199.28万元,负债总额为2,993.81万元,净资产为4,205.47万元,资产负债率41.58%;2010年1-9月,青岛星牌实现营业收入6,611.21万元,净利润413.1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09年11月11日,公司2009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青岛星牌提供财务资助1,000万元,该笔资助款项尚未到期。
2、本次委托贷款的基本情况公司将自有资金贰仟万元人民币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星牌作物科学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星牌”)发放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为6.116 %。
3、本次委托贷款的定价依据和利率政策公司参考市场利率,以贷款年利率6.116 %与青岛星牌结算借款费,银行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公司万分之三手续费。
4、本次委托贷款的担保青岛星牌的另一股东为青岛星四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星四季”)。
第五号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

第五号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适用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本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资助对象、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等●履行的审议程序●特别风险提示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1.简述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各方当事人名称及资助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用途及担保措施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议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等。
3.简述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是否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明确披露是否不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1.被资助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说明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法人信息,例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影响被资助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2. 被资助对象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主要就职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明。
3. 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披露其失信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4.应当说明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情形。
5.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关于接受财务资助预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接受财务资助预计额度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好的,下面是一个关于接受财务资助预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模板:
《关于接受财务资助预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
具体情况如下:
1. 预计接受财务资助额度:公司预计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X]元。
2. 资金用途:本次接受的财务资助将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支付供应商款项、偿还银行贷款等。
3. 利率及期限: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将协商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
借款期限将根据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X]年。
4. 担保措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第三方担保等,以保障关联方的权益。
5.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接受财务资助预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谢谢大家!
(公司名称)
(日期)。
看平安证券如何危机公关

平安证券3亿求解万福生科马明哲拉高投行高度2013年05月13日05:14 理财周报我有话说(112人参与)3亿赔偿基金,相当于平安保荐12个万福生科(5.650,0.00,0.00%)的收入,相当于其2011年IPO保荐收入的1/5理财周报“万福生科事件”报道组吴爱粧谭楚丹丁青云王薇薇/文理财周报最新消息,总部位于中国深圳的平安证券[微博]5月10日正式发起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这笔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专项基金用于补偿因万福生科造假遭受损失的公众投资者。
平安证券解释,这笔大于万福生科流通市值1.921亿元人民币185%的专项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一条相对高效、便捷的渠道,以使投资者及时获得补偿。
”该公司将在此次赔付后,向万福生科及虚假陈述事件其它责任方追偿。
顶级聪明的马明哲接受了平安证券杨宇翔团队的建议:用高昂的代价让浮躁的资本市场记住——必须的操守和必须的底线,以及专业的精神。
马也可能因此把中国投行拉高了一个八度。
这注定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里程碑,亦将成为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进程的重要案例。
当然,这个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之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所必须经过繁杂程序而形成的赔补机制,极可能建造中介机构新的责任机制,平安证券称之为“充分赔偿”的高额代价足以让一些中小证券公司倾家荡产。
投资者高于一切2013年5月10日,注定因其里程碑意义而被载入历史,为证券行业乃至整个中国资本市场久久深深记忆。
当日下午2点半,深圳丽丝卡尔顿酒店,中国第一个由中介机构主动提出的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委托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下称投保基金)独立运作,在此之前3亿元资金已足额划付。
主导者正是风口浪尖之上的平安证券,一切出人意料又在意料之中。
也在当天同一时间,证监会在北京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万福生科案的调查结果:平安证券将被暂停三个月保荐资格,罚款金额为7575万;保代吴文浩、何涛取消保荐资格,罚款30万,禁止终身进入市场。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120 120 号 文
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资产
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控
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 款担保业务时,应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 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是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 “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号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续)
办理时提交材料 对外担保定义 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
ST德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11-07-1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二○一一年七月声明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2、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及参与方提供。
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及参与方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确信此次权益变动的有关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7、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8、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目录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3)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股权目的的核查 (3)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3)(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3)(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4)(三)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5)(四)对信息披露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5)(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5)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化规范运作辅导的情况 (5)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6)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6)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6)八、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7)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7)九、对收购人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德棉股份稳定经营做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8)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8)十一、与上市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核查 (8)(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8)(二)对关联交易的核查 (9)十二、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9)十三、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在收购价款之外做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10)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德棉股份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10)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10)十六、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的未清偿的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情形的核查 (10)十七、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11)十八、关于是否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50条提供文件的核查意见 (11)十九、财务顾问意见 (11)释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具有如下含义:绪言第五季实业于2011年7月8日和德棉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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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意见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普信”、“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对诺普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
一、诺普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1、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济南绿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绿邦”)
法定代表人王云辉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住所章丘市水寨镇水南村
经营范围农药生产经营(需生产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建材、装饰材料、钢材、木材、橡胶制品、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化工技术(不含危险品)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基本财务情况 (数据未经审计)截止2010年6月30日,济南绿邦资产总额为11,045.13万元,负债总额为7,069.45万元,净资产为3,975.674万元,资产负债率64.01%。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诺普信持股比例 40%
2、参股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
济南绿邦的其他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1 王云辉 800
货币 40%
货币 4.5%
2 李庆新 90
货币 4.5%
3 刘振仁 90
货币 9%
4 张建伟 180
货币 2%
5 唐志军 40
合计 1200 60% 上述持有济南绿邦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3、资助金额及期限
诺普信拟对济南绿邦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期限为 1
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资金到位时间计算)。
4、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及资金主要用途
公司对济南绿邦的财务资助,是基于支持其业务发展,解决生产所需的流动
资金。
5、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济南绿邦结算资金占用费。
6、本次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
2010年8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济南绿邦
本次财务资助的议案。
7、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王云辉等持有济南
绿邦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诺普信及与持有诺普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云辉等持有济南绿邦5%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按其在
济南绿邦的出资比例同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财务资助由王云辉提供担保,如济南绿邦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王云辉本
人将承担归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二、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允性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王云辉等持有济南绿邦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诺普信及与持有诺普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诺普信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济南绿邦结算资金占用费,诺普信向济南绿邦提供财务资助的条件是公允的。
三、财务资助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诺普信对济南绿邦的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诺普信于2010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诺普信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诺普信向济南绿邦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济南绿邦经营稳定,偿债能力较好,且由济南绿邦主要股东之一——王云辉提供还款担保,回收财务资助款的风险相对可控。
综上所述,我们对诺普信本次向济南绿邦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意见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腾子
王海滨
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