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技术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滨政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0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设信息工程、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遵守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完善信息化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
第七条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促进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

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滨州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黄河滩区居民脱贫迁建安置工程设计采购。
招标范围为本工程项目的新建社区单体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工作。
滨州高新区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程共安置5个村,836户、2129人,其中:南闫村127户、336人,北闫村106户、276人,代家村315户、839人,邵家178户、437人,刘汤村110户、241人,集中安置于一个社区。
本项目总规划用地88.2亩,总建筑面积94251.38㎡。
其中,住宅面积85064.81㎡,地下室面积7524.23㎡,公共服务中心面积1015.60㎡,服务网点面积646.74㎡。
选址位于高十路以东,新二路以北,该处距离高新区管委会约2公里,邻近新建高新区第一小学。
该地块位于高新区黄金地段,交通便利,出入方便,生活配套设施完善。
二、设计说明滨州高新区以户为单位调查群众住房面积需求,结合安置点选址实际容量,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型设计等。
滨州高新区根据居民意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了三种户型,分别为40平、79㎡、115㎡。
40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卫,兼卧室的起居室为南向,厨房设于北侧,餐厅紧邻厨房,使用方便,卫生间设计为明卫,可自然通风采光,整个户型尺寸规整,南北通透,本户型共计18套;79户型为两室两厅一卫,为两面宽户型,所有房间均可自然通风采光,主卧室、起居为南向,次卧为北向,户型南北通透,通风采光效果较好,本户型共计268套;115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卫,为两面宽户型,主卧室、起居为南向,户型南北通透,通风采光效果好,本户型共计550套。
单体建筑立面色彩明快又不失稳重,整体线条挺拔,以现代简约风格为主,体现当地的乡村文化,使建筑更好的传承乡土文脉。
本工程小高层,总栋数为15栋,住宅层高统一为2.9米。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94521.38㎡,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5064.81㎡(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9.96㎡),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662.34㎡,储藏建筑面积7524.23㎡。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滨政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9〕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
第八条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混合类型的用地性质等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用地,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的,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整体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控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鲁建质监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质监函〔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19日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现就强化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之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时有效的规范、标准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未进入施工状态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进度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论证,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满足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二)全面提升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施工企业要编写实施工艺操作手册,编制不低于国家、省标准的企业质量标准。
现场应设置与竣工状态保持一致的实体质量样板进行可视化交底。
住宅工程应加强防渗、防裂、隔音等多发质量问题防控,外窗宜设置附框并完工后进行压力淋水试验,设置排水板、滴水线等构造,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增加履行与清华大学合作协调的职能。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协助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参与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滨州市最新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七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注:▲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九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2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灌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灌区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灌区管理机构,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灌区的引水、输水、配水和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等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制定和实施灌区供水管理制度;(三)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四)按规定收缴水费;(五)负责实施灌区工程建设、配套、更新改造以及运行、管理、维护;(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灌区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灌区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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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技术规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滨政发〔2009〕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已经发展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畜牧业作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大做强畜牧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步伐,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市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0万吨、18万吨、18万吨,实现畜牧业产值96亿元,饲料、兽药、畜牧装备等畜牧业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50亿元,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
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一)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
加快发展草食畜禽产业,稳定生猪和家禽生产,优化肉禽产业,推进奶业生产,积极发展特种养殖。
各地要突出特色,选准重点,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基地。
大力发展优质饲草种植,加快推进由粮经二元种植结构向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转变。
突出抓好以玉米秸秆青贮为主的农作物秸秆开发利用,力争到2012年全市秸秆青贮总量达到160万立方米以上。
(二)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对新建规模养殖场(区)要进行合理选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环保治理,对原有场(区)要加快标准化改造。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积极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和集养殖、种植、沼气、太阳能于一体的“四位一体”等现代循环农业产业化模式,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2012年全市累计新增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区)1000个,各种类型的专业大户15000户;发展品牌村800个,专业乡镇达到30个。
自然养猪法生态养殖覆盖率达到50%;无公害肉、蛋、奶比重达到50%。
(三)培植壮大畜牧龙头企业。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10家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促其迅速扩张生产经营规模,尽快成为竞争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
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和新建一批标准高、规模大、产品新、外向型的龙头加工企业,着力提高畜产品精深加工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
到2012年全市新增市级以上畜牧龙头企业50家,通过各类质量认证的企业增加60个,“进京入沪”企业达到50家。
(四)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接、互利双赢的运营机制。
引导建立畜牧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通过畜牧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至2012年,全市新建或规范各类畜牧合作经济组织100家。
(五)全面实施科技兴牧战略。
坚持以应用为导向的自主创新,结合技术引进,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
加快畜禽新品种的引进、繁育、推广,加强渤海黑牛、洼地绵羊、鲁北白山羊、德州驴等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
完善基层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扶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建立技术研发和推广机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
强化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提高畜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健全现代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一)进一步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建立畜禽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和管理服务体系,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种畜禽管理。
深化种畜禽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联合育种。
加大良种良法的推广力度,合理布局和完善家畜改良点,建成以市为中心、以县为重点、以乡镇为基础的家畜改良网络。
落实国家畜禽良种补贴政策,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
力争到2012年全市猪、牛、羊的良种改良率达到90%以上,良种畜禽自给率达到80%以上。
(二)进一步健全畜牧业投入品生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市、县畜产品检测机构和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检验水平。
做强做优饲料、兽药工业,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兽药企业,重点支持新型环保饲料添加剂和蛋白质饲料原料以及安全、高效兽药的研发生产。
强化饲料、兽药管理部门的职能,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全程监管,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有害物质,基本控制兽药残留超标现象。
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加大对畜产品市场和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防疫、检疫工作的执法监督,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07〕20号),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县、乡两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预防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免疫、监测、扑灭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充足的物资储备。
不断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动物防疫措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
加强和规范执业兽医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推进兽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四、进一步完善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增加财政对畜牧业投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扶持畜牧业的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畜牧业投资力度,重点用于落实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生猪、奶牛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优质后备母牛补贴等补贴政策、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及畜禽场粪污综合治理等。
(二)加强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
运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畜牧业担保公司,为养殖户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
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规模化健康养殖。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保险政策,在推进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完善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落实养殖业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搞好畜禽养殖场用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规模养殖小区(场)用水免收水资源费,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引导畜牧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资本、产品等要素参股龙头企业,鼓励畜牧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各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工商部门为申请者免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手续,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推进畜牧龙头企业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投入,扶持畜牧产业化发展,并重点扶持新建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对发展畜牧业要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
各级要进一步深化对畜牧业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把畜牧业发展任务目标纳入各级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府每年对县(区)畜牧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依法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加大普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畜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做好信息引导工作。
建立健全畜牧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快完善畜牧数据统计平台,提高行业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
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增加对畜牧业发展的宣传和报道,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为畜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06月12日(地方法规)。